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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13:35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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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    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⒉控制事故设施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⒊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⑼灭火设施
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⒀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2 术语和定义
2.1 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2 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2.3 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2.4 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2.5 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2.6 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2.7 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 主要内容
3.1 建设项目概况
3.1.1 建设项目内部基本情况
3.1.1.1 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3.1.1.2 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
3.1.1.3 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品种(包括产品、中间产品,下同)名称、数量。
3.1.1.4 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3.1.1.5 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
3.1.1.6 建设项目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名称、型号(或者规格)、材质、数量和主要特种设备。
3.1.2 建设项目外部基本情况
3.1.2.1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情况。
3.1.2.2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出现的最严重事故波及的范围,以及在此范围内的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的情况。
3.1.2.3 建设项目中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
⒈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⒉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⒊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⒋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⒌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⒍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2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3.2.1 危险、有害因素
3.2.1.1 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危险类别及数据来源。
3.2.1.2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
3.2.1.3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作业人员伤亡的其它危险、有害因素。
3.2.2 危险、有害程度
3.2.2.1 固有危险程度
⒈定量分析建设项目工艺流程中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数量、浓度(含量)、状态和所在的作业场所(部位)及其状况(温度、压力)。
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固有危险程度。
⒊宜通过下列计算,定量分析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各个作业场所的固有危险程度:
⑴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的质量及相当于梯恩梯(TNT)的摩尔量;
⑵具有可燃性的化学品的质量及燃烧后放出的热量;
⑶具有毒性的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
⑷具有腐蚀性的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
3.2.2.2 风险程度
⒈通过国内外同类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发生的事故情况,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的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作业场所出现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泄漏的可能性;
⑵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泄漏后,具备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条件和需要的时间;
⑶涉及具有毒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泄漏后扩散速率及达到人的接触最高限值的时间;
⑷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范围。
⒉预测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最大爆炸、火灾事故产生的污水数量和最严重爆炸、火灾事故产生的污水数量。
3.3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3.3.1 列出落实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所采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及所在作业场所(部位)。
3.3.2 说明未落实或者部分落实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论证情况或者理由。
3.4 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详细列出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说明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具体条款,或者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用)的安全设施。
3.5 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3.5.1 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情况。
3.5.2 消防队伍的依托或者建设情况。
3.5.3 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情况。
3.5.4 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3.5.5 应急救援措施。
3.6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3.6.1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建议。
3.6.2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数量的建议。
3.7 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3.7.1 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3.7.2 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和分类投资概算。
3.7.3 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占总投资概算的比例,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分类投资概算占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的比例。
3.8 结论和建议
3.8.1 结论
根据国、内外同类装置(设施)设计发展情况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从下列几方面作出结论:
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⒉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
⒊建设项目选用的主要装置、设施安全性;
⒋建设项目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
⒌建设项目所达到的安全水平。
3.8.2 建议
根据国、内外建设项目特别是同类装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和趋势,从下列几方面提出建议:
⒈主要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订购;
⒉施工单位的选择;
⒊主要原辅材料的选择;
⒋投入试生产(使用)后的安全管理;
⒌其它方面。
4 附件
4.1 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工艺流程简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2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
4.3 建设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一览表。
4.4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条件的分析情况。
4.5 建设项目风险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情况。
4.6 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的分析过程。
4.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目录。
5 格式
5.1 格式
5.1.1 封面(参见附件1)
5.1.2 封二(参见附件2)
5.1.3 安全设施设计工作人员组成
5.1.4 目录
5.1.5 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5.1.6 主要内容
5.1.7 附件
5.2 字号和字体
主要内容的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附件的图表可选用复印件,附件的标题和项目标题分别采用3号和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和表格表述采用的字体同“主要内容”。
  5.3 纸张、排版
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纵向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5.4 制作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5.5 封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正式文本装订后,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封页。







附件1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设计单位联系人:
设计单位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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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文化部


国家民委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工作,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古籍对发展民族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现就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做好我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做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5个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是指中国55个少数民族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古代书册、典籍、文献和口传古籍。55个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都创造和积累了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留下了卷帙浩繁的书面文献和丰富的口传古籍。

  少数民族古籍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在几千年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具有丰富的内涵。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有利于继承和弘扬各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各民族思想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有利于凝聚各族人民共同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

 (二)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上世纪80年代初,国务院确定由国家民委牵头,财政部、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档案局、社科院等部门组成了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这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有效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更加重视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列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中;2006年,《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被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这些文件,不仅对开展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指导方针,而且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保护工作,从普查、登记、修复到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制度形成等方面也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顺利地开展并取得了重大的成果。自1984年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在全国全面开展以来,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有14个民族建立了省区协作组织。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征集了数百万种少数民族古籍,并妥善地保存起来;培养了专兼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人员3000余人;抢救、整理了散藏在民间的少数民族古籍约百万种(部、件、册,不含图书馆、文化馆及寺院藏书),其中包括若干孤本、珍本和善本,公开出版5000余种;数百种少数民族古籍出版物获得诸如国家图书奖等各级奖项。尤为可喜的是,在全国性普查的基础上,以大型目录学套书作为其重要整理研究成果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各卷的相继面世,为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古籍涉及的范围广、种类多、载体多样、历史久远、保存条件差、修复手段落后、经费紧缺、古籍学科建设相对滞后,部分古籍业已老化破损。另一方面,从事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人才严重匮乏,且懂少数民族古籍的人数日益减少,有的年事已高,使得一些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文化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保护少数民族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对中华民族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工作。

  二、明确新时期、新阶段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力度。〖HT3F〗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古籍在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发展服务。

  (二)基本方针。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原则,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针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特点和现状,充分发挥各级少数民族古籍工作部门和文化工作部门的职能,协调统一,有效开展规划、组织、联络、协调、指导全国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三)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确定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紧密结合国家实施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要求,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

  结合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特点和现状,全面实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加强民族古籍和文物抢救工作,搜集、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编纂《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等民族文化项目;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继续加强做好全国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普查、整理、翻译、出版、研究工作,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完善少数民族古籍学科体系建设,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专业人员;确保完成《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所规定的报送任务,争取更多的古籍保护单位成为“全国古籍保护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完善少数民族古籍的管理体系和工作体制,逐步完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制度;加快促进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法的制定工作。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开展

  遵照《意见》精神,各级政府应将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列入民族工作、文化工作具体规划中。要统筹规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切实抓好和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继续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普查、登记、整理、翻译工作。

  各级少数民族古籍和文化工作部门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组织人力、物力,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摸底、清点、编目、整理、翻译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少数民族古籍的存量、分布和流传情况,特别要做好对散藏在民间的少数民族古籍和口头传承的古籍的保护和征集工作。在此基础上实现古籍分级保护,由各省区民族古籍工作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为建立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提供基础资料。

  (二)高质量完成《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的编纂、出版任务。《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是《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文化项目。这个项目的实施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是中华民族文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民族、文化工作部门要以编纂《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为基础,树立精品意识,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修复、目录的编制、卡片的登录和条目的撰写等方面强化培训,精确操作。对于跨省(区、市)的民族卷,牵头省(区、市)要认真做好联络、协调、组织、综合等项工作,参与本项目的省(区、市)要积极配合,确保编纂出版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根据《意见》精神和《国家民委“十一五”工作规划》确定的任务,在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指导下建立统一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古籍的基本状况和保存状态,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整理工作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资源。

  建立“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的目的主要是汇集有史以来,特别是近三十年来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的成果,收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古籍文本,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国少数民族古籍情况。同时,展示党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成就,普及少数民族古籍知识,并在展示中予以保护,使其成为少数民族古籍教学与科研基地。“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促进少数民族古籍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利用网络技术,开发少数民族古籍资源,传播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国内外文化交流,推进少数民族古籍管理信息化进程,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网站,搭建少数民族古籍信息交流平台。各地可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这个信息平台,实现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数字化。

  (四)建立“少数民族古籍文献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HT3F〗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和保护,关键是人才。建立统一的“少数民族古籍文献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发展少数民族古籍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机制是落实《意见》和《国家民委“十一五”工作规划》的重要举措。基地建设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相关院校的专业人才优势,从少数民族古籍的研究对象与方法、基本内容和原则、适用范围和应用价值等方面,研究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抢救、保护、整理的规律和特点,创立并完善少数民族古籍学的学科体系。坚持以提高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为重点,把短期培训、学历教育和高精尖人才培养结合起来,以更好地满足保护、整理、研究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不同需要,促进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加快优秀少数民族民间口传古籍传承人的抢救工作。民间口传古籍传承人是我国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活宝库、活化石,是活着的历史,对于民族学、历史学、语言学等学科研究具有很大的历史和现实价值,是一笔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传承人故去,所掌握的口传古籍也将随之消失。要按照“救人、救书、救学科”的原则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要求,及时搞好“救人”工作。一方面,要组织一定的人力尽快搜集、整理民间艺人的口传资料,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少数民族口传古籍音像资料库,整理出版一批少数民族口传古籍声像出版物。另一方面,对那些因条件限制而不能及时全部记录整理,长期在民间传诵的民族古籍,要有意识培育口传古籍的继承人,扶持口传古籍之家,让具有悠久历史的口传古籍能世代流传下去,切实推进民间口传古籍的保护和利用。

  (六)加强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工作,建立完善的保护制度。

  随着经济资源开发项目在民族地区的布局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工作的紧迫性日益凸现,各地要认真贯彻《意见》,统筹规划,制定保护制度和严密的保护利用的机制及办法。要把运用现代化的保护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纳入到制度建设中来,使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在实施保护制度过程中,重点做好近十年所征集、抢救的少数民族古籍的修复和保管工作,尤其对具有较高价值的孤本、善本及精品,要进行严格的科学保护。对遭虫蛀、水蚀的少数民族古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复、保管、编目和收藏,并都要形成制度,完善措施,使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逐步步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四、加强领导,通力协作,把《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根据《意见》精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领导,把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结合《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一致、分工合作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开展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提供保证。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协调领导,各省(区、市)民族、文化工作部门要紧密配合,在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现有分工,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纳入到本地区民族工作、文化工作总体规划中。文化部门要搞好总体规划,明确目标要求,加强宏观指导;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组织、联络、指导、协调,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要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机构,配足编制,配强人员。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大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必需的经费。

  少数民族古籍是一种不可再生的传统文化资源,一旦损失,便无法完整再现。因此,对一些珍贵的少数民族古籍,必须投入必要的财力和人力进行原生性保护和修复,以保持古籍原貌。要借助数字化技术,运用电子扫描、复印、照相、缩微等技术,对现有少数民族古籍进行抢救,以加强和改进再生性保护。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办发[1984]30号和《意见》精神,采取积极措施将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以确保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所需之资金。民族、文化工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修复、编目、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要广开渠道,采取多种途径积极吸纳社会资金,为做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提供保障。

  (三)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人才队伍的培养和提高。培养造就一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热爱民族文化事业,具有各项扎实功底和良好素质的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人才队伍,是做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建立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和少数民族古籍文献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来推动少数民族古籍人才队伍的培养。制定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人才培训规划,采取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教育培训,不断壮大队伍,优化队伍结构,着力培养学科专业骨干。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修复、翻译、整理、出版、研究人才的培养。要从政治上爱护、职称待遇上关心、生活上照顾,为少数民族古籍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

  (四)加大对少数民族古籍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少数民族古籍市场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加强少数民族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在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配合下,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少数民族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加强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少数民族古籍。

  (五)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古籍抢救、保护、整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取得的影响力、社会效益,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其得到全社会的广泛重视和大力支持。要大力宣传开展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重要意义,培养公众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意识,普及少数民族古籍保护知识,展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成果,使全社会共同致力于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泽于民的事业,共同开创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新局面。



                  国家民委   文化部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国家干部经商、办企业不正之风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委 市政府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国家干部经商、办企业不正之风的暂行规定
市委 市政府



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有关文件下达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已经取得一定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从根本上纠正这类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在职干部、退居二线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国营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退居二线干部和离退休县团级以上干部(含县团级干部。下同),一律不准以独资或合股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凡按上述方式经商、办企业的,要停办、退出。不停、不退坚持经营的,在职和
退居二线的干部要辞去公职,不搞停薪留职;离退休干部要取消一切离退休干部待遇,直至终身。
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在职干部、退居二线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应聘兼任、担任经济实体职务问题,坚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中办发〔1985〕41号)的规定执行。
三、国营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退居二线干部不准兼任集体、个体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离退休县团级(指担任过县团级党政实际职务的)以上干部不准担任这些经济实体的职务。已经兼任、担任职务的,应当辞去职务。坚持兼任、担任职务的,
在职和退居二线的干部要辞去公职,不搞停薪留职;离退休干部要取消一切离退休干部待遇,直至终身。已经停薪留职并与原单位订有合同的,仍履行合同。合同期满后,不再搞停薪留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兼任、担任职务的,必须报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组织批准。
四、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退居二线干部和离退休县团级以上干部,根据第二、三条规定,批准在经济实体兼任、担任职务的,其兼任、担任职务所得的一切收入,应交给本人所在单位,由单位给予本人适当的补助或津贴。月收入在一百元以下(含一百元)
的,补给本人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含二百元)的,补给六十元;二百元以上的,补给七十元。
五、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人,经商、办企业或应聘兼任经济实体职务问题,参照上述一至四条规定精神办理。
六、国营企事业单位县团级以下离退休干部(不含县团级)经商、办企业要经原单位批准。这些离退休干部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县团级以下离退休干部应聘经商、办企业的,要由聘用单位和离退休干部双方签订合同,并向发离退休费的单位备案。已经经商、办企业而未经单位批准的
或已被聘用没有签订合同和备案的,要补办手续。
七、离退休的县团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团级)按上述规定允许经商、办企业或应聘经商、办企业的,其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的精神,作以下具体规定。
1、个人月平均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提成、分红、补贴和实物折款等以及个人经营的纯出入。下同),达到本人离退休金者,减发离退休金百分之五十。离退休金在百元以下者,可不减发。
2、个人月平均收入达到本人离退休金二倍者(离退休金不足百元者,按百元计算。下同),停发其全部离退休金。
3、个人月平均收入达到本人离退休金三倍及三倍以上者,停发其全部离退休金并停止其应享受的公费医疗等各项生活福利待遇。其中应聘人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责。
4、个人月平均收入达到应纳个人所得税标准者,要按照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或应聘经商、办企业,要按月如实向原单位报告收入情况,聘用单位要定期把所聘干部的收入情况如实通知其原所在单位。弄虚作假或隐瞒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个人由发离退休金单位负责执行,聘用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执行

6、离退休干部因经商、办企业或应聘经商、办企业,减发、停发离退休金和停止公费医疗等各项生活福利待遇的,在停止经商、办企业一年以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恢复其原离退休金和应享受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



198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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