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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3:33:47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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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8〕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州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属国有企业,是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监管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州国资委考察推荐,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州国资委按程序任免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备财会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担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以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体健康,男性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被判处过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违反财经政策、法律、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六条 财务总监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对企业董事会和州国资委负双重责任,并在企业董事会的领导和州国资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规定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

  (三)参与制订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参与拟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审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独立向企业董事会和州国资委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和州国资委决策的参考依据;

  (六)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七)参与决定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并有否决权;

  (八)每季度向州国资委提交企业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八条 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以及对企业的财务违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企业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重大决策失误和违犯财经法律的行为,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条 凡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支用、资金调度及贷款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进行联签。具体包括:

  (一)企业的重大资金调度,3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信用卡等;

  (二)企业的重大贷款;

  (三)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州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州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州国资委报告。

第五章 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由州国资委确认,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任免。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与企业副总经理同等待遇。财务总监不得兼任企业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由州国资委管理,实行集中使用、定期轮换、奖罚分明的管理办法。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财务总监可以专门负责一家企业的财务监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州国资委在考核企业以及受理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时,应主动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十七条 州国资委负责受理财务总监的报告,指导、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州国资委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违犯规定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 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由州国资委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意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和年度奖金由州国资委根据其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由所在企业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州属国有企业子公司和县属企业等,如设财务总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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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91 号




  《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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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和区、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四)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六)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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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和编纂方案。区、县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 以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八条 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承编单位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通过查阅、摘抄、复制、购买等方式收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条 以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由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出具审查验收报告;审查验收合格的,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一条 市综合年鉴经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区、县综合年鉴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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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出版。
  第十二条 已通过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和经批准的地方综合年鉴,未经原审查验收或者批准的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地方志资料和地方志文稿;承编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地方志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依法及时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网站、地情资料库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阅览、摘抄等方式利用方志馆收藏、展示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方志馆应当将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捐赠地方志资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完成编纂任务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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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街道志的编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编纂方案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6日  证监发字[1997]50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50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

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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