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02:15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动态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甘建设[2006]1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动态考核管理采用违规扣分管理办法。



㈠违规扣分采用12分制,扣分周期为一年。扣分内容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违规扣分表”(见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违规扣分表”(见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规扣分表”(见附件3)执行。每次违规扣分以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㈡在一个扣分周期,扣分达到6-8分的记入不良记录;扣分达到9-11分的,记入不良记录,并强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扣分达到12分的,吊销合格证书。



㈢每季度末,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违规扣分统计表”(见附件4),将本季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违规扣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违规扣分时,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㈠在执行违规扣分时,要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人员对主要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拍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取证作为扣分依据。



㈡在实施扣分时,填写“违规扣分表”一式两分,由两名执法人员和被扣分人签名确认,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扣分人。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发并实行留置送达。



㈢被扣分的三类人员,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核查,作出结论。



㈣对扣分达6-11分(含6分)的三类人员(含在我省施工的外埠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条㈡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抄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㈤对于扣分达到12分的三类人员,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违规事实及时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上报省建设厅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填写“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决定书”(见附件5),对被扣分人实施吊销合格证书的处罚。



对在我省施工的外埠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扣分达到12分的,由省建设厅将其违规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其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㈥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对于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六条 甘肃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的合格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填写“撤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决定”(见附件6),依法予以撤消:



㈠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㈡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㈢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㈣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㈤依法可以撤消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的,应填写“三类人员证件变更申请表”(见附件7),在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已取得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再次申请三类人员中的不同岗位的,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遗失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持单位介绍信到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三类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期满需要延期并符合证件延期条件的,应当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件8),于期满前3个月内交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签署意见并统一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三类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对其合格证书依法予以注销,三个月后方可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条 三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类人员合格证书被吊销或撤消的、依法应当注销三类人员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的,对其合格证书依法注销。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书发放、变更、吊销、撤消和对三类人员处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批准红曲米等添加剂扩大使用于调味中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批准红曲米等添加剂扩大使用于调味中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3月18日)


根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经李锦记(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有关专家复审,现批准红曲米等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于排骨酱等调味料中(详见下表)。
-------------------------------
种 类 | 名 称 | 使用范围 | 最大使用量g/kg
-----|-----|------|------------
着色剂 | 红曲米 | 花色酱 | 按正常生产需要
| 红曲红 | 花色酱 | 按正常生产需要
| 酱色 | 酱 | 按正常生产需要
| 赤鲜红 | 叉烧酱、 | 0.05
| | 排骨酱、 |
| | 甜酸酱 |
-----|-----|------|------------
增稠剂 | 黄原胶 | 花色酱汁 | 2.0
-------------------------------



1994年3月18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政发〔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六届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盘锦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依法享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是指对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执行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责。


第四条对行政审批违规行为实施问责,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从严治政、违纪必纠的原则;坚持处罚与责任相一致、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审批违规问责对象为行政审批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同样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六条行政审批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三)压件不办、不报或不发,导致审批超时限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牵头部门协调会办,也不发表任何意见,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受理不登记或未办结作办结处理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六)违反审批规定,擅自变更或增减行政审批条件,或越权审批的;


(七)对已取消、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的;


(八)不按流程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九)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


(十)工作纪律涣散,服务态度生硬,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有意刁难申请人的;


(十一)有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职业道德规范或岗位责任要求行为的;


(十二)有其他违规审批行为的。


第七条行政审批审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未能及时完成审核任务,压件不办或不报,导致审批超时限的;


(二)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指使承办人做出违规审批或在审批中弄虚作假的;


(四)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其他机构、组织继续实施审批的;


(五)违反审批规定,擅自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


(六)擅自增加审批要件和环节,或继续实施已废止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并联审批,或擅自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等程序,或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八)审批流程不透明,不主动公开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的;


(九)不履行教育、监督、管理职责,一年内审批承办人有2人次被问责的;


(十)有违反审批纪律或廉洁从政规定行为的;


(十一)有其他违规审批审核行为的。


第八条行政审批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市政府关于集中进厅审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收费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致使政令不畅通的;


(二)未能及时完成批准任务,压件不批或不发,导致审批超时限的;


(三)违反行政决策程序,对重大审批事项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审批,或擅自改变集体作出审批决定的;


(四)对审批事项不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或对其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六)对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违规审批行为的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的;


(七)不履行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审核人有第七条第(二)至(十)款情形的;


(八)有违反审批批准纪律或廉洁从政规定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运用


第九条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公开道歉;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


(五)责令调离审批岗位;


(六)给予党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前款第(三)、(四)、(五)项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条规规定程序办理。


凡是审批负责人受到前款第(三)、(四)、(五)、(六)项问责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凡发生本办法第六至八条所列情形的,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责任,视情节轻重,采用如下方式问责: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情节较重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调离审批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特别是拒不执行市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相关制度规定,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违反廉洁从政行为等违纪违法问题,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问责:


(一)再次出现应予问责情形的;


(二)干扰、阻挠对其问责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其违规问责决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问责:


(一)主动纠正错误,或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或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他人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问责:


(一)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批机关或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责任情形发生的。


第十四条对涉嫌违法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受到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