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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03:26  浏览:8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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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6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2年7月30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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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13日,交通部

部属企、事业单位,沿海主要港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为了加强交通行业科学技术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交通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方案,逐步实现交通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现代化,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更好地为交通运输现代化服务,现将部制定的《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

(一)分类编号的原则
1.为了统一交通系统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方法,实现档案管理和检索分类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现代化,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建立档案目录和咨询中心,以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2.本分类法是以交通运输专业职能活动的分工为基础,结合科学技术档案内容记述和反映事物性质,设置了设计、公路、水运、港口、航道、航务、救助、船检、港监、工业、科研、文教、卫生等十三大类目。本分类法基本容纳了各项实践活动所形成的各类档案,既着眼于现有科学技术档案的分类,又考虑到今后发展的需要,并保持基本大类的稳定性。此分类法适用于交通行业科学技术档案的分类整理、分类排架和分类标引,为实现现代化管理打下基础。
3.为了适应交通行业专业多样性的特点,保持分类方案类别层次的一致性,并避免重复列类,在本分类法中将各大类中具有共性的类目,如综合类、基本建设类、设备类、科研类均放在各主体档案类之首。将其基本职能活动的主体档案类放在各共性类目之后,以使分类方案类目体系保持严整性和满足今后发展需要增加类目的要求。
4.为使交通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条理系统、准确、科学,按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成套性、完整性的原则,本分类方案基本实行大类、属类、小类三级,各类未包括的内容可以增设新类或下级类,但不设其它类。如果专业部门的科学技术档案不完全具备本分类方案中所设的类目,则所缺之类可空着,但不准占用。
5.本分类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方法。大类采用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属类、小类统一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即先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大类,在字母后第一位数字为属类,属类后加一圆点表示类级。圆点后之数字为小类。以此类推,可根据需要再加下级类号。在类号后加一横线“—”,其后数字为保管单位流水号。本分类编号不采用十进位制方法。

(二)基 本 类 目
2.GL 公路………………
3.SY 水运………………
4.GK 港口………………
5.HD 航道………………
6.HW 航务………………
7.JL 救捞………………
8.CJ 船检………………
9.GJ 港监………………
10.GY 工业………………
11.KY 科研………………
12.WJ 文教………………
13.WS 卫生………………
SJ 设 计
1 综合类
1.上级颁发有关技术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及各项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定额、条例、办法
2.本单位颁发的各项技术规章制度、办法
3.有关生产、技术等方面的规划、计划、统计
4.综合性的技术经验和总结
5.本单位编辑出版的技术刊物、技术手册、技术教材及重要的翻译文献
6.学术交流和技术会议文件
7.涉外活动和国内外考察报告等技术文件
8.电子计算机应用和开发
9.历史沿革
2 基本建设类
1.生产性和辅助生产性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2.公共福利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3.住宅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4.专用(人防)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通讯导航
4 科学研究类
1.课题研究项目 (按课题分)
2.技术革新、创造发明 (按课题分)
3.论文、著作
注:属于科学研究单位的对1和2应按专业、课题分类。
5 规划设计类
1.水运 (按项目分)
2.公路 (按项目分)
6 工程设计类
1.水工 (按工程项目分)
2.航道 (按工程项目分)
3.道路 (按工程项目分)
4.桥梁 (按工程项目分)
5.独立隧道 (按工程项目分)
6.工厂 (按工程项目分)
7.民用建筑 (按工程项目分)
8.机场 (按工程项目分)
7 船舶工程设计类 (按船舶类型分)
8 车辆设计类 (按车辆分)
9 机械设计类 (按部颁发机械分类的第一类分)
例如:设计的工程分类编号为SJ6·1—4
即:设计(大类)为SJ,工程设计(属类)为6,水工(小
类)为圆点后1,保管单位流水号为“—”后1。
SJ 6 · 1—1
---- -- -- --
| | | |
| | | |
| | | |--------保管单位(卷)流水号
| | |
| | |------------小类(水工)号
| |
| |------------------------属类(工程设计)号
|
|--------------------------------大类(设计)号
如小类号再分专业号可自行用1 2 3……排列,排列在小类号之后,如:
SJ 6·12—1
--
水工中码头部分
GL 公 路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注:在公路综合类GL1·9内容中增加港、厂、站、院、校等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平面布置图)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舶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通讯导航
5.车辆(火车、汽车)(按辆、型号分)
6.医疗器械
7.飞机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公路工程类
1.道路 (按工程项目分)
2.桥梁 (按工程项目分)
3.独立隧道 (按工程项目分)
4.交通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5.铁路 (按工程项目分)
6.公路绿化
7.公路养护
8.机场 (按工程项目分)
注:隧道、涵洞属于道路、铁路工程的,则随道路、铁路工程项目归类。
6 运输技术类
1.客运
2.货运
3.开辟路线
4.公路监理
5.安全技术事故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注明:
①此GL公路类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及交通部公路工程局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水运、港口、航道、工厂、科研、文教、卫生,以及设计等部门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可按本分类法有关类目仿分之。
SY 水 运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航运技术类
1.客运
2.货运
3.开辟航线
4.安全海事
6 (暂空)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GK 港 口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装卸工艺类
6 航道、水文、气象、地质类
1.水文 (按地区、时间分)
2.气象 (按地区、时间分)
3.地质 (按地区、时间分)
4.航道 (按地区、时间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HD 航 道
1 综合类
注:内容与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工程类
1.航道基本建设,包括新开辟航道工程(按地区、项目分)
2.航道维修工程
3.单项工程
1.整治 (按地区、项目分)
2.炸礁 (按地区、项目分)
3.疏浚 (按地区、项目分)
4.泥土处理 (按地区、项目分)
5.扫海 (按地区、项目分)
4.航标工程类
1.目视航标
2.音响航标
3.无线电航标
4.航标配置图
5.测会 (按地区分)
6.地质 (按地区分)
6 水文气象类
1.统计分析报告 (按时间分)
2.水位 (按站分)
3.气象 (按站分)
4 水文测验 (按项目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注明:
①基本建设类是指本单位建设使用的建筑物。
②工程类、航标工程类、水文气象类是指本单位承担的生产任务形成的科学技术档案。
HW 航 务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工程类
1.码头 (按地区、项目分)
2.堤岸 (按地区、项目分)
3.船排、船坞 (按地区、项目分)
4.过船建筑物 (按地区、项目分)
6 工、民建工程类
1.房建 (按项目分)
2.道路 (按项目分)
3.桥梁 (按项目分)
4.隧道 (按项目分)
5.专用工程 (按项目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注明:
① 基本建设类系指本单位建设使用的建筑物。
② 工程类及工、民建工程类系指本单位承担的工程施工任
务,形成的科技档案。
JL 救 捞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救捞设备 (按型号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工程类
1.救助工程 (按项目分)
2.打捞工程 (按项目分)
3.拖航工程 (按项目分)
4.海洋服务工程 (按项目分)
5.测量工程 (按项目分)
6 (暂空)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CJ 船 检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设计设备类SJ3·1—4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船舶检验类
1.营运船舶检验 (按船分)
2.定型船舶检验 (按船分)
3.建造船舶检验 (按船分)
6 海事检验类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GJ 港 监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设计设备类SJ3·1—4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防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港务监督(航政)
6 安全海事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GY 工 业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水运工业产品类
1.产品制造 (按产品、型号分)
2.修理 (按产品、型号分)
6 公路工业产品类
1.产品制造 (按产品、型号分)
2.修理 (按产品、型号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KY 科 研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设计设备类SJ3·1—4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注明:各科学研究单位的科学技术档案均按此分类。
WJ 文 教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1.教学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2.辅助教学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3.公共福利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4.住宅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5.专用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舶分)
3.教学设备
4.通讯导航
4 科学研究类
1.课题研究项目(按课题分)
2.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
3.学术论文、专著或著作
4.教学法研究成果
5 专业教学类
1.专业设置与调整
2.教学计划、大纲
3.教材、讲义
4.专业教学法、教学试验
5.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
6.电化教学(录音、录像、磁带)
7.各种专业试卷
8.各学期学生学习成绩
9.在校学生名册及学籍管理
10.半军事化管理
WS 卫 生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1.医疗建筑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2.辅助医疗建筑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公共福利建设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4.住宅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5.专用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2.医疗器械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医疗类
1.治疗 (按病例)
2.药剂 (包括药剂配方)
6 保健类
7 卫生检验类


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出版局 等


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

1986年1月17日,国家教委 国家出版局 国家工商局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个人和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迎合社会上盲目追求升学率的错误思想和为了追求经济收益、利润,无视政府的三令五申,竞相擅自编写、出版、销售中小学生用的各种名目、内容重复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练习册、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试题等,泛滥成灾,其中相当一部分粗制滥造、质量低劣。1983年,原教育部曾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少量确因教学需要的教学复习参考书。但是,有的教育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教育部的规定,为了搞“创收”,也大量编写复习参考资料,甚至与教科书一起强令学校征订,或搭配出售。
这类复习资料、辅导材料泛滥,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助长了“题海战术”,加重了学生的学习和经济负担,不利于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挤占了大量中小学课本印刷用纸,造成课本纸张供应紧张,影响极坏。
1982年,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原教育部(82)出会字第7号《关于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等图书的规定》明确指出,今后出版有关考试复习资料和各种习题解答,未经教育部审定不得随意出版销售。1983年,原教育部(83)教中字016号《颁发〈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又重申,不准编印对付升学考试的习题集、练习册、复习资料。上述有关规定都未得到贯彻执行,而且问题发展越来越严重。
为了彻底纠正、制止乱出复习资料的现象,保证《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中小学教育提出的要求能够顺利实施,特重新规定如下:
一、今后,一切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包括教育部门、学校)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编写、出版(再版)、印刷、销售中小学生用的各种名目(包括内部或公开发行)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解答、练习册、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等材料。正在印刷的这类图书资料立即停印。过去确因教学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正式批准,由出版社出版的教学复习参考书,要重新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发行。同时把现存的这类图书资料的品种、数量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备查。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审批,由出版社擅自编印、出版的,立即停售,存书一律退出版社或就地销毁,经济损失由出版社负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包括教育部门、学校、其它单位及个人编印的)这类图书资料,一律按非法出版物处理,存书全部没收。同时要求报纸、杂志及各种出版物不要登载这方面的内容和广告。
二、今后对无视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继续擅自编写、出版(再版)、印刷、销售这类复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出字(85)第1781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全部没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为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中小学教育质量,根据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国家教育委员会在统筹规划下,委托有关教育部门和出版社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组织编写供教师用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挂图,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由有关出版社出版。
本规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出版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检查执行,并将检查执行情况于1986年3月底前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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