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4〕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公文交换工作是党和国家党务、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种政令、信息和机要文件传递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的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九日
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以下简称“交换站”)
是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文件交换、信息传递的重要场所。为了强化公文集中交换工作的管理,确保公文交换的安全、保密、准确、快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换站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其日常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厅机要交换处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 凡在交换站进行公文集中交换的部门、单位和交换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文交换的组织
第四条 交换站的职责
(一)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部门,城区(不含双阳区),市直属企业和骨干企业,部分驻长中省直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公文交换;
(二)提供公文交换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三)负责对机要交换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进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四)制定公文交换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研究公文集中交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交换站的权限
(一)负责组织公文集中交换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二)部门或单位之间在公文交换过程中出现问题,经
相互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交换站负责协调、裁决;
(三)按有关规定对机要交换人员进行奖惩;
(四)对机要交换人员在交换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和评比;
(五)办理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集中交换的部门、单位
的交换手续。
第三章 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 凡要求参加公文集中交换的部门(单位),应向交换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交换。
第七条 选配机要交换人员,须事先经本部门(单位)的人事、保密部门严格审查后,填写《机要交换人员审批登记表》送交换站,经批准后,应到交换站办理注册、领证等手续。
第八条 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要经常对机要交换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安全保密和组织纪律方面的教育,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同时,要为机要交换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便利条件。
第九条 机要交换人员执行公文交换任务时,各交换部门(单位)不得派其做与公文交换无关的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机要交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换机要交换人员,应事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证件退回交换站。否则,交换站不予办理更换人员的注册、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交换站反映机要交换人员工作中的问题,其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弄清情况,核准事实进行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公文交换单位要积极支持交换站的建设和工作,并按时交纳机要交换服务费。
第四章 机要交换人员
第十三条 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固定职工。
第十四条 必须遵守交换站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交换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在规定交换公文时间内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爱护交换站的设施和卫生环境。
第十六条 进入交换站必须出具本人的机要交换证,自觉接受交换站工作人员的查验。收发机要文件或带有编号信件必须持附有条形码的本人机要交换证,以便扫描器进行身份识别和记录。
第十七条 妥善保管机要交换证、条形码身份标签和文件箱钥匙,证件和钥匙丢失必须及时向交换站报告。调换工作时,应由交换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其交换证件和钥匙及时收回并退回交换站。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的机要交换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交换时,临时替代人员须持本部门(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文件箱钥匙参加交换。
第十九条 机要交换人员不得私看文件,不得更改文件密级和收发文单位名称,不得隐匿、扣压,不得利用交换公文之机搞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公文交换工作结束,要当场认真清点所交换的文件,严防遗漏,并要直接返回单位,不得中途在外逗留。在途中如发现交换件遗失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
第五章 公文交换范围、时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下列文件可以进行交换: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和国家各部委、省、市直机关,城区(不含双阳区),以及驻长有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的各类公文;
(二)经交换站报上级批准的其他单位的公文。
第二十二条 下列文件、物品不得进行交换:
(一)绝密文件、在限定时间内无法送到的文件;
(二)公开或内部出售的书报、刊物;
(三)私人信函、货币、有价证券;
(四)各类传单、上访信、贺年片(卡 )、挂历、纪念品; (五)转退邮政渠道传递的文件、信函、资料和刊物等。第二十三条 交换时间(节假日、周三除外)为每日上午九时至九时三十分。
第二十四条 公文交换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手续办理:
(一)收件时,要认真核对,对标有密级的文件和编号的文件要严格履行签字(电子签收)手续;
(二)发件时,除一般公文准确投箱外,标有密级和编号的文件必须面交收件人,由收件人签字(电子签收);
(三)不准代收、代发未经交换站同意的其他单位的文
件;
(四)收、发文件单位名称书写不清、文件没有装封或
装封不严的,以及误投的文件,收件人有权拒收;
(五) 邮寄的信件必须填写完整地址、邮政编码、收信人等内容,并用胶水封口。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部门、单位,交换站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表现好的个人除进行通报表扬外,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写书面检查外,还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暂停直至取消当事人参加公文交换的资格;
(二)暂停当事人所在部门或单位参加公文交换;
(三)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1年6年3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9〕1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包括各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政府集中采购和国有实物资产转让及处置。
第三条 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州交易中心)是全州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平台,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为各类交易活动办理交易登记和招标申请,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受理投标报名,为开标、评标和定标等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二)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法规政策以及相关价格、企业、科技和人才等信息,并为招标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为监督部门参与监督各类交易提供服务;
(四)负责制定进入州交易中心项目的交易规则,维护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内秩序;
(五)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行使业主招标职责;
(六)负责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统一平台,建立各方主体信用体系和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体系,并做好交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管理;
(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接受委托国有产权交易,负责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
(八)承办州人民政府、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阿坝州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招管办)是全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管理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建设及运作,规范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其职责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指导、督促、审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交易执法监督细则、执法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审定州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各项规则和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与运行,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统一平台建设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协调处理各类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三)负责对州交易中心执行招标投标管理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在交易之前对交易条件和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和复核;
(五)依法受理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和举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
(六)承办州人民政府、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国资委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全州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州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达到了下列标准之一的,招标工作由州交易中心组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四项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州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含项目采购,以及由州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均纳入州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服务(如委托培训等)、大宗的农业、牧业等生产资料以及农林牧等物品的采购。各县及州属国有企业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必须纳入州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三)州国有土地、矿业、旅游、水资源等公共资源的转让、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
(四)州权限范围内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单宗国有实物资产转让及处置;各县50万元单宗国有实物资产转让及处置;
(五)其他依法应当采取招拍挂或其他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必须进州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州招管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州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全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当执行上述规定。
第七条 鼓励其他交易项目自愿进入州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核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具体招标范围,并抄送有关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畜牧、林业、国资委等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管理权限内项目招投标有关事宜、招标方案备案和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州交易中心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行使业主招标职责。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送州招管办复核审查,经州招管办审查后移送州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招标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州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有形市场的服务职责,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环节应当在州交易中心进行:受理交易事项、报名受理、发布交易信息、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售、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签发中标通知等。
第九条 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起草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备案管理;支付采购资金;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组织集中采购业绩考核等。
州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责,负责财政下达计划的政府采购工作和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委托的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放采购文件;组织采购项目实施;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织评标(或谈判、询价)工作,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计划及采购目录的规定标准;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承办其他采购事项。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计划,组织拆迁摸底、勘测定界、地价(矿业权价款)评估等前期工作,制定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招拍挂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州公共交易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具体包括:按照州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拟定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报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对外发布出让公告,发售出让文件;接受投标(竞买)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组织招拍挂现场;在场所内更新显示挂牌价格;招拍挂结果报州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交易
财政和国资部门分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核、批准(重大交易事项报州政府)、委托资产审计和评估、受让方资格审查、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州交易中心承担组织国有产权交易职责:受财政和国资部门委托,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与转让方协商确定交易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将交易结果抄送州国资委或州财政局。
第十二条 州交易中心应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当及时在“中国阿坝州”门户网站、阿坝日报、州交易中心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发布。
第十三条 州交易中心应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代理机构、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审查供应商资格,并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十四条 州交易中心应建立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如发现其不良行为,及时通报州招管办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州交易中心按国家、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所收非税资金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州交易中心应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现场秩序,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州招管办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泄密失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