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22:15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涉及多方面利益的调整,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2011年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也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力争在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等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将为下一步改革打下坚实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为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步伐,提出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
  一、工作思路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坚持点面结合、远近兼顾、突出重点、边试边推,紧紧围绕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全国实施一批看得准、见效快的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争取在人民群众得实惠和医务人员受鼓舞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大力推动试点城市在“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等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并加强指导,力争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路子。要把实施惠民便民措施和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二、开展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
  (一)推进管办分开,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1.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管理职责。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医疗服务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安全和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测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2.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二)推进政事分开,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
  1.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等的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公立医院理事会成员应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代表、政府办医机构代表、医院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专家学者等。
  2.理顺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制定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强化经营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人员聘用和内部收入分配。推行院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
  3.完善公立医院院长任用制度,探索公开招聘院长,在任用或招聘中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按照国家政策指导建立院长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4.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研究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逐步扩大考核结果公开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工作人员平均收入水平等挂钩。
  5.加强对公立医院履行功能定位和发展建设、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强化预算、收支、资产、成本核算与控制等财务管理的监管。探索建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
  (三)推进医药分开,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改革以药补医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具体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鼓励以收付费制度改革为切入点解决以药补医问题。
  2.研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以省(区、市)为单位逐步推开;加强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所有医疗机构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公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研究制定改革医疗服务收费方式的指导意见,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3.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政府投入政策。
  (四)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不同经营性质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完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与会计制度、治理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不同性质医疗机构的转换程序。严格界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按照经营性质规范管理。政府不得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推进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一)优化公立医院布局结构。
  1.研究制定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意见,完善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研究制定全国不同类型地区医疗资源配置的指导标准,制定公立医院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地区要在区域卫生规划、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划,确定公立医院的功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
  2.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采取新建、改扩建、迁建、整合、转型等方式,优化配置公立医院资源。重点加强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区域和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控、老年护理、康复等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3.推进公立中医(含民族医药)医院改革发展。完善公立中医医院服务体系,促进中医药进社区、进基层、进农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提高中医临床疗效。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经济政策。
  (二)优先建设发展县级医院。
  1.政府在每个县重点办好1所县级医院。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中央今年再支持300所以上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标准化建设。人口数超过30万的县(市)2011年底前基本建成1所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使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
  2.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工作。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合作、托管、选派院长、团队支援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在全国推行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生制度,每个县不少于1所医院,每所医院不少于5名医生。妥善解决城市医院派驻人员涉及的人员编制和补助问题。
  3.加强县级医院骨干人才培养。严格县级医院人员准入,新进入县级医院医务人员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组织未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新进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进行3年规范化培训。鼓励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到县级医院就业,并为其长期在县级医院工作创造条件。健全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县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遴选6000名左右县级医院骨干医师或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到对口的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完善县级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
  4.逐步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制定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方案,在全国选择300所服务人口较多、基础较好的县级医院进行以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服务、支付方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临床路径、推进信息化建设等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试点范围,加大试点力度。
  (三)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1.总结各地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工作经验,研究制定指导性文件。
  2.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在全国20%的县(市)探索推进县乡纵向技术合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在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部分省定扶贫工作重点县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
  3.在城市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采取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等多种形式,综合运用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调整、财政投入等政策,鼓励大医院医生到基层出诊,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格局。
  4.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
  (四)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1.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为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跨领域的医疗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利用奠定基础。
  2.统一规划,整合资源,逐步完善与区域卫生信息系统衔接、以电子病历建设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网络,支持医院和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提供协调、连贯、便捷的服务。同时,为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高效医疗服务监管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3.推动县级医院与城市三级医院开展远程医学活动,实现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检查、远程教育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作用。2011年完成边远地区500所县级医院与城市三级医院的远程会诊系统建设。
  四、在全国推行惠民便民措施
  (一)改进群众就医服务。
  1.普遍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全国所有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实行多种方式预约诊疗,社区转诊预约的优先诊治,到2011年底,社区转诊预约占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达到20%,本地病人复诊预约率达到50%,其中口腔科、产前检查、术后病人复查等复诊预约率达到60%。
  2.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改善三级医院急诊设施和条件。开展错峰服务和分时段诊疗,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完善门诊信息管理平台,公开医疗服务信息,提供预约挂号、叫号、报告单打印等服务。
  3.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全国三级医院普遍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延长门诊时间。通过购买服务等措施,鼓励、支持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4.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全国三级医院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50%的三级甲等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50%以上的病房,4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20%的县级二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完善并落实专业护理人员编制、医疗服务价格和内部收入分配等支持政策。
  (二)实施控制医药费用的惠民措施。
  1.探索多种基本医疗保障付费方式改革,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探索由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考核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
  2.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做好医院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对接,公立医院对统筹区域内的参保者只收取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金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医院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并及时足额结算医疗保障费用。
  3.促进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广泛使用适宜技术。逐步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4.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推进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降低采购成本和采购价格。
  5.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实施成本核算与控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6.加强医药费用的监管控制。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医保基金保障能力、医药服务成本变化、医疗技术发展等情况综合确定本地区门诊和住院均次费用增长率、人次增长率、住院率、药品费用增长率和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医药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监管。
  (三)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监管。
  1.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不断扩大实施医院和病种范围。到2011年底,制定下发的临床路径数量增加到300个,50%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20%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数分别不少于每家医院10个和5个。
  2.督促指导医院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依法执业,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质量。
  3.开展医疗安全质量控制评价工作,推进医院管理评价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安全质量专项检查治理活动。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认真解决患者投诉,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一)完善公立医院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实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医务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成本控制、群众满意度等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临床一线护士和医师工资待遇水平。
  (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
  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医务人员编制,研究解决护士不足和支援农村、基层人员编制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
  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严厉打击“医闹”行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组织或支持制作一批反映医疗战线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的优秀影视文艺作品。
  (四)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条件。
  建立并贯彻落实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培训模式和政策措施。建立100个规范化培训基地,招录1万人开展规范化培训。加强政策指导,支持医院以提高临床实践技能为核心开展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加强三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明显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
  (五)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
  完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制订规范性文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将适用人员条件放宽到主治医师,增加多点执业的地点数量。鼓励公立医院执业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六)弘扬崇高的职业操守。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六、推进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一)细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抓紧清理和修订相关规章和办法,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群众的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二)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发展空间。
  1.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床位和资产总量的比例等发展指标。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2.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服务资源的10%。
  (三)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1.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
  2.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四)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1.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严禁超诊疗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和评估。
  2.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把这项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制定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卫生部、国务院医改办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全国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卫生部要整合内部力量,研究设立专门的临时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机构。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强化支持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认真落实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积极支持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院信息化建设。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积极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三)积极宣传引导。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医务人员拥护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发挥改革主力军作用。要广泛宣传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政策解读,使全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改革,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环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及建筑节能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材料使用管理;

  (二)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 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第五条 对于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依法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需要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属于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材料目录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之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对纳入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

  (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相应认证证书;

  (四)有注册商标的建设工程材料,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五)由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抽样检验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且该报告出具时间未超过1年;

  (六)产品执行标准;

  (七)进口的建设工程材料,提交出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生产企业委托经销单位办理备案的,经销单位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给予备案。备案人需要备案证明书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具。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 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停止生产或者在本市停止销售以及备案资料有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网公布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

  第九条 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应当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中选用。直接采购尚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由采购方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监理中发现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使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情况。

第三章 建筑节能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作为重新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的,可以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应当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

  (一)新型节能玻璃、外门窗、幕墙及其辅料、附件;

  (二)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四)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

  (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

  (七)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

  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的建筑废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

第四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与干混砂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除下列建设工程外,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

  (二)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特种类型混凝土的;

  (四)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特殊专业建设工程。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事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第四项规定的,还应当报专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推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使用干混砂浆,逐步限制现场拌合砂浆,具体限制使用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障的合理运输距离及城市发展需要,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布点规划。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点应当符合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布点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推行预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质量。 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在预拌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好混凝土验收记录,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制作混凝土试块。

  干混砂浆供需双方应当在干混砂浆运抵施工现场时,做好验收记录,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编制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的市场综合价格,按月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投标工程招标标底,依照规定参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市场综合价格进行编制。第五章 建筑幕墙与建筑外门窗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幕墙、建筑外门窗(以下称门窗)的设计成果文件中注明建筑幕墙、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指标、气密性能指标、水密性能指标、保温遮阳性能指标,以及对城市主、次干道临街住宅建筑的建筑幕墙、门窗的文件中注明隔声性能指标。

  建筑幕墙设计成果文件中还应当注明幕墙的平面内变形性能指标、抗震设防指标。

  第二十四条 建筑幕墙委托专业幕墙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设计的建筑幕墙性能指标值进行深化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建筑门窗施工图设计并出具结构计算书、节点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门窗施工图深化设计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筑幕墙、门窗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二)符合设计要求;

  (三)制作安装单位对每批次建筑幕墙、门窗的切割、拼装、密封、检验进行记录; 

  (四)单体工程建筑幕墙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幕墙最大标高大于24米或者在人流密集区上方的,以及门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制作安装单位在上墙安装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性能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幕墙、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单位在施工安装建筑幕墙、门窗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提供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建筑幕墙、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完成后,应当依照规定及时进行专项竣工验收,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门窗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七条 在建筑幕墙、门窗上墙安装过程中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保护膜。

第六章 建筑钢结构工程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筑钢结构工程设计、制作、安装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钢结构工程设计、制作、安装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建筑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施工人员应当取得焊工证书。

  第二十九条 建筑钢结构工程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 建筑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单位应当对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过程进行施工记录。施工记录主要包括:

  (一)原材料的采购、检验、使用的凭证或者记录;

  (二)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验的记录;

  (三)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构件、连接用紧固件、焊接材料进行查验,并查验以下资料:

  (一)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施工记录;

  (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应当提交的资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供的质保资料。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就查验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对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钢材、焊接材料等主要材料和工艺制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而未备案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在限制使用范围内,擅自在现场拌合砂浆的,可以按照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三)在建筑幕墙、门窗上墙安装过程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保护膜的,按照每米处以0.5元的罚款。

  前款第二、三项的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 建筑幕墙、门窗及钢结构制作安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制作安装过程进行记录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二)干混砂浆,又称“砂浆干混料”,是指在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将胶凝材料与经干燥筛分处理后的细集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成分按一定的比例,经计量、均匀混合而成的颗粒状或粉状混合物。干混砂浆在施工现场需加入规定用量的水(或乳液)拌和均匀即成满足功能需要的砂浆拌合物,干混砂浆分为普通干混砂浆和特种干混砂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人字〔20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意见》已经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意见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新“三定”和停征“两费”后,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和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工商所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组织。进一步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直接影响和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全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夯实工商行政管理的组织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层建设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新职责完成新任务,必须毫不动摇地推进基层建设。实施新“三定”和停征“两费”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和政府赋予的责任越来越重,人民群众寄予的期望越来越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考验越来越多。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社会和谐、惠及人民群众的各项政策措施,很多都要通过市场来实现,都要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去保障落实。市场主体和交易行为多元化、国际化、现代化程度的加深,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职能的增加,新兴网络市场的快速发展,高科技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增加了市场监管执法的复杂性、艰巨性。基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科学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基础,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最大特点和最大优势。基层建设直接影响和决定工作的全局,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强。夯实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根基,必须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

  (二)以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指导实践,推动科学发展,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基层建设。近年来,总局党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工商行政管理规律,系统总结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提出了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不断更新“四个理念”、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等一系列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创新,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长远发展夯实了理论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坚持以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引领基层建设,把理论创新转化为谋划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推动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科学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

  (三)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新局面,必须坚定不移地加强基层建设。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和人才建设工作会议以来,全系统基层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开创了崭新局面,基层干部队伍能力素质总体上同肩负的责任和使命相适应。但基层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一些地区县级工商局机关和工商所事权划分不够明确,对工商所授权不足与过度并存;一些地区监管方式方法比较落后,监管手段不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监管的需要;一些地区干部队伍能力素质还不够高,知识结构不尽合理,复合型、专业化人才严重短缺;部分地区经费保障不够有力,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还不够普遍,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这些问题,影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面履行,制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充分发挥。解决这些发展中的问题,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

  二、基层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不断更新“四个理念”、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的总体部署,以推进基层职能转变、提高基层履职能力为主题,以提升基层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核心,以创新基层监管服务体制机制、提高基层科学管理水平为导向,以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加强基层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专业化建设为保障,在新的起点上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开创工作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五)基本原则。适应实施新“三定”和停征“两费”的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把市场监管作为第一职责。更新监管理念,牢固树立强化监管的责任意识,克服和预防不想监管、不敢监管、放松监管等观念,创新监管机制,拓宽监管领域,转变监管方式方法,强化高科技手段的运用,全面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更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发展的大局意识,克服和预防只关注市场监管、不关心经济发展,只强调经济发展、不重视社会和谐,只注重发展速度、不注重发展质量等观念,始终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放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谋划和落实,尽心尽力服务经济发展,不断巩固工商行政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

  把依法行政作为第一准则。更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克服和预防重处罚、轻规范等观念,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工商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形象。

  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更新维权理念,牢固树立促进和谐的服务意识,克服和预防重受理处理、轻预警防范,重城镇消费维权、轻农村消费维权等观念,改进消费维权的方式方法,提高消费维权的超前性、预见性和创新性,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夯实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群众支持的根基。

  (六)主要目标。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基层建设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执法理念进一步更新。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信念更加坚定,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四个只有”和“四个统一”更加深入人心。

  监管服务效能进一步提高。基层监管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监管服务方式更加精细,监管服务方法更加规范,监管服务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四个转变”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县级工商局机关和工商所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协调运行机制更加顺畅,管理科学化水平显著提升,基层“四化建设”得到全面加强。

  能力素质进一步提升。工商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复合型、专业化人才不断涌现,学习型干部队伍初步形成,“三个过硬”的基层干部队伍基本建立。

  执法保障进一步强化。基层经费得到有效保障,工商所办公用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国工商系统标识基本统一,高科技手段得到进一步运用,基层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专业化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大力推进工商所职能转变,积极推动基层监管体制机制创新

  (七)依法明确工商所职能。工商所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督管理辖区内市场主体和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服务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工商所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监督管理、执法办案、登记管理、消费维权等。具体职责由省级工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新“三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由派出机关确定,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八)鼓励基层监管服务方式改革创新。凡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下放给工商所的职权应落实到位。鼓励各地遵循合法、适度、效能原则,积极稳妥加大对工商所授权,强化工商所综合监管执法服务职能,提升工商所执法主体地位。切实加强工商所基础建设,使工商所履行职责的能力与承担的责任、获得的授权相适应。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基层围绕强化工商所基础地位,针对基层履行职责难点热点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加强对基层改革创新的指导,增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协调性,把握改革的时机、重点、力度和节奏,降低改革风险。

  (九)逐步拓宽监管服务领域。在监管好传统领域的基础上,逐步依法将监管范围向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新兴网络市场等延伸,监管重点向涉及群体利益的社会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延伸,监管内容向打击传销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延伸,切实加大对系统性、区域性市场秩序风险的防范力度。服务范围向市场准入、竞争监管和消费维权等各个领域延伸,服务重点向引导科学发展、合法经营、文明消费延伸。

  (十)突出日常规范监管服务。按照信息录入的要求和授权,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做好对辖区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状况的信息收集录入工作,建立市场秩序风险的评估、监控、预警、防范、处置机制。健全完善责任清晰、程序规范的日常监管服务机制,全面落实管理服务责任。加强市场日常监管服务,规范监管服务内容、程序和方式,提升发现问题、化解风险的能力。统筹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有机结合。

  (十一)强化精细监管服务。加强基层监管服务的基础工作,夯实基层监管服务的数据基础、信息网络基础和制度基础。全面推行网格化工作模式,科学划分网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做到市场主体信息的动态记录、信用等级的动态更新、检查内容的动态调整、警示信息的动态提示。整合监管资源,探索协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合力。研究分析政府、市场主体、消费者的需求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十二)推进现代化监管服务。树立现代监管服务理念,坚持重规范、多指导、慎处罚,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的运用,实现和谐监管。逐步建立以信息资源和统计分析为基础,以信息网络和专业装备为支撑的现代监管模式。加强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创新研究,总结基层创新经验,提高监管现代化水平。

  四、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建设高素质基层干部队伍

  (十三)加强基层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全局眼光、善于贯彻执行、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大力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干部学习教育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干部服务发展、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消费维权的能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鼓励实施远程教育和网络培训,确保基层干部全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12天。

  (十四)加强基层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会服务、会监管、会办案、会维权的要求,培养基层复合型人才;按照精通法律、经验丰富、善解难题、勇于创新的要求,培养基层专业化人才。加大优秀工商所干部的选拔使用力度,逐步加大有工商所经历的干部在各级领导班子中的配备比例。新录用公务员在工商所工作应不少于18个月。加大基层干部与机关干部之间交流和挂职锻炼力度。立足岗位成才,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岗位能手评定等活动,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十五)加强县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上强、领导发展能力强、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清正廉洁的要求,选好配强县级工商局长。优化领导班子配备,形成班子成员年龄、经历、专长、性格互补的合理结构。班子成员一般应具有工商所工作经历,主要领导一般应具有工商所长任职经历。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全面落实领导班子各项考核监督制度,建设服务大局素质好、勤奋学习本领好、团结实干绩效好、勤政廉政作风好的领导班子。

  (十六)加强工商所长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熟练、作风正派、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求,选好配强工商所长。全面推行工商所长竞争上岗制度,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加强工商所长教育培训和轮岗交流,总局继续办好全国工商所长(示范)培训班,鼓励省级工商局对工商所长进行轮训。选送优秀工商所长到高等院校进修、到上级机关挂职学习。鼓励各地加强工商所长交流研讨。实行工商所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所务公开和考核监督。

  (十七)加强工商所党支部建设。坚持党支部建在工商所,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培养工商所党员骨干队伍,带动基层队伍建设。创新工商所党支部活动方式,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推进党员目标管理,普遍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贴近党员干部需求,不断加强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

  (十八)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加强系统内部监督。加强廉洁从政教育,构建工商廉政文化,切实做到勤政促发展,廉政保平安。加强执法监察,从严管理干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政风建设,严格执行“六项禁令”。全面推行基层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树立良好工商形象。

  (十九)加强工商文化建设。牢固树立“国徽头上戴,责任肩上挑”的职责意识,自觉做到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工商事业。大力弘扬忠于职守、执法如山的敬业精神,不畏艰险、勇挑重担的奉献精神,心系群众、执法为民的公仆精神,顾全大局、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自律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评选表彰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构建积极健康、内和外顺的精神家园。搭建宣传平台,展示建设成果,不断提高工商文化的认同度和影响力。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基层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十)规范内部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推进“小局大所”向“精局强所”转变。规范内部机构设置,整合机关职能,提高统筹指挥能力、业务指导能力和大要案查办能力,建设领导有力、队伍精干、指导精准、服务优质的县级工商局机关。强化工商所内部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商所日常监管能力、行政执行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职责清晰、履职到位、执行高效、群众满意的工商所。工商所人员占县级工商局全体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县级工商局机关不得占用工商所人员编制。合理划分事权,建立县级工商局机关对工商所规范服务机制和任务下派机制,强化业务指导和资源配置;建立工商所对县级工商局机关上报移转重大疑难问题机制,及时有效甄别与防控市场监管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十一)全面推行岗位职责管理。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过程控制和细节管理,强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监管执法社会公信力。

  (二十二)全面推行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以辖区市场秩序公平有序为标准,以履职到位为核心,探索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增强考核的科学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加大考核结果使用力度,把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监管执法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完善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选送优秀干部参加疗养,保障干部休假。积极稳妥推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和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干部试点工作,不断拓展基层干部职业发展空间,切实解决基层干部工作生活实际问题。

  六、强化高科技手段的运用,提高基层保障水平

  (二十三)加强基层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高科技手段的研究和运用力度,在省内统一的一体化软件应用平台下,加大基层应用软件研发力度。创新信息应用方式,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强化基层干部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不断提升基层信息化应用能力和监管服务水平。加快优化完善从总局到工商所的工商业务专网,保证网络安全畅通,实现工商系统联网应用和信息共享。

  (二十四)加强装备现代化、专业化建设。紧密结合基层执法需求,研究制定基层执法装备专业化、现代化建设标准和总体规划。执法车辆、通讯设备、快速检测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基本设备要配备到位,逐步提高现代化移动装备配备率,适当向农村及边远地区工商所倾斜。以基层执法单体装备为切入点,开展工商专业化执法装备系统的研究,提高装备的专业性和适用性。健全完善执法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利用率,强化装备管护和升级换代。

  (二十五)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省级工商局要在现有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各省级工商局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做出具体规划,总局给予适当帮助,力争在3至5年内解决工商所办公用房问题,带动基层基础建设的整体提升。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标识规范方案》要求,逐步统一全系统标识。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强化基础设施维护和更新,努力使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履行职责任务需要相适应。

  (二十六)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牢固树立基层意识,更加重视基层,更加关心基层,更加体谅基层,更加爱护基层。经费管理要向工商所倾斜,确保工商所干部薪资、行政运行所需经费落实到位。加大信息化建设、执法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学习培训的经费投入力度。以条件相对困难的基层单位为重点,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对口支援制度和定向补助制度。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基层建设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责任。要牢固树立“抓好基层建设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理念,一手抓好基层队伍能力素质、体制机制等软件建设,一手抓好基础设施、执法装备等硬件建设。省级工商局是基层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做好规划,强化督查和保障;市级工商局要制定基层建设实施方案,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县级工商局要强化落实,切实完成好基层建设的各项具体任务。各级业务部门要研究制定基层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力度。健全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保护、引导和发挥好基层的积极性。

  (二十八)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对基层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将基层成功经验总结推广并上升到制度层面,着力破解难题,创新监管模式、推进监管职能到位。加强对基层建设的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不同阶段、不同区域基层建设的着力点,注重分类指导,做到有的放矢,各有侧重。继续加强对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资金、人才支持,改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促进观念更新和能力提高。要选好用好基层建设工作载体,鼓励各地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创建一批示范工商所,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九)切实加强督查落实。各省级工商局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明确任务、责任、时限和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总局和各省级工商局要成立专项督察小组,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建立完善督察机制,定期开展巡回督查,掌握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确保全面完成基层建设各项任务。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