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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主动服务做好抗旱找水打井水文地质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1:01  浏览:9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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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主动服务做好抗旱找水打井水文地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主动服务做好抗旱找水打井水文地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 [2009] 5 号


北京、天津市,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2008年入冬以来,我国10多个省(区、市)发生严重旱情,北方小麦主产区受旱尤其严重,目前仍在持续发展,农田灌溉用水和部分城镇人畜饮水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旱情发展和抗旱工作,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对做好抗旱夺丰收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国土资源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切实做好抗旱找水打井等水文地质工作,为抗旱夺丰收和解决人畜饮水多做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旱情严峻性和做好抗旱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切实加强抗旱找水打井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周密部署,精心施工。要把支援旱区找水打井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系统支援“三农”建设,保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工作,统筹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打井工作,千方百计减轻旱灾损失。


二、为抗旱打井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料服务。充分整理、分析和利用已有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迅速提供或编制受旱区抗旱打井水文地质图,圈定宜井地区和层位,为抗旱打井提供技术指导;省级地质资料馆(室)应主动及时地为地方抗旱打井免费提供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充分利用网站和信息系统,挂贴水文地质图件和有关资料,宣传抗旱打井科普知识,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


三、迅速抽调水文地质、物探、钻探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应急抗旱专家工作组,深入受旱灾区,勘查找水、选定宜井地区和井位,指导地方打井。


四、立即组织国土资源系统的地勘队伍,调集勘探设备,协调专项资金,开展应急勘查和打井,为抗旱保苗、解决人畜饮水提供地下水应急水源。


五、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水文地质工作。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与水利基础设施配套的农田地下水勘查、土壤改良等水文地质工作,提高农田灌溉能力和土壤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部报告。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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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土资字〔2006〕5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和《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房地产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应当按本规定通过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下称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三条 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分别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销售项目用地、报建情况及楼盘明细表中每幢(套)的情况,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信息系统中楼盘明细表所列内容填写房屋预测或实测面积,房屋测算面积应由拥有省以上测绘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且含房产测绘项目的测绘资格证的测绘公司计算,测算面积超出规划、施工报建面积的,需补办报建手续。楼盘明细表单元号、房屋编号、房屋功能、面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提出变更申请。预售楼盘变更登记的审核部门为市建设局,现售楼盘的变更登记审核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信息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
  (二)商品房的楼盘明细表,包括总的幢(套)数以及每幢(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
  (三)房地产查封等情况;(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五)商品房的成交数量、面积、金额及未销售的情况;
  (六)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第七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购房人的需求。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向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网上登记备案。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双方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所约定的所有事项以该书面合同为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签名(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少于1份交于购房人收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提出网上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持与购房人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的,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或终止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申报、填写该商品房项目情况,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信息系统赋予的权限办理各项业务;不得公开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财务信息;不得违反本规定于本系统外办理相关业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操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必须通过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由下列四个子系统组成:
  1、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子系统(下称行政在线)。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变更审批功能。
  2、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下称网上备案系统)。该子系统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网上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申请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3、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下称国土局办公系统)。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及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4、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在线网站信息发布系统(下称国土局在线)。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交易信息网上公布功能。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登录行政在线向市建设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并在行政在线录入相关项目详细信息,建立楼盘表。每次申请必须提交整幢商品房各套房屋的完整信息,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房屋状态应设定为“自留”。
  2、市建设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录行政在线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销售。同时行政在线自动将房屋状态同步到其他子系统。
  3、市建设局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下称交易所)提交售楼人员权限明细,由交易所录入系统,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网上备案系统自动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检测,提前30天发出延期提示。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出有效期之日起,系统对该项目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后,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以前,需变更商品房信息的,必须登录行政在线向市建设局提交预售许可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后,行政在线自动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2、为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自动禁止同一项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和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的提交。
  3、市建设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后,登录行政在线对项目变更的信息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四、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按该项目是否取得预售许可分为: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现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两种。
  (一)、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的,必须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已批准预售项目列表中,选择指定的幢,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已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申请。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同时,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将申请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
  2、在已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自动禁止同一项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的提交。
  3、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录国土局办公系统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同时,国土局办公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二)现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申请,并在网上备案系统录入相关房地产项目详细信息,建立楼盘表。每次申请必须录入整幢商品房各套房屋的完整信息。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将申请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录国土局办公系统对该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销售。同时国土局办公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同步到其他子系统。
  3、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交易所提交售楼人员权限明细,由交易所录入系统,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以后,需变更商品房信息的,必须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后,网上备案系统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
  2、在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进行的同时,系统自动禁止同一项目已预售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业务或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业务的提交。
  3、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申请后,登录国土局办公系统对变更的商品房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新的《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六、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后,即可对相应的商品房进行网上公开销售。
  2、房地产交易双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后,必须设定个人密码、打印正式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名(盖章)。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售”,同时将该商品房合同信息同步到国土局办公系统,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请。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30天内,必须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一份交到交易所进行备案确认。否则,系统将对该幢商品房销售进行限制,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待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有超期的合同送交易所办理备案确认后,系统自动解除销售限制。
  2、交易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系统数据核对后,发出《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备案”。
  3、当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定为“已备案”后,该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将不能修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和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变更业务。
  八、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和终止合同登记备案
  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备案确认前,双方经协商一致,要求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的,需先在网上备案系统提交申请,再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到交易所办理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手续。
  2、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后,双方协商一致,要求解除的,需先在网上备案系统中提交申请,再持《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到交易所办理终止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已办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撤回网上登记备案申请和终止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系统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
  九、商品房查封及解封
  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查封文件,在国土局办公系统中录入相关查封信息,系统自动将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为“限制”,该商品房不允许销售。
  2、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解封文件,在国土局办公系统中录入相关解封信息,系统自动将商品房的房屋状态恢复为“待售”,该商品房解除销售限制。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留商品房办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以本公司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必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将该商品房的房屋状态设定为“不可售”,禁止在网上继续进行销售。
  十一、商品房信息网上公布
  1、楼盘表信息通过国土局在线网站向社会群众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保证楼盘表信息真实、全面。
  2、网上公布的信息主要有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及房屋状态。房屋状态包括:待售、已售、已备案、不可售、限制。
  待售:指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允许销售。
  已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已签订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确认。
  已备案: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已办理登记确认。
  不可售:指该商品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留。
  限制:指该商品房被查封或相关行政部门不允许销售。


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 第83期


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董振宇


案情简介:

  田*等10人自2007年11月24日至2007年12月20日,短短二十余天里,先后抢劫十二起。2008年 9月26日*检察院对田*等10人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因田*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又没有给其请辩护人。法院依法为田*指定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董振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出庭辩护。辩护词如下:

田**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根据法院的指定,被告人田**同意,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为被告人田**辩护。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中认定的抢劫赃款数额与事实不符

(1)起诉书中指控2007年11月 24日 23时许,被告人田**等六人抢劫*村陈*的废品收购站,抢走现金20000元。而事实只有3400元。

(2) 起诉书中指控2007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田**等七人抢劫被害人陈**现金3395元。而事实是2980元。

二、起诉书中将被告人田**列为第一被告人是不妥的。

在所有被告人中田**的年龄最小,其行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也不是最主要的。所以我们认为:将田**列为第一被告人不妥。

三、被告人田**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田** 出生于1993年3月20日,被刑拘时年仅十四周岁零八个月,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点得到了检察机关起诉书的肯定。本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积极维护社会正义,同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提请法庭依法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公正精神表示赞同。

四、被告人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田**系初犯,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悔罪态度好,以上可从案件卷宗被告人供述的材料得到证实。在本辩护人会见该被告人时,他悔恨莫及,希望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田**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对田**宽大处理。

2、被告人田**走上犯罪道路,其背后有深刻的家庭社会原因。

被告人田**的父母在其年仅4岁时离婚,田**随母改嫁后受到继父虐待,后来又稀里糊涂的被父亲接回来,跟父亲生活。其处境不但没有改善反而变的更加恶劣-------.被告人田**的父亲对孩子漠不关心,动不动让田**站一整夜或坐一整夜┉在会见时,田**生怕我不明,白向我解释:坐一宿也很难受┉在座的都清楚,此等行为是何等恶劣! 恶劣的环境使田**不愿回家也不敢回家,在外游荡。十余岁的孩子没有维持生活的能力,为生存所迫,受到不良影响,这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

从心理发展角度来看,幼年时期父母行为成为孩子效仿模式,以后的学校教育、社会生活的影响是这一模式的矫正或强化。“一个孩子如果有大人领着是不不会轻易掉进沟里的,这是一个最朴素的真理!”而被告人田**家庭环境恶劣、小学二年级辍学,从出生至今,缺少的正是关爱|、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其幼小心灵中从没有形成过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善恶美丑标准。受到的仅仅是来自各方面的虐待、歧视、冷漠和惩罚!被告人的家庭、学校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尽的义务。

被告人田**走到今天的这一步-------一个仅仅14岁的孩子因涉嫌抢劫站在被告席上。让人愤恨,让人痛心,更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对为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们能不能更多的承担一点的社会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相信经过 11个月的羁押和政府的教育,田**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尊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田**从宽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董振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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