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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0:35:16  浏览:8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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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铜署发〔2008〕34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16日召开的行署第六次专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 行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 行署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 行署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及行署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等组成。
五 行署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 行署实行专员负责制,专员领导行署的工作。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协助专员工作。
七 专员召集和主持行署署务会议和专员办公会议。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行署专员办公会议或者署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 副专员、专员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专员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专员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专员提出解决的意见。
九 秘书长在专员领导下,负责处理行署的日常工作,领导行署办公室的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专员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 专员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以下简称常务副专员)主持行署工作;专员和常务副专员外出期间,按序依次委托其他副专员主持行署工作。
十一 行署各局、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署确定的职权履行职责,并完成行署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行署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行署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 行署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 结合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行署专员办公会议或行署署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 行署各工作部门提请行署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自治县、市、特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十 行署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 行署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行署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行署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 行署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适时制定新政策措施,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的质量。
二十四 行署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行署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规定在公布后15日内报行署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
二十五 行署法制机构负责拟订行署每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起草行署拟出台的重大规范性文件;部门起草拟以行署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先送行署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审查,经行署有关领导签发或决定提交行署专员办公会议或其他会议研究审议后,方可公布施行。
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前应组织调研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六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 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和行署署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行署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铜仁日报、铜仁电视台、“中国铜仁”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十九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上级有关文件和行署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 行署在省政府和地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地级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和调整情况,重要财政开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行署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区范围的重大行政措施等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及时向地委请示、汇报。
三十一 行署要自觉接受人大地工委的监督。对行署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地级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和调整情况的报告,重要财政开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行署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区范围的重大行政措施等重要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地工委报告。
三十二 行署要自觉接受政协地工委的民主监督,健全重要工作通报制度,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行署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区范围的重大行政措施等重要工作,要主动向政协地工委通报,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相互通报制度。
行署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向行署报告。
三十四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行署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行署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并向行署报告。
三十六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对群体性上访事件要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行署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三十七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八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九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 行署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 行署实行署务会议、专员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二 行署署务会议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行署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组成,由专员召集和主持。行署署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行署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全区经济形势和行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通报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行署署务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地委、人大地工委、政协地工委、铜仁军分区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邀请地委有关部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以及工商联、新闻媒体等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 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报请上级机关审定或提请地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行署工作报告;
(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五)地级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和调整情况的报告;
(六)重要财政开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七)行署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区范围的重大行政措施;
(八)行署各工作部门和各县、自治县、市、特区政府请示行署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行署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行署专员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行署副秘书长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地委、人大地工委、政协地工委领导同志出席,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和新闻记者列席会议。
四十四 提请行署署务会议、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行署秘书长根据各副专员的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专员确定。会议材料必须充分调研、协商和论证,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有关领导要事先搞好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 行署专题会议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研究的议题、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确定。行署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行署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行署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四十六 行署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也可委托行署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四十七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行署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专员审定。
四十八 行署领导同志不能出席行署署务会议、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向专员请假。行署署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行署办公室汇总后向专员报告。
四十九 行署工作会议是根据工作需要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业务会议。行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根据工作实际,研究部署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的综合性工作;
(三)部署行署某方面的重点工作。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行署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报送行署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行署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行署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行署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一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由行署办公室按照行署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行署领导同志转请其他行署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专员审批。
五十二 行署报送省政府和地委的请示和报告,行署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专员签发。专员不在时,由常务副专员签发。
以行署名义制发的公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转分管副专员、专员签发。副专员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专员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副专员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专员审核后,送专员签发,或由专员委托常务副专员签发。
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专员或秘书长签发,也可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属于行署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室公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行署批转或行署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 行署要自觉接受地委领导,维护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地委报告。
五十四 行署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 行署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行署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行署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行署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行署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行署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行署同意。
五十六 行署各部门发布涉及行署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行署报告。
五十七 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 行署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行署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 行署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程序。
六十 行署领导同志不为下级机关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行署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 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专员离铜出差、学习,应事先报告地委,并按排序指定主持行署工作的负责人;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离铜出差、学习,应事先报告专员,由行署办公室通报行署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铜出差、学习,应事先向行署办公室报告,由行署办公室向行署领导同志报告。
六十二 行署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三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三年四月十四日印发执行的《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铜署发〔200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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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8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业经市政府12届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范围: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含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南沙指挥部,下同);

(二)各街道(镇)、居(村)委会;

(三)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领域,包括农业投入品、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餐饮业、集体食堂等;

(四) 涉及生产经营食品的出租物业,包括出租屋、厂房和仓库等。

第三条 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出租物业主接受属地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出租物业主不得容留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区、县级市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区、县级市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

(二)做好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

(三)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

(四)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不得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第六条 区、县级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区、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二)成立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机构,即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三)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四)定期召开区、县级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五)领导、组织和协调所属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六)定期监督检查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街道(镇)向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区、县级市政府向市政府负责。

(一)区、县级市政府与街道(镇)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街道(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订街道(镇)、居(村)委会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制度。各街道(镇)、居(村)委会应及时掌握本辖区范围内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以及出租物业的情况,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机构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等职责的机构,即市、区(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考核委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研究决定本市食品安全重大工作,组织、策划和协调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

(三)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反应机制;

(四)组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情况,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参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订。

第四章 区、县级市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在市、区、县级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区、县级市商业、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辖区范围内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规划、城管、安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做好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除按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对本地区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外,还要对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定期督查。

全面检查和抽查结果分别报同级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以同级政府的名义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查处食品安全的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功的。

表彰奖励方式由当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确定,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应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自处理之日起,当年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评先活动。原享有相关的荣誉称号,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三)被追究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自处理之日起,当年内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评先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作为以后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及时报告、查处、或有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街道(镇)、居(村)委会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知情不报、包庇袒护,甚至干扰执法查处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街道(镇)、居(村)委会领导及主管部门责任;

(六)对容留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5年3月18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3月2日印发

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13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工作,推进城乡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加快卫生强市建设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05〕28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嘉委〔200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基层卫生工作的全面考核,切实加强对基层卫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基层卫生工作任务,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城乡居民享有更好的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卫生强市建设步伐,促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05〕28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为每年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
四、考核办法
1.本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专项工作考核,采取平时督查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五、考核程序
1.总结自查。每年年底前,各地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做好自查,并将自查总结、自查评分表等有关资料上报。
2.实地核查。市组织考核组赴各地进行核查。
3.汇总综合。考核组汇总自查和核查结果并形成考核意见报市考评办。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006年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

2006年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内容

序号 主要内容 工 作 任 务 分值 评分标准
1 组织领导 1.县(市、区)成立基层卫生领导组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基层卫生工作的分管领导。2.将基层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题研究。3.基层卫生工作列入当地部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4.建立基层卫生考核制度,认真组织年度检查、考核工作。5.制定基层卫生服务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重点突出,措施有力。6.基层三级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健全。 20 按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计分
2 保障措施 1.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有所提高。2.基层卫生财政补助足额到位,不冲抵原有其他卫生事业经费。3.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基金,并及时拨付到位。4.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培训经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6.乡村卫技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5 按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计分



序号 主要内容 工 作 任 务 分值 评分标准
3 2006年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任务(卫生部分) 1.农民健康工程(1)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5〕287号),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综合达标率>80%,工作措施有力。(2)新型合作医疗:制定政策科学;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参保率>90%;其中,市本级普及型合作医疗参加率>50%。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位于全省先进水平。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3)农民健康体检:有组织开展农民健康体检,措施有力;农民健康体检任务当年完成率100%。2.乡村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乡村卫技人员培训参加率>50%。3.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以县为单位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设立率>60%。4.城市医师支援: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完成率达100%。 35 按工作开展情况和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计分
4 卫生工作指标 1.孕产妇死亡率<10/10万。2.婴儿死亡率<8‰。3.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100%。4.乡村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率>90%。5.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转型率>90%。6.农村安全饮用水受益率>85%。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85%。8.食品卫生监测合格率>85%。9.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95%。10.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90%。 20 按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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