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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31:28  浏览:9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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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54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7月3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何健(印章)





二○○九年七月三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5月1日以前(重点是97-99年度)以市政府(含办公室)或原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含办公室)名义制定发布的675件文件(不含转发上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为回应社会对此项工作的关注,体现阶段性清理结果,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已严重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已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完全涵盖了原文件内容的76件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执行的66件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76件)

序号
制定机关
文 号
文件名称
说明

1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9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烟草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我区烟叶生产稳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主要政策措施与当前经济发展需要不符。

2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7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制止非法集资和乱办金融活动》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3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30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达川地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4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78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行署收费办《关于加强地级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入税收征管的请示》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5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91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6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92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
主要政策措施与当前经济发展需要不符。

7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94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切实加强我区小化肥调控管理的通知
不符当前经济发展需要。

8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95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地区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已经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完全涵盖原文件内容。

9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98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侨务工作的意见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10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05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11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08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达川地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12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12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属企业减员增效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再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13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13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我区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14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21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国有资产交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已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15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31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已与新的政策规定相抵触。

16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47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调整缫丝加工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系临时机构制定,按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属废止的范畴,且已与现行政策相抵触。

17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49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18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56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转发《达川地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19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58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达川地区地级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和《达川地区地级公有住房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与国家现行公房出售政策相抵触。

20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70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地属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21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75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达州市、达县城区(含地级)餐饮娱乐业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所依据的上位法政策已作修改。

22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76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环保局关于《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出台的政策已涵盖原文件内容。

23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77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属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24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78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工会、地区劳动局、地区贸易局、地区民政局关于发展我区职工消费合作事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要政策措施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

25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7〕193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国有资产交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26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17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交通局关于《加强超长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27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22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公安处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28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32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达川地区地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已与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

29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44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劳动局关于《建立“再就业工程”基金的报告》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30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55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决定
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31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81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地区交通局、林业局关于《改革公路绿化机制加快绿化步伐的报告》的通知
已出台的公路绿化政策已涵盖了原文件内容。

32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85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切实做好灾后抢墒补种抢栽抢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33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86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已出台新的政策。

34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88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意见
与现行乡镇企业改革政策不一致。

35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95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贸易局关于《加强全区酒类专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涉及地方、行业保护内容。

36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97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实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见
已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37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101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38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102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39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103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印发达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达川市村务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出台新的村务公开政策。

40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110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在全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已出台新的城市居民低保政策。

41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111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公安处关于《集中整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秩序的报告》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42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141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经贸委、地区财政局关于《地属工交企业实行经营目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工交企业经营发展需要。

43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147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转发地区教委《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44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152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水电局、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45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168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经贸委《关于达川地区代购代销电力电价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主要政策措施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需要。

46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182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粮食局《关于坚持顺价销售政策强化粮食销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47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193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切实加强工业企业营销工作的通知
主要政策措施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符。

48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198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达川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已出台新的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49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8〕200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50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9〕5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交通局《关于深化交通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与新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相悖。

51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9〕6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52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9〕1 9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发展商品专业市场的决定
主要政策措施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需要。

53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9〕24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54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9〕34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已涵盖了原文件内容。

55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9〕55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工商局关于达川市达县城区主要街道商业摊点整治实施的请示》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56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9〕63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做好我区化肥产销工作的通知
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已涵盖原文件内容。

57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9〕72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通知
已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58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9〕92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59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9〕94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经贸委等区委(局)《关于在我区工农业生产建设及日常生活消费中优先采用区内名优产品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文件内容涉及行业保护、地方保护。

60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9〕153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达川市、达县城市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61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9〕193号
关于整顿全区化肥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已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62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
达署发〔1999〕202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型拖拉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63
达县地区行

署办公室
达署办〔1989〕119号
达县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宗教民族事务处关于进一步解决好我区少数民族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已有新文件

64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达署办〔1997〕109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财险公司、公安处、交通局关于强化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人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报告》的通知
已被新的政策规定所代替。

65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达署办〔1998〕27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66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达署办〔1998〕33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已涵盖了原文件内容。

67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达署办〔1998〕34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已与现行房改政策不相吻合。

68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达署办〔1998〕38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对地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69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达署办〔1998〕40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已出台新的车辆管理制度。

70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达署办〔1998〕58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川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已涵盖了原文件内容。

71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达署办〔1998〕62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的通知》的通知
与新出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

72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达署办〔1999〕30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工商局《关于达川市、达县城区主要街道商业摊点整顿实施方案的请示》的通知
已制定新的相关文件。

73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达署办〔1999〕75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贸易局、地区公安处、达川工商局《关于整顿规范拍卖市场的报告》的通知
职能管辖已作调整,原文内容已过时。

74
四川省达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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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 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 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下列条件和能力:
(一) 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
(二) 为每只基金单独建账,保持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三) 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
(四)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五) 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分配基金资产;
(六) 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七)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八) 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
(二) 从交易所安全接受交易数据;
(三)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 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六条 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 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房间,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
(三) 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四) 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五) 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
(一) 申请书;
(二) 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三) 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 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五) 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六) 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 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八) 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九) 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十) 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十一) 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十二)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会签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会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银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签发批准文件,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
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并办理相应的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履行法定和约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相互独立,切实保障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第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与其他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垄断市场。
第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撤销基金托管资格,处以警告、罚款,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责令申请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未及时报告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基金托管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并处暂停或者吊销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情形,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暂停或者吊销基金托管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给予罚款,中国证监会可以并处暂停或者吊销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中资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外资商业银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一方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一方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

196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1月11日和3月30日的函均收到。对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一方请求判决离婚问题,同意你院1962年1月11日函中所提出的意见,即如经查实,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对方已连续有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根据当前全国性报纸不刊登此类公告的情况,可以不登公告,径予判决离婚。但务希转告有关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必须认真调查,在查证属实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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