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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7:34  浏览:8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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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经过多年发展,文化市场已成为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主渠道,管理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管理工作仍不适应文化市场发展和新形势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繁荣城乡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努力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文化市场发展管理的形势与任务

  (一)全面把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随着国家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进,文化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文化市场由分头管理、多头执法向统一领导、综合执法转变,管理范围迅速扩展。文化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打破了传统的文化市场分类方式和管理模式,在促进文化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文化市场管理理念、思路、方法和手段进行及时调整创新。

  (二)清醒认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全国范围看,大市场、小队伍的状况普遍存在,文化市场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难度逐步加大与管理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长期滞后,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设备装备、综合素质等难以适应现代文化市场管理需要。由于监管薄弱、效率不高等原因,一些地区文化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含有色情淫秽、反动内容的非法文化产品时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扰乱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文化安全。亟需加大政府投入,提高保障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三)努力实现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直接面向社会,突发事件多,社会热点多,工作责任大。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从加强和改进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执政能力、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实现从注重事前静态审批向注重事中和事后动态监管转变,从注重市场主体、产品和服务准入向注重市场交易机制和规范建设转变,从注重刚性管制方式向寓监管于服务的刚柔相济方式转变,从主要依靠人工巡查向人工巡查与技术监管相结合转变,把文化市场管理提高到新水平。

  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全面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努力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依法维护消费者文化权益和国家文化安全,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坚实保障。

  (五)基本原则。面对新的形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应当创新管理理念,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文化市场法规体系,完善文化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和执法行为,落实行政管理和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微观事务、简化行政审批、避免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的有机统一。

  --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文化市场不同行业发展的特点和管理现状,分别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手段;根据不同地区文化市场发展水平、特点以及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主要任务、管理重点和工作措施。

  --坚持政府投入的原则。加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所需要的行政成本,应由公共财政承担、政府投入,不能由被管理对象承担。要不断加大政府投入,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坚持综合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统筹执法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联合行动、区域协作,形成管理合力;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实现社会监督、行业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协调统一。

  三、文化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

  新时期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局,找准工作定位,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六)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制度。按照与市场经济规律相符合,与文化市场发展趋势相适应,与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的要求,全面梳理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做好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完善文化市场法规体系,推动出台《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以及《电子游戏游艺市场管理办法》、《手机娱乐管理办法》,修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七)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市场布局,优化市场结构,引导和调节文化市场。培育和健全各类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推动城乡文化市场统筹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壮大文化市场主体,推动文化市场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培育大众性文化消费市场和新兴文化经营业态,引导和促进文化消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八)完善文化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出制度。完善文化市场主体和产品准入制度,加强文化市场主体和内容管理。依法对文化产品进行内容审查。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加快文化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政府指导、信息发布、表彰奖励、“黑名单”等制度,建立优秀市场经营主体以及文化产品的扶持和奖励机制、不合格市场经营主体以及文化产品的自动退出和强制退出机制。

  (九)建立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推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整合,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规定,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为宣传文化系统共同的行政执法力量,应当接受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的相关业务指导,落实“扫黄打非”、综合治理等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以保护知识产权、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国家文化安全为重点,全面履行文化市场监管职责,不断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制定队伍建设规划,明确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制度建设、装备建设、形象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市场管理需要,保障执法经费,配备执法车辆,购置必备的调查取证、内容审查、技术监控等执法装备,改善执法条件和待遇,推进综合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规范、程序、文书和标志。制定培训规划,优化和整合培训资源,培养一批专家型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业务骨干。健全县级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队伍,建立完善乡镇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机制。

  (十一)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创新文化市场管理手段。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全国联网、分级运营”的原则,编制文化市场技术监管系统总体规划和标准规范,逐步建成统一高效的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系统,承担文化市场的宏观决策、市场准入、综合执法、动态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核心应用。全面应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信息化。完善“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市场管理的水平。

  四、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统一的文化市场管理领导体制,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文化市场管理格局。

  (十三)合理划分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管理的职责。文化部主要负责全国文化市场宏观管理,通过制定法规、出台政策、建立制度,加强培训和监督检查,统筹和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承办文化部委托的审批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文化市场管理法规政策,指导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和承担文化市场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实行统一综合执法的,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受委托进行统一执法的机构,对委托机关负责,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同时接受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十四)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的统筹协调。要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统筹协调文化市场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文化市场的宏观管理,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履行市场准入和内容审查职能,负责文化市场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受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提出执法要求,考核执法绩效,提供专业服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授权或委托,对文化市场实行统一执法,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依法执法,完成政府或委托部门交予的执法任务,接受法制监督和行政监察。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政策法规、审批审查和行政处罚情况,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十五)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文化市场政策评估、反馈机制,推进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创新和进步。建立健全中央、省、地、县四级文化市场管理绩效考评机制。省、地、县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文化市场管理和委托执法的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细化工作,量化任务。要结合绩效考评工作,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调动基层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我国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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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
1996年9月30日,外经贸部

第 一 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公司”)在中国境内(试点地区)设立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中外合资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
第 三 条
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方公司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外方公司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法定代表人应由中方公司委派。
第 四 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前一年营业额在50亿美元以上;
2、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三年以上,或在中国境内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
(二)中方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外贸经营权;
2、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1亿美元;
3、已在中国境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资企业3个以上,申请前三年境外企业年均营业额超过1000万美元。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
第 五 条
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中方公司须将下列文件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
(一)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三)外方公司在中国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设立驻华代表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中方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五)中外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
(六)拟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经营商品范围;
(七)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合资外贸公司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第 六 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申请获得国家批准后,中方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自注册登记起一个月内向其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
第 七 条
外方公司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作为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方公司可以人民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
合资外贸公司的合资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
第 八 条
合资外贸公司应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其它业务。
第 九 条
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口或出口。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的进出口商品,合资外贸公司须按照主管部门关于进出口商品投标、招标的规定参加投标。
第 十 条
合资外贸公司根据国家对国有外贸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合资外贸公司必须保持外汇平衡。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
第 十一 条
合资外贸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的税收法律和法规照章纳税。国家根据对国有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的规定对其出口产品给予退税。
第 十二 条
合资外贸公司应根据中国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按期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上报财务、会计、统计等报表。
第 十三 条
合资外贸公司应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并须服从商会或协会的协调。
第 十四 条
合资外贸公司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受中国的法律、法规管辖,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合资外贸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合资外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 十五 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与内地公司、企业举办合资外贸公司,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 十六 条
试点地区和试点公司数量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只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点。
第 十七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明政[2001]文214号

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在1999年已出台《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明政[1999]275号文)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优化股权设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批准可出售部分股权或吸收其它成份的股份,改善股份单一、股权过于集中的现状;对股权过于分散的企业,应鼓励按企业章程约定规则,促进股权内部流动转化、适当集中,或从外部吸收其它一些形式的股份,改善“小而散”的状况,并按出资人到位、企业法人财产权到位的要求,构建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
二、加大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改制改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决定招聘职工和设定管理岗位与管理人员的职数,推行职工竞争上岗、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制度 ,取消企业干部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建立企业与职工以劳动合同为标志的新型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鉴证等管理工作。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依据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建立以岗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的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动薪变,形成职工收入能增能减、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盘活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国有企业在改制中需转让变现土地使用权的,由同级政府土地收储中心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储。收储时由收储单位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协商,按一定价格给予收储补偿;收储后经转让、拍卖的净增收入部分,再提取二分之一给予增加补偿。补偿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同级政府的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和社会保障等改革成本支出。
四、加快工业小区的建设发展步伐。各县(市、区)应利用城郊区位优势,合理规划、建立和发展各具特色的工业小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并参照沙县做法制定落实相应的小区开发政策,用最优惠的地价、电价、水价和减免其他各项收费等吸引外来投资,重点吸纳民资、外资,争取每年都有一批企业进小区“落户”。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工业小区创业发展资金,扶持入区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资金来源主要为区内土地出让收入、区内税费地方分成收入、政府拨款等。由工业小区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创立和管理,根据入区项目规模和科技含量,给予扶持和补助。对乡镇引进小区的投资或新增投资,其税收的地方所得和涉及的经济总量,可按实际数划分给各乡镇。
五、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各部门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在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对涉及改制企业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供水、气、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改制企业办理水、气、电、通讯等过户手续,免收手续费、开户费。企业改制改组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原企业注册资本(包括资产重组各企业原有注册资本)以内的只收取变更登记费,增加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注册登记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税务部门、建设(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房产变更登记和不涉及土地分割或面积变化的土地变更登记时,每证只收工本费。对改制企业涉及的房地产契税,在国家新的相关政策未出台之前,予以缓交。对社会审计、评估(含房产、土地)、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原最低标准的50%以内收取。
六、理顺劳动关系。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可以继续发履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今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在企业改制前后工作年限累计计发经济补偿金(原固定工第一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计发);企业改制成为非国有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职代会通过,可根据企业支付能力,职工工龄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转为入股股金,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共担风险;对于在改制中经协商确实不能就续订、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省政府闽政[2000]266号文件的规定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七、完善销售人员的分配办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人员建立不同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对内设销售机构,可实行联销、联货款回收、联报酬、费用包干的办法;对销售人员可在核定相应价格的前提下,实行按销售业绩结算抽成提取收入,或按推销产品的数量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凡为企业推销压库产品或介绍新产品销路并实现销售货款到账的,可按销售回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列入财务费用。
八、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企业经营者的薪酬必须与职责、贡献挂钩。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试行年薪制,充分发挥分配机制的激励功能。对改制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经营者工资报酬形式由董事会全权确定。
九、本规定作为《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条款中与原若干规定(包括此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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