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20:49  浏览:8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 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 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有条件的地方,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可通过“以补促建”的形式,稳步推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开展的土地整治。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

  支出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未涉及的其他项目建设内容,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省级补充定额标准,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农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及成果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动态监管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支出等。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为开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信息化建设、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第十三条 新增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车辆、机械等设备购置;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三)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为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按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新增费预算草案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支出预算分为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

  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草案由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定编制,报财政部审核。中央本级支出预算中对由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承担的新增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对已确定支出项目但尚未明确承担单位的,可暂列部门本级支出;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和承担单位的,可暂列代编预算,不列入部门预算。

  对由地方承担的新增费支出项目,列入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七条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地方留成的新增费收支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新增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科目。

  第十九条 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新增费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增费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新增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支出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因素法分配新增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综合考虑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下同)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

  分配因素的调整,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分配新增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一般土地整治项目。

  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是指以农田整治整村连片推进为重点,以有效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共同投入为手段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示范省份通过签订示范协议确定。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是指以落实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大规模耕地整理、大面积节水增地、大幅度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的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论证后确定。

  一般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各类区域发展规划相配套的土地整治项目、灾毁地复垦项目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利用有关的项目。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费和地方留成新增费要结合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统筹使用,发挥新增费的规模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新增费使用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并将新增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第二十八条 新增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新增费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增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206/t20120620_661229.html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
(2005 年10 月7 日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56 号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已经2005 年8 月31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11 月7 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十月七日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使用许
可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临时机场不适用于本规定。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
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
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包括:
(一)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
(二)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
可证;
(三)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
(四)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
辖区域内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包括:
(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审批颁发本辖内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运输
机场和通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二)负责本辖区内通用机场名称的批准;
(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民用机场的运行情况;
(四)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
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符合本规定要求,需要开放使用的,机场
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
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六条 民用机场名称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更改机场名称。
第七条 设立国际机场,应当经民航总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运输机场,不得开展国际、香港、澳门、台湾
航线航班业务。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民用机场安全管理系
统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民用机场的运行管理应当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是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准许
机场开放使用的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 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格式见本规定附录一《民用机场使
用许可证》样式),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颁发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许可证编号由民航
总局统一编排。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机场使用范
围予以开放使用。
第十五条 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已开放使用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
不得擅自关闭机场。机场运营时间应当在航行资料中予以公布。
备降机场应当随时保持接受备降航班飞机的能力。作为备降场的机场,该
机场应当在航行资料上公布其为哪些机场、哪种机型提供备降服务的相关资料。
被航空承运人选定为备降机场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该航空承运人签订接
受备降航班飞机的各项保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备降航班飞机
的正常备降。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5 天报
原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机场因改扩建暂不接受航空器起降;
(二)航空业务量不足,暂停机场运营的;
(三)决定关闭机场不再运营的。
机场恢复开放使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于前款(三)
的情况,应当在预期的机场关闭日期注销该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使用许可证
持有人应当根据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复,及时通知有关的航行情
报服务部门,发布航行通告,并在批准的关闭日期,撤掉识别机场的标志、风
向标等,涂刷跑道、滑行道关闭标志。并在关闭后的5 天内,将机场使用许可
证交回原颁证机关。
机场关闭一年以上的应当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批准机场关闭时,应当充分考虑航空公司
航班安排和公众利益,尽可能减少机场关闭带来的影响。
第十七条 机场因故不能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临时
关闭机场,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按相
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
积极措施消除机场临时关闭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机场运行。
第十八条 机场设施设备未能得到有效维护,机场人员未能进行必要的培
训,机场运行环境遭到破坏,航空器安全运行存在隐患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
地区管理局可以暂停机场开放使用。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机场管理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机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三)机场的资本构成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机场内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完备;
(五)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
员;
(六)必要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
设施和人员,符合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运行管理
程序;
(七)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已经批准;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规定的安全保卫设
施和人员;
(九)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十)满足机场运行要求的安全管理系统;
(十一)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基本条件。
前款第(一)、(四)、(八)、(十)项不适用于通用机场。
第二十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
料:
(一)按本规定附录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式)的要求填写
的申请书;
(二)机场管理机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或者姓名,高级管理
人员的主要学历及工作经历等证明文件;
(三)证明资本构成的有效文件的影印件;
(四)机场建设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五)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文件;
(六)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
(七)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写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八)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简况一览表,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学历、资格证书名称、资格证书颁发机关和日期;
(九) 民航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必要材料。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以
上书面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本。
第二十一条 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运输机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申请,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和
通用机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于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颁
发或者不予颁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二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申请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一)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格式进行审核;
(二)对手册内容进行审查;
(三)必要时现场核实机场管理机构所报文件材料、设施设备、人员的情
况。
负责审查前款事项的人员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派人员或者监
察员担任,但只有监察员有权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
资料、机场的设施设备、人员不完全具备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条件时,
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在机场管理机构为弥补前款提及的缺陷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满足有关要求
时,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拒绝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拒绝颁
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
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时,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
管理局应当批准该申请,并把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批准文件、监察员签字的
手册一并交与机场管理机构。
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时,手册的每一页(不含机场资料册和附图)应
当由负责审核的监察员签字,手册方能生效。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时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许可证
编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总局
的有关规定将该机场的资料提供给航行情报服务部门予以公布。
第四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变更及换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变更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发生变化的;
(二)机场拟使用机型超出原批准范围的;
(三)机场道面等级号发生变化的;
(四)机场目视助航条件发生变化的;
(五)机场消防救援等级发生变化的;
(六)机场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
(七)机场资本构成比例发生变化的;
(八)机场名称发生变化的;
(九)跑道运行类别、模式发生变化的;
(十)机场所有者或者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十一)机场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变更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可仅报申请民
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资料的变化部分。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变更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7 天内将原民用机场使
用许可证交回原颁证机关。
第二十八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45 天,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申请换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报送文件资料。
第五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二十九条 手册是随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机场运行的基本依
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三十条 手册应当载明本规定附录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所
要求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采取便于修订的活页格式并由机场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 手册内应备有修改记录空白页,以便记录修订内容的目录编码、执
行日期、修订日期、换页人;手册的修订应当反映在手册的目录和手册文本中;
(三) 以便于编写、审查的形式编排。
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各提
供一本完整的和现行的手册。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至少保存一本完整的和现行的手
册,供监察员检查机场时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一)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 机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手册的内容不相符合的;
(三) 手册执行过程中,对于同一条款出现多种理解或者执行结果的;
(四) 手册规定的内容不利于保证机场安全运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 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
(六) 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安全运行管理要求的;
(七) 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满足国家、行业最新发布的规定和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手册实行动态管理,各驻场单位应当严
格遵守机场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手册的整体修改或者单章的全面修改,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
原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手册章节中相对独
立内容的修订,监察员签字即可生效。
手册的修改,负责审核的监察员应当在相应的修改页上签字。

第三章 民用机场的名称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用机场的命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
为准则。
第三十八条 运输机场名称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名称后缀
机场所在地具体地点名称组成。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机场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当与国务院或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机场所在地行政区划
的地名名称相一致;
(二)与现有其他机场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者少数民族文字;
(四)按照国家汉语拼音使用相关规定,规范拼写机场名称;
(五)按照国家译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拼写机场英文译名。
第四十条 运输机场的更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名称或具体地点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务
院或各级地名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该机场应当更名;
(二)当地群众因风俗或读音而强烈要求修改机场名称中后缀具体地点名
称的,该机场可以更名;
符合上述(一)、(二)更名条件的,更名应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三)由民航总局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国际机场的,需在机场名称内增加
“国际”二字。
第四十一条 运输机场的命名或更名,应由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机
场所在地市、州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 军队产权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更名,机场管理机构应
当事先征求相关军队机关的书面意见。
第四十三条 运输机场命名或更名应向民航总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机场管理机构关于机场命名或更名的申请文件;
(二)机场所在地市、州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军队产权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应附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
(四)机场名称内需增加“国际”二字的,应附国务院批准其设立国际机
场的文件。
第四十四条 民航总局收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申请后,
在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做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接到民航总局批准命名或者更名的决定
后,方可正式启用经批准的机场名称,并对外公布信息、制作标志标牌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入口和航站楼显著位置设置机场名称标志。航站
楼屋面上可仅设置城市名。
机场名称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机场名称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
机场名称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在民族自治区域,可依据民族区域自
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
国际机场还应当规范标示英文机场名称。
第四十六条 通用机场的名称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县、乡名
称后缀机场所在地具体地点名称组成。
第四十七条 通用机场的名称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通用机场的命名或更名,由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所有者提出
申请,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第四十九条 申请通用机场的命名或更名的,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所有者
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所有者关于机场命名或更名的申请文件;
(二)机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第五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通用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所有者提出的申
请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并报送民航总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通用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所有者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命名或更
名的批复后,方可正式启用经批准的机场名称,对外公布信息,并在机场显著
位置规范标示机场名称。

第四章 设立国际机场
第五十二条 现有运输机场申请设立国际机场,由机场所有者或者机场管
理机构征得机场所在地省(区、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向民航总局申请设立国际机场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
文件:
设立国际机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机场所在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机场安全运行和经营状况;机场设置出入境检查检验机构及其设施的可行性。
第五十四条 民航总局收到申请文件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
审核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批准运输机场设立为国际机场后,由机场所在地省
(区、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出入境检查检验机构,建设
机场各相关专业检查检验设施。
第五十六条 新建运输机场申请设立国际机场,在机场立项报告中一并申
请。
国务院批准后,在机场建设期内按国际机场的标准和出入境检查检验机构
的规定要求,完成配套设施的建设,并经各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十七条 国际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有与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相适应
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验收合格。
经批准设立并经验收合格的国际机场方可对外籍航空器开放使用,开通国
际航线、航班运行。
第五十八条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民航总局公布。
国际机场资料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经
审批擅自使用或变更机场名称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
止使用,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而开放使用机
场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开放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提供虚假材料的,民
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注销该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扩大机场使用范围的,民航总局
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擅自关闭或者未按规定程
序关闭民用机场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予以
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机场的运行实行持续管理,致使机
场的部分设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影响机场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的,民
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
下罚款;经警告仍不及时改进的机场管理机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
可以责令其停止开放使用。
有前款规定情节,造成事故征候或者等级事故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
管理局暂停该机场的使用许可证,并可以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应主
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未将机场资料提供给航行情报部门
予以公布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
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未及时申请变更民用
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
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未按照手册运行机场
或者未对手册实行动态管理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
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运输机场擅自接受
外籍航空器使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视
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机场,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
注销该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七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民用机场名
称管理、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以及对民用机场的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执行。1998 年10 月15 日发布施
行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同时废止。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机场名称:
机场所有者法定代表人:
机场管理机构名称:
飞行区指标:
可使用机型:
使用许可证编号:
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
机场使用性质:
道面等级号:
消防救援等级:
跑道运行类别:
目视助航条件:
本机场使用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以及《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总局第156 号令)颁发。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机场开放使用条款及经认可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否则,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有
权责令该机场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场使用许可证不可转让,除被吊销、注销外,有效期五年。
发 证 机 关
年 月 日
标准航徽
附录一


标准航徽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副 本)
机 场 名 称:
使用许可证编号:
本机场使用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
六十三条以及《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总局第156 号令)颁发。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机场开放使用的条款
及经批准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否则,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
门有权责令该机场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场使用许可证不可转让,除被吊销、注销外,有效期五年。


机场所有者法定代表人:
机场管理机构名称:
飞行区指标:
可使用机型:
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
机场使用性质:
道面等级号:
消防救援等级:
跑道运行类别、模式:
目视助航条件: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附录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式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1、机场场址简况
机场名称:………………………………………………………………………….
机场基准点的地理坐标:…………………………………………………………..
机场地址:…………………………………………………………………………..
………………………………………………………邮编:……………………….
相对于城市的方位和距离:………………………………………………………..
2、机场管理机构简况
机场管理机构名称:………………………………………………………………...
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
机场管理机构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电邮:……………………………..
3、机场权属简况
机场所有者法定代表人:……………………………………………………...
机场所有者法定代表人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电邮:……………………………..
股份制机场请注明主要股东的机构名称及其持股比例:……………………….
………………………………………………………………………………………..
4、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性质
首次取证 换证 变更 (请简述
原因)………..….. …………………………………………………………………..
……..….. …………………………………………………………………..…..……
5、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机场使用性质:………………… 飞行区指标:………………………………..
道面等级号:…………………… 消防救援等级:………………………………..
可使用机型:………………跑道运行类别、模式:………………………………..
目视助航条件:……………………………………………………………………..
……………………………………………………………………
6、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我声明,本申请书所有内容是真实的、可操作的。我全权负责本机场的运
行安全并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在此申请获得民用机场使用许
可证。
………………………………………………………………………………………..
………………………………………………………………………………………..
………………………………………………………………………………………..
………………………………………………………………………………………..
………………………………………………………………………………………..
………………………………………………………………………………………..
………………………………………………………………………………………..
………………………………………………………………………………………..
………………………………………………………………………………………..
………………………………………………………………………………………..
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7、随附文件目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日期:……………………

8、申请的受理及批复
收到申请书的日期:………….…………….………………………………………
审核的开始日期:…………….…………….………………………………………
审核的完成日期:…………….…………….………………………………………
批准颁发许可证的文件号:………………………………………………………..
拒绝颁发许可证的文件号:……………………………………….……….………
审核的主要过程:…………………………………………………………………..
………………………………………………………………………………………..
………………………………………………………………………………………..
………………………………………………………………………………………..
………………………………………………………………………………………..
承办人签字:................................................................日期:………….…….……
填表须知
1、可能要求提供支持本申请书中任何事项的文件证明;
2、办理本申请不收取费用。

附录三: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对手册的使用管理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
表人)的承诺。
二、 描述机场安全管理系统,主要包括:
1、 机场内设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2、 机场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
3、 机场安全运行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4、 促进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涉及飞行事故、事故征候、
投诉、缺陷、差错、差异、故障的分析和处理,以及安全隐患的持续监
控措施;
5、 机场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计划,以及机场内部安全检查和审
查制度;
6、 将所有与安全相关的机场设施及其运行和维护记录,制成计算
机管理系统,便于查询和检索;
7、 员工的培训与资格认证,包括员工所接受的培训、复训以及员
工能力的考核评估办法;
8、 对驻场单位及进入机场飞行区的外部人员管理原则。
三、 机场运行程序和安全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1、 飞行区场地管理;
2、 目视助航设施及机场供电系统管理;
3、 机坪运行管理;
4、 机场控制区内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
5、 施工管理;
6、 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7、 救援及消防设施管理;
8、 航油储存、输送、加注的管理;
9、 危险品的管理;
10、 公共安全保护措施;
11、 安全保卫(空防)措施(含人员证件的管理);
12、 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
13、 防止野生动物危害的管理措施;
14、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管理规定。
四、 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
1、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2、 应急救援的具体项目及相应的预案;
3、 有关单位的协议分工;
4、 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要求;
5、 残损航空器的搬移;
6、 恢复正常运行的程序。
五、机场资料及附图,主要包括:
1、 跑道与升降带;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第21届中国哈尔滨
国际冰雪节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





  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贸洽谈会(以下简称“冰洽会”)将于2005年1月5日至9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办。为高标准、高质量办好本届“冰洽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为契机,以“提升我市企业实力和竞争力,讨论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探讨区域经济的协作发展”为主题,以“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为原则,进一步加强国内外经贸合作和技术协作,突出国际性、专业性、创新性和时代性,努力使举办方式、会议档次、会议规模、会议内容再上新台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届“冰洽会”采取综合性会展与专业精品展相结合、经贸合作与高新技术交流相结合、招商引资与专业论坛相结合以及国际会展与国内会展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综合性会展突出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环境与管理新面貌(重点项目、名优工农业产品、科技创新成果),国内各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果,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新趋势;专业精品展设技术装备、电子信息及通讯、汽车、生物工程和医药、能源与环保、服装和纺织、食品、冰雪旅游和冰雪运动(体育)用品及旅游商品、家具和房地产等专项展区和交易区,开展商品交易、项目洽谈、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科技成果转让等经贸活动及专题讲座。

  三、工作分工
  在“冰洽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市经委负责“冰洽会”总体策划、布展、综合协调及新闻发布会和开幕式筹备工作;市经合促进局负责邀请外省(区)、市政府代表团参会参展,与国内外经贸代表团开展经贸交流,组织各区县(市)、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开展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等活动;市外侨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邀请国际友好城市代表团、外国驻华使节代表团、有关国际组织代表团、海外华人华侨代表团、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代表团、外国政要和著名知名人士参加“冰洽会”;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围绕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邀请客商参会;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招商招展;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和冰雪运动(体育)用品企业招商招展;市外经贸局负责外经贸企业招商招展;市贸促会负责国内外贸易促进机构及相关企业招商招展;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信企业招商招展;市农委负责食品及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招商招展;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参会参展;市商业局负责组织市属商业企业参会参展;市工商联负责组织会员企业参会参展;哈开发区和利民开发区负责组织本开发区内企业参会参展;市房产住宅局负责组织全市房地产企业参会参展;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市家具、食品等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参会参展;市直各有关部门还要围绕各自职能同国内外客商开展友好协作、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区域内企业参会参展,对口邀请友好区、县(市)政府组团参会参展,开展友好协作、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市商业局、供销社、外经贸局、物资局和工商联负责组织商贸流通企业组成选购团到会选购;各区、县(市)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机关、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团体到会参观、选购、洽谈;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配合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对口邀请国家各部委、外省市对口单位领导参观“冰洽会”;市交通局负责会展期间调整交通运力、开辟临时专线、增设公交站点和出租车临时停靠站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会展期间的安全保卫、消防和交通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繁华地带宣传条幅设置管理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冰洽会”宣传报道,协调地方报社、电台和电视台适当减免“冰洽会”广告费用工作;市地税局、物价局和哈电业局按各自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四、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组委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王大伟、丛国章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范德武同志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春元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陆兵同志担任,成员有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经委、农委、外侨办、财政局、经合促进局、科技局、旅游局、商业局、房产住宅局、工商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地税局、物价局、信息产业局、物资局、中小企业局、供销社、工商联、贸促会、哈开发区管委会、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哈电业局和工大集团等有关单位及各区、县(市)有关负责同志。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冰洽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陆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经合促进局局长胡永昌、市贸促会副会长姜汝娟和市外经贸局副局长王滨沙同志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展览组、项目组、会务组、接待组、秘书组、宣传组、安全保卫组和统计组,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冰洽会”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于9月20日前将报组委会办公室。

  五、具体要求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冰洽会”与“冰雪节”的宣传工作同步开展,同时要针对“冰洽会”特点开展特色宣传。要充分利用省、市新闻单位与全国各大城市媒体协作网的优势,搞好对外宣传,邀请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国际商报、香港凤凰卫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广播电台开辟专栏、专刊、专题,宣传“冰洽会”的亮点,扩大“冰洽会”的知名度。要在火车站、飞机场、商业繁华地带、旅游景点、休闲场所设置广告宣传,营造“冰洽会”的浓厚气氛。

  (二)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招商招展工作。要以国内外知名企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名牌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突出振兴老工业基地主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要亲自挂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招商招展工作有新突破。

  (三)坚持冰雪旅游和经贸活动相结合。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将开展经贸活动同邀请宾客旅游同步进行,实现冰雪旅游和冰雪经贸的良性互动。

  (四)精选参展企业和产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点组织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高精尖产品参会参展,提高“冰洽会”档次和水平,向国际知名会展品牌目标发展;要对参展企业和产品进行认真审查,保证“冰洽会”的质量和品位。

  (五)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冰洽会”组委会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的汇报,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在“冰洽会”召开前1个月和会议期间,各单位举办的一切经贸活动,归口“冰洽会”组委会统一协调。

  (六)有关费用问题。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本届“冰洽会”招商招展、新闻发布会、开幕式、综合布展及各项活动所需经费,由各有关部门按分工提出明细,经组委会初审后,属政府承担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其余费用按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参与承办单位承担。市场化运作方式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确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