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2:18 浏览: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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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
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认证实施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各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宣贯。
二、自2012年3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三、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废止。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1).doc
http://www.cnca.gov.cn/cnca/zwxx/ggxx/images/2012/02/15/D690C9B12D6A1E4A4F58559AF1502F6A.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网络著作权诉前的准备
许登甲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不仅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也给我们法律工作者带来挑战。
笔者就网络著作权起诉前的准备工作谈些自己的看法。
2008年柏林国际电影节银熊奖作品《左右》的网络版权拥有方北京乐视网把搜狐、新浪、六间房、优酷、酷六5大视频网站告上法庭。结果,搜狐新浪等5大视频网站涉嫌侵权各遭索赔10万。仅借用此案背景,探讨我们在诉前的相关准备。
一、发律师函
针对各视频网站无视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首先向对方发律师函,做到我们的告知义务,视频网站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视频文件我们即可暂时停止对其的审查,但一般视频网站在暂停后可能过几天还会上载视频,此时,我们并不需再发函告知,直接启动下一程序即可。在发函时,提交书面纸质或电子版即可,无须传真。
二、审查申请方有无诉权条件
一般的电影视频里的开始或结束或在光盘的封面上都会显示出该作品的出品人、投资人、制片人。那么到底谁才是作品的权利人呢。确定谁有真正的著作权人才有利于案件的开展。我们在实务中一般都要求出品人、投资人、制片人向我们提供一份版权申明;或让这几方把其全部权利授权给一方,让其享有充足的权利,来代为起诉。
三、证据准备
在我们确定视频网站里一直储存着侵犯权利人的视频时,我们该如何保全此证据不被消失呢 ?我们可以去公证处对此公正,因为在法院的审理中,对公证处做出的公证书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尽可能的简短
近些年,我国知识产权意识有很大提高,伴随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官在这么多的案件中也不可能逐字逐句的审查交来的材料,所以在材料中的描述尽可能的做到一目了然、言简意赅,切记长篇大论。
五、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在实践中往往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地是不被支持的,而是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综上,仅以此文与大家交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厅局科技处,省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农业高科技园区、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规范全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组建、认定与管理,全力打造国内领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对我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主要建在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是企业中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实体或机构。
第二条 组建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旨在强化农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农业企业为主体,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提高农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农业企业和行业的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撑,整体提升区域支柱产业的技术水平。
第三条 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农业关键技术研究开发。
(二)实施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孵化和实现产业化。
(三)培养、聚集农业科技高级人才;开展面向农户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训。
(四)提供农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技术诊断、咨询等中介服务。
(五)加强产学研的密切合作,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四条 申请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省级农业高科技园区和特色农业科技园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及其它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型农业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技研发基础:
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专职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占30%以上;每年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3%;拥有能满足研究开发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固定、专门的场所;具备应用农业技术信息网络条件。
(三)企业的主业明确,且属我省优先发展的产业,技术创新成果辐射面广,企业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
(四)与国内、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研协作关系。
第五条 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企业填写《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申报书》(一式七份),经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科技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省科技厅。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意义(必要性、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国内外本行业及领域发展趋势及国内需求;
3.目标和任务(发展方向、主要目标);
4.企业科研基础条件:
①经济状况(企业上年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研发能力现状(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人员结构、研发装备,企业已取得的主要研发成果、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等);
5.总体设计(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组建方式、内设机构及其职责任务、人员配备、运行机制等);
6.投资估算以及资金筹措;
7.计划进度(实施时段、建设内容、进度指标);
8.必要的资信证明: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上年度财务损益表;
③产学研合作协议;
④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论证。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和论证。论证采取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相结合方式。
(三)立项。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由省科技厅审定、立项,与企业签订《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
第六条 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采取以政府适当引导,企业投入为主的原则。项目立项后,省科技厅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主管部门或地方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建设经费。
第七条 资助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课题研究经费,不作为日常运行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
第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必须落实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实施。所在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的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 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组建方式。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的农业企业,也可以是以农业企业为主,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
第十条 省科技厅是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管理部门。省科技厅聘请专家,组成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咨询专家组,参与和协助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的建设方案论证、技术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检查、评议。连续二次评议不合格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撤销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称号。
第十二条 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应在每年的12月下旬,向省科技厅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按照要求完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