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值得企业老总关注的法律新信息/俞云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5:12  浏览:8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值得企业老总关注的法律新信息
——解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规定


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 俞云鹤



我们企业的老总,平日业务繁忙,头绪纷杂,要求他们对相关的法律新规定都那么了解,是不现实的,也没这个必要。但是,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却值得各位老总和属下部门经理认真读一读。
多年来,不少法院判决、裁定得不到顺利执行,“执行难”问题成了一大顽症,也是许多企业老总深感无奈的难题。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决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几项新的执行程序方面的法律条文,“执行难”的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为帮助老总掌握和理解这些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新规定,我们愿借“谈法论道”栏目,提供以下“法”、“道”,供企业老总和部门经理作参考。

一、对拒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予以罚款、拘留。
【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注:指拒不协助法院调查、执行的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任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道】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日益发展,相应地发生法律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我们各个行业的广大企业,都会遇上法院前来调查取证或者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这就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来规范我们企业的行为,履行协助义务。如果拒不履行这一法律义务,企业老总或者部门经理(直接责任者)不仅可能被罚款,而且现在有了新规定,将可能被拘留,暂时失去人身自由。值得老总关注呵!

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个人罚款最高1万元,单位罚款最高30万元。
【法】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改为: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道】 这一新规定,加大了对拒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行为人的处罚力度,对个人由原定最高一千元增为一万元,对单位由最高三万元增为三十万元。现在,如果哪个个人或者单位在法院判决后,仍然能拖就拖,拒不执行,那就要承担罚款乃至拘留的法律责任,到头来仍得被强制执行,于人于己都不利。

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罚款、拘留。
【法】 新增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道】 “执行难”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之一是被执行人隐瞒自己财产,致使法院无从下手执行法律文书。为此,现在新增这一法律条文,规定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程序,如果拒绝报告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的,那么就将面临罚款、拘留的结果。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值得老总关注呵!

四、执行案件信息将纳入社会信用征信体系。
【法】 新增条文,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道】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不讲信用、破坏诚信的行为。为了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推动全社会遵法守信,国家通过这一新增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将执行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同时可以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责任人出境。这一条文尤其值得企业老总和部门经理仔细权衡,既应当用以律己,也可以用以正人。也就是说,所有企业都应当严肃对待法院判决或者裁决,自觉加以履行,否则可能会“一失足成千古恨”,因小失大,造成个人或者单位的信用丧失,在社会上无立足之地。

五、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二年。
【法】 原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道】 民事诉讼法原二百一十九条将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使愿意努力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感到为难,因为筹资需要较长时间,往往因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太短而影响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另外,不少个人或者单位作为债权人,往往也因不甚了解这一规定,错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再通过强制执行而获得法院保护。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法院判决、裁定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增条文将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无论公民个人或者单位,都统一延长为二年,与诉讼期限相一致。这一条文是值得企业老总关注和高兴的,因为延长了申请执行期限,无论您的企业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履行法院法律文书时,都得以有比较充裕的时间,来实现你的权利或者履行你的义务了。

六、民事诉讼法新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
本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章节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道】 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巳有16年。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一次修改的决定,主要集中在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两方面的规定。由于修改的内容,涉及不少需要重新建立或者进一步完善的法律制度,比如以上提及的执行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制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申请执行期限制度等,需要法院、当事人和社会有关各方面的准确理解和积极作为,因此需要有一个实施准备的时间。各位企业老总和部门经理,也因此可有个学法、懂法、用法的过程。在此,也提醒一下,各位老总可以请属下法律工作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利用这段时间清理一下与本企业有关的法院判决、裁定,以便在明年4月1日后按新规定操作,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位老总和部门经理,但愿这篇“谈法论道”小文章对您会有所启示,也祝愿你们和所在企业进一步依法运营,兴旺发达!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的通知

朔政发〔2006〕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行政执法投诉,适用本办法。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四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不按规定审批、颁发许可证、颁发执照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颁发执照的;
  (二)违法收费的;
  (三)擅自改变罚款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依法告知权利的;
  (六)违反收缴罚款规定的;
  (七)违法执法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二)对乡(镇)政府或者区、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投诉,由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组织主管的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五)对市或者区、县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六)对市或者区、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部门本级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七)影响较大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直接受理。
  第七条 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或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属于本机构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立案。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根据不同情况,将投诉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受转办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得再转办,并且应当在限期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转办的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调查取证。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可向有关机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的案卷、文件及资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三)处理。投诉案件经调查,确认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投诉案件经调查不属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如实回复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
  (四)送达。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送达行政执法部门,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经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条 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的各项工作制度。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办公室每半年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对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计算机软件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计算机软件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执行1995年2月中美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我部曾下发《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通知》(〔1995〕外经贸法发第194号)。今年6月,国家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了计算机软件是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因此,我部《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通

知》第三条禁止设立外商独资计算机软件企业的规定停止执行。此类事项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办理。
请遵照执行。



1995年12月2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