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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 冰 住宅 本官赐赏彰显的法律思维/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37:42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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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兔子  冰  住宅 本官赐赏的法律思维

                    张生贵

  办案人员的思维方法和裁判者解释法律的问题往往会成为案件结论令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
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成文法有其自身的稳定性和普遍性特征,但就是因为这个稳定性和普遍性,才导致法律的僵化和滞后,时常出现法律同现实社会中的行为和事件脱节的现象,尽而引出法律上的缺陷。正是考虑到法律条文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述的,立法者的意图使得司法者很难完整复原和表达出来,当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时,就需要司法者对法律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如果满足了立法者想要表达的意见和观点,自会使人们顺法而为,倘若解释远离立法意图出现意外,就是破坏了法律原意。
  我就是兔子的办案思维:
  为了测试一下办案思维和实力,美国,香港,中国大陆三地警察共出一道考题,联合国将三只兔子放在三个森林中,看三地警察谁先抓出兔子。考题任务:找出兔子!第一个森林前是美国警察,他们的办案思路是,先花整整半天时间开会制定作战计划,严格分工,然后派特种部队快速进入森林进行地毯式搜索,结果开会耽搁了时间,兔子跑了,任务失败!!!!然后轮到香港警察,他们派了一百多号人和几十辆警车如临大敌的一字排开,由带头人用喇叭喊话:“兔子,兔子,你已经被包围了,快出来投降......” 半天过去了,没动静。飞虎队进入森林,搜索一遍,没结果,任务失败!!!!最后是中国警察,为节省警力,表现实力和强大,只派出四个人,参战的四个人先打了一天麻将,黄昏时一人拿一警棍进入森林,没五分钟,听到森林里传来一阵动物的惨叫,中国警察一人抽着一根烟有说有笑的出来,后面拖着一只鼻青脸肿的熊,熊奄奄一息的说到:“不要再打了,我就是兔子.......”任务光荣完成了。
  冰就是冰的裁判方法:
  195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审理史密斯诉海特案件。该州的法律规定,事故受害人如果因冰或雪的原因引起,伤者控告政府或土地私权人,必须在损害发生后立即向对方报告伤情,否则丧失权利。
史密斯受雇于海特家中照看婴儿,某一天海特给冰箱除霜,一些冰掉在地板上,史密斯去厨房时踩在冰上滑倒受伤。事故是在夏天当着海特的面发生的,史密斯和他的律师没有按法律要求发出特别通知,当史密斯提起诉讼后,海特答辩称伤害是由冰引起,并坚持说史密斯丧失了权利,令人惊奇的是,法院认可了海特的说法,认为冰就是冰,史密斯的诉讼被驳回了。
  底商就是住宅的解释方法:
  2000年良乡八户业主购买位于一楼的商业大厅,合同写的是底商,大厅款付清了,2001年初开发商向各户交付了商业大厅,2001年底开发商说是办理产权证,持空白合同让各户只是在合同上盖了私章,2002年开发商向各户发放产权证和合同,结果在产权证和合同上由开发商事后填写了住宅,而不是商厅,把开发商的名字也更换成另一家, 业主们要求按实际交付的商厅将住宅变更登记为商用,开发商不干,业主们起诉到法院,法院说你们的合同签的是住宅,没有理由要求开发商登记商用,业主们真想不到,如果一个男人的身份上将性别错写成女性,是否也会将大男人判成女人不成。
  是你自己不想活,本官就赐你一死:
  余某被怀疑杀人,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由于余某忍受不了警方的严刑,自认杀人,到法院尽管余某一再称冤枉,但先前的侦办口供中有承认杀人的自招,法官即判决余某死刑。裁判理由称余某自认杀人,并要求法庭依法判处死刑,本院认为余某应当被处死。
裁判者的品格和良知是解释或破坏法律的分水岭
  司法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的客观性和正当性如何体现在个案中,法律解释方法的最大魅力之处在于如何公正裁判,强调案件事实同法律之间的对应交流。要得到一个正确的裁判,首先要对法律内涵进行完整的理解和解释,法律本身往往是概念化或抽象化的,只有经过法官的解释才能适应到变化的案件和进步的社会需求中。律解释的主旨在于阐明法律的字面意思和规范意图,并借此落实法律和完善法律,法官的解释与法律本意不符合,就是破坏法律。凡解释总是存在片面性,更可能成为曲解破坏法律。抠着字眼式的机械裁判就有可能是破坏法律,法官往往对案件经过审查后,明知其事实与法律的对应交互点,但基于解释权才会饱偿到倾至那一方的甜头,也因此就不顾良知和品格做自由解释。我们说法律解释法律本应当是为了维护法律,维护法律的解释活动除了须遵守法律方法上业已系统化的解释方法或解释规则体系外,品格和良知显得很重要,裁判者如何优先选择采取某种解释方法,如何依该解释得出评判结论,本身也需要对其品格和良知做先行解释,目前的法律解释不存在解释方法上的选择规则,裁判者可以自由选择,并根据自由选择得出不同结果,没有了解释准则就不能保证将裁判者服服贴贴地约束在法律体系中,因此,律师要呼吁解释法律的裁判者,凭良知和品格才能置入公正轨道,要警惕曲解和破坏法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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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91号


1997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监管,增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逐级上报。

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监管,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提高其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的是保持资产负债质量的优化和结构的合理,防范和降低信贷资产风险,实现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为: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
(二)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
(三)单户贷款指标
1.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
2.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
(四)备付金比例指标
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
(五)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1.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
2.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
(六)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年度中间比例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情况核定。
(七)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
(八)贷款利息收回率指标
贷款实收利息占贷款利息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
(九)资产利润率指标
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0.5‰。
第五条 各项指标均以会计报表有关科目的数据进行归类计算、填报。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六条 对农村信用社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情况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条 贷款质量指标、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按月考核;核心资本充足率、单户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按季考核;贷款利息收回率、资产利润率指标每半年监测一次。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要在报告期末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县(市)联社报送月计表或业务状况表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报表,每半年报送指标执行情况分析及改进工作意见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根据本《办法》的监控指标和本地农村信用社的现状,逐社制定年度指标,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进行考核。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有权对管辖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农村信用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鉴于部分农村信用社短期内难以达到《办法》规定的全部指标,各地可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的现状和《办法》的要求,制定分年实施计划,逐步达到《办法》规定的全部指标。其中,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要在一年内达到规定比例;单户贷款比例、存贷款比例要在三年内达到规定比例;资本充足率、呆滞、呆帐贷款比例要在五年内达到规定比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计算公式
资本净额
1.资本充足率=--------×100%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资本净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入股联社资金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产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后相加之和。
2.贷款质量比例
逾期贷款
(1)逾期贷款比例=------×100%
各项贷款余额
呆滞贷款
(2)呆滞贷款比例=------×100%
各项贷款余额
呆帐贷款
(3)呆帐贷款比例=------×100%
各项贷款余额
3.单户贷款比例:
(1)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
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100%
资本总额
(2)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
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100%
资本总额
资本总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
备付金余额
4.备付金比例=------×100%
各项存款余额
备付金包括: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5.拆借资金比例
拆入资金余额
(1)拆入资金比例=------×100%
各项存款余额
拆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
拆出资金余额
(2)拆出资金比例=------×100%
各项存款余额
拆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
各项贷款余额
6.存贷款比例=------×100%
各项存款余额
7.中长期贷款比例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
=------------×100%
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
8.贷款利息收回率
本期贷款利息收入-本期应收利息增加额
=------------------×100%
本期贷款利息收入
利润总额
9.资产利润率=--------×100%
全部资产期末余额

附件2: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权数
一、风险权数为0%的资产:
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存放联社款项、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长期投资。
二、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
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
三、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
拆放金融性公司、抵押农业贷款、抵押乡镇企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
四、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
除抵押农业贷款、抵押乡镇企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贷款和贴现、应收利息、短期投资。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强技术引进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强技术引进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24日,国家计委、外经贸部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进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0〕95号)精神,我们草拟了《关于加强技术引进管理的若干规定》。此规定已在今年全国技术进出口工作会上征求代表意见,并作了补充修改,现正式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告。

附:关于加强技术引进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依据和宗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进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0〕95号)精神,结合贯彻执行国务院《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国发〔1981〕12号)的实践,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地方在技术引进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协调和合作,促进技术引进的稳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概念及管理范围。按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和《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技术引进是指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获取技术的行为。包括获取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有技术及其他技术知识。为实施技术而同时进口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含测试仪器)及其他产品,均属于技术引进的范畴。技术的传递或传授方式包括;以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形式,提供产品的工艺流程、配方、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的知识和经验;聘请外国专家来指导或派出人员进行培训;与外国公司、企业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或合作设计、制造产品。
凡含有上述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论外汇资金来源和偿付方式,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不含技术内容的一般机械、电机、电器、仪表的进口,不属于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三、技术引进的归口管理。技术引进中的计划和对外商务工作,分别由计划部门、经贸部门归口管理。
国家计委为全国技术引进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委、局)为本行业技术引进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
经贸部为全国技术引进对外商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地方经贸委为本地方技术引进对外商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为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工作的协调、监督、执行机构。
国家计委、经贸部分别对部门、地方的技术引进计划和对外商务工作进行管理,调协、指导。
四、方针、政策及规定。国家技术引进的方针、政策,由国家计委会同经贸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后执行。国家计委、经贸部可根据国家技术引进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应的规定。各部门、地方按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相应制定的引进技术办法或措施,必须征得国家计委和(或)经贸部同意。
五、长远规划的编制及指导思想。国家计委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引进的战略目标,编制技术引进长远规划。在编制长远规划中要会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技术引进应按照“继续保持适度规模”、“合理安排进口和调整进口结构”、“把有限的外汇集中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精神进行安排。技术引进的外汇来源应继续多渠道解决,并注意适当增加中央、地方以及其他自有外汇的投入。国家计委根据国家收支情况,适当多安排中央外汇用于技术引进。各部门、地方也应适当增加留成外汇、自有外汇用于技术引进。
六、年度计划。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企业集团编制的年度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制定国家技术引进年度计划,并以指令性计划下达。
各部门、各地方技术引进的年度计划,按现行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编制,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地方的技术引进应接受行业归口部门的指导。
各级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引进项目对外商务工作的实施与协调。对外商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经贸部门会商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协调解决。
七、优惠政策。技术引进实行合理的政策导向。国家确定的技术引进优惠政策包括计划安排、资金导向、税收优惠政策等。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引进项目,各部门、地方在编制计划时应予优先安排,特别是优先安排引进产品设计技术、工艺技术、制造技术以及生产管理技术项目。同时要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引进。
技术引进计划安排的项目,银行优先予以放贷,贷款利率适当予以优惠。引进产品制造技术所需费用的开支,按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于引进技术或引进技术必须进口的设备、仪器,实行进口关税优惠税率,具体按国家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项目的审批程序。技术引进项目按国务院1981年颁布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中确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或审批工作中,必须听取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的论证,应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预审或评估。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预审或评估,要由国家计委委托的咨询公司和单位进行。
九、项目中的设备审查。技术引进项目中凡有进口设备的,都要进行进口设备审查。项目的引进单位,在报审可行研究报告时,应同时附上申请进口的设备清单。计划部门将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申请进口的设备内容进行审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开展设备审查工作。审查结果,作为下达技术引进年度计划依据之一。
进口设备的审查工作,由国家授权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部门负责,如对设备审查结果有异议,可提请项目审批机关协调,必要时由国家计委进行协调。
十、项目的商务管理。凡列入国家计委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按经贸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安排公司经营。列入部门、地方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分别在经贸部、地方经贸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单位按择优原则委托公司经营。并由项目单位与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由经贸部审查批准具有技术引进经营权或国际招标权的公司,才有权经营技术引进项目或进行国际招标业务。
十一、合同的审批。凡技术引进合同,各有关签约公司应根据《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贸部或经贸部授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方能生效。未经合同审批机关审查批准,银行、海关有权拒绝承办有关业务。
十二、合同的执行与信息交流、技术引进合同经审查批准后,公司与项目单位应按代理协议及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合同。
合同的对外事项由公司负责,合同技术的实施由项目单位负责。
在合同执行中,允许项目单位在合同范围内与外商洽谈具体技术问题,但项目单位与外商的往来信函及议定事项,应及时通知有关公司。
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技术引进项目管理信息实施办法”将有关合同数据报国家计委。
地方技术引进合同审批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将合同数据报经贸部。
凡使用中央外汇的技术引进项目,在合同签订后,由主签公司会同项目引进单位对所需支付的外汇作出分用途、分年度用汇计划,报国家计委和经贸部审核,由经贸部下达各公司执行。
凡使用部门和地方留成外汇、自筹外汇的项目,由部和地方自行安排用汇计划,报国家计委备案。
十三、技术的消化、吸收。各部门、地方必须按照国家技术引进及其消化吸收的规划和政策,抓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要采善组织科技、生产、管理人员实现技术引进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目标。
十四、本规定由国家计委、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商务管理细则
技术引进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才能同外国厂商进行一般技术交流,包括探询价格、技术考察。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同外国厂商进行正式商务谈判、更不得签订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技术引进项目批准可行性报告被列入年度成交计划后,有关公司根据经贸部门下达的任务书及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代理协议,正式对外开展工作。包括商项目单位选择外商进行询价,综合技术、商务条件,确定谈判、签约对象。
公司对外谈判应与项目单位联合进行。技术谈判应以项目单位为主;商务谈判应以公司为主。
技术引进项目凡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建设的,应根据实际需要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谈判小组,统一谈判,一致对外。必要时由国家计委、经贸部参与协调。
对外谈判的内容、范围、应严格依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如谈判中需要更改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时,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经有关公司对外谈判,选择技术先进、商务条件优惠的外商签订合同。合同由公司主签、项目单位可以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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