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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廖旭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3:57:11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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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个律师投资设立,并由投资律师个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在我国, 个人所最早于1995年在海南省试点.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增加了关于个人所的规定,为个人所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2008年至2012年间,个人所在我国的发展突飞猛进,同时,个人所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速度过快


  新《律师法》实施后,个人所,如古诗所说“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迅速在全国蔓延开来。


  2009年,北京批准的141家律师事务所中,有48家是个人所,超过了1/3。青岛市2009全年成立的个人所45家,占新增律所的81.6%。2009年1-4月,山东新成立的律所中,个人所有45家,合伙所只有18家。


  从2009年年1月份佛山市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截止到2010年7月,全市有17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经审批成立。


  2008年12月,中山市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获准设立以来,至2012年6月止,个人所规模已发展至25家,占全市律师事务所总数的43%.平均每年新增6家个人所.


  个人所之所以发展如此之快,门槛低是主要原因,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只要有十万元的注册资金,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五年的执业年限,就可以申办个人所.然而,有些个人所在成立后,因规模小,竞争力弱,业务不足,办所成本大,在办所后不久,便提出申请,要求转为合伙所,也有的个人所直接申请注销. 2008年9月至2012年6月,广东省设立个人所447家。因对律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估计不足等,而出现经营困难导致需要转为合伙所的45家,直接办理注销的有13家。


  (二)税费过重


  根据律协章程,律所每年需交纳团体会费,会费交纳的标准,各地不一,大多数地方都按所统一收取.2011年,珠海律所团体会费标准是4000元.2012年深圳市律协会费按上年度标准收取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所.


  不论律所律师人数的多少,也不论个人所还是合伙所,,按统一标准收取律所会费,从形式上来说,好象是平等的,实质上,对于个人所而言,是不平等的.


  按现行的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在查帐征收方式下, ,律所的整体税负比例占到其经营收入的25%以上.除此之外,律师个人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所而言,税收明显过重.


  ,(三)招聘执业律师难


  律师业的竞争,在于人才的竞争,个人所欲发展,必须引进优秀律师.然而,与合伙所相比较,个人所招聘律师较难.目前,在中山市25家个人所中,除从合伙所改制过来的外,其他所大部分只有1至3名律师,有9家所仅是开办人1人独当一面.据笔者了解,执业律师之所以不太愿意进入个人所,主要原因是:有的个人所是以律师个人的姓名命名的,有的执业律师对此有看法,觉得在个人所,自己的身份只是个打工者,还有的执业律师担心个人所实力不足,发展前景不明.


  现行的某些律师管理制度,也不利于个人所培养和引进执业律师.《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 设立满一年,且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执业五年的指导律师.


  对于个人所来说,要拥有三名以上执业五年的律师,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个人所不能带实习律师,也就意味着个人所难以培养和引进年轻律师.


  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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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一

企业家和律师要做终生“情人”

唐青林 项先权


  建议企业家不妨每年拿出一笔经费,专门用于聘请高级私人法律顾问,防范自身刑事责任风险
 
  企业家“落马”的报道不停见诸于报端。为生么中国总裁这么多落马?中国的企业家们怎么了?因为中国商学院不开开设法律课程。

  部分商学院即便开设法律课程,也主要是商贸方面的,很少开设教育企业家如何防范商业犯罪的课程。而美国城市大学规定,MBA课程的所有教法律课的教师必须是执业律师,而且在教书的同时,必须继续从业。因为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现身说法,言传身教,把最实用的知识传授给学生。企业家纷纷落马,折射出中国商学院教学中法律课程的不重视或者缺失,企业家亟需补法律课!

  增加事前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

  我们认为,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尤其是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因为一旦“出事”,事后的救济往往无法真正完全挽回损失,或者回到“出事”之前的状态。

  经过十几年市场经济的历练,我国企业家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普遍增强,大多都能够在“事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企业家们现阶段的法律意识还存有很大的被动性,即亡羊补牢的多,事前防范的少: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想起法律并拿起法律的武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企业家如果还停留在这种事后救火式的法律救济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了。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我们认为法律风险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可是由于企业家不注重在交易决策前的法律风险评估,一些“不该发生的故事”还是在频频发生了。究其原因是一些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的意思还不够强,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投入还不够多(包括精力和金钱的投入)。您不妨自己测算一下,自己的企业去年在法律风险防范上投入了多少人力和财力?据统计,美国企业平均支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但是中国企业呢?中国有些企业家在某些方面可以一掷千金,但在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用于法律风险管理的资金投入上却非常“节约”。大多数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由此带来的企业家“落马”的事件也相应增加。

  根据我们多年执业律师的经验总结,大多数企业家对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知悉。他们大多精于各自领域的业务,但是对法律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与防范,往往直到“出事”的前一天,对即将发生的法律危机都浑然不知。一旦危机爆发,企业家顿时措手不及,企业则随之陷入停滞甚至瘫痪。

  企业应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要“长治久安”,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预警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我们的企业家们在法律意识领域应转变观念,即从“救火”意识到“防火”意识。应当防微杜渐,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企业内部确定一个运转有效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投入一定的精力和财力,事先建立法律“防火墙”,将法律风险挡在企业发展之外,从依法治企上寻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其实,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去注意它,、防范它,任其发展。因此我们建议,我们有能力的的企业都应该拿出一定的财务预算,要定期聘请律师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发现企业运行的问题所在,事先采取措施去防范或去除法律风险,切断法律危机发生的根源。

  对于刑事法律风险来说重在事前的防范,著名的《扁鹊三兄弟与亡羊补牢》的故事说明了这个道理。魏文王问扁鹊:“你们三兄弟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魏文王显然被搞糊涂了,不解地问扁鹊。“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的人不知道它能事先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达出去。二哥治病,治于病情刚发作之时,一般人认为他只能治小病,因而他只在我们村子里小有名气。只有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人们看见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他们以为我的医术最高明。”文王连连点头称道:“你说得好极了。”

  我们建议企业家每年定期为自己的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自己的企业进行定期的“体检”。所谓法律风险评估,就是律师在获得被评估企业的同意之后,入驻企业并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事项调查并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的一项预防性法律服务工作。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并对之分别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目的
 
  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1)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并事先提出预警;企业家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迅速采取适当措施,最终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2)发现潜在的诉讼纠纷。企业家可以在律师协助下,收集有力证据积极应对,而不是等诉讼来了之后才仓促上阵。(3)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可以在通过律师提交《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之后,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有效降低公司法律风险,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通过给企业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律师及时把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披露出来,以引起企业家的注意。由于企业家已经提前知道法律风险的所在,当法律风险实际发生时,企业家就能够从容应对,避免被突袭而陷入慌乱与困顿。

  我们欣喜地看到一些企业家已经开始注意这个问题,并且在还没有出现问题的时候就专门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为自己的企业“把脉”,让自己远离法律风险、远离冷冰冰的监狱高墙。2008年12月20日,笔者在杭州金溪山庄参加《2008年企业家法律风险管理研讨会》,与会的浙江某规模不小的公司的董事长对笔者说:“我的企业以前什么部门都有,就是没有法律部。现在我们越来越发现法律的重要性了,请协助我们设立法律部,并给我的企业做一次法律风险评估。”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作为执业时间较长的律师,我们认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主要涉及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产权结构法律风险防范;(2)企业治理结构法律风险防范;(3)企业合同管理体系法律风险防范;(4)企业财务重大法律风险防范;(5)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6)企业对外重大投资、融资法律风险防范;(7)企业劳动法律风险防范;(8)企业高管刑事责任法律风险防范;(9)企业诉讼法律风险防范体系;(10)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法律风险防范。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义很大。(1)可以避免和预防企业家自身的刑事责任风险。俗话说“平安驶得万里船”,由于律师的事前介入,有些商业决策方案就可能改变,有些“生意”就可能不做了。也许看起来失去了一些利润或者商业机会,可是企业和企业家却因此可以平安地度过每一天,不会一听到警笛声就紧张、看到警察就以为是来抓自己的。可以说,企业家身边有一位尽职的律师,可以有效地防范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成为企业家的自由和生命的守护神。(2)避免错误决策带来的经济损失。在进行重大投资、重大协议签署之前聘请律师进行把关,可以大大减少因为合同条款漏洞等问题带来的巨额的、非必要的商业损失。(3)事前的风险防范有利于减少纠纷,减少诉讼和仲裁。这样企业家就不必因为时常陷入被动的诉讼和仲裁中而疲于应对,有利于企业家安心进行商业运作,带领自己的企业走得更成功。

  某著名的公司老总说:未来的10年我们不想打官司。如果我们告(笔者注:这里的“告”是指诉讼或者仲裁)别人,说明我们是笨蛋;如果别人告我们,那说明我们是坏蛋。我们既不想当笨蛋也不想当坏蛋。这个老总的意思就是要加强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不能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成为“笨蛋”,进行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的商业行为。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市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榆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榆林,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各县区户籍,居住满5年以上且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和已参加被征农民养老保险的居民)的城乡居民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40周岁以上为重点参保对象(具体年龄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0周岁以下以引导参保为主。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居民自愿和“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区级统筹。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其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民生问
  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程,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稳步推进。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和组织落实。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编制财政补贴预算等业务经办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申报等业务。
  第八条 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不准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作经费。同时县区财政还应给村委会和居委会代办员按月预算补贴。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县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不含政府补贴),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不含政府补贴)。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缴费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由县区人民政府适时调整。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按年一次缴纳,参保缴费起始日已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本人家庭成员中属于重点参保对象均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者,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财政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为:2009、2010年市、县区两级财政给每个参保人员每年补贴60元,其中榆阳区市财政承担30%即给每个参保人员每年补贴18元,区财政承担70%即给每个参保人员每年补贴42元;北部五县(神木县、府谷县、靖边县、定边县、横山县)市级财政承担10%即给每个参保人员每年补贴6元,县财政承担90%即给每个参保人员每年补贴54元;南部六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市级财政承担90%即给每个参保人员每年补贴54元,县级财政承担10%即给每个参保人员每年补贴6元。县(区)确定高于60元的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市、县区财政补贴的50%记入个人账户,50%用于县区建立养老储备金。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家、省上出台的补贴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财力状况,适时调整本级补贴标准。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于当年一次性拨入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同时市财政每年按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预算总额的10%安排预算养老保险储备金,用于今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县区财政也要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储备金制度。
  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要多渠道解决他们的缴费资金来源问题,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其参保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组集体、居委会也可以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范围根据自身财力确定。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遇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县区经办机构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恢复交费后,缓缴部分(含利息)可予补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县区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居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2、村组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3、市、县区财政补贴总额的50%及利息;
  4、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本息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无法接纳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转入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转入,或者将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本息全部退还本人。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参保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本息全部退还本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可将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保,并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60周岁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现阶段全市标准为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80元,在未同时列入国家和省上的试点县区之前,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榆阳区市财政承担30%即城镇居民每人每月3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24元,区财政承担70%即城镇居民每人每月7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56元;北部五县(神木县、府谷县、靖边县、定边县、横山县)市级财政承担10%即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8元,县财政承担90%即城镇居民每人每月9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72元;南部六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市级财政承担90%即城镇居民每人每月9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72元,县财政承担10%即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8元。所需资金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县区确定高于全市补贴标准的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从2009年起,凡同时列入国家和省上试点的北部六县区,市财政不再给予补贴,南部六县原由市财政承担部分,改由国家和省、市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市、县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省上出台的补贴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60周岁的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在养老储备金中支付,养老储备金支付不足时,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家庭成员中的重点参保对象(含各分家居住的子女和家庭成员)均已参保并正常缴费的,自年满60周岁的下月起,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起始日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2、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了相应年份的养老保险费的;
  3、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年满60 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二十三条2、3项规定的,可按照到龄上一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保险费后,并从补清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补缴保险费时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核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居民凭证按月领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所属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500元。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金结累总额本息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金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县区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支出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补贴和违反规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参加老农保的人员要逐步过渡到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意见和财务、基金管理制度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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