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谈基层法院信访举报受理处置机制的完善/褚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28:17  浏览:8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基层法院信访举报受理处置机制的完善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褚静

随着形势发展,法院信访举报工作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集体访、重复访等,已经成为影响法院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一大因素。新形势下如何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处置机制,切实发挥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已是当前法院迫在眉睫的问题。为此,本文结合实际对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当前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的认识。
一、法院信访举报的特点
法院信访举报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信访业务的职能性。与一般信访工作相比,在工作的法规依据、任务职责、受理范围和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程序、要求、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二是反映问题的集中性。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绝大多数来源于当事人,一般都跟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关。三是处理程序的法定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应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当前法院信访举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信访举报人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问题:
1、对投诉举报的事实不负责任,有的为达到个人目的编造虚假情况等。
2、当裁判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不接受、不执行,形成重复访、闹访等现象。
3、不遵守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无理缠访,扰乱工作秩序。
(二)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问题:
1、纪检信访职责的分工不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从司法廉洁的角度来预防和查处违法违纪。实践中,处理涉诉涉法信访问题占了纪检监察部门大量时间。
2、处理信访不够及时,造成群众误解而形成重复访。
3、督办力度不大,信访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到位。
4、不注重做思想工作,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对信访者不能在思想上有效疏导,化解矛盾。
5、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管理不严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对集体访还缺乏有效的处理机制和方法,对缠访、闹访和诬告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惩戒规定。
6、纪检监察人员处理信访的能力不够。目前基层法院监察室配备人员少,许多负责信访举报干部身兼数职,真正投入到信访中精力不足;二是对纪检信访的认识不到位,缺乏工作热情和信心;三是有些负责处理信访人员素质不能适应纪检信访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法院信访举报受理处置机制的完善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举报
要引导群众逐级举报,署实名举报。对少数妨碍信访秩序的,要协调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信访举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使广大群众明确在信访举报活动中的权力和义务。
(二)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规定,提高信访实效
目前指导法院纪检信访工作的规定仍有一定的滞后性,应进一步完善纪检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强化监督机制,保证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转变观念,整合力量。信访举报不仅仅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积极搭建并有效使用举报平台。对于现有举报平台,应当把它利用好,如对于举报电话,应该安排专人接听并记录,举报信箱应该摆在显眼处,并定期整理;除此之外,法院应积极拓宽各种信访举报渠道,详细列出举报方式及方法;同时,应充分利用网络举报的作用。
(五)改进工作作风,化解信访矛盾。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认真倾听来访群众的意见,善于运用说服教育、提供服务等方法疏导群众,化解矛盾。
(六)提高法官的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水平。要提升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驾驭全局和复杂局面的能力,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减少因判决而引起新的矛盾。要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强化判后答疑,缓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和不信任情绪。要结合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严格贯彻落实“五个严禁”, 不断加强政治素质的提高,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
四、结语
信访举报工作是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由于群众的举报,才能使我们的法院队伍更加纯洁,才能使我们的法院工作日趋进步,对群众的信访举报,我们在思想上不应排斥和拒绝。要树立信心,不断提高纪检监察人员处理信访举报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切实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迈上新台阶,才能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才能真正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淄博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54号 印发时间:2005-9-26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同一信访事项,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过程中,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六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是指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者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决定、予以处理的行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主体是依据信访事项所涉及的行政管辖权范围,有权直接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严格办理程序,一般应经过信访调查、提出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等步骤。
  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办理意见的,办理机关应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明确作出不予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履行说明理由、说服解释及告知救济等义务。
  第九条 信访人对办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
  第三章 信访事项复查
  第十条 信访事项复查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机关。办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复查机关是区县人民政府;办理机关是非垂直管理的区县部门的,复查机关可以是区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市直部门;办理机关是垂直管理的区县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行政管辖权进行复查(涉及地方管辖权的除外);办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机关是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申请复查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的范围;
  (四)属于复查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 申请复查的期限为自收到办理机关的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
  第十四条 复查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查后,按规定作出复查意见:认为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维持原处理意见;认为办理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处理不恰当的,应当直接变更原办理意见或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的意见。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核。
  第四章 信访事项复核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复核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信访终结意见的行为。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复核机关。复查机关是区县人民政府的,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复查机关是非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的,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复查机关是垂直管理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行政管辖权进行复核(涉及地方管辖权的除外)。
  第十八条 申请复核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核的范围;
  (四)属于复核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 申请复核的期限为自收到复查机关的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
  第二十条 复核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查后,按规定作出复核意见:认为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应当维持;认为办理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处理不恰当的,应当直接变更原办理意见或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复查机关重新办理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复核机关可以依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将信访终结意见抄告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防止因信息不通而重新受理、转送或交办。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根据信访事项涉及的内容,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首先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复查、复核,提出答复意见,报请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把关,以政府办公室(厅)的名义出具答复意见(加盖印章),并由负责复查、复核的相关部门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要主动与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沟通,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对相关部门办理信访事项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工作建议。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依法履行督办建议权、提请行政处分建议权和提出政策性建议权,加大对各类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两国的需要和可能,致力于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方面互相帮助。
  二、缔约双方的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具体项目,将由缔约双方另行商定。双方将对实施项目的可能性进行考察研究,然后就双方商定的项目分别签订协议。

  第二条 本协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缔约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三条 缔约双方指定的有关机构和公司将按照国际现行价格,经谈判签订详细的合同,以确定项目的费用金额及支付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 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派遣的人员要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令和制度;所在国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 本协定的未尽事宜,缔约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必要的联系,并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任何问题。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履行完毕各自的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顺延相同的期限。
  三、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在本协定期满后仍然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九日即回历一三九八年九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
 政 府 代 表                   社会主义民众国代表
   黄 华                      阿里·阿卜杜勒
  (签 字)                      (签 字)
 (外交部长)                     (外交秘书)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