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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归子女继承”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潘怀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6:32:16  浏览:9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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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夫妻双方因婚姻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上,经常有“房屋归子女继承”的内容。但事后,因房屋权属问题发生纠纷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其离婚后的正常生活。此类案件看似简单,其实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


笔者认为,前述协议中的房屋仍属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非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产生财产处分效力,理由:


首先,根据法律,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直接通过继承方式来处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是协议优先,但此协议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相应的有效要件,要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合法。但实践中,夫妻在离婚时通常并不存在“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双方立下此类协议,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担心另一方再婚后,会出现诸多的合法继承人,而自己的婚生子女日后将会少分财产;二是担心分得房子的一方会卖掉房子,而孩子长大后没房子居住。因而,双方的意思是想将房屋写在孩子名下,归孩子所有。但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孩子不能作为房子的所有人。而民政部门在给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时,可能并未向当事提醒这一点,所以产生这种在财产处置方面有瑕疵的离婚协议。


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并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有权将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并非个人财产,而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将共同财产分割后变为个人财产,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进行处分。直接采用继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违背继承法的规定。


其次,夫妻双方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导致财产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实践中难以实行。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共同处分权,但是双方同时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会存在三个方面的障碍:一是夫妻离婚后,在任何一方没去世之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不便于管理财产;二是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可以改变遗嘱,这是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允许的,遗嘱改变,以最后的遗嘱为效;三是若一方死亡,只能产生死亡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财产部分的继承,而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财产部分不产生继承,这样造成夫妻双方立的遗嘱不能同时实现,这也违背立遗嘱的共同愿望。因此,离婚时,夫妻双方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不可行。


第三,关于“直接将房子写在孩子名下”的问题。父母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协议归子女所有,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律并未禁止未成年人享有财产权利。当然,未成年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管理,而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作为父母双方自愿协商将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应定为赠与较为合适。共同财产所有人协商一致,有权将共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赠与给第三方。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的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予,父母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协议赠与子女合法有效。


但也有人担心,未成年人能否作为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既然未成年人能享有财产权利,就能够成为产权人。当然,房屋要从父母名下转为孩子名下,必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应由监护人完成。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此种情况不适用除外情形。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财产处分协议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处分协议上的财产仍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房屋归子女继承”的离婚协议并不产生房子归子女所有的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父母离婚时要将财产处分给子女,应在协议当中直接写“某某财产归某某子女所有”,或者直接过户给孩子。


(作者单位:中共陕西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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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通知
(一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党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特别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权要真正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手中。为了落实这一战略任务,党中央先后就全党干部的学习和建立、健全在职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发出了通知。根据这些指示,团中央决定,全团要深入持久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失时机地加强共青团的理论建设,把全团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提高一步,带动全国青年更好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团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意义。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任何一个组织和领导干部,只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才能通观全局,正确处理复杂的矛盾,准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做到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坚持改革开放。这一点对于青年干部尤为重要。多年来,共青团在组织干部和团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近几年,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冲击,在部分青年干部和团员、青年中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热情不高了,有些同志没有系统地受过马克思主义的教育和训练,缺乏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当重大的社会问题和复杂的矛盾出现时,有些同志往往因缺乏正确认识和驾驭能力而发生偏颇和失误,表现出理论功底不够的弱点。因此,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认识和解决我国当前的实际问题,对广大团干部和团员来说显得更加紧迫。共青团是青年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而马克思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理论基础,学习共产主义首先就要学习马克思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共青团也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学校。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青年、帮助青年干部和团员、青年在政治上、思想上健康成长,历来是共青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当前,要紧密结合实践的需要和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重点组织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帮助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维上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个伟大的认识工具,只有掌握了这个工具,我们整个民族才能站在理性思维的高度审视过去、思考未来,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要明确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目的。

  (一)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熟悉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其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确立科学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科学地指导自己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是每一个团干部和广大团员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三)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基础。广大团干部和团员要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刻领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性、重要性。(四)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培养辩证思维能力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学会辩证法、防止片面性。努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五)要把学习和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工作的过程变成学习、提高的过程。要学以致用,用学到的基本观点去研究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回答现实问题,总结新鲜经验。理论思考越周密、越深刻,行动就会符合规律,工作就会富有成效。

  三、要把学习活动落到实处。

  1、落实教材。为了帮助团干部和团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团中央已编写了《共青团干部马克思主义读本》和《共青团员政治基础教材》,分别作为团干部和团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教材,供全团使用。

  团的县级以上专职领导干部首先要学好团中央编辑的《共青团干部马克思主义读本》规定的著作,有条件的还要努力多读几本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政治经济学著作。团的基层干部要着重学好《共青团干部马克思主义读本》。团员主要是学习《共青团员政治基础教材》。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根据需要选学实践中的马克思主义——老一辈革命家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光辉著作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重要文件。重点是要学好毛泽东同志的哲学著作,学好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包含着丰富哲学思想的著作。这些著作本身也是马克思主义宝库中的财富。特别是毛泽东同志的著作,为我们提供了在实践中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的光辉范例,我们要认真学习。

  2、落实时间。领导干部的学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上党校、团校系统学习的形式,也可采取专题研讨、短期轮训的办法。每个领导干部用于理论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他干部用于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0天。团员学习主要利用团日、团课生动活泼地展开。

  3、落实领导。团委要加强对团干部、团员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定期检查学习情况,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水平的高低作为选拔、考核、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各省级团委宣传部应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专职干部,主管此项工作。要下大力量发现、培养理论骨干,建设青年马克思主义理论队伍。要适时组织县以上团委领导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班、培训班、研究班,力争每个团干部在岗期间都能接受相应的理论培训。

  4、各级团校要加强和改进马克思主义政治课教学,要增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在全部课程中的比例,并严格考核制度。协同团组织培训好团干部,为共青团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的加强和团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的提高尽职尽责。

  5、团的报刊要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用马克思主义占领理论阵地。要配合团组织做好团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的辅导工作。出版社要配合团内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多出版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读物。 

  6、理论建设非一日之功,要靠长期、扎实的努力才能见效。各级团组织要把理论建设作为经常性的主要工作去抓,建立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对于各级常委规定的学习制度,团干部要带头遵守,并要制定团委机关的学习制度。要深入持久地抓下去,切忌"一阵风"。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习活动,注重学习效果,不搞形式主义。要继承过去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好经验,努力探索新形式、新方法。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加强,关键在于领导带头认真落实。各级团组织要将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团的理论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注意总结经验,宣传典型,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请各省级团委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团中央宣传部。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档案局


琼人劳保专[2006]61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馆,省直有关厅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档案专业初级资格评审条件(暂行)》、《海南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海南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和《海南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及其附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档案局办公室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档案专业初级资格评审条件
(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身体状况符合拟晋升职务岗位要求。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管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高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年。
(二)申报助理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或担任管理员职务满二年;
3.中专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五年以上,或担任管理员职务满四年;
4.高中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满八年。
二、专业教育培训条件
基本掌握档案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取得大、中专院校档案专业及相近专业毕业文凭或取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专业岗位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管理员:
1.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与技能;
2.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助理馆员:
1.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胜任和履行助理馆员职责,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海南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身体状况符合拟晋升职务岗位要求。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五年以上;
5.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十五年,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助理馆员工作八年以上。
6.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第一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二、外语(或古汉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一)掌握档案工作的基础理论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一定的研究,了解档案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有处理和解决档案专业工作中疑难问题的水平和能力,能承担和主持档案专业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
(三)熟悉档案工作标准,掌握档案工作的技能。
二、工作能力与实践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的岗位工作;
(二)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较好地编制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三)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四)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能力;
(五)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档案科研项目或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省以上档案学会奖励;
(三)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被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者;
(四)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开发档案信息资源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五)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5万字以上;
(六)履行岗位职责业绩显著,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凭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归档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档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档案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3.在国内、省内档案学术会议和中南六省区档案工作协作会议上印发交流学术论文1篇以上。











海南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身体状况符合拟晋升职务岗位要求。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毕业(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馆员工作二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馆员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含研究生结业、第二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馆员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档案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15年,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馆员工作六年以上;
5.取得馆员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二、外语(或古汉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一)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学科)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二)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正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所从事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二、工作能力与实践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3个以上主要环节的工作任务,或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某一岗位上完成2个以上工作项目,成绩突出;
(二)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档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三)具有档案管理、编研、保护技术、档案宣传、档案教育等某一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四)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所采用;
(五)具有编审本专业大专以上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大专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2期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四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档案专业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完成一个档案馆、档案室晋升省二级或国家二级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编研档案史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其成果已经受益单位和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省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
5.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工作成果显著,为本单位、本地区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附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并需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其中在国家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省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3.在省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海南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3.身体状况符合拟晋升职务岗位要求。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担任副研究馆员工作五年以上。
2.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二、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一)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二)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和独到的见解,在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
(三)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
二、工作能力与实践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5个以上重要环节的工作任务,或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某一岗位上主持完成3个以上工作项目,成绩显著;
(二)具有丰富的本专业课题研究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档案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有很高的业务水平和很强的组织指导能力,对重大的业务建设问题能提出属行业先进的解决方案,并被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四)具有指导并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相关业务方案的能力,并在大专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4期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档案专业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者;
(二)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重点科研项目一项以上,并取得科研成果;
(三)因本人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档案局或省档案局表彰;
(四)完成一个档案馆、档案室晋升省一级或国家一级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取得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六)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是我省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附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其中在国家级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篇;
3.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并在全国档案学术研讨会或中南六省、区档案工作协作会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上。
海南省档案专业资格评审条件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学术会议宣读的论文须有会议发言证明,并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的水平均需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档案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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