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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18:07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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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财产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实行自主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领导,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督促检查,公安机关负责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单位治安防范职责
第五条 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 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保卫机构,或选择其他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保卫工作形式;不设保卫机构的,应明确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单位保卫人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培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第七条 单位设置、撤销保卫机构以及保卫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单位应当保障治安防范工作必需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治安防范责任制,逐级落实,定期考核。
第十条 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化,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点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管理制度。
(五)现金、票证、印章、文物及其他贵重物品、贵重设备、物资的管理制度;
(六)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制度;
(七)涉密产品和各种秘密载体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八)集体宿舍、招待所、俱乐部等单位内部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其他需要建立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二)对重要部门或重要岗位人员严格进行审查,不得录用和接受有犯罪记录的人员;
(三)配合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
(四)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种不安定事端和苗头,调解处理内部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五)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批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第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确定重点要害部位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要害部位应按技术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单位应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治安隐患和改进意见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单位应预防和及时制止危害内部治安秩序的行为,对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处理事故。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应加强督促检查,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规划和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指导单位积极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监督单位认真履行治安防范职责。
第十七条 单位存在重大治安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影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防范责任制不健全或不认真履行防范职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
(二)单位存在治安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对单位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必要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凡被公安机关通报批评的单位,上
级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治安保卫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财产或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
(二)内外勾结,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造成损失和后果的;
(四)单位发生盗窃、抢劫、诈骗财物等案件隐瞒不报的;
(五)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经公安机关处罚后仍不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保卫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应收回其上岗合格证,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乡镇、私营等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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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假肢厂下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对假肢厂下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内民社字1984第 35号《关于假肢厂下放问题的请示》收悉。
目前,除甘肃、西藏两地没有假肢厂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都直接领导一个假肢厂,承担全省、区的假肢安装任务;其中有六个省除省厅所属假肢厂外,还办有七家假肢厂。内蒙地域辽阔,目前唯一的假肢厂基础较差,难以完成全区的假肢安装任务。同时,该厂与四
川省假肢厂还承担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肢厂供应皮革的任务。如将内蒙假肢厂下放呼市民政局领导,势必对完成全区的假肢安装任务和供应全国半数假肢厂皮革任务都会带来一定影响。我们同意你厅所提意见,“如交由市管不利于开展工作”。最好暂时仍由民政厅领导为宜,请予
考虑。

附: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假肢厂下放问题的请示
(内民社字1984第35号1984年11月20日)
民政部:
我区在机构改革中,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拟将厅属假肢厂下放给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管理,我们考虑到该厂已由部确定承担全国皮件生产任务,并负责全区的假肢安装工作,如交由市管不利于开展工作。究竟如何办为好,请部领导批示。



1984年12月15日

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7月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

目前,各地陆续进入汛期,一些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7月4日,中铁21局一公司在吐鲁番地区胜金台乡附近铁路河道防护坡施工时,突遭山洪夹杂泥石流袭击,造成10人死亡。7月6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玉门油田所在鸭儿峡、青西地区突降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致使在该地区作业的钻井队和施工队遭受袭击,造成5人死亡,4人失踪,2人重伤。7月8日,山西勘探设计院太钢矿业公司尖山东项目部现场施工人员,在工地山坡帐篷内居住,遭受山体滑坡,造成11人死亡。这三起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认真吸取此类事故教训,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切实做好汛期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汛期是各类事故的易发期,做好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要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认真研究、周密部署、抓实抓细本地区、部门、单位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增强防洪水、滑坡、泥石流、雷电和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意识,加强企业与政府以及各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报,超前做好预防工作。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各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狠抓工作落实,特别是降雨集中区、台风多发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更要高度重视,制定并落实好各项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要立即深入细致地开展汛期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实际和安全生产特点,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重点要加强对矿山、水利、电力、军工、冶金、建材、铁道、交通、通信、建设、石油、化工等行业的矿井和露天采场、油田、水库、大坝、电网、尾矿库、电厂灰坝、危险路段、桥涵、危险品生产和储存设施、危房、工地、通讯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的排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要突出重点,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一是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和电力企业加强重点监控和管理,认真做好防透水、防雷击、防淹井、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等防灾减灾工作。对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排水系统不完善以及存在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盲目生产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并做好督查落实工作,有效预防各类重、特大水害事故和突发性灾害的发生。二是要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认真做好防洪防汛、防雷击、防暑降温、防垮塌等工作。对易积水的生产区,要采取围堰、加高围墙等措施;对有毒物质和遇水起化学反应的物质要妥善保管,不得放在潮湿、透水和屋面渗漏的库房。同时,要认真做好关键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特别要做好防雷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确保防雷设施的安全可靠。三是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现场工地、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位的防控工作。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井架(龙门架)、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临时用电设施的防水防触电装置;地处山坡、邻近挡土墙的施工工棚、宿舍和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临时围墙的搭设情况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四是其他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结合行业特点和汛期安全生产的规律,做好汛期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四、要加强值守和应急救援工作。在汛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干部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努力做到指挥靠前,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要在对地理、环境、气象及危险因素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应对各种突发性事故(灾害)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和落实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好救援装备及物资,确保处于临险状态,一旦出现险情,做到反映灵敏、处置果断、保障有力、救援有效,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五、要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汛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大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保安能力,群防群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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