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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15:36  浏览:9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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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下简称《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富余职工,应坚持将富余职工撤离原生产工作岗位,坚持以生产经营性安置为主,坚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与发展生产力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和社会应广开门路,在发展生产中创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其安置途径主要是:
(一)开发新产品,开办新项目,拓展新领域,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
(二)组织富余职工进行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劳务输出。
(三)允许企业富余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到街居、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去工作。
(四)提高劳动定额水平,缩短工作时间,在任务指标、职工收入不减少和生产成本不增加的前提下,为富余职工提供上岗机会。
(五)对企业富余职工开放劳动力市场,让富余职工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六)进行企业间职工的余缺调剂。
(七)其他能够安置富余职工的途径。
第四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经济实体,财政、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照顾。
(一)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开始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劳服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与安置国有企业精简下来的富余职工合并计算,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关于劳服企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执行。
(三)企业富余职工到街居、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如原企业生产、工作需要,仍可回原单位工作。去这些企业工作期间,凡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连续计算工龄、计算交费年限,享受养老待遇。
(四)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第三产业、劳服企业和进行转岗培训,流动资金不足的,在不影响社会待业职工待业救济金发放的前提下,劳动部门可以从待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结余中借给企业部分扶持金。借款应有单位担保,实行有偿使用,定期收回。借款按每月不低于5‰的
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 企业富余职工在厂内培训和厂内待业期间,由企业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在不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如培训与待业期间在本企业内从事临时性有收益的工作的,其收入可用来弥补本人减少的工资,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实得工资
。企业按规定发给富余职工的生活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提取的挂钩工资中列支;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六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资自理,企业的原工资总额基数不变。因安置富余职工而节余的工资额,允许企业自主使用。
第七条 企业可以对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招标承包或租赁经营。承包人或承租人应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在资金、场地、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承包人或承租人应在按劳分配原则下,保证富余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有关的保险
福利待遇。
第八条 企业因转产、减产或产品滞销而产生的富余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可实行有限期的放假,放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在略高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自定。
第九条 企业对经转岗培训后暂时不能上岗的富余职工,可实行厂内待业;对劳动合同制职工,可按《安置规定》第十二条执行;对固定职工,待业期间可组织他们承揽临时性任务,其收入用于弥补减少的工资。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富余职工厂内待业超过半年,如企业确实无法
安置的,经征得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可以转到社会待业并及时办理待业登记。但下列人员不应转到社会待业:
(一)男职工满45岁,女职工满40岁,且工龄满20年的。
(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致残的。
(三)长期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再就业的。
对转到社会待业的职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
第十条 因工致残而不能竞争上岗的富余职工,企业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享受所在岗位的工资等遇,确实难以安排的按企业内部退养处理,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富余职工在企业内部待业和培训期间,仍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法定假日、公休日和婚、丧、产、探亲假等,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支付。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须凭医疗部门证明,经企业批准后方可休假,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依照本办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安置的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新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统计范围。
第十三条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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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企业内部集资的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现就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内部集资系指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
二、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每年控制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审批权限。
企业内部集资用于流动资金的,可按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三、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
四、企业内部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五、企业内部集资所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交存开户的金融机构,不得坐支。
六、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只能在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内进行,其额度应纳入企业内部集资规模内,期限可与承包期一致。
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应采取发行抵押金券的方式,所筹资金应专户存储,一般不得挪用。如确属需要,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
七、企业内部债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不得公开上市转让。企业应在内部指定专门机构,办理内部转让事宜。
八、企业在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下发前搞的内部集资,要向当地人民银行补办登记手续。如不符合规定,要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企业以及在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下发后仍违反规定擅自搞内部集资的企业,除责令其限期清退集资款外,可区别不同情况
处以集资总额5%以下的罚款,所罚款项上缴国库。
九、对企业内部集资活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由当地人民银行委托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负责。人民银行要定期进行检查。
十、有价证券发行统计月报增设第八项“企业内部集资”,各地人民银行应按月将企业内部集资的情况填入表中,上报总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89年6月9日

中央统战部、商业部印发《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央统战部、商业部


中央统战部、商业部印发《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央统战部、商业部



关于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原业主索要、强占营业用房问题,原供销合作总社和商业部曾于一九八一年三月五日以(81)供基联字05/118号、(81)商层联字第5号发出《关于合作商店入股房产坚持不退还实物的函》。两年来,部分地区强占营业房屋的情况有所缓和,
但是还有些地区的情况仍在发展。为此,我们共同研究,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征求了意见,拟定了《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摘录)(1983年2月20日)
一、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时,经过清产核资,将流动资金和营业用房、设备以及其他经营用具等固定资产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国家已按年息五厘发给定息,定息发至一九六六年第三季度。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包括原来核定投资的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应退给本人,这是党
和国家的既定政策,不能改变。至于一九八○年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间区别出来的劳动者的股金,按照中发〔1979〕84号文件的规定“以后再议”。无论以后股金如何处理,原则上也不退还已入股的营业用房等实物。原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强行侵占已属国家所有的房
屋是违法行为,必须说服他们自动搬出。坚持不搬的,应依法处理。
二、原来家店不分的商店,一部分房屋虽然经过清产估价,但事实上并没有入股,也没有领取定息,至今仍由原业主住用的,其房屋所有权应归原业主所有。已经折价入股并领取了定息,房屋一直由原业主住用的,可以维持现状,但产权为国家所有,应适当收取租金。
三、原小商小贩参加合作商店时折价入股的营业用房、设备和其他经营用具,是集体所有的财产,其折价金额已转为私股股金。国务院一九六二年十月四日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的小商小贩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
意见的报告》进一步明确规定:“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小商小贩的原有股金,应当退还给本人,但一般不退还实物。”现在重申:在退还股金时,一律以当时核定股金(包括固定资产的折价金额)为准,只退现金,不退房产等实物。对于非法强占合作商店营业用房屋的案件,依照本意
见第一条的原则处理。



198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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