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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17:43  浏览:9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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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济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提高经济效益,纠正经济领域里的不正之风,查处违法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组织好经济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抓
紧做好经济合同法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制订切实有效的措施,以保证今年七月一日顺利实施经济合同法。

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国务院: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将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为保证经济合同法如期顺利实施,最近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会同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等单位共同研究了执行经济合
同法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了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择要报告如下:
(一)关于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后,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规的效力问题。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精神,凡
经济合同法施行前颁发的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规,除同经济合同法相抵触者应当修订或废止外,其余均继续有效。
(二)关于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前签订的经济合同,在该法实施以后发生纠纷,是否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的问题。根据经济合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为便于经济司法起见,凡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前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延续到该法施行以后还在继续执行的,发
生纠纷时,应按照签订经济合同时所依据的法规或政策处理。
(三)关于合同管理机关和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目前,合同管理机关多头,有的部门虽有管理合同的任务,但一无编制,二无专人负责,实际上没有管起来。建议由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它们的主要任务是:对不同部门之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负责监
督、检查和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查处违法经济合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管理好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等。为此,需要相应地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充实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国务院正式确定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机构之前,经济合同的管理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仲
裁问题,正在草拟仲裁条例。
(四)关于法院审理经济合同纠纷发现违法行为时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订立假经济合同,或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时,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而又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而可由法院依法处理。这样可简化工作程序,便于及时处理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不便直接处理的(如被告人在外地等
),可移交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关于对申请执行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法院应经何种手续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问题。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对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
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根据经济合同法,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纠纷作出的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为了及时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并考虑到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便于协助执行,建议各地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当地的人民法院可按
以下办法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由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人员了解案情并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法院对调解书、仲裁决定书不必进行审查。
(六)关于经济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问题。经济合同法对我国经济生活关系重大,而目前还有不少从事经济工作的同志,包括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对经济合同法了解甚少。为了保证今年七月一日顺利实施经济合同法,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宣传工作。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学习经济合同法,使之认识实行经济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执行经济合同法,在经济往来中重合同,守信用。此外,各企业和其他经济单位要检查今年以来本单位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的情况,并把这项工作同整顿企业、健全责任制度和提高经济效益结
合起来。建议报刊、出版部门及其他有关宣传部门,要组织好经济合同法的宣传,普及这方面的知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



198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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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粮食生产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汕尾市粮食生产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出现粮源紧张时。能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恢复市内粮食生产,保证粮食有效供给,根据《广东省粮食生产应急预案》和《汕尾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和《广东省粮食生产应急预案》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粮食生产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恢复粮食生产,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社会稳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第三条 本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落实应急工作相应责任。
  第二章 应急启动
  第四条 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经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粮食生产应急工作。
  第三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市粮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供销社、审计局、物价局、工商局、气象局、农发行等部门,协调全市粮食生产应急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农业部门负责全市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粮食生产应急行动方案,确定生产地点、规模、品种、数量和农用物资调配。分析粮食生产应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粮食应急种子的准备;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粮食生产应急行动。
  二、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条件下的粮食收购。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和拨付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安排的粮食生产有关经费,并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确保全市基本农田的总量不减少。并负责应急粮食生产使用基本农田情况的监督。
  五、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制定应急粮食生产的用水方案。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粮食生产各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七、物价部门负责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工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气象部门负责应急粮食生产的天气预报工作。
  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粮食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所需资金贷款。
  十一、新闻部门负责做好粮食生产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七条 各县(市、区)、镇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粮食生产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粮食生产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工作。
  第四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市、县(市、区)各级建立粮食生产预测和预警信息系统。
  第九条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粮食生产应急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系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措施的健全与落实,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五个不准”,严禁擅自l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依法严格保护全市90万亩基本农田,建立恢复粮食生产应急耕地档案。选择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把面积、质量、地点、经营者等粮田资料建立档案,登记造册,确保恢复粮食生产应急需要,确保全市粮食生产能力的稳定。
  二、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系统。根据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制定《汕尾市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管理办法》,采取轮换流动储存,确保恢复粮食生产的用种需要,保障粮食用种供给有效安全。各级都要建立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制度,落实相关的储备资金和政策,确保粮食供需紧张情况下恢复粮食生产所需应急种子。
  三、建立粮食生产资料应急系统。市和各有关县(市、区)应提前确定化肥、农药、农机具定点生产厂家,建立应急农资的供应渠道和网点,确保粮食生产应急条件下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应急供应。
  四、建立粮食应急收购系统。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应急生产条件下的粮食收购企业.并组织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十条 根据汕尾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启动粮食生产应急措施,恢复粮食生产。
  一、确定应急粮食生产规模。选择粮食生产基础条件较好、技术水平较高、生产能力较强的地方恢复粮食生产,下达应急粮食生产的计划和规模,与县(市、区)、镇各级签订应急粮食生产的面积、品种、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等合同。
  二、迅速调运应急种子。应急粮食生产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迅速组织种子供应,当地粮食生产应急种子不能满足需要的,报请市级种子储备管理部门帮助解决。
  三、组织农资供应与市场监管。落实粮食应急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农资产品,加强市场监管,优先安排用水用电,确保应急粮食生产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应急生产技术方案,指导农民科学种田,及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五、做好应急生产的粮食收购调运工作。负责应急粮食收购与加工的企业要及早落实收购资金、仓库、加工、调运等准备工作,做到按订单收购农民生产的粮食。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汕尾市粮食生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市直有关部门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应急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查明情况,提出采取粮食生产应急方案和措施,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市农业局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粮食生产应急决定后,应立即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迅速启动粮食生产应急行动。
  三、启动粮食生产应急工作期间,市农业局应组织人员全天候值班,及时与市有关部门和承担粮食生产应急任务的县(市、区)、镇保持联系,掌握情况和动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四、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二条 有关县(市、区)、镇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将粮食生产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生产应急工作。
  三、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七章 事后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粮食生产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粮食生产应急行动的各项支出和补贴,及时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和补贴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十六条 对农民因应急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算,并按事权责任,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补偿。
  第十七条 表彰与惩罚。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成效显著。对粮食生产应急工作积极配合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对不执行应急预案,不实施粮食生产应急行动的,违抗应急命令、拒不承担应急生产任务的,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对粮食生产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具体解释。


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月度报告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月度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及时掌握各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再就业扶
持政策落实到位,经部领导批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月报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
门于每月7日前报告上一月的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

1.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制定出台情况;

2.《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

3.建立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4.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社保补贴等项政策的落实情况;

5.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情况;

6.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情况;

7.举办大型宣传、政策咨询、招聘等活动情况;

8.遇到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报告内容要重点反映各项工作新进展,已经报告的内容不必重复。报告
中还要反映省(自治区)内1—2个重点城市(包括省会城市)的工作进展情
况。我部将按月编辑整理,并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落实再就
业政策专辑》下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抄送各地人民政府。省级劳动保
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市的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各地市的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二、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台帐。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街道
社区在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中,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建立再就业情况台帐(基本内容见附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调整),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计算机动态
管理数据库,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开设再就业政策咨询电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的再就
业政策咨询电话,选派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解答下岗失业人
员的政策咨询,并接受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尽快予以核实并协
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请各地从4月份起开始按月报告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即4月7日前报告3
月份的情况)。同时,报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政策咨询电话号码,
我部将在中央各大新闻媒体及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上予以公布。

联系电话:(010)84201652、84201056

传真:(010)84201652、84201651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台帐基本内容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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