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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12:03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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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
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房屋及其构、部件的应修范围和修缮标准,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根据建设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市房屋状况,特制定《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修缮。房屋的所有人、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房屋的所有人或产权人、使用人、经营管理单位及供电、供水、供暖等专业管理单位之间对房屋修缮责任的划分,按《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房屋修缮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维护房屋不受损坏和为用户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由于本市房屋的建筑等级、新旧程度、使用要求均有较大差别,执行本标准时,对近十年新建的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房屋修缮,可适当提高修缮标准;对已划定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可适当降低修缮标准,但必须保障房屋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第七条 文物建筑或有保留价值的房屋修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修缮工程分类
第八条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修缮工程量大小,房屋修缮工程可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五类。
翻修工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仅保留原房的一小部分而进行较大改造的工程。
大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平房以院落为单位,楼房以幢为单位,对其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第三章 房屋修缮范围
第九条 翻修工程适用范围:
1.主体结构全部或大部严重损坏,丧失承载能力,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破损严重,局部修缮不能保障安全使用的房屋;
3.简易房屋并已损坏,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4.处于易滑坡地区或地势低洼区内积水无法排出的房屋。
第十条 大修工程适用范围:
1.主体结构损坏严重,有局部危险的房屋;
2.屋面严重漏雨需铲除重做的房屋;
3.需挑顶修缮的房屋;
4.整栋房屋需要进行设备(包括上水、下水、通风、采暖等)及管线拆换、改装的房屋;
5.需抗震加固的房屋。
第十一条 中修工程适用范围:
1.需少量更换或局部加固、补强主体构件或拆砌部分墙体的房屋;
2.需局部更换瓦屋面,修补平屋顶面层或外墙板缝局部漏雨的房屋;
3.需整栋房屋进行门窗整修,地面维修,粉刷、油漆,设备管线维修和更换配件的房屋;
4.因阴暗潮湿、严重掉土、使用不便需改善条件的房屋。
第十二条 小修工程适用范围:
1.修补屋面、地面、顶棚,室内外抹灰;
2.修理门窗、换纱、换玻璃;
3.水、暖、卫、电设备的日常养护;
4.疏通下水、烟囱、垃圾道,清扫屋面、雨水口。
第十三条 综合维修工程适用范围:
1.一个院落(楼房为幢)需要计划维修、轮修的房屋;
2.需改变院落(栋)房屋面貌进行有计划改造维修的房屋。
第十四条 翻修和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并尽可能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中修和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的要求。

第四章 房屋修缮标准
第十五条 主体工程
1.主体工程主要指对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面板、屋架、中式木构架等承重结构构件进行修缮的工程。
2.基础不均匀沉降已影响上部结构,使墙体倾斜、开裂、变形的,应查清原因有针对性的予以加固、补强或拆砌。
3.柱、梁、板、屋架、中式木构架在修缮时应消除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更换;结构、节点不合理的,应改做;钢筋混凝土构件轻微剥落、破坏的应及时修补;混凝土碳化、裂缝、钢筋锈蚀严重的应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木构件在修缮时应尽可能用砖石砌体和钢筋混
凝土构件替代。
4.主体工程修缮后应结构合理,构件应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木门窗、钢门窗及木装修工程
1.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榫、糟朽,钢门窗开关不灵、开焊、严重锈蚀的应修理更换。
2.修缮后的钢、木门窗应开关灵活,接缝严实,不松动,框与墙体结合牢固,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部位的门窗应齐全完整,每年秋季应对门窗检修一次。
3.纱门窗、百叶门窗、挂镜线、窗帘盒、窗台板、筒子板、木踢脚板、壁橱吊柜一般损坏的应修复,严重损坏的可更换,原没有的不新装。
4.木楼梯、外走廊的柱根、柁、头、接榫部位糟朽的应予以加固;楼梯基础、扶手、平台栏杆应保证牢固安全;木楼梯损坏严重的,可改做钢筋混凝土或铁制楼梯。木阳台、木晒台损坏严重的可拆除。
5.顶棚吊挂过稀、钉子过小、钉合处劈裂、有明显下垂的应予以加固。
6.板条墙、苇箔墙及其它轻质隔墙一般损坏的应修复,严重损坏的,可改砌砖墙。
第十七条 楼、地面工程
1.木楼板损坏、松动、残缺的应修复,木楼楞糟朽、变形严重的应加固或抽换。
2.普通木地板的损坏面积占自然间地面面积25%以下时可修复,超过25%或缺乏木材时可改做水泥地面或块料地面。
特殊用房的木楼板、木地板应修复。
3.普通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开裂严重的应修补或重做;水磨石或块料楼、地面损坏时,应修复,无法修复的可改做相应标准的楼、地面。
4.层间厨房、卫生间地面漏水的应修缮或重做防水层。
5.砖地面损坏、破碎的应改做水泥地面。
6.木质楼地面维修后应牢固、平整,拼缝严密;水泥楼地面应平整、不起砂、不开裂。
第十八条 屋面工程
1.屋面一般漏雨应及时修复;严重漏雨采取修补办法不能解决的可挑修屋面。
2.屋顶上的压顶、出线、屋脊、天沟、檐沟、斜沟、雨水斗、落水管等一般损坏的应修复,严重损坏的应翻修或更换。
3.楼房原有的雨水斗、落水管缺损的应修补齐全。
4.局部变形的加气混凝土板屋面,漏雨严重的应先加固,再做屋面防水层;大部分加气板严重变形且漏雨严重的可换钢筋混凝土板。
5.屋面隔热保温层性能不好引起墙体温度裂缝的,在屋面大修时一并解决。
6.屋面工程修缮后要求平整、排水坡度满足要求,排水通畅不存水、不漏雨。
7.各种屋面、天沟每年应检查一次,清除落叶杂物,疏通雨水口、落水管等。
第十九条 抹灰工程
1.外墙抹灰空鼓、剥落的应及时修复;损坏面积过半可铲除重抹,重抹时可提高标准;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外抹灰损坏的应原样修复,复原有困难的,可用其他材料代替但不得降低用料标准和影响色泽协调。外墙面应每十年清洗一次,以保持市容观瞻。
2.清水墙损坏的,应修补嵌缝;墙面风化严重的可以抹灰;外墙勒脚、散水损坏的应修复;原无勒脚抹灰和散水的可新做。
3.内墙抹灰开裂空鼓、剥落的应修复,损坏面积超过该墙面面积50%的可以铲除重抹;原无踢脚线的结合重抹可以加做水泥踢脚线;墙裙损坏应修复,墙面长期潮湿影响使用的可做防潮层。
4.灰顶棚裂缝应修补;空鼓且有下坠危险的必须铲除重抹;纸顶棚损坏的,应修补。
5.抹灰工程修缮后抹面应平整,不开裂、不空鼓、不起泡、不翘边,面层与基层结合牢固。
第二十条 板缝渗水、漏水应及时治理。
第二十一条 油漆粉饰工程:
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封檐板、裙板、木栏杆等油漆起皮、剥落或更换的新木件应油饰;木楼、地板油漆脱落的应重做。上述部件应5-10年油饰一次。
2.钢门窗、铁晒衣架、铁皮雨水斗、落水管、铁皮屋面、钢屋架及支撑或其他各类铁构件(铁栅栏、铁栏杆、铁门)其油漆起皮、剥落或铁件锈蚀应除锈、刷防锈涂料后再油饰;铸铁污水管、水管、煤气管在刷防锈漆后应刷两道银粉;上述部件应3-5年油饰一次。
3.油漆粉饰工程修缮后要求油饰层与基层结合牢固,不脱皮不流坠、不起泡、无皱纹、不漏刷及返锈透底。
4.楼梯间、公用走廊的室内墙面每5-10年应粉刷一次。
第二十二条 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
1.房屋各项设备应保持完好,保证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电气线路、电梯安全保险装置及锅炉等应定期检查,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程定期保养。
2.电气线路的修理,应遵循供电部门的“低压电气装置规程”。房间的电气设施以原设计为准,一般不予改装;电线老化破损、严重裸露,应及时修复或更新;电表容量不足0.3A/户的平房院落或楼房应逐步增容。
3.上、下水及卫生设备损坏的应修理;堵塞或零件残损,应疏通或补齐。
4.楼内压力水箱供水管道及泵房、水塔、水箱等损坏应及时修复,水箱应按规定定期清洗。
5.电梯、供暖系统、煤气系统、公用天线的维修保养按有关规定执行。
6.避雷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摇测,避雷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修复。
7.金属构件、铁门、铁栏杆、铁扶梯、铁晒衣架等锈蚀的应修理或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可拆除。
8.原有院墙、院门、院内道路、沟渠、下水道、污水井、院内厕所损坏或堵塞的,应修复或疏通。
9.楼房垃圾道、垃圾门损坏要及时修理。垃圾道堵塞应及时疏通。



199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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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月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九条中的“第五条”字样修改为“第四条”。
2、第四条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客运管理职责。”
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中的“交通部门”以及第八条中的前两个“交通部门”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中的“交通部门”修改为“有权机关”。
3、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7年12月29日

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职成[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的任务,进一步推进全国社区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高度上,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拓展,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自1999年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全民素质”的要求以来,教育部积极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2001年11月,我部召开了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明确了我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确定了28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2003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进一步扩大到61个,基本覆盖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许多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分别确定了一批省级和市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各地认真贯彻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采取积极措施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目前,各实验区初步建立了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社区教育资源得到了有效整合,社区教育培训网络初步形成;创建了一大批学习型家庭、学习型企业等学习型组织;各类社区教育培训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社区居民参与学习的比率有了很大的提高,较好地满足了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为提高居民综合素质和社区建设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社区教育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我国发展先进生产力对提高社会全体成员整体素质的迫切要求,适应了我国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迫切要求,适应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生活质量的迫切要求,促进了社区的稳定与发展,拓宽了教育服务社会的渠道和内容,有力地推动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进程。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对发展社区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社区教育实验工作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距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增强搞好社区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全国社区教育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社区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社区、依靠社区、服务社区。要逐步建立起适应社区建设和居民学习需求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和教育培训模式,促进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把社区教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贯穿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要通过社区教育,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形成终身学习的公共资源平台,使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2.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要紧密围绕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与社区建设的各方面工作沟通和衔接,组织和实施社区教育培训活动,形成合力和有机整体;要加强社区各类教育文化资源的统筹,充分利用、拓展和开发社区现有教育资源,推动各类教育资源面向社区居民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加强社区学校和学习型组织的建设;要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内容丰富、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服务,努力满足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的需求;要实行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积极而扎实地推进社区教育的广泛深入开展,并把发展社区教育作为创建学习型城区、学习型城市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3.推进我国社区教育工作的目标是:

  进一步扩大社区教育实验范围。到2007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要扩展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级、市级实验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形成一批具有较高发展水平的省市级的社区教育实验区和普遍开展社区教育的城市;创建一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为学习型城市建设奠定扎实的基础;在经济教育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社区教育延伸到农村地区并取得初步经验。中部和西部地区在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开展社区教育实验。

  到2007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要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对全国社区教育工作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教育资源基本上都要向社区居民开放,面向社区居民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使社区居民年培训率逐步达到80%以上,基本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具备社区教育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条件;在中西部地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教育资源60%以上都要向社区居民开放,有重点地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使社区居民年培训率逐步达到50%以上,初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一定的社区教育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社区教育发展规划,加强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形成较为完备的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对社区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初步形成面向社区居民终身学习的资源平台。

  三、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1.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开展教育培训,是社区教育的基本工作。要始终重点抓好量大面广、受到社区居民普遍欢迎的各类短期培训活动,努力满足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老年人群社会文化活动、弱势人群提高生存技能培训、外来人群适应城区社会生活培训等各类人群的学习需求,积极抓好社区内的婴幼儿教育、青少年学生的校外素质教育,加强未成年人的德育工作。要紧紧围绕社区建设的中心工作和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需求,确定相关的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的建设工作,拓展和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创新培训形式,逐步提高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率,力争每年提高五个百分点以上,逐步实现有学习能力和学习要求的社区居民“人人皆学”的目标。

  2.进一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

  要把创建“学习型组织”作为现阶段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根据社区内不同类型组织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学习型组织基本要求和标准,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单位、学习型街道、学习型居委会、学习型楼组、学习型家庭等学习型组织,积极开展评估促进工作,使学习型组织占社区内各类组织的比例逐年提高,2007年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3.充分利用、拓展和开发各类教育资源,形成社区教育培训网络。

  要充分利用社区内现有各类教育资源,横向联合,纵向沟通,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使现有教育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种文化体育设施都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区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是要依托社区内普通中小学和各类职业学校、成人学校面向居民开展教育培训服务,使其成为开展社区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在整合、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基础上,形成以区(县)社区教育学院或社区教育中心为龙头,以街道(乡镇)社区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居委会(村)社区教育教学点等为基础的社区教育网络,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运用播放教学光盘、收视卫星电视教育节目、计算机网络教学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使有条件的街道(乡镇)都能够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构筑起社区居民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平台。 

  四、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障社区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对社区教育工作的领导,逐步完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地要把社区教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区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形成“党政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推动本地区社区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社区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的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社区建设、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措施,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计划,纳入教育检查评估范畴,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推进社区教育工作。

  2.加强社区教育队伍建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教育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和志愿者为主体的适应社区教育需要的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专职人员主要在现有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中统筹安排解决,街道要有专人分管社区教育工作。兼职人员要根据社区教育的实际需要确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内教师、专家、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积极性,建立表彰激励机制,使之成为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的重要力量。

  要努力解决社区教育师资的待遇问题,在职务、职称、工资和进修等方面应与其他教育工作者一视同仁。要制定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规范,开发社区教育工作者的培训课程,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建立若干个社区教育工作者培训中心,把社区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保障社区教育的经费投入。

  要充分发挥政府扶持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采取“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单位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投入的社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保障必要的社区教育经费,并列入到经常性财政开支。国家和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应努力按照社区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落实社区教育经费。经济发达地区,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社区教育的经费投入。社区内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关于职工工资总额1.5%-2.5%用于职工培训的规定,积极开展在职人员培训。对学习者个人回报率较高的培训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

  4.开展对实验工作的检查、评估和咨询工作。

  要有计划地开展对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我部将组织管理人员和专家分批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进行检查评估,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给予肯定和表彰。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对地方社区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并形成定期检查、评估和表彰奖励制度。要广泛吸收社区教育的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成立社区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实验区社区教育实验指导工作。

  5.加强社区教育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社区教育工作的宣传,总结推广各地发展社区教育的经验和做法,营造有利于社区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加强社区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注意学习借鉴国外开展社区教育的有益经验和成功的做法,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教育理论。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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