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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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2]179号
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切实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l8565—2001),进一步规范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见附件)。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单)是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l8565—2001)而制订的,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为所检车辆开具的书面凭证,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进行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和判定营运车辆进入或退出道路运输市场的重要依据。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以实施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为契机,规范检测站检测作业管理,大力推行使用全国统一的检测报告单,全面提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质量和服务质量,树立交通行业良好形象。
检测报告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为稳步推进检测报告单的实施工作,部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为实施过渡期。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开展营运车辆年度检测业务的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都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启用全国统一式样检测报告单,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 95号)的有关精神,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动力,加速检测站的技术升级和计算机联网工作,全面规范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力争在2003年1月1日前实现计算机自动生成检测报告单。
附件: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启用 统一 检测 报告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车辆单位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车辆类别
载质量(座位数)
出厂日期
送检单位
营运证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码
燃料
检测日期
类别
序号
检测内容
检测结果
评价
类别
序号
检测内容
检测结果
评价
类别
序号
检视内容
检视结果
评价
发
动
机
l
怠速转速
r/min
17
发光强度
左: Cd
32
整车装备及标识
2
机油压力
MPa
右: Cd
33
车架、车身、驾驶室外形与连接
驱
动
轮
输
3
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
%
18
近光光束
上下偏移量
左: mm
34
车门、车窗、刮水器
(1)
额定扭矩功率
前
右: mm
35
司乘座椅
出
功
率
(2)
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
%
照
19
近光光束
左: mm
36
卧铺
额定功率
灯
水平偏移量
右: mm
整
37
行李架(舱)
油耗
4
等速百公里油耗
L/100km
20
远光光束
左: mm
38
安全出口、安全带
一轴
N
上下偏移量
右: mm
车
39
车厢、地板、挡泥板
二轴
N
远光光束
左: mm
装
40
车轮、轮胎
5
轴荷
三轴
N
21
水平偏移量
右: mm
备
41
悬架装置
四轴
N
22
怠 速
CO: %
42
传动系、车桥
6
行车制动
整车
%
HC: 10-6
及
43
转向节及臂、横直拉杆及球销
制
前轴
%
怠 速
CO: %
外
44
制动装置(行车、应急、驻车制动)
一轴
%
HC: 10-6
45
螺栓、螺母紧固
动
7
制动力平衡
二轴
%
排
(1)
双怠速
高怠速
CO: %
观
46
灯光数量、光色、位置
三轴
%
气
HC: 10-6
检
47
信号装置与仪表
性
四轴
%
污
23
HC: 10-6
查
48
漏气、漏油、漏水、漏电
8
制动协调时间
S
5025
CO: %
49
底盘异响
一轴左; %;一轴右: %
染
(2)
ASM
NO: 10-6
50
发动机异响
9
车轮阻滞
二轴左: %;二轴右: %
物
工况法
HC: 10-6
51
润滑
三轴左: %;三轴右: %
2540
CO: %
52
灭火器
四轴左: % ;四轴右: %
NO: 10-6
53
车内外后视镜,前下视镜
10
驻车制动
%
24
柴油车自由
光吸收系数
m-1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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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产业[2006]9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现就落实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工作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指导原则和目标,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尽快制定本地区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包括:现状与问题,原则和目标,发展规划,步骤和措施(总量控制、淘汰落后、节能环保、联合重组、公告管理等)。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二、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142号,以下简称《准入管理》)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的报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书
1、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规划发展的情况;
2、填写《准入管理》中要求的相关报表(附表一到附表六);并提供焦炉主体、除尘设施、化产回收设施、脱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煤气利用设施等主要设施的数码照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文件要求
1、企业的报送材料
2、填写核实意见表和企业汇总表(附表)
(三)做好第一批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准入管理》的要求,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已公告的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和相关材料和第一批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于2006年8月30日之前,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企业公告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焦化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今后各地区按此文件要求,每年定期报送,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舒朝晖、曹云峰
联系电话:010-68535592,68635591
附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汇总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意见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切实推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采取聘任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律师实务、教学科研等领域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或具有一定学术研究成果的人士中挑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聘期三年,期满可续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等方面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政府在国内、涉外经济及项目的洽谈、签约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
(四)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出具法律意见以书面方式提出,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应当诚信、正直,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所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注意保密。不得利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相关会议;有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保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的工作报酬按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果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