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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10:58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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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存量住房流通,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依法取得全部产权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房改办)负责制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具体办理准入资格审批手续。

第二章 上市出售的条件
第五条 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市、县人民政府房改、纪检监察部门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及税费缴纳、收益分配具体政策规定;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产籍管理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四)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五)出售后将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在学校校园、机关工作区、企业生产区、部队营房区域内的;
(七)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购买住房,没有清理、纠正的;
(九)职工以其本人或配偶的工龄购买办子女权证的;
(十)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未以房改成本价补足房价款的;
(十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应向居民公开说明)。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享有政策优惠的住房。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分割拆套出售、交换。

第三章 税费缴纳和收益分配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向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第十条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缴纳的税费和收益标准:
(一)应缴纳税款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由卖方按所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市、县没有标定地价资料的,由卖方暂按房屋成交价的1-2%缴纳。
(三)收益分配
1、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卖方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其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
每平方米成交价低于市、县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1.5倍(含1.5倍)的部分,不缴纳所得收益;高于市、县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1.5倍,但低于其3倍(含3倍)的部分,由卖方按10%缴纳所得收益;高于市、县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
房指导价格3倍以上的部分,由卖方按30%缴纳所得收益。
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所得收益。
2、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收益全部归卖方所有。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和所得收益的上交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买卖程序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卖方向市、县房改办提交按规定填写的下列材料: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前,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二)市、县房改办批准后,买卖双方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过户等手续。
(三)买方持交易过户凭证向市、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并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责任以及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买卖双方与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卖方个人原缴纳的维修基金本金或所剩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按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市、县实际情况的试行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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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政府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政府


为了加强对外汇兑换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发〔1981〕100号文件精神,现就外汇兑换券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外汇券是含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其面额与人民币等值,不准挂失。
二、加强对个人使用外汇券的管理。短期来华的外国人、短期回来的归国华侨、港澳同胞、驻华外交、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在我国内购买物品或支付住宿费、餐费、旅杂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支出,均必须使用外汇券。国内人员未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分局批准,任何人不准使用、
套取、倒卖外汇券。
三、搞好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集体单位外汇券的管理。
1、一切商业服务单位营业收入的外汇券,都必须当日全部送存中国银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农业银行(银行可按单位营业需要核给一部分找零备用金),不准私自保存,不准以收抵支。
2、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宾馆、商店、工艺美术服务部等单位营业收入的外汇券,要单独设帐登记,单独开发票。每日(或一定期限内)上交银行的外汇券实际数,必须与发票、外汇券分户帐核对相符。
3、友谊商店等有收有支单位使用外汇券向外贸、旅游系统进货,其本季度使用的金额应控制在上一季度外汇券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其余部分应售给中国银行。由银行按规定计算外汇留成。如超过上述限额进货,应使用本单位的留成外汇。
4、出售用外汇券购进的商品,必须收取外汇券,不准用外汇券进货以人民币销售,不准销给国内人员(持有中国银行证明的除外)。
5、友谊商店、工艺美术服务部等单位,要遵守物价管理规定,对同种商品不准标两种价格。
6、非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不准把紧缺商品以外汇券标价出售。
7、外贸企业对来华客户出售零星样品或结算贸易货款尾零所收取的少量外汇券,应凭发票向中国银行结算。否则,按门市收兑对待,不计创汇实绩。
四、要加强涉外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宾兑换外汇券,不准截留外汇券,不准向国内收取外汇券的单位换取外汇券。
五、要严肃纪律,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办法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课以罚金、行政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涉外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出涉外机构,直至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案件和查处逃、套汇活动办
案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986年2月21日
论女性犯罪的原因

张敏


内容摘要:女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微观社会环境的客观原因,又有其生理和心理等主观原因。多种主、客观原因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导致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女性犯罪 主体因素 客观因素
女性犯罪的历史和人类犯罪历史一样久远,只是直到20世纪初期各国才予以重视,并开始进行系统的研究。自从有犯罪现象以来,女性犯罪的比率一直是很低的。目前,女性犯罪率的增长幅度迅速提高,仍呈发展趋势。女性犯罪已成为我国犯罪现象的重要部分,是犯罪的一种独立类型。女性犯罪原因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在此,我们仅讨论女性犯罪的特殊性。
一、 女性犯罪的主体因素
(一)生理因素
生物学原因认为女性处于月经期、怀孕期和绝经期期间,易产生违反犯罪行为。因为在此期间,女性会出现植物神经紊乱,大脑皮层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等现象,如果有不良刺激和诱因,容易越轨。(1)学者K·DALTON(1986)指出,经前紧张使女性更容易激怒或者懒散而实施越轨行为。(2)研究者通常认为,月经前3-4天内有情绪紧张的表现,如忧郁、焦虑不安、烦躁易怒及信心低等,称为"经前期综合症"。正是由于这些心理的消极变化,使女性陷入犯罪的危险性较大。
(二)性别因素
女性的生物基因决定了她们在体能上天生地弱于男性,心理能量亦弱于男性,表现为胆量相对男性较小,性格温和柔顺等。这种身心差异便决定了女性多易实施诈骗罪、盗窃、纵火、投毒或者性犯罪,而教少实施抢劫罪或杀人罪。女性在精神上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要小的多。女性由于其心理较男性更趋于稳定,并且性格耐心,细致,因而诸如交通肇事罪这类过失犯罪的发生率要比男性低得多。(2)生理因素并不可以单独对形成犯罪心理起决定作用,而是与其他社会因素综合而成的犯罪心理。(3)
(三)精神障碍因素
精神发育迟滞者由于智力、判断力、辨别力都教差,她们情感较幼稚,意志较薄弱,因此容易被人唆使或受诱骗。
(四)心理因素
国外学者提出,女性犯罪,提别是少女犯罪是与其心理特征有联系的。(1)
1、急功近利心理
女性的这个心理特点与当前的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联。在我国,改革开放带来了男女的进一步平等,这是一种进步。但是,男女对社会事务的普遍参与,也同时为女性犯罪带来了比先前更多的机会。"打工妹"大量流入城市也增加了女性犯罪的机会。而且商品经济意识中的功利色彩对人们的观念意识的塑造作用已经显现出来,人们都希望以最小的投入,甚至是不投入来获得最大的回报。在现实中一些个别的成功事例,无疑极大的刺激了人们的这种欲望。女性的性别的优势也为女性犯罪者在这方面成功提供了基础。市场经济的转型使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的负面影响是使不能成为商品的东西也可以交易,性权利便是一种。色情行业的出现与泛滥会使她们淡化自己的犯罪心理,也便于她们为自身找到辩解的理由。
2、贪婪心理
女性犯罪人常有"追求财物"、"追求虚荣"、"好奇"、"自我炫耀"等动机。
3、仇恨报复心理
从女性犯罪的形成来看,大多数女性都经历了一个从受害者到加害者的过程。一些女性在其受害过程中,或受害之后,逐渐产生了怨恨不满的情绪,这种怨恨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转化为一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在这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支配下,一些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一些女性则走上了流氓、卖淫的违法犯罪道路。(4)
4、自暴自弃心理
女性犯罪者由于在家庭或社会生活中创伤或挫折,进而颓废,以至产生消极厌世情绪,并促发犯罪。(5)挫折情绪犯罪人大多数都是那些原来就是有不良情绪倾向,敏感脆弱和控制力差的人。(2)行为人受的挫折感越强烈,心胸越狭隘,其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与强度就越大。(2)
5、错误的人生观
女性犯罪者的人生观是建立在对人生的片面认识的基础上的。她们把美丑颠倒,热衷于庸俗丑陋的生活方式,从中获得低级趣味的愉悦体验。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观念淡薄。当她们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以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 女性犯罪的客观因素
(一) 社会环境因素
作为女性,其独特的心理而形成和变化,是她在出生之后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女性个体生活和成长的整个外部环境的反映。(2)社会、集体、家庭等保护环境的破损和丧失,是促使女性尤其是女性青年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客观因素。
(二) 家庭因素
家庭是一个人最初生活于其间的血缘单位。家庭对个体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它是个体复杂的社会化过程的开始。女性将家庭放在重要的位置,一旦她们所依赖的家庭发生非希望的破坏或变化,就会导致消极情绪进而产生犯罪心理。消极情绪是一切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源。(2)
(三) 邪教因素
女性的行为易受到环境或他人的暗示,所以女性容易被坏人利用、拉拢、引诱,进一步堕落而走上犯罪道路。邪教组织的反本质必然导致残害生命的暴行。发生在2001年1月23日的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集中暴露了中国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恶本质。
任何一种犯罪原因都不是孤立的或绝对的,它们会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起的作用也不同,而且通常都是若干因素引起一个犯罪行为或多个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各个原因都要综合考虑,且犯罪原因的内容还有待充实、丰富、完善、科学。

参考资料:
1、《犯罪学》 样再明 秦扬主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4年2月第1版 第353-355页
2、《犯罪心理学》 肖兴政 郝志伦主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
3、《犯罪行为心理学》Ronald Blackbum主编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27页
4、《犯罪学教程》 魏平雄 赵宝成 王顺安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7月第1版 第642页
5、《论女性犯罪的心理特征及侦办女性犯罪案件的对策》 关业辉 长春市公安局 载于《长春公安法制》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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