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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52:12  浏览:9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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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税发[2001]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名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切行政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的指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出意见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建立并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切实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推行执法责任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践证明,实行执法责任制,对于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税收工作法制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税务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税务信息化建设,在巩固、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保证税务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二、明确执法责任制的呀和内容
(一)推行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奖惩并举的原则。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监督制度。
执法责任制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其中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评语考核是保障。四部分内容应当有机结合,相互衔接。
1. 岗位职责就是将税收征管流程内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执法工作,细化为具体对执法岗位及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的职权责任和具体标准的确认。
岗位职责应当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相当。应当根据职务、、职权确定执法职责,既要符合法定权限,又要符合税收工作实际要求,还要与征管改革、机构改革和人事改革的目标任务相结合。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各自应承担的工作权限和责任。
2. 工作规程就是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必须遵守的规定和操作程序。
工作规程的设计应当详细、具体、易于操作,并具有明显的岗位特点。要明确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各个岗位的工作规程必须有机衔接,环环相扣,不能脱节,保证税收执法活动的有序高效运行。
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一经通过,应当予以公示。
3. 评议考核是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执法质量作为奖励依据的评价方法。
内部考核是制税务机关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标准,对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进行的定期检查核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信息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办法。县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应不少于2次,省、地(市)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应不少于1次。
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
评议考核应当体现奖惩结合,对评议考核获得先进的应予以奖励,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应当对责任人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评议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记入执法人员的人事挡案。
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和评议考核的有关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有关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等责任制度,依照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4. 过错责任追究是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5.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和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切实做到有错必究。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统一规定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狠抓落实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
推行执法责任制,关键在于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应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宾常抓不懈,真正抓出实效。
推行执法责任制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牵头组织进行,对推行执法责任制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对执法过错人员作出经济惩罚、行政处理的决定,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作出,由人事、党委、财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过错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机关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进执法责任制过程中,从确定方案、拟定制度到具体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规章制度,使每个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明确自己的执法职责和工作标准,为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认真进行检查考核,建立执法责任制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总结经验,纠正不足。对于已开展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地区,应结合总局的 要求,抓紧修订完善,使得该项工作能够统一、规范、完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将实施方案、制度办法(包括新修订的制度办法)于2002年6月30日前上报总局。总局将对各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照各地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检查具体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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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家庭教育防线 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闵涛


  未成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世界各国都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越来越受到全世界的关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也随之愈加为人民所重视。因为未成年人犯罪产生有其复杂的综合因素,包括未成年人所处的身心发育特殊阶段和家庭环境,社会发展状况等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已成为一项亟待高度重视而又需长久进行的社会系统工种。
  避免少年犯罪,挽救失足孩子的重点是家庭。和睦的家庭、健全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做父母的一定要负起责任,负起家庭的责任,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负起社会的责任,切不要因自身的喜怒哀乐或利益得失而将自己所谓的幸福凌驾于下一代的痛苦之上。
  从我们审理少年犯案件分析,少年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有以下原因:

一、 单亲或离异家庭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由于单亲或离异家庭中的孩子缺少正常的父母之爱,而且在性格形成上容易产生烦躁、冷漠、孤僻、自卑等不良倾向。甚至父母双亡,2006年3月14日至3月23日间,被告人王翔窜至北安市铁南区居民杨玉芝家、冯玉英家、钱翠萍家共实施盗窃6起,其中,2起系未遂。盗窃大棉袄一件、裤子三条、纸壳150斤、旧书、小食品、夹克衫一件、水洗裤一条、衬衣一件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21元。
  本院了解到,被告人王翔从小父母去逝,其与养父母一起生活,小学三年便缀学,养父母离异后,开始流浪。2006年1月23日因盗窃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流窜至北安市,在半个月的时间内,实施盗窃多起犯罪。犯罪后,本人悔罪。
  像这样的家庭,子女缺少家长在思想上,行为上的关心、教育和指导,削弱了家庭教育的职能,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再加上残缺的家庭对孩子管教上的力不从心,有的放任自流,有的听之任之,极易使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二、文化教育低及法律意识淡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首要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文化层次低和无业者较多。一些因家庭条件限制或学习成绩不佳而辍学的未成年人,退学后不能很快就业,没有固定收入,经济困难,精神空虚,无处寄托,常常与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一旦时机成熟,便会走上犯罪道路。
  从某种意义来说,中、小学教育存在问题,特别是重智育,轻德育,法制教育薄弱等问题,可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一是有极个别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也有个别学校违反教育法规,将有污点的学生哄出校门,推向社会不管了。二是有的教师对待成绩较差的学生,缺乏责任心。甚至采取歧视态度,对特殊家庭的子女未及时给予关怀和理解,使他们受伤的心灵未能及时得到抚慰,结果导致自暴自弃,荒废学业,滑进犯罪的泥潭。
十七岁的少年犯张某仅有小学文化。3岁时父母离异。母亲只身一人抛开一切去了南方。父亲患精神疾病死于街头。张某只好与姥姥、姥爷一同生活。8岁那年,年迈的姥爷患重病。为了治病,姥姥一家卖了仅有房屋。后来,张某的姥爷不治而逝,为了生活,早已辍学了张某与姥姥一起靠为他人清理冰池和拣垃圾为生。张某十二岁那年,姥姥带他到外地的姨家串门。张某的姨、舅们竟当着他的面反对张某的姥姥“管”张,还指着张某的鼻子说——你这样死了算了……第二天,张某吞下了数十片安定片,幸被在医院工作的邻居发现,才免一死。而后,张某便独自流浪街头,后被人利用,帮人干活供吃供住,直至帮人打架,“无知”地走上犯罪道路。

三、“棍棒教育”与家庭虐待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棍棒出孝子”是封建传统的衣钵,可一些家长却视其为“法宝”,依然照搬不误。有的家庭教育方式粗暴,甚至打骂体罚,使父母对孩子的爱变成了对孩子的恨,极易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对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极为不利,往往会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爆发出来。四是有的家庭放任不管,家长对孩子只养不教,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不良所为视而不见,忽视和孩子心灵上的沟通与交流。
  十五岁的少年犯王某的家庭是六名同案犯当中唯一健全的家庭,经济条件也较好。可王某的父亲信奉棍棒出孝子的信条,一次棍棒交加后,竟将王某的肋骨打断了两根。从此,王某只要一见父亲脸色不高兴,就吓得直哆嗦。后来,小学毕业就辍学在家的王某因害怕父亲便经常泡在游戏厅或网吧里不回家,直至与其他案犯相识,参与抢劫至案发。
  而十八岁的少年犯刘某几乎具备了所有少年犯特征。仅有小学文化的他,从小父母离异后,随患有残疾的母亲一直生活。后来,母亲再嫁,可继父却视刘为累赘,经常找茬打骂刘某,使其在十三岁时便辍学,离家出走,直至走上犯道路。

四、家庭及学校教育的“空档期”不容忽视

  所谓“空档期”,就是指小学四、五年级至初中三年级间,还有高中不上学了。由于此期间,随着家长对孩子自立能力的逐步认可,家庭管理,特别是又接又送的亲情管理逐渐淡化。于是终于摆脱了家长束缚的孩子们顿感轻松无比,放学多玩一会儿再回家的事时有发生,有的干脆就向家长们撒谎……特别是上了初中三年级时,学习成绩不好的孩子的家长也放弃了对学习教育,只想不惹事就行,此时的孩子们正处在青春发育期,不仅与家长老师沟通少,而且好奇心大,自我约束能力差,于是网吧、游戏厅等游乐场所便成了这些疏于管教的孩子们的常去之处……

五、极不规范的网吧和游戏厅等成了少年犯罪的温床

  未成年人犯有不正常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者居多。他们中有的经常夜不归宿,甚至几天不回家,还有脱离家庭管理的现象。形成一种玩在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吃在饭店,洗睡在浴池的生活模式。这种不正常的消费行为,使他们手里一旦无钱,极易产生违法犯罪的邪念在调查中,个别网吧、游戏厅等场所竞成了少年犯走上犯罪道路的温床。通过对多起少年触犯法律案件的调查,我们惊奇地发现,多达90%的少年违法当事人均在网吧、游戏厅等地相识或沉迷于此,特别是前述的少年犯团伙抢劫案中的6名少年犯,不仅相识,沉迷于网吧,而且网络已成了他们“有分有合”的联络工具。
网吧偷手机的孙星、刘宇;学校学生经常发生手机被偷。
  此外,当今一些视频媒体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武打、暴力、枪战甚至色情等影视作品的泛滥,无时不充斥着孩子们的耳目。特别是随着“文化商业化”的不断加深,有关孩子们的影视作品的“欠收”,甚至“绝产”更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 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  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一)  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  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  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

  第八条 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

   ≤50吨      1.15     0.90     0.75

  50-100吨(含)   2.30     1.85     1.45

  100-200吨(含)   3.45     2.75     2.20

     >200吨    4.60     3.65     2.90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航线分类划分如下:

  第一类航线:内地至港澳台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下同)范围内的航线。

  第二类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下同)之间的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飞越内地空域的航线,以及内地串飞至港澳台的航班按第二类航线征收。

  第三类航线: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航线。

  由于航空运输发展等原因航线分类依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由财政部商民航局及时调整上述航线分类及征收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等级分类,以民航局公布的各类机型等级为准。

  第十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支线航空运输发展,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飞行且里程在600公里以内(含600公里)的,按照相应航线类型的征收标准减半计征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除公务飞行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业务免缴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国内联程、经停航班以两点间航段作为航线归类和结算依据。备降航班按实际飞行的航线、航班计算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十五条 航空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开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单中应当单独列明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旅客在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六条 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直接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七条 民航各地区空管局、各机场(集团)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民航发展基金相关统计信息报送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确定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数额,并于每月15日前向航空公司下达缴款通知书。

  第十八条 清算中心应以航空公司本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国内航线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执行航班的航空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

  民航发展基金在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空公司之间的分摊和结算办法由航空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航空公司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民航发展基金缴入财政部为清算中心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清算中心收到民航发展基金后,应当按规定向航空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二十条 航空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局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第二十一条 民航发展基金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0项“民航发展基金收入”(新增)。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航发展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归还上述建设项目贷款,安排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

  (二)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

  (三)民航节能减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门及机场、航空企业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设施或设备更新改造,行业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

  (五)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

  (六)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

  (七)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在民航发展基金预算中,按不超过基金收入的1%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民航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中央本级安排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民航局根据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年度征收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将经批准的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予以批复。

  安排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经财政部会同民航局审核后,通过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下达。

  第二十七条 经财政部正式批复的民航发展基金收支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民航发展基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民航局应当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预算执行均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中央本级民航发展基金决算,由民航局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根据年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经财政部审核后统一纳入民航局部门决算和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安排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其决算编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4类69款“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新增)下的项级科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民航局负责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航空公司及时足额上缴民航发展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发展基金,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民航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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