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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56:36  浏览:8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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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 102 号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和生猪屠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四条 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是屠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牧、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品流通、农业、环保、卫生、工商、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有利流通、便于管理、相对集中、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全市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要求,设置审批本行政区域的定点屠宰厂(场)。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避开居民稠密区和公共活动场所并处于下风向。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机械化屠宰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要求的专用运载工具;
(四)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药品;
(五)有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取得健康证明并经专业技能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工人;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的场地、设施条件。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办定点屠宰厂(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农牧、环保、卫生、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进行选址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定点资格审批并报市商品流
通行政部门备案;
(二)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其屠宰场地、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品流通、农牧、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进行专业验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颁发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三)定点屠宰厂(场)取得流通、农牧、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生猪屠宰经营活动。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更名、合并、破产、解散,必须到有关证照颁发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定点屠宰厂(场)分立、分设、迁建,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实行定点屠宰的地区,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可以自行收购生猪进行屠宰,也可以为他人提供代宰服务。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屠宰的生猪应当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证明。发现不宜送宰的病猪、死猪,必须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实行机械化屠宰工艺的不得擅自采用手工屠宰方式;
(三)肉品品质检验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的验讫印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不得使用未经专业技能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屠宰作业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六)提供代宰服务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宰、强宰生猪;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在本企业屠宰场所之外使用定点屠宰标志牌、资格证书、品质检验印章。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场所向生猪及生猪产品注入水或其他物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定点屠宰标志牌、资格证书、肉品检验印章。
第十六条 从事生猪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餐厅、食堂,销售、储藏、运输、加工、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前款所列的各类经营者必须建立生猪产品进货登记制度,并保存有关原始凭据备查。
第十七条 提供代宰服务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按照物价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屠宰环节的各类经营者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屠宰环节乱收费。
第十八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在备案审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建议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查、审批定点屠宰资格。
第二十条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动物检疫及监督,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不能计算违法经营额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二)、(三)、(五)、(六)项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责令限期处理,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条(七)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的,没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罚款,不能计算违法经营额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的,没收有关生猪及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至5倍罚款,不能计算违法经营额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屠宰企业再次违犯的,报经批准定点的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五)违反第十五条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行使处罚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是指进入流通环节的商品生猪,不包括农村地区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进入流通环节的未作精深加工的猪胴体、肉、头、蹄、尾、脂、血、骨、皮、脏器。
第三十条 牛、羊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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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新时期保密普法蓬勃发展的动力之源

闵涛


  新的历史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各种思潮和利益影响发生巨大变化,保密观念淡化,泄密隐患和敌意同程度存在,泄密事件时有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创新观念、整合资源、健全机制逐渐尤为新时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蓬勃发展的动力之源。

创新观念

  一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观念。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以满足干部、群众对保密法律的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的措施上,以指导工作实践为原则,寓宣传于解决实际问题之中;在宣传教育的形式上,以贴近实际为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摒弃教条式、纯理论性的宣讲;在宣传教育的指导上,需要承认和重视宣传教育对象的个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宣传教育方式;在宣传教育的成效上,坚持以掌握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纪律,养成保密习惯为原则。
  二是要树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观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价值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其效果具有抽象性、广泛性、延时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必须以实践作为检验宣传教育效果的唯一标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切实增加干部、群众的保密法律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的保密法律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必须立足于方方面面干部群众保密法律素质现状的准确评估,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宣传规划,开展扎扎实实的工作,确保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是要树立协调发展的观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总体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导思想、工作部署等要与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相适应,才能确保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必须随着保密工作形势的发展而进步。同时,要与社会文明进步协调发展。立足民主法制的发展,与社会法治文明进行协调发展,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又一重要任务。
  四是要树立发挥部门作用、综合利用社会资源的观念。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仅靠保密工作部门专职保密法制宣传人员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各部门在法制宣传中的积极作用,久的保密法制宣传。另外,社会中蕴藏着丰富的宣传教育资源,如法学专家队伍等、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综合利用社会资源,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简报 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是实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事半功倍的重要途径。

整合资源

  保密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应是一种互动的体会和理解,是一种交流和感染,应根据保密普法对象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生命攸关必须突破惯性思维,改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格式化,要在继承和充分运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方式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科学整合资源,实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创新。
  一是创新教育手段。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充分发挥党校和行政学院作用,巩固保密宣传教育阵地,并充分利用影视、网络等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占领新兴的宣传领域和阵地,采取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二是重视日常宣传。一方面利用报告会、纪念日等进行大规模的宣教活动,营造氛围;另一方面,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决定了这一工作重在平时、点滴渗透、潜移默化的特点,只有重视日常宣传教育,才能实现方方面面干部群众保密法制观念由量变到质变的提高。
  三是注重法治实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实践证明,仅靠说教、灌输俨培育方方面面干部群众的保密法律意识和观念是不够的,尖注重让大家在工作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增强保密法律意识。一次良好的保密工作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为此,要重视“观念更新”和“知识升级”,加大保密专兼职干部队伍业务培训和工作实践指导力度。同时,要统筹培训规划,认真研究保密专兼职干部在各阶段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时补充和更新知识,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四是突出有重点的教育。保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保密知识、责任、义务不应被神秘化,应该面向社会宣传。面向社会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是基础,但某些特定人群如领导干部、保密专兼职干部、涉密人员等,或因其在推进保密工作中的作用,或因其在保密岗位工作的意义,或因其对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自然现象、迫切需求,而成为特定时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在面向社会教育的基础上,加强重点对象的教育,有利于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加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推进。

健全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机制。推进机制必须覆盖保密法制宣传全过程,包括预测机制,主要是指对广大干部群众保密法律知识水平、法律素质水平、法律行为水平总体情况的掌握、评估和分析等;如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开展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保密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为组织实施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摸清底数,奠定基础。决策机制,主要指制定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意见等,明确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分步实施、措施手段、资源保障等,这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根本依据。执行保障机制,主要任务在于加强对法制宣传决策的贯彻执行,包括有效的监督检查,必要、适时的引导及经费保障等。
  二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机制。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政机关、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和组织建立协调有效的职能作用机制,是协调各方作用、提高宣传效果的保障。建立职能作用机制有利于指导各类主体按照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开展好荼,保证宣传的方向性;有利于更加充分合理地实现法制宣传教育资源配置,避免资源重复、浪费,防止和减少宣传教育的真空和死角;有利于在立足全局、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形成宣传合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机制。通过互动机制,吸引广大干部群众参加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受教育的积极性;了解掌握他们对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需求;评估和反馈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水平。如利用现代传媒手段积极搭建信息互动和交流平台,大量的信息交流和互动通过网络进行,使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四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评估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评估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改变一些普法活动盲目的进行、缺乏明确的目的性、流于形式的问题。如积极探索实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量化考核办法。通过监督,为保密法制宣传工作决策提供切实可信的参考依据,有力地失去保密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
  面对新形势,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用发展的要求审视,用创新的思维完善,努力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以创新观念、整合资源、健全机制的新思维、新举措开创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



济南市承办2005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承办2005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告

济政发〔2005〕14号

现印发《济南市承办2005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三日



      济南市承办2005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2005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糖酒会)定于今年10月在我市举办。为做好本届糖酒会的承办工作,根据《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届糖酒会以充分展示糖酒业企业形象,促进工商企业产品交易,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活跃市场为宗旨;以“办好糖酒会,创建文明城”为主题;以把糖酒会办成我市迄今为止历史上规模最大、秩序最好、效益最高的一次盛会为目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一切与糖酒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糖酒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布展,集中交易,统一收费标准。展区设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

  第五条为承办好糖酒会,市政府成立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糖酒会会务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道路整治与广告管理、宣传、市场监管、城市交通管理执法、治安管理、展区7个工作办公室,具体承担综合协调、新闻宣传、接待服务、道路改造整治、广告规划管理、市场秩序整治、交通疏导、消防、安全保卫和展区管理等职责。

  糖酒会各项具体工作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参展参会规程

  第六条按照自愿原则,国内外从事糖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食品包装和机械等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展。

  第七条参加糖酒会的企业及相关代表、会务人员、新闻记者等,分别凭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统一制发的《参展证》、《代表证》、《工作证》、《记者证》及《参观券》进入展区。

  第八条糖酒会交易实行“集中布展,集中交易”方式。厂商参展,必须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展位,并按有关规定布展和交易。参展商品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九条参展企业和参会代表自带车辆进入市区,需到指定地点办理糖酒会通行证和专用车证。运输展品的货车按规定线路直接到展区统一规定的地点卸货。糖酒会宣传彩车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

  第十条糖酒会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发布”。由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道路整治与广告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划定户外广告设置区。参展厂商发布广告,必须到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广告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 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未经主办单位允许,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糖酒会的名义组织各类商业性活动和印刷各类书刊、报纸等印刷品;禁止任何单位冒用糖酒会的名义签订协议从事接待商业活动,已签订冒用糖酒会名义的协议均属侵权行为,必须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全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自觉服从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调度和安排,确保大会接待需要。大会指定的参会正式代表入住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严格履行协议,切实做好各项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展区以外的一切与糖酒会相关的展销活动均为“会外展”。为确保糖酒会公平交易、有序进行、安全举办,对“会外展”行为一律予以禁止。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广告商和厂商提供糖酒会展区以外的摆摊设点场所。禁止参会厂商的参展商品进入宾馆、酒店,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商业、餐饮等经营场所的客房、大堂、会议室、餐厅、通道等一切室内外场所不得提供给广告商和参展厂商设置有关糖酒会商品交易的展间(厅)、展位。禁止在所有街道、广场等地设置展销点。

  第十四条承接糖酒会广告业务的经营者、发布者在设置、发布广告时,必须按批准的位置、时间、方式进行制作、粘贴、搭建,做到美观、规范、安全,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拆除。包括建筑物、楼体等在内的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自觉服从大会的统一管理,优先满足糖酒会广告宣传的需要。任何单位未经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授权,不得将广告设施出租、转让和擅自利用其承办糖酒会广告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设置任何与糖酒会有关的广告。本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的所有墙体和空间不得擅自提供给广告商和参展厂商设置、张贴广告宣传品。

  第十五条全市所有宾馆、酒店(饭店)、休闲娱乐、出租车、停车场、旅游景点等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和借机哄抬物价、乱涨价。

  糖酒会期间,本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的客房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并一律实行调价备案制,经调价备案制的客房价格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第十六条糖酒会展区和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餐饮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建立食品卫生、消防、车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凡经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接待单位,必须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经营并承担糖酒会接待任务。

             第四章 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积极为糖酒会开设“绿色通道”,对涉及糖酒会的审核审批以及需办理的手续实行集中办公、一门办理。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安监、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展区、代表驻地、户外广告发布区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物价、工商、质监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驻济宾馆、酒店(饭店)、客运出租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价格失控,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公安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维持好交通秩序,确保交通顺畅。

  第十九条工商、公安、物价、城管执法、消防、安监等执法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和维护公平交易、公共安全的职责,全面清查和清退各宾馆、酒店(饭店)和沿街占道等涉及“会外展”的合同、协议,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对一切“会外展”的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糖酒会期间,要对宾馆、酒店(饭店)、广场、主要街道等重点部位,要实行驻场式、全天候监管。

              第五章 文明服务

  第二十条围绕“办好糖酒会,创建文明城”主题,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窗口单位和广大市民要按照建设“文明济南”的目标和要求,弘扬济南精神,进一步增强文明意识,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展示文明济南、和谐济南、平安济南的良好形象。各县(市)区要服从糖酒会的统一部署,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全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城建、园林、环卫、城市执法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城市的亮化、净化、美化、绿化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和景点整治,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环境。

  公交部门要增加公交车次,在参会代表集中驻地与展馆之间开辟临时公交线路,在展区设立临时客运站。

  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部门要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和代表返程方案,增加车次、航班、运力,全力做好参会人员的往返等工作。

  商业、宾馆、餐饮、娱乐、旅游、银行、通讯、交通运输等窗口单位要积极开展文明、优质服务活动,以创建“文明商店”、“文明岗”为标准,为糖酒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糖酒会的宣传报道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督,积极营造糖酒会文明、公平、有序、和谐的氛围。

  第二十二条广大市民要以建设“文明济南”为己任,大力弘扬济南精神,树立东道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自觉遵守糖酒会各项规定和通告,为塑造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做出贡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各办公室会同贸易服务、公安、消防、交警、建委、工商、质监、安监、物价、市政公用、卫生、园林、新闻出版、城市执法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糖酒会结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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