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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蚊蝇孳生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3:34  浏览:9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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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蚊蝇孳生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南京市爱卫会


南京市蚊蝇孳生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市爱卫会


第一条 为加强蚊蝇孳生场所的卫生管理,控制蚊蝇密度,防止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区、郊区集镇和工矿区。
第三条 蚊蝇孳生场所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条 市区内的河、湖、沟、塘,要落实专人清除杂草、打捞漂浮物,定期喷洒药物。所有河、湖、沟、塘按“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分段划片包干,属单位内部的应自行管理;外部的由街道办事处分段划片,落实管理单位;难以
划片包干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厕所粪便、垃圾堆(场)要加强管理,在蚊蝇繁殖季节,要定期喷洒药物,做到水中无孑孓,粪便、垃圾无蝇蛆。公共厕所和大型垃圾堆(场)由环卫部门负责管理;公房厕所由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内部的垃圾、粪便由其自行管理。
第六条 建筑场地应文明施工,做到场无杂物,地无积水,不得孳生蚊蝇。对已形成的蚊蝇孳生场所,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喷洒药物。
第七条 居民院落、单位内部的阴井、下水道要定期疏清,保持畅通;坑洼地面要复盖填平;露天的缸、盆、桶、罐要倒置存放,消除积水。
第八条 饮食业、食品业、畜禽水产加工业、贸易货栈以及农贸市场等,在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及其他下脚料应及时清理,不得积存。一时清除不了的,要落实专人管理,定期喷洒药物,做到无臭味、无蝇蛆、无孑孓。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加强蚊蝇孳生场所的自身管理。无自管能力的,可委托消毒杀虫队代办处理,并按规定交付代办费。
第十条 消毒杀虫专业队,要认真做好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和代办单位蚊蝇孳生场所的管理工作,做到定人员、定任务、定质量,确保消杀效果。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和卫生主管部门领导蚊蝇孳生场所管理监督工作。卫生防疫部门是蚊蝇孳生场所的监督机构,区以上卫生防疫站设立卫生监督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孳生场所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卫生监督员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进;
2.委托消毒杀虫专业队伍代办消杀,加收补罚单位的费用;
3.罚款二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一千元以上和受第四项处罚,需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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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局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的准备工作,从今年1
月1日起,各地普遍开始实施刑法,并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刑事诉讼法。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办案期限各延长一个月之后,公检法三机关都采取积极措施,提高了办案效率,保证了案件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半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互相制约,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会议对这段工作表示满意,并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关于在今年下半年分期分批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会议要求,1980年底以前,我省各地要逐步做到实施刑事诉讼法。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今年下半年分期分批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划。为了进一步从组织上、思想上和业务上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建设
,必须注意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应协助他们抓紧调配干部,充实政法机关的力量。要采取多种途径大力培训干部,提高政法干部的水平。业务用房、交通工具、办案经费、技术设备等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也应积极的抓紧解决,以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按期全面实施




1980年7月10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1号



特 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渝国税发〔2005〕30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程序,仍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规定办理。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报《重庆市家禽类产品即征即退审批表》(见附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确保政策及时兑现。各地应将办理的《重庆市家禽类产品即征即退审批表》及时上报一份给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二、对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应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各地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在核算上与应税收入划分开;核算上划分不开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经主管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不计入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将上述免税所得与其他所得分别核算。

四、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重庆市家禽产品即征即退审批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家禽类产品即征即退审批表



申请免税所属期: 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企业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元

项目
行次
申报数
审核数

货物销售额
1



其中:免税家禽类销售额
2



销项税额
3=2*13%



进项税额
4



应纳税额
5



已入库税额
6



免税家禽类按规定计算的税额
7=5/1*2



实际应免征税额
8




9



合计
10
——
——

税务所审核意见:(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市)局审批意见:(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本表填列一式四份,免税企业一份,税务所一份,区县国税局一份,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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