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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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给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民政、财政厅(局):
为了褒扬和抚恤在公安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抚慰他们的家属,激励广大人民警察献身公安保卫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公安机关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享受特别抚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含)以上单位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一)荣立或被追记一等功以上的人员;
(二)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或有毒有害环境工作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生前职务为处(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含)以上,或警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且事迹突出者。
二、特别抚恤金按照第一条所列条件的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特别抚恤。
三、领取特别抚恤金的对象和顺序是:人民警察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人民警察生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抚养人。
四、公安机关离退休人民警察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特别抚恤金所需经费,分别为: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在公安部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地、县(市)公安机关,按审批权限,在各公安厅、局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计划单列市公安局和县(市)公安机关,在市公安局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
每年年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汇总,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备案。
六、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人民警察,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特别抚恤报批表(式样)(略)
1995年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优化纳税服务,广泛宣传税法,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其他各界人士及时全面了解和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开设了“网送税法”专栏,为广大纳税人免费提供税收法规电子订阅的服务。为了扩大这项工作的效果,使更多的纳税人能够及时通过网络获得税收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送税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电子版。二是《税法速递》电子期刊,及时汇集总局网站上发布的税收政策性文件和有关新闻,半月刊,全年24期。由于公报的编审校印和邮寄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编发《税法速递》能满足社会各界及时掌握和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的需要。同时,围绕税收工作的重点、热点问题,汇编有关专题,作为《税法速递》增刊。
二、纳税人只要在“网送税法”栏目中输入自己的邮件地址,就可以及时收到有关税法的电子邮件。不使用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税法服务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送税法”栏目下载、阅览、打印有关税法文件。
三、为纳税人及时提供税收法规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总局通过网站向纳税人提供税法服务一律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网送税法”的宣传工作,要将《关于“网送税法”的公告》印制成宣传品,并张贴于办税服务厅的显著位置。
附件:关于“网送税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网送税法”的公告
为了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法规,进一步宣传税法,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总局网站”)上开设了“网送税法”专栏,免费为纳税人提供最新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网送税法”的内容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电子版。《公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主要刊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领导讲话等,月刊,全年12期。总局网站及时将《公报》电子化,编发《公报》电子版。
(二)《税法速递》。由总局网站编缉整理,汇集本网站上刊登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重要税收新闻。半月刊,全年编发24期。
另外,围绕税收工作重点、热点问题,总局网站还将汇集有关专题,作为《税法速递》增刊。
二、获得“网送税法”的方法
需要及时获得税收法规的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进入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后,在“网送税法”栏目里输入接收税法的电子邮件(e-mail)地址,点击“订阅”。正确输入电子邮件地址的用户,将收到总局网站发送的一封确认信,点击“确认”,即订阅成功;如果需要取消税法赠阅服务,可将上述步骤中的“订阅”换成“退订”即可。用户订阅成功后,将及时接收到总局网站新发送的税法期刊的电子邮件。用户如果需要以往的税法期刊,可在“网送税法”栏目中下载。
不想通过电子邮件定期接收电子税法的纳税人,也可以直接进入总局网站,通过文件发布、税收法规库、《公报》等栏目,查询、阅览、打印和下载有关税法文件。
以上所有项目,包括定期发送电子税收法规邮件,均是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纳税人监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附件2:
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农林牧渔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500以下
1000以下
仓储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房地产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2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金融企业
从业人员数
净资产总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50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5000-50000以下
100以下
5000以下
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
从业人员数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2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600-2000以下
2000-20000以下
600以下
2000以下
文体、娱乐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6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6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3000以下
信息传输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4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租赁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4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居民服务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8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1000以下
其他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说明:
1.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2.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