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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58:32  浏览:8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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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2-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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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市国土局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国土局制订的《衢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衢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规则

市国土局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市场统一管理,规范土地储备中心工作,根据《衢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具体实施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开发以及出让前期准备等工作。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民所有制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收购计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盘活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二)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服务;
(三)管理和运作进入储备的土地,增加土地收益。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政府报告运作情况;
(四)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协调,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五)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资金测算平衡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情况下,市土地储备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土地储备工作例会。例会的主要内容有:
(一)研究起草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政策;
(二)商议土地储备及出让前期工作计划;
(三)研究储备资金的有关问题;
(四)分析土地储备计划执行、资金运作及阶段性工作情况;
(五)研究需提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例会具体内容可根据市政府意见或有关部门建议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和出让清册、土地抵押贷款和还款清册、土地收购和前期开发宗地成本台账等制度,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开发费用实行独立核算,开设专户;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列入成本,单独结算。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对储备土地进行运作和管理,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减少运作风险。储备土地经地价评估后,可进行抵押贷款并用以支付部分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与原土地使用人签订的土地收购合同的约定,分期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上交资金中的成本部分(包括土地收购补偿、前期开发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核实后返回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等;土地出让净收益5%的业务费中的1%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费用;净增值中的30%作为土地储备滚动资金,按宗地结算并及时拨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土地储备业务的发展。
第十二条 由于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储备土地规划条件、将储备土地用于公益事业(如绿地、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等),而造成市土地储备中心政策性亏损的,亏损部分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核补。
第十三条 由于政府指令性收回或收购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而造成亏损的,在土地出让后由财政部门从其他收储土地出让收益中弥补亏损。
第十四条 涉及储备土地范围、申请收购土地所需材料、收购土地的程序及补偿标准、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及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等事项,按《衢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展工作的依据。本规则的修改,需经市政府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确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控、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地区和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都要认真贯彻落实。1999年我们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迎接澳门回归祖国,搞好安全生产具有特殊的意义,
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克服麻痹松
懈思想、骄傲自满情绪和侥幸心理,切实把预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努力减少人员伤亡,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
削弱,要加强和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尤其要加强和稳定基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同时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大技术进步力度。
(三)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国家监督和行业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交通运输、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筑、林业、商业、文化娱乐和易燃易爆危险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安全设施不配套、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允许出厂和使用;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和监控;加强企业重大危险设备、设施的安全认证和企业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考
核工作的管理。开展行之有效的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调整经济结构,对事故隐患较多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综合治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坚决按期关闭非法开采、布局不合理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井;整顿和关闭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
业(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和小炼钢厂)。
(三)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和制度建设。要在目前已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一)各级宣传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进行曝光,用典型事例教育
广大职工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大、中、小学也要适当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开展每年一次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
(二)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务工农民,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四、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传递。凡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中,特大事故要立即报告国务院。对
重大、特大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并及时进行处理。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坚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伤亡事故
的调查处理和对特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结案等工作,重大事项请示国务院决定。



199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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