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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9 02:35:26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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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日出口糙米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1993〕395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天津、上海、江西、湖北、江苏商检局:

  日本国政府近期将从我国进口糙米和糯米。国家商检局为配合外贸部门完成紧急任务,于11月18-19日在北京召开紧急工作会议。由于日本对大米的卫生项目要求严格,共须检测四十七项农残重金属及真菌,其中有16个项目我国尚无检验方法,商检也从未做好检测,所以对商检机构在这么短时间内完成检验任务相当艰巨。

  为配合外贸顺利完成出口大米任务,维护国家声誉和我商检信誉,请各局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特殊任务给予足够重视,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指定一位局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协调各处室工作,对品质和卫生项目按会议布置的任务要求进行批批检验。同时,因任务紧,工作繁忙,各局领导在抓工作的同时,也请关心检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身体健康。有关品质和农残检验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因此项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技术要求复杂,国家商检局将组成技术工作组随时赴有关局进行工作质量检查。

 

  附件一

           对日出口糙米品质检验统一规定

 

  一、各局要立即对所辖地区出口大米加工厂按有关规定考核并注册登记,以省、(地区)、工厂顺序编号,其编号清单于12月底前报寄国家商检局;

  二、根据对日出口糙米所要求的生产储存规模,质量保证条件及交通方便情况,按适当集中的原则,协助做好选定承担糙米加工任务的大米加工厂;

  三、认真做好向日方寄样的工作。

  1、在产地,对1000吨以上的,以1000吨取样3公斤为基数,按加工厂或仓库为单元寄送混合样,如加工厂或仓库生产存放3000吨糙米,则寄混合样9公斤;不足1000吨可按1000吨办理寄样;

  2、在口岸,每船寄送6公斤混合样,分成二份,每份3公斤;

  3、寄样采用白布袋并按(87)国检务字第371号文中《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铅丸签封;

  4、各局必须对寄样签发样品证书,用现行空白抬头证书制证,其付本随附样品中寄给日方,正本转交执行合同的外贸公司;

  5、样品证书分为产地加工厂/仓库样品证书和装船样品证书,其统一格式和用语见附件1-1、1-2。

  样品证书中,×××批包括省、(地区)、工厂编号及生产批号。

  6、所有样品均寄送日本谷物检字协会,其收件人及地址为:

  JAPAN GRAIN INSPECTION ASSOCIATION 

C/O NIPPON EXPRESS CO., LTD. NARITA

AIRPORT BR.,

  ATTN:Y.MIURA

       M.SONODA

  TEL:0476-32-8005

  四、加强批次管理,所有糙米包装袋口暂规定统一缝制布标签,布标签由有关贸易方自行缝制并按如下格式标注:

 


       ┌─────────────────┐

       │     中国糙米        │

       │     (省名)        │

       │  工厂代号/生产批号)     │

       └─────────────────┘


  五、严格按ZB9.2-83《出口大米检验操作规程》作批抽样。

  1、在产地加工厂或仓库,每200吨取样不少于3公斤,其样品量中共包括品质检验用样及其留样、寄样和农残检测用样;

  2、装船前,在口岸仓库每船糙米抽样不少于8公斤,其中6公斤寄样,2公斤由口岸局留存;

  六、对日出口糙米必须坚决实行产地检验和商检批批自验的做法。未经产地检验的,口岸局一律不受理报验;

  七、为保证检验任务的完成,各局可根据工作量,合理配置人员和仪器,必要时,可在其所属地区局之间对人员和仪器统筹安排;

  八、凡属合同项目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并批平均计算;

  九、每装运一船,口岸局负责填写“对日出口糙米船报表”(附后),并报国家局;

  十、品质检验掌握:

  1、黄变粒按ZB9.2-83检验,所需仪器设备请各局立即安排到位;

  2、未熟粒按ZB22003-85国家专业标准的定义掌握;

  3、要特别注意对鼠粪、玻璃、铁块等恶性杂质的检验,若抽样时发现个别上述恶性杂质,可在正常倒包的基础上,再扩大倒包(不少于3包),视其有无分别做不合格或合格处理;若在室内检验时发现个别上述恶性杂质可扩大抽样化比例复验一次,视其有无,分别做不合格或合格处理。

  4、稻谷粒不归属杂质计算;

  5、其他粮种粒均归属杂质计算。

  附件1-1(略)

  附件1-2(略)

 

  附件1-3

              对日出口糙米船报表

 


━━━━━━━━━━━━━━━━━━━━━━━━━━━━━━━━━━━━

船名        装运港        装运日期         卸货港

                                    

────────────────────────────────────

产地        厂编号        生产批号        合同号

                                    

────────────────────────────────────

总重量                 发货人             

                                    

─────┬────┬────────┬─────┬──────────

检验项目 │合同规定│  品质检验结果 │  评定  │  出库装船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农残检验综合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质证书号│出证日期│检验员           │复核员│主任检验员 

     │    │              │   │      

━━━━━┷━━━━┷━━━━━━━━━━━━━━┷━━━┷━━━━━━


  附件二

  为解决对日出口糙米和糯米的农残、重金属、真菌检验问题,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九日在北京召开紧急会议。根据本次对日出口大米检验任务量大,时间紧,检验项目多的情况,将全国涉及此次对日出口大米检验的商检机构(局、所)分成三个协作区,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检验任务。

  具体划分是华北:天津商检局,河北商检局,商检研究所;东北:辽宁商检局,吉林商检局,黑龙江商检局;南方:上海商检局,江苏商检局,安徽商检局,江西商检局,湖北商检局。

  此次农残、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共47项,除10项由日方检验外,其余项目全部由商检机构承担。

  附 1、对日出口大米日方规定必须符合限量要求的47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

  2、由日方检验的10项农残项目表

  3、商检研究所承担检验的2项农残项目表

  4、南方各商检局检验项目表

 


           由日方检验的10项农残项目表

 

  编号                        农药名称

  15                        涕灭威

  17                        杀线威

  19                        草甘磷

  22                        比久(丁酰肼)

  27                        灭定威(抗蚜威)

  30                        恶虫威

  32                        拿巴勿

  34                        丙线磷

  36                        格巴西(格罗西)

  40                        赛克嗪(赛克津)

 

          商检研究所承担检验的2项农残项目表

 

  编号            农药名称          备注

  31           烯虫酯(蒙五一五)     南方片样品

  35           乙嘧硫磷          南方片样品

 

           对日本出口大米日方规定必须符合

       限量要求的47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检验项目

 

  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限量(PPM)

  1  镉         CADMIUM(cd)       1.0

  2  异狄氏剂      ENDRIN            N.D

  3  狄氏剂(包括艾氏剂)DIELDRIN          N.D

  4  对硫磷       PARATHION         N.D

  5  六六六(αβγδ) BHC               0.2

  6  滴滴涕       DDT(DDE,DDD)      0.2

  7  苯硫磷       EPN               0.1

  8  甲奈威(西维因)  CARBARYL          1.0

  9  二嗪磷(二嗪农)  DIAZINON          0.1

  10 杀暝松       FENITROTHION(MEP) 0.2

  11 倍硫磷       FENTHION         0.05

  12 稻丰散       PHENTHOATE       0.05

  13 马拉硫磷      MALATHION         0.1

  14 无机溴       INORGANIC BROMIDE  50

  15 涕灭威       ALDICARB         0.02

  16 克瘟散(敌瘟磷)  EDIFENPHOS(EDDP)  0.2

  17 杀线威       OXAMYL           0.02

  18 灭螨猛(甲基克杀螨)CHINOMETHIONAT    0.1

  19 草甘磷       GLYPHOSATE        0.1

  20 氯蜱硫磷(毒死蜱) CHLORPYRIFOS      0.1

  21 氯氰菊酯      CYPERMETHIRIN     1.0

  22 比久(丁酰肼)   DAMINOZIDE        N.D

               (N-DIMETHYLAMIN-

               OSUCCINALMIC ACID)

  23 溴氰菊酯      DELTAMETHRIN      1.0

  24 敌百虫       TRICHLORFON(DEP) 0.20

  25 蚜灭多(完灭硫磷) VAMIDOTHION       0.2

  26 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  1.0

  27 灭定威(抗蚜威)  PRINMICARB       0.05

  28 除虫菊酯      PYRETHRINS        3

  29 二氯苯醚菊酯(氯菊酯)PERMETHRIN       2.0

  30 恶虫威       BENDIOCARB       0.02

  31 烯虫酯(蒙五一五) METHOPRENE        5.0

  32 拿巴勿       INABENFIDE       0.05

  33 抑死夫       ESPROCARB         0.1

  34 丙线磷       ETHOPROPHOS     0.005

  35 乙嘧硫磷      ETRIMFOS          0.1

  36 格巴西(格罗西)  GLUFOSINATE      0.50

  37 氟罗托       FLUTOLUANIL       1.0

  38 扫弗特(不利他)  PRETILACHLOR      0.1

  39 除草通       PENDIMETHALIN    0.05

  40 赛克嗪(赛克津)  METRIBUZIN       0.05

  41 拿西脱       MEFENACET         0.1

  42 咪路菌       MEPRONIL          2.0

  43 磷化氢       HYDROGEN PHOSPHIDE

  44 溴甲烷       METHYL BROMIDE

  45 岛青霉       P.ISLANDICUM

  46 黄绿青霉      P.CITREO-VIRIDE

  47 桔青霉       P.CITRINUM

  注:1.PPM百万分之一

    2.N.D不得检出

 

            南方片各商检局检验项目表

┏━━┯━━━━━━━━━━━━━━━━┯━━┯━━┯━━┯━━┯━━┓

┃编号│      检验项目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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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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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异狄氏剂            │× │× │× │× │× ┃

┠──┼────────────────┼──┼──┼──┼──┼──┨

┃3 │狄氏剂(包括艾氏剂)      │× │× │× │× │× ┃

┠──┼────────────────┼──┼──┼──┼──┼──┨

┃4 │对硫磷             │× │× │× │× │× ┃

┠──┼────────────────┼──┼──┼──┼──┼──┨

┃5 │六六六(αβγδ)       │× │× │× │× │× ┃

┠──┼────────────────┼──┼──┼──┼──┼──┨

┃6 │滴滴滴             │× │× │× │× │× ┃

┠──┼────────────────┼──┼──┼──┼──┼──┨

┃7 │苯硫磷             │× │× │× │× │× ┃

┠──┼────────────────┼──┼──┼──┼──┼──┨

┃8 │甲奈威(西维因)        │× │× │× │  │× ┃

┠──┼────────────────┼──┼──┼──┼──┼──┨

┃9 │二嗪磷(二嗪农)        │× │× │× │× │× ┃

┠──┼────────────────┼──┼──┼──┼──┼──┨

┃10│杀螟松             │× │× │× │× │× ┃

┠──┼────────────────┼──┼──┼──┼──┼──┨

┃11│倍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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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稻丰散             │× │× │× │× │× ┃

┠──┼────────────────┼──┼──┼──┼──┼──┨

┃13│马拉硫磷            │× │× │× │× │× ┃

┠──┼────────────────┼──┼──┼──┼──┼──┨

┃14│无机溴             │× │× │× │× │× ┃

┠──┼────────────────┼──┼──┼──┼──┼──┨

┃15│涕灭威             │  │  │  │  │  ┃

┠──┼────────────────┼──┼──┼──┼──┼──┨

┃16│克瘟散(敌瘟磷)        │  │  │  │  │× ┃

┠──┼────────────────┼──┼──┼──┼──┼──┨

┃17│杀线威             │  │  │  │  │  ┃

┠──┼────────────────┼──┼──┼──┼──┼──┨

┃18│灭螨猛(甲基克杀螨)      │× │  │  │  │  ┃

┠──┼────────────────┼──┼──┼──┼──┼──┨

┃19│草甘磷             │  │  │  │  │  ┃

┠──┼────────────────┼──┼──┼──┼──┼──┨

┃20│氯蜱硫磷(毒死蜱)       │× │× │× │× │× ┃

┠──┼────────────────┼──┼──┼──┼──┼──┨

┃21│氯氰菊酯            │× │  │× │  │  ┃

┠──┼────────────────┼──┼──┼──┼──┼──┨

┃22│比久(丁酰肼)         │  │  │  │  │  ┃

┠──┼────────────────┼──┼──┼──┼──┼──┨

┃23│溴氰菊酯            │× │  │× │  │  ┃

┠──┼────────────────┼──┼──┼──┼──┼──┨

┃24│敌百虫             │× │  │  │  │  ┃

┠──┼────────────────┼──┼──┼──┼──┼──┨

┃25│蚜灭多(完灭硫磷)       │× │  │  │  │  ┃

┠──┼────────────────┼──┼──┼──┼──┼──┨

┃26│甲基对硫磷           │  │  │  │  │× ┃

┠──┼────────────────┼──┼──┼──┼──┼──┨

┃27│灭定威(抗蚜威)        │  │  │  │  │  ┃

┠──┼────────────────┼──┼──┼──┼──┼──┨

┃28│除虫菊酯            │× │  │  │  │  ┃

┠──┼────────────────┼──┼──┼──┼──┼──┨

┃29│二氯苯醚菊酯(氯菊酯)     │× │  │× │  │  ┃

┠──┼────────────────┼──┼──┼──┼──┼──┨

┃30│恶虫威             │  │  │  │  │  ┃

┠──┼────────────────┼──┼──┼──┼──┼──┨

┃31│烯虫酯(蒙五一五)       │  │  │  │  │  ┃

┠──┼────────────────┼──┼──┼──┼──┼──┨

┃32│拿巴勿             │  │  │  │  │  ┃

┠──┼────────────────┼──┼──┼──┼──┼──┨

┃33│抑死夫             │  │  │  │× │  ┃

┠──┼────────────────┼──┼──┼──┼──┼──┨

┃34│丙线磷             │  │  │  │  │  ┃

┠──┼────────────────┼──┼──┼──┼──┼──┨

┃35│乙嘧硫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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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徐行犯的特征及处断原则

郭山珉


  刑法学界关于罪数研究的文章卷帙浩繁,无论是继续犯、竟合犯还是惯犯、连续犯、牵连犯,研究都非常深入,但徐行犯作为罪数的一种形态,相关的研究文章却少见于报刊,不可谓憾事。近年来徐行犯研究受到法学界学者、专家的重视,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从法理上被采纳运用,引起执法者和法学爱好者的关注,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研究探讨,笔者在此欲对徐行犯的有关问题作简单论述,以抛砖引玉,求教大家。 

  一、徐行犯的特征 

  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概括的犯罪故意,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单独都不构成犯罪,但数个违法行为总和在一起就构成犯罪的犯罪形态。作为犯罪形态的一种,徐行犯对决定行为罪与非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定义可以看出,徐行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基于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行为人的行为都出于同一个犯罪意向,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是相同的。如行为人多次贪污,每次2000至3000元,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相同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就是概括的贪污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判断徐行犯主观恶性的基础,没有概括的犯罪故意,就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总和起来进行刑法上的评价,也就无所谓罪与非罪的问题。过失的违法行为不能构成徐行犯。 
  这里需要提到另一个概念——接续犯,即行为人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将一个完整的犯罪化整为零,以数个行为来完成,每个行为不是独立的犯罪行为,数个行为总和在一起形成的犯罪行为。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数个行为都是在一个确定的犯罪计划之内,出于明确的一个犯罪故意。由此可见,概括的犯罪故意是徐行犯与接续犯的根本区别。 
  二是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符合徐行犯构成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评价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要素:第一、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而在法律上是否定的评价。这里所说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第二,同质性,徐行犯的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是相同,在法律上的评价是相同的,如果行为超出必要的度,构成犯罪,则所触犯的是同一罪名。如果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则不构成徐行犯。  第三,时间性,法律对行为人多长时间内实施的数个违法行为才构成徐行犯,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能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徐行犯的构成条件没有时间限制。这里的时间性,是指在一段时间内,行为人多次、反复地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具有相对集中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①就如何认定盗窃罪中多次盗窃行为?有了涉及徐行犯的指导性解释,即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盗窃故意,在一年内连续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视为徐行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就有一个时间的限制。如果行为人仅是偶尔实施违法行为,不应认定为徐行犯;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受到刑事追诉,那么追诉前的违法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徐行犯。  
  三是行为人实施的每个行为单独均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徐行犯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一般都十分明了自己行为的性质,在行为的度上刻意规避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期逃避制裁。因此,徐行犯的单个违法行为,在法律上虽然都是否定的评价,但是在客观要件上都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要求,均不能独立构成犯罪。这使其得以与连续犯区别开来。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在连续犯中,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既不是普通的自然举动,也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都能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这是成立连续犯的前提条件。数个行为能否独立构成犯罪,是徐行犯与连续犯的根本区别。 
  四是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总和在一起就构成一个犯罪。对徐行犯数个行为予以总和后得出的刑法上的否定评价是刑法学对徐行犯研究的切入点。所谓“总和”是指对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的构成按照一定的原则予以综合评价和累计,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在主观上,必须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进行综合评价,探求其真正的心理状态,总结出行为人概括的犯罪故意。缺乏对主观心理的综合评价,仅依据客观要件就断定行为人数行为为徐行犯,是客观归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立法精神。在客观上,必须对行为的客观要件按照一定的原则予以综合,既包括行为次数的累计,也包括行为数额的累计。数个行为在次数上或者是数额达到了刑法的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就构成了徐行犯,这是徐行犯最主要的构成条件和最本质的特征。 

二、徐行犯的处断原则 

  对徐行犯的认定,必须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刑法有明确规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些规定 的,才可以认定为徐行犯,否则就会扩大打击的范围,违背了现代刑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刑法典对徐行犯的处断,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对违法行为的次数简单累加,达到法定的次数的,行为人就构成犯罪。虽然这类行为在本质上是法律所排斥的,由于刑法处罚的是严重侵害社会关系的行为,因而对偶尔实施这类行为的,刑法不予调整。但行为人多次实施这类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所以刑法将此认定为犯罪。典型的有盗窃罪和偷税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盗窃罪有两个构成标准,一是数额较大,另一个是次数较多。一般的盗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违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如果行为人盗窃次数较多,则构成盗窃的徐行犯。 
  偷税罪也有类似的规定。原则上,构成偷税罪的数额起点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未达到上述起点的,属于一般偷税行为,应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刑法第201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 
  二是对违法行为的数额简单累加,达到法定的起刑点,行为人就构成犯罪。这类行为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典型的有贪污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如果行为人贪污的数额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刑法第383条规定,对多此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刑法对贪污多次能否构成犯罪没有规定。通常的理解是,如果行为人多次贪污,每次贪污的数额累计,总额不到起刑点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累计总额达到起刑点的,则构成犯罪,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档次量刑处罚。 
  对走私武器、弹药、文物等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对走私普通货物行为,刑法规定为结果犯,只有偷逃应缴税额在50000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对偷逃应缴税额在50000元以下的走私普通货物行为,应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刑法第153条规定,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多次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累计超过50000元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并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档次量刑处罚。 
  三是作为严重情节,决定行为的罪与非罪。情节,指行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工具、数额、次数和动机等等。刑法中的情节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刑法规定,一些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这种严重情节就是定罪情节。我国刑法把行为次数作为严重情节并规定行为为犯罪的罪名很多,如侵犯著作权罪、虚假广告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即使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没有达到起刑点,但具有了上述的严重情节,依然构成犯罪。 
  刑法对虚假广告罪没有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作虚假宣传的,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指多次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发布的虚假广告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形。多次发布虚假广告而构成犯罪的,就是虚假广告的徐行犯。 
  综上,徐行犯是属于实质上的一罪,对徐行犯的处断,必须按照的刑法明文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予以论处,不能将徐行犯作为从重的情节予以处罚。 

①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解释性文件,在实践办案中对基层院、中级法院遇到的疑难问题所作的解答。





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7〕19号

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对学龄前儿童实施集体保育和教育、对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的幼儿园(班)、学前班、亲子园等机构(以下统称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教育部门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大中小学举办)集体办(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农村乡镇、村民委员会利用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校舍、师资、经费等、或辅以财政专项补贴所举办)民办(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其他部门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或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均必须登记注册。

第三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取得民政部门的法人登记资格。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具有与其办园类别、层次及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有符合国家任职资格的园长和合格师资。幼儿园教职工按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渝编办[1999]34号)配备。

(四)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达到国家消防和卫生条件。新装修的园舍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安全检测后方能进驻。

(五) 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均有与其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城市和城镇地区的幼儿园达到重庆市三级幼儿园以上标准,农村幼儿园达到重庆市四级幼儿园以上标准。

(六)附设在幼儿园的婴儿班,其办班条件须达到《重庆市婴儿班基本要求》。社会各界力量举办的亲子园等早教机构,其基本条件参照《重庆市婴儿班基本要求》执行。

(七)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符合园点布局的需要。

第四条 设置学前教育机构的注册程序。

(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办材料:

1.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园长(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办园形式、规模、师资、资产和经费来源的渠道等内容。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拟任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聘任合同等。

3.符合国家幼教法规和规章的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章程内容包括名称、园址、法人;办园宗旨、办园规模、服务对象、办园形式;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财务管理制度;教职工配备、内部管理体制、章程修改程序;保育教育理念和基本内容、培养目标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还应规定园务委员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4.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还应提供其场地的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等证明。

5.区县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证明,开设餐点的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6.联合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联合办学协议书。

7.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表》一式二份。

8.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发展、人口分布状况和幼儿园网点布局的需要,在接到举办者齐备的申报材料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者的办园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由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幼教主管科室会同民办教育主管科室共同审批,审批合格,同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不予审批或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注册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责令其停办。

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均由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幼教主管科室负责。

(三)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因故变更(园名、园址、举办者、园长、性质等),必须提前3个月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部门核批后办理变更手续,市级示范幼儿园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市教委备案。

(四)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因故需终止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撤销注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并停止开办行为,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并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机构公章、撤销注册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等级管理。

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对取得开办资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等级评定,颁发《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等级证书》,并实行动态管理,视其办园水平的提升和下降作升、降等级处理。

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学期的招生工作。凡审核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六条 境外组织、公民在渝申请设置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办法按照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凭《学前教育机构等级证书》,向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

第八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为合法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凡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除教育行政部门外,任何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或吊销。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若需易地再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到新办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经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分园。

第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必须注明所在区县,体现民族化、儿童化、地域化特点,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冠名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制证机关为教育部,《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制证机关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注册机关和发证机关为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每年底以前将本地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的情况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一条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渝教基[2005]61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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