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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25:52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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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规定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仅指我局会同商业部、物资部根据国务院授权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96号〕所规
定的品种范围,其他规定不在此列。因此,摩托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范围。



199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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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

国家林业局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

(2011年7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8号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熊猫保护,规范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保障大熊猫圈养种群健康发展,提高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借展是指以文化交流、科普宣传或者公众教育等为目的,借出或者借入大熊猫进行展览的行为。

第三条 借展大熊猫应当遵循科学、适度的原则,不得危及大熊猫圈养种群的发展,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借展大熊猫的借入方应当具备与驯养繁殖大熊猫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人员等条件,取得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五条 用于借展的大熊猫应当是人工繁殖的健康个体,年龄在2岁以上25岁以下。

禁止将非人工繁殖或者野外救护的大熊猫用于借展;禁止将2岁以下和25岁以上的大熊猫用于借展。

第六条 借展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大熊猫生活条件、医疗条件、应急保障条件及应急预案、借展期限、费用、借展结束后大熊猫送返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借展大熊猫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申请借展大熊猫,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借展双方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证明材料;

(三)借展双方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借展双方签订的借展协议;

(五)借出方大熊猫圈养种群状况说明材料;

(六)借展大熊猫个体谱系号、标记等身份证明材料;

(七)借入方借展活动及大熊猫饲养管理、科普教育方案;

(八)借展双方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借展活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申请借展大熊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借出方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依法受理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必要时,国家林业局可以组织专家在30日内对借入方借展活动、大熊猫饲养管理方案以及场馆设施进行论证或者实地检验。

(三)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借出、借入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借展开始前和结束后依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核发大熊猫离开借出方、借入方的运输证件。

第九条 借展期间,借入方应当提供满足大熊猫生活、生理健康的饲养和医疗条件。

借展期间,借入方应当建立大熊猫病例档案和饲养日志,载明大熊猫饲养管理、医疗健康情况等内容。

借展期间,禁止采集借展大熊猫的血液、精液等样品,但是对大熊猫进行健康检查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借展期间,借入方不得将借展大熊猫转借第三方。

第十条 借展期间,借出方应当对借入方的借展大熊猫的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等进行指导,并应当每年对借展大熊猫进行一次以上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和借展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展双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借展双方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借展期间,借展大熊猫发生受伤、患病等突发事件的,借入方应当通知借出方,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借展大熊猫发生致残、死亡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借入方应当立即通知借出方并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

有关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借展双方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借出方或者借入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1年内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

(一)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擅自借出或者转借大熊猫的;

(三)重大过失造成大熊猫死亡的;

(四)拒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的。

借出方或者借入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国家林业局3年内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大熊猫借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它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此同日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借款人对于该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银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协会对项目提供额外的资助;而且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协会同意提供本金额相当于五千三百一十万特别提款权(SDR53100000)(信贷)的资助;
  (C)借款人与银行打算在该协定下提供的贷款尚未支付之前,将信贷资金在可行的范围内用于支付项目开支;以及
  (D)本项目的A、B、C、D和E部分将由项目市(其定义在开发信贷协定的1.02节(t)中给出)实施,或在借款人的协助下,促使项目市实施。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贷款协定的规定将部分贷款资金提供给各项目市,并按照《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将部分信贷资金提供给各项目市;以及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及银行与协会以及项目市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及其在下文中的修订,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除第3.02节的最后一句。
  (b)6.02段的(k)分段改为(l)分段,而新的(k)分段为:
  (k)一旦出现非常情况,则任何此后的贷款之提取应与世行协定条文的第Ⅲ条第3节的条款相符合。
  1.02节 除上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及《开发信贷协定》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且《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借款人与协会于同日为项目而达成的协定。该协定:
  ○可能需要不时进行修改;
  ○包括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中适用于该协定的部分;以及
  ○《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二亿七千五百万等值美元($275000000)的贷款,其数额为世行按借款人每次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值的提款金额总额。
  2.02节 项目贷款资金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用于支付:
  (a)受益人在住房分贷款下的提款所支付的(或经银行同意后将要支付的)用于支付住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房、货物、和服务的,需从贷款账户中支付的款项。
  (b)《开发信贷协定》(而不是住房贷款计划)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应由贷款资金支付的,已发生的(或经银行同意,将要发生的)合理的货物和劳务开支。
  2.03节 提款日应为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银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一旦条件允许,银行应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尽快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它始于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银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费用:(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银行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在每一季度终了后,一旦条件允许,银行应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在遵从本节(b)的前提下,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则《信贷开发协定》的第2.02(b)、3.01、3.02、3.03和4.01节以及附件1、2、3、4将纳入贷款协定,但对于上述的第2.02(b)、3.01(a)、3.02、3.03和4.01以及附件2、4和5需作如下修改:
  (i)“协会”改为“银行”;
  (ii)“信贷”及“信贷账户”分别改为“贷款”和“贷款账户”;
  (iii)“该协定”改为“该开发信贷协定”。
  (b)只要《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任一部分的信贷资金尚未偿还,以及除非银行另行通知借款人,则:
  (i)协会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其根据本节(a)所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中的任何段落和附件,以及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第2.02(a)段所批准的行动将被视为以协会和银行名义,且代表两者所采取的。
  (ii)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中任何此类章节及附件向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将被视为向协会和银行两者提供的。
  3.02节 银行和借款人由此达成如下共识:各项目市应落实《通则》中9.04、9.05、9.06、9.07、9.08和9.09段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劳务的使用、维修、土地购置、计划和时间表、记录和报表),以便完成《项目协定》第2.03节为各市规定的项目部分。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规定
  4.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对下列增补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第5.01节所述的事项,予以特别说明。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对下列增补事项,即《信贷开发协定》第5.02所陈述的事项予以特别说明,只要是在这些章节中,“协会”均被改为“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之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前提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5.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倘若《开发信贷协定》早于本协定终止,则本协定所提及的《开发信贷协定》中的条款将继续对借款人和银行有充分的约束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特指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借款人方面:

  财政部
  三里河
  北京 10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报挂号:FINANMIN
  电传:22485 MFPRC CN
  北京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中蒙局局长
      杨洁篪                霍  普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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