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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批发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等四项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8:27  浏览:8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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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批发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等四项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批发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等四项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1982年2月1日,民政部

现将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和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发给你们。望你们收到以后即开始试行。试行当中有什么意见,于一九八三年第三季度内由你们汇总报部,以便修改后,作为正式办法发布实施。
附件:
1.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2.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3.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4.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

附一: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1982年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办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以下简称休养院),使重残废军人伤病得到治疗护理,生活得到照顾,以鼓舞部队士气,有利于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养院的接收对象必须是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生活需人经常护理,回乡安置不便照顾的;
3.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乡安置的。
在承担上述主要任务以后,有条件的休养院,可附设疗养区,接收在乡伤口复发或患严重慢性病的特、一等残废军人来院疗养。伤病基本治愈或稳定后,即行出院。他们在院时,享受病员待遇。
第三条 休养院必须牢固树立关心休养员疾苦,对休养员负责,全心全意为休养员服务的指导思想。对休养院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一)改善休养员生活和文化福利设施。要千方百计办好食堂和集体福利,保证重残废军人特需用品的供应。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
(二)搞好医疗护理工作。休养院要根据休养员残病的特点,努力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总结和探索重残废军人常见后遗症、并发症的防治办法,帮助休养员进行增强体质和恢复生理机能的锻炼。
(三)加强对休养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休养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常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时事形势和法纪教育。使他们提高觉悟,树立革命乐观主义精神,珍惜荣誉,遵守政府法纪和院内规章制度,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搞好工作人员和休养员之间的团结。
第四条 休养员的生活待遇。一九六四年以前享受抚养金待遇的不变。一九六五年以后入院的休养员,班长以下人员一律享受在乡残废抚恤金,部队退休干部休养员享受退休金。
对住院休养员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民政厅、局自行确定。补助费从抚恤事业费中开支。
第五条 在院的休养员本人自愿而又有条件分散安置的,应积极进行分散安置。
第六条 休养员住院期间不准带家属。为了照顾他们同分居两地的直系亲属团聚,休养员可以回家探亲,其直系亲属也可以来院探亲。探亲路费每年由休养院报销两人次。 对过去已经在院长期居住且有正式户口的休养员家属,休养员分散安置时,随同休养员迁出;没有正式户口的,应做好思想工作,动员回乡。
第七条 在院内的病故休养员遗属, 应回本人或休养员的原籍或子女所在地安置。病故休养员一次抚恤和遗属生活照顾,按在乡残废军人病故后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休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科室和休养区, 实行主任负责制。科室和休养区党支部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休养院要建立一支对休养员有深厚革命感情,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技术能力,全心全意为休养员服务的职工队伍。为此,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并要进行经常的工作考核。
对职工实行岗位津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民政厅、局商同有关部门确定。经费从抚恤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条 省、自治区民政厅、局,应根据精兵简政、实际工作需要和勤俭办事业的原则,确定所属休养院的编制比例、定员定额和经费开支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休养院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各级各种人员职责分明,办事有章可循。对勤勤恳恳,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服务态度和医疗作风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休养院要加强同地方卫生部门的联系,接受他们在医疗业务上的指导。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民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属休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草案)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附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1982年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办好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以下简称疗养院),使复员军人慢性病员得到较好地治疗,以鼓舞部队士气,有利于四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疗养院收治的对象是
1.患有严重慢性病的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
2.患有严重慢性病的在乡革命残废军人;
3.在部队立有三等功以上病情特别严重的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第三条 疗养院必须牢固树立关心病员疾苦,对病员负责,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的指导思想。对疗养院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一)搞好医疗护理工作。疗养院对病员要采取中西医结合的综合疗法积极治疗,努力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和疗效。
(二)搞好病员治疗膳食,以利于病员健康的恢复。
(三)加强病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病员进行革命乐观主义教育,使其增强与疾病斗争的信心,安心疗养,配合治疗。
第四条 病员病情基本稳定即应出院。有家的回家休养;独身一人无依无靠的,由原居住地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第五条 疗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科室和疗区实行主任负责制。科室和疗区党支部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疗养院要建立一支对病员有深厚革命感情,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技术能力,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的职工队伍。为此,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并要进行经常的工作考核。
对职工实行岗位津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民政厅、局商同有关部门确定。经费从抚恤事业费中开支。
第七条 省、自治区民政厅、局,应根据精兵简政、实际工作需要和勤俭办事业的原则,确定所属疗养院的编制比例、定员定额和经费开支标准,并严格执行。疗养院床位利用率应经常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八条 疗养院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各级各种人员职责分明,办事有章可循。
对勤勤恳恳,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的奖励。对服务态度和医疗作风差的,要加强教育。对于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疗养院要加强同地方卫生部门的联系,接受他们在医疗业务上的指导。
第十条 省、自治区民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属疗养院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草案)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附三: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1982年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办好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以下简称精神病院),使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患者得到较好地治疗,以维护社会秩序,鼓舞部队士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病院收容治疗的对象必须是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严重精神病患者。
第三条 精神病院必须牢固树立关心病员疾苦,对病员负责,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 对住院的病员,应采取中西医结合的综合疗法,实行开放管理,努力提高疗效;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病员自杀、伤人、逃跑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 对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的病员,即应送回原居住地安置。精神病院的医生要有计划地到病员家中巡诊,以巩固疗效,减少复发率。
第六条 对于长期住院的晚期精神蜕化、严重痴呆病人,有家可归的应送回家,由其家属照管;无家可归的,由精神病院附设工疗场所收容。
第七条 精神病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科室和病区, 实行主任负责制。科室和病区党支部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精神病院要建立一支对病员有深厚革命感情,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技术能力,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的职工队伍。为此,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并进行经常的工作考核。
对职工实行岗位津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同有关部门确定。经费从抚恤事业费中开支。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根据精兵简政、实际工作需要和勤俭办事业的原则,确定所属精神病院的编制比例、定员定额的经费开支标准,并严格执行。
精神病院的床位利用率应经常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十条 精神病院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各级各种人员职责分明,办事有章可循。
对勤勤恳恳,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服务态度和医疗作风差的,要加强教育。对于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精神病院要加强同地方卫生部门的联系,接受他们在医疗业务上的指导。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属精神病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草案)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附四: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1982年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办好光荣院,使孤老优抚对象更好地度过晚年,以鼓舞部队士气,发扬人民群众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接收自愿入院的下列优抚对象:
1.孤老烈属;
2.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
3.孤老残废、复员军人。
未满十六岁的烈士遗孤和患有残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也可接收进院。
第三条 光荣院必须牢固树立关心老人疾苦,对老人负责,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要为老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安排好老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组织老人参加政治学习,把光荣院办成他们欢度晚年的幸福之家。
第五条 住院老人的口粮、食油等,由老人所在社队无偿供给。其他方面所需经费开支从当地民政部门抚恤事业费中支付。
第六条 光荣院的工作人员,要选择对老人有深厚革命感情,热心为老人服务,革命责任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光荣院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他们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树立勤勤恳恳,无微不至关怀照顾老人的工作精神和作风。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根据精兵简政、实际工作需要和勤俭办事业的原则,确定所属光荣院的编制比例、定员定额和经费开支标准,并严格执行。光荣院各项经费开支,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属光荣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草案)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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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司法部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纪检组(纪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纪委:

  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司法部的要求,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来看,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还不能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对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信息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是国家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科技含量、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信息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二、认真落实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按照《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2004-2008年规划》(中纪发【2004】5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今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关至少要实现与所在省(区、市)纪委、监察厅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网络单机联通(专线或拨号),发挥好网络信息功能和电子邮件传输功能的作用。远期建设,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软硬件环境,适时建成内部局域网,并逐步实现案件管理、公文流转与传输、信息报送等功能的应用。接此通知后,请主动与省(区、市)纪委监察厅联系,协商确定联网方案并抓紧实施,争取于11底前建成。

  三、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严格密码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规定发布、浏览、使用纪检监察信息,严格防止纪检监察计算机信息网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各省(区、市)局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关联网所需的专用密码设备(推荐单机版)将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统一申购、分配。

  信息化建设和联网工作中有何问题、建议,及时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所附调查表,请于9月15日前报送。

  附: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关与省(区、市)纪委联网情况调查表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关与省(区、市)纪委联网情况调查表

(2008年8月)



填表单位: 联系人:

是否已与省(区、市)纪委联网






已联网单位填写

是拨号联网
是专线联网
密码机型号是:


待联网单位填写

与省(区、市)纪委联网的需求

是单机接入

是局域网接入



(注:请在对应项目上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程序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据此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税资料清理简并结果
  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涉及税务总局的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进出口税司、法规司、征管司等六个业务司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时报送的各项资料,清理结果如下: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31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减少的主表18张,报送份数195份,附列资料375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218项,主表248张,份数435份,附列资料672项(详见附件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实施简并的相关安排
  (一)对因取消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涉及总局各应用软件的操作时,对简并的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按照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处理,实现共享,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按支持平台的要求处理。
  (二)对因减少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涉及到各省开发软件修改的,各省应及时做好软件的优化完善工作。
  (三)对各环节间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操作指南,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详见附件4),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做好此次简并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取消和简并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清单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三、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简并、规范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原则和优化流程、资料共享的要求,对由本级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贯彻税务总局文件的情况,在2007年12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征管司)。
  
  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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