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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专户彩票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55:11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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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专户彩票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财政专户彩票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为全面反映彩票资金收支情况,规范彩票资金会计核算,加强财政部门对彩票发行和销售工作的管理,方便对账和统计分析,根据《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现将彩票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类增设“上级补助收入”(编号406)一级会计科目,并在此科目下设(体育彩票)/(福利彩票)/(青少年公益金)二级会计科目;在支出类增设“补助下级支出”(编号532)一级会计科目,并在此科目下设(体育彩票)/(福利彩票)/(青少年公益金)二级会计科目。同时,在“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支出”、
  “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的会计科目下分别设立“彩票资金收入”(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彩票资金支出”(体育彩票)/(福利彩票)/(青少年公益金)、“彩票资金结余”(体育彩票)/(福利彩票)/(青少年公益金)二级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拨来的彩票资金等预算外资金补助款;“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彩票资金等预算外资金补助支出。
  三、“彩票资金收入”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本级收到的体育彩票资金或福利彩票资金。
  四、“彩票资金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本级拨付使用的发行经费和公益金。
  五、中央财政收到彩票机构上缴的和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划分上缴的彩票资金,列“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体育(福利)彩票”会计科目。中央财政返还给省级财政的彩票资金,列“补助下级支出----青少年公益金”会计科目。
  省级财政收到属于本级使用的彩票资金,列“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体育(福利)彩票”会计科目;省级财政收到按规定比例上解中央财政的彩票资金,列“应缴代收上级财政专户----体育(福利)彩票”会计科目;省级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返还的彩票资金,列“上级补助收入----青少年公益金”会计科目;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返还市、县级财政的彩票资金,列“补助下级支出----体育(福利)彩票、青少年公益金”会计科目。
  市、县级财政收到属于本级使用的彩票资金,列“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体育(福利)彩票”会计科目;市、县级财政收到省级财政返还的彩票资金,列“上级补助收入----体育(福利)彩票、青少年公益金”会计科目。
  六、各彩票机构及地方财政按规定将公益金和发行费上缴财政专户时,必须在上缴单据上注明“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或“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发行经费”。
  七、各彩票机构和省级财政上缴的公益金和发行经费,缴入我部在农总行开设的中央财政专户,单据上注明:收款人: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总行营业部:账号:600001040002042。
  八、2002年彩票资金缴拨已列至其他账户的,请按本通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管理的公益金和发行费用,转入本通知所设立的相关科目。
  九、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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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第二审的诉讼费应由谁负担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第二审的诉讼费应由谁负担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向本院请示:(一)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判决后,胜诉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的诉讼费用应由谁负担?(二)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都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的诉讼费用应由谁负担?(三)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是否发还上诉人?
上述第(三)问题,本院法(研)复〔1985〕21号《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几个问题的批复》,已有明确答复。现对第(一)、(二)问题,答复如下:
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法院审查第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判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所以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客体,是原审法
院的判决或裁定。据此,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应视为上诉人在第二审败诉,就应当由上诉人负担第二审的诉讼费用。据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对上述第(一)问题,应当由提起上诉的原审判决胜诉一方当事人负担第二审的诉讼费用;对上述第(二)问题,应
当由提起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担第二审的诉讼费用。



1985年5月30日

关于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科协办函普字〔2009〕31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防灾减灾日”的批复》(国函〔2009〕1号),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防灾减灾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要求,中国科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指示精神,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把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益事业抓紧抓好,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

  二、要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科普工作主力军的作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号召并发动有关专家,制作针对性较强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品,组织学会专家、利用科普大篷车等科普设施,面向各城区和广大农村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三、中国科协将开发、集成的部分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资源整合建设了“防灾减灾日”科普资源专栏,在中国科协网、中国数字科技馆、中国公众科技网等网站上展示,供各地下载使用。各级科协要把各地制作的宣传品图样和版式放到相关网站上进行展示,并提供下载服务。

  四、中国科协将在4月30日前将防汛抗旱、防台风及风暴潮、地质灾害防治、防震减灾4种科普挂图配发全国科普基层组织;同时将制作“科学防灾避险 保障生命安全”公众安全避险逃生知识主题科普展板,配发给中国科协所属188辆科普大篷车,并在全国开展科普大篷车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联合行动。

  五、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部署制定科普宣传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并于4月30日和5月25日前分别将重点活动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和防灾减灾科普工作总结报至中国科协科普部。

  联 系 人:王大鹏 王春林
  电 话:010-68571887
  传 真:010-68571886
  电子信箱:wangdapeng@cast.org.cn

  附件:2009年防灾减灾科普宣传重点活动备案表
http://www.cast.org.cn/n35081/n35488/n11202777.files/n11202776.doc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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