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款退回适用预算科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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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款退回适用预算科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款退回适用预算科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5月28日 财预[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各地国库正确办理出口退税账务核算,现就出口退税款退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在2004年1月1日后发生退税款退回情况的,统一在“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科目(科目编码:010303)作冲销处理。
二、从2004年1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现退税款退回情况的,应按中央与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分担比例,分别冲销中央和地方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科目编码:010301)。
三、以前年度及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退消费税出现退回情况的,均在“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科目(科目编码:020301)作冲销处理。
四、各级国库办理出口退税款退回时,应按照预算收入退库退回业务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做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务调整。
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办法和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指导线制度
试点办法和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请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试点材料
的请示》(桂劳社报〔200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研究,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请你们
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二、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区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区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4%;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三、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区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
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
职工工资增长。
四、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
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五、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
资司备案。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机构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保发〔1996〕2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内容,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报告》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落实。
二、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中(银发〔1995〕301号)关于“实行股权上收,人员收编,作为寿险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要求,做好17家地方人寿保险公司债权债务的核实归并以及归编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关于资本金问题。请你公司尽快向财政部申报,抓紧提出解决方案,并报我行核准。
四、关于新旧体制衔接问题。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改革完成之前,你公司仍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三家专业子公司的总公司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名义履行职能,指导系统工作,待系统改革和三家专业子公司注册后,再按新体制运行。
请你公司将机构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行。
199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