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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名单(1983年9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55:00  浏览:9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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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名单(1983年9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名单(1983年9月)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任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如下:
主任 王汉斌(兼)
副主任 宋汝棼 项淳一 裘劭恒 顾昂然 高西江
秘书长 顾昂然(兼)
副秘书长 岳祥 杨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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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省建委制订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物价局、省建委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房管理、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商品房。它包括: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为特定销售对象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军转干部房、教师住房、合作建房等,下同);
二、普通住宅商品房;
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
第四条 省对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是全省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商品房价格的有关政策、定价原则和管理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省直
及中央部属驻宁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
市、县价格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并报省备案。
第五条 商品房价格管理的原则是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为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价格实行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
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制定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或在规定的基准价格3%浮动幅度内执行预、销售价格。
第七条 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商品房预、销售后报价格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销售价格未经价格部门审核,建设或房产部门不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与购房人应按实际面积和价格部门审核的销售价格及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交付期超过预售时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时,购房人有权提出退房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预算款加银行同等存款利息退还购房人。
第十二条 商品房价格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房标价表(签)内容包括:(1)商品房使用面积单价和建筑面积单价;(2)整套建筑面积(含比例分摊公用面积)和使用面积;(3)座落位置,房型简图;(4)楼层、朝向价格增减系数;(5)商品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标价表(签)由价格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商品房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三者利益并考虑楼层、朝向、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别作价。
第十四条 价格的构成
一、成本构成
(一)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征用土地及拆迁的补偿、补助、安置等费用。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和安置中的差价收益应冲减成本,受让土地按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费计入成本。
(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的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一般包括住宅土地(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材料价格的处理办法由各市价格、建设部门按省物价局、省建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五)公共基础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六)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本款前五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七)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费用,以本款前五项之和为基数的1-2%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八)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及手续费。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不超过本款前五项之和的30%,计息时间为: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款1-9项所列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定设计方案实际发生的项目执行。未经省价格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二、利润
指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利润。利润的提取基数为本条第一款成本构成中的1-5项之和。
(一)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
(二)普通标准商品住宅的平均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商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四、住宅差价
(一)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但增减差价总额的代数和应当等于零。
(二)质量差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县以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优良工程在最高不超过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1.5%的幅度内确定。
五、不得计入住宅商品房价格的费用
(一)开发小区(片)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均执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不得变相通过收费形式无偿占用或平调投资者的资金。
(二)按规定不能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列入住宅商品房价格的收费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商品房价格的计算
商品房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层次差价±朝向差价±质量差价
本条所称成本=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制定的有关费率需要变动时,统一由省价格部门调整。
第十七条 商品房价格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涉外商品房价格除国家法律、法规别有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价格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之前各地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9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见附件2)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见附件1),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抵、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销售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销售价格”以本通知第二条要求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未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未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未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未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未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销售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国内生产企业在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附件一所列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开具的普通发票、购销合同等凭证,向当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四、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的申报后,须对购销合同销售的产品、购货企业等进行认真审核,核实无误后,批准其办理免、抵、退税。具体管理办法比照现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清单
2、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1:
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清单
序号 税号 设备名称 备注



89052000 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
2 浮式钻井船
3 钻井平台
4 生产平台
5 处理平台
6 生活平台
7 烽火台
8 84304111 84304129 钻机模块

73081000 73083000
73089000 过度段
10 生活模块
11 处理模块
12
89012021 89012022
89059090 89079000

浮式生产储油轮
13 浮式储油轮
14 单点系泊系统
15 水下油汽罐
16 栈桥码头
17 89019050 89040000 三用工作船
18 89012021 89012011
89012012 穿梭油轮


附件2: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
3、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
4、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
5、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
6、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7、中海石油船舶有限公司
8、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中海华东能源公司
10、中海石油研究中心
11、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12、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1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4、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5、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6、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名单
1、雪佛龙海外石油有限公司
2、马来西亚海外石油有限公司
3、德士古中国公司
4、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
5、能源资源海外公司
6、菲利普斯石油渤海有限公司
7、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
8、超准石油公司
9、超准能源公司
10、壳牌勘探中国有限公司
11、意大利阿吉普(海外)有限公司
12、阿莫科东方石油公司
13、石油能源开发株式会社
14、华南石油开发株式会社
15、日本矿业株式会社
16、挪威国家石油公司
17、阿科(中国)有限公司
18、科佩克(中国)有限公司
19、克里斯通能源公司
20、新田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21、阿吉普中国有限公司
22、德士古中国有限公司
23、丹文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24、柏灵顿资源中国有限公司
25、能源开发公司(中国)有限公司
26、加拿大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27、澳大利亚布莱石油有限公司
28、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秦皇岛32-6作业分公司
29、派克顿东方公司
30、海外石油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开发公司
2、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船舶公司
3、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
4、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石油分公司
5、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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