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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0:40:43  浏览:8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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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1983年1月15日,民政部

通和
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将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的抚恤办法,通知如下:
一、革命残废军人因战致残,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为革命烈士,不分在职还是在乡,均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
二、革命残废军人因战致残,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以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在职的(包括在军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因公牺牲或因工死亡的抚恤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必须由医院鉴定并出具证明,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属实,在职的由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审查属实,才能予以确认。
四、一、二两项所说的一次抚恤金,其标准:在职残废军人,按照死亡时职级发给;在乡残废军人,按其离开部队时的职级发给。
五、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在部队患矽肺病评残发证后又因矽肺病死亡的残废军人,其抚恤待遇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做好上述工作,政策性很强,必须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防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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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沧政办发[2005]6号 2005年6月30日

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下达市级粮食储备计划的通知》(冀发改经贸[2004]736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市级储备粮制度,增强市政府粮食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市级储备粮稳定市场、调剂丰歉、平衡余缺、应急备荒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建立市级粮食储备,要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要求,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二)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动用权属市政府。市政府授权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全权负责管理。市级储备粮主要用于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
(三)市粮食局和市发改委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市政府文件要求,负责制定市级储备粮的总量规划和年度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再制订分地区、分品种、分库点的收储、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储备粮利息和保管费用的核实拨付,轮换费用和价差实行定额包干;市农发行负责储备粮收购资金的信贷工作,同时协助市级财政部门及时将利息费用补贴拨补到承储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分别对储备粮质量、价格进行监管。所有相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移库、动用等业务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
(四)建立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的预警预报系统。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市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市粮食局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粮食宏观调控信息,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
(五)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由市粮食局对全市粮食企业进行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证,择优选取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市粮食局与认定的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储备粮的收购
(六)市级储备粮目前规模暂定为30000吨(按照产区按非农业人口3个月平均消费30公斤贸易粮计算,我市现有非农业人口120万人),以后视粮食购销政策和市场情况变化再行确定。
(七)市级储备粮的收购按照市粮食局会司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粮收购计划执行。储备粮收购由市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实行市场收购,可向生产者直接收购或订单收购,也可以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或招标采购。
(八)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对擅自越权改变计划或将计划分解给其他企业的一律不予以
(九)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竞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核定。
三、储备粮的储存
(十)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的新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等质量以上标准,必须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严禁划转库存陈粮。
(十一)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承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承储库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其他库点储存,也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确需移库要先履行报批手续。
(十二)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帐。
(十三)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在市冬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和入库成本据实计补,保管费用按省储粮标准执行,即每年每吨80元。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按轮换的具体数量据实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新小麦市场价格与轮换小麦库存成本的差价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共同协商确定。储备粮正常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储备粮的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要根据市粮食局检查落实情况,由市财政局按季拨付。
四、储备粮的轮换
(十四)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为保持市级储备粮的质量,要求每年轮换7000吨左右,按照3~5年轮换一次的原则执行,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共同下达并抄送市农发行。轮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十五)市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的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费用一旦下达承储企业必须执行,确保轮换数量和质量。不能因轮换费用问题,影响粮食的正常轮换。轮换费用必须在农发行专户存储。
(十六)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直接向当地农发行直贷直还,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轮出、轮入实行出库报告、入库报帐制度,回笼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同时承储企业要及时向农发行提出轮入新粮所需的贷款计划,确保新粮及时入厍。承储企业要严格实行仓单管理,遵守信贷纪律,自觉接受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十七)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以及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八)当需要调节市场粮食供求、平抑市场粮食价格、安排救灾救济以及应付各种突发事件时,按市政府指令动用储备粮。
(十九)市政府动用储备粮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制定动用计划,将安排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组织实施。
(二十)除特殊用途的安排外,动用市级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卖。经审核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财政负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承储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报送储备粮业务的会计报表。
(二十二)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三)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监管制度,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七、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人为造成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轮换,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及新陈品质差价,由承储单位负担;擅自动用储备粮的,取消承储单位承储资格。对出现违规现象的,由有权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二十五)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承储资格: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的: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与商品粮混仓存放的;擅自变更储备粮存放库点的;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的;储备粮轮换出库时,借故不报告、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的。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春游活动等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春游活动等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发〔2004〕9号


  2004年3月2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梁丰高级中学组织学生春游,在返回途中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3月27日,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发生一起车辆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在道路拐弯处发生翻车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30名受伤乘客中有12名中、小学生;2月8日晚8时15分左右,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红岩寺镇红岩中学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烧毁房屋(共3间240平方米)、床铺、被褥等物品,损失1.5万余元;3月25日,安徽省太和县坟台中学和坟台小学联合举办法制报告会,学生在上厕所时,由于人多拥挤,导致墙体倒塌,致使1名学生死亡、1名学生被砸伤。这些惨痛的事故都发生在第九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前后,不仅造成学校师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这些事故的发生,说明一些地方和学校还没有充分重视、落实好学校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时刻把学校和学生的安全放在心上,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把事故率降到最低程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春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凡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出游,必须做好各项安排和应急预案,必须要有学校领导带队和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大学生出游要结伴同行,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前往。外出活动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凡承载学生出游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必须经交通部门检查、许可,严禁乘坐无证、无照人员驾驶的车、船等交通工具,严禁车辆超速行驶。

  二、要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强教育,确保安全。

  各学校要对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施、仓库、实验室、阅览室、会议室、报告厅等人员集中场所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场所随时注意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不得拖延。坚决杜绝违章用火、用电,特别是学生宿舍内的违章用火、用电问题。要加强对校内电网设施的改造,彻底消除隐患。对耐火等级低的老旧房屋,要加快改造进程。

  三、要加强中小学危房的管理和改造。目前,中小学危房仍是危害中小学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此要高度重视,要注意随时检查,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危房要分项目落实整改责任。对B、C级危房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对危及师生安全的D级危房,要采取果断措施封闭停用。对于学校的厕所、围墙等附属建筑也要进行安全检查。

  四、要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根据本地、本校实际,建立各种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把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制度化;要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凡是在本地区学校内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和紧急重大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接到确切消息2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特别严重的可以越级上报;对安全工作不到位,造成责任事故的,以及发生事故瞒报、漏报的,必须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级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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