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7:15  浏览:8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10日)
             (一)中方去照

约旦哈希姆王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大使馆向约旦王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约双方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持有效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护照、特别护照、公务护照的约旦哈希姆王国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附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三、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四、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同意或者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五、本协议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六、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换文的方式补充或者修改本协议。

 七、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前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在协议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八、本协议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议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上述内容,如蒙约旦哈希姆王国外交部代表本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大使馆
                          (印)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于安曼

             (二)约方来照

安曼,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译文)
  约旦哈希姆王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曼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代表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同意贵馆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第92/U/180号照会中关于两国互免签证的领事协议条款。并视双方的互换照会为领事协议。该协议从本照会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该协议所有条款在不与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均具有约束力。
  如贵馆向中国有关方面转达此照会,外交部则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约旦哈希姆王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
             (三)中方去照

约旦哈希姆王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大使馆向约旦王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代表中国政府认为,贵部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G字第225/5/52号关于互免签证协议的复照中有关“该协议所有条款在不与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均具有约束力”的条款有可能使该协议因一方法律修改或因解释差异而在执行中遇到困难。鉴此,大使馆希望贵部复照同意取消上述条款,该协议自贵部重新复照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三年二月三日于安曼

             (四)约方来照

安曼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译文)
  约旦哈希姆王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曼大使馆致意,并就贵馆一九九三年二月三日第93/U/017号照会答复如下,本外交部荣幸地代表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同意贵馆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第92/U/180号照会中关于两国互免签证的领事协议文本。双方所有互换的照会均作为领事协议,此协议从本照会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
  如蒙贵馆向中国有关方面转达此照会,外交部则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约旦哈希姆王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粉碎“四人帮”以来,全国安定团结,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国民经济严重比例失调的状况还没有改变过来,各方面欠帐很多,我们在经济上还有不少困难需要克服。特别是劳动就业问题,是
一个很突出的矛盾,需要审慎地妥善地处理。当前,有不少人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这些问题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情况错综复杂,数量很大,牵涉面很广,政策性很强,必须慎重对待。前一段,有的部门、有的地方,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不够慎重,有些话讲得不够妥当,有些人借机闹事
,影响安定团结,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这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处理这些问题,要从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对于那些应该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继续抓紧解决。对于那些应该解决,但由于目前国家经
济困难而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耐心说明情况,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于那些不合理的要求,要坚持原则,讲清道理,不予解决。落实党的政策,解决文化大革命以前遗留下来的问题,要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经济问题原则上不作清退。对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凡涉
及城乡集体所有制人员的经济问题,则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妥善给予处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六十年代初精简回乡的职工要求复工的问题。应当指出,当时中央决定调整国民经济、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是正确的。如果没有那次的调整,就不可能渡过当时的严重困难,也不会出现一九六五年、一九六六年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当时,大批职工响应党的号
召,到农村安家落户,他们顾全大局,分担了国家的困难,对支援农业生产,争取国民经济好转作出了重要贡献。一九六六年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1966〕91号文件中规定,“对于有些被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的问题,一般的不再收回”。这个规定,应继续执行。目前国
家经济上有困难,这部分人要求复工复职的问题仍不能解决,要进一步向他们做好说服解释工作,鼓励他们安心现在的生产、工作岗位,为发展农业作出新的贡献。对于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生活上困难的,应当继续执行一九六五年国务院发出的(65)国内字224号
文件的规定,给予救济。
二、关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要求回城安排的问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是毛主席、党中央的号召。广大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受了锻炼,增长了才干,在开发建设边疆、支援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中,作出了可喜的成绩,在保卫祖国边疆的斗争中立下了功劳。我国有广大山区、草原和边
疆需要建设,有大量荒地需要开垦,要继续鼓励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树立务农光荣、建设边疆光荣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知青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央〔1978〕74号文件,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搞好统筹安排。按规定属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应继续动员上山下
乡。要教育已下乡的知识青年安心农业生产,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在劳动、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坚决刹住“回城风”,对于自行返城长期不归的,要动员他们尽快回去;已经是国营农林牧渔场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要求重新安排工作,是不对的,要教育他们安心工作;不符合
政策规定,未经安置地区和动员地区联系同意,单方面办理手续,从国营农林牧渔场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回城的,要动员他们返回原单位,原单位要欢迎他们回去,不得歧视,并报销返回的路费。
三、关于“社来社去”的大学和中专毕业生,要求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1978〕143号文件中,关于“坚持‘社来社去’的原则,而不能改为国家统一分配”的规定。对这部分人,国家不能包下来,也包不了,要向他们说明情况
,动员他们回乡积极参加支援农业生产,为迅速发展农业作出贡献。
四、一九六九年前后,各地在“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口号影响下,或者在战备疏散中,将许多城镇居民迁往农村。现在他们要求返回城镇,原则上不能解决,要做好工作。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必要的救济。
五、文化大革命初期,许多城市将一些人戴上所谓“黑五类”的帽子,下放农村。这部分人要求落实政策,返回城市。对这些人的问题,确实搞错了的,政治上要给予改正。原则上不能回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也可给予必要的救济。
六、关于右派分子改正后要求回城工作的问题。中央〔1978〕55号文件规定,错划右派批准改正后,“由改正的单位负责分配适当的工作”。据反映,许多人根据这条规定要求回原单位或回城工作,困难很大,无法解决。现补充规定如下:被批准改正的人,除改正单位工作上确
有需要并且经所在地区同意,可回改正单位安排工作外,对于能工作而未安排工作的或现在有工作而安排不当的,一般都应由改正单位商同本人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在现所在地区分配或调整适当工作。在农村的原则上不回城市。
七、关于在历次运动中下放到农村的人员,其随同下放的子女,要求享受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待遇的问题。现在城镇大量知识青年安排尚有困难,他们的要求无法解决,应做好解释工作。
八、关于从沿海地区调去大三线的职工,要求解决同家属两地分居的问题。这些同志对三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有功劳的。对于他们的要求,应当同情,理应解决。对于分居家属为城市户口的,可通过调动或迁移,逐步把家属迁到三线地区;分居家属为农村户口的,由于国家经济
上暂时还有困难,近期难以全部解决。希望三线地区的有关部门和企业努力创造条件,比如搞农林牧副渔业基地等,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逐步加以解决。
九、关于有些临时工要求转为正式工的问题。对于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要认真按合同办事。合同期满,如果有需要,应当续订合同;不需要的,应当及时辞退。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等,不能转为正式工。
目前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计划外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要坚决压缩下来,并做好工作,把这部分人动员回农村,坚决改变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而城镇又有大量人员待业的不合理现象。今后不经国家劳动局批准,不准招收农民进城做工。
十、为了安排城镇待业人员,要努力广开就业门路。各地要多办些集体所有制的农林牧副渔业、手工业、商业服务网点、劳动服务公司、城市公用事业,等等,请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物资总局商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筹措资金和必要的物资,予以大力支持。
另外,今年要在知识青年多的大城市和插队知识青年集中的地区,扩大招兵名额。
十一、其他类似问题,各地可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处理。过去中央、国务院所发的有关文件,以及各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对过去已经处理了的问题,一般不再变动。
十二、本通知发到县团级,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和工作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适当方法,分别向有关干部和群众宣传同他们有关的规定。各地在执行这个通知的时候,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分别不同问题,拟定具体办法,一一妥善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不要上交。要把
工作做得周到一些,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绝不可简单地匆忙地一下就把这个通知全部捅到社会上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波动和新的问题。
为了妥善处理过去遗留的问题,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要把党的政策,国家的困难和有关情况,反复向群众讲清楚。要注意讲究领导艺术和工作方法。处理问题,既要坚持原则和政策,不能随便开口子,又要耐心细致,切忌简
单生硬。过去,广大农村党组织、贫下中农和社员群众,在安置和做好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迁往农村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中央希望各级党政机关、广大干部和群众,认清形势,总结经验,发扬成绩,纠正错误,顾全大局,遵守纪律,团结起
来向前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努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广大群众,鼓足干劲,大干社会主义,为胜利完成国民经济的调整任务,加快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1979年6月4日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1年3月1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2001]外经贸技发第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技术引进管理,防范和打击逃骗汇行为,保证金融秩序稳定,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管理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技发第201号)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汇管函字第092号),现将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见附件一)及《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见附件二),经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四条程序办理。

二、技术引进合同包括:(一)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合同;(二)包含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或转让合同;(三)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四)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五)技术咨询合同;(六)技术服务合同;(七)合作设计合同;(八)合作研究合同;(九)合作开发合同;(十)合作生产合同。

三、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对技术引进合同进行注册,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并在经营单位填写的《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上加盖公章。经营单位在办理售付汇手续的同时使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两个正本文件。银行在《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正本文件相关栏目中填写每笔售付汇金额并加盖公章,售付汇总额不得超过《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中的合同总价。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过程中由外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技术引进合同须填写《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并由外资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在办理售付汇手续时须同时出具有关批件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后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引进合同注册生效手续。

五、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监督经营单位认真填写《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合同内容。

六、技术引进合同号由预留编号和企业自定义编号两部分组成。预留编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由9位代码组成,分别为年份2位(后2位)、技术来源地2位(国标2位代码)、项目所在地2位(国标2位代码)、技术引进合同标识(Y)1位、项目行业分类2位(国标2位代码);第十位开始为企业自定义代码;例如:01USBJY01ABC001。

七、如《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内容发生变更,经营单位应到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填写《技术引进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见附件三)并加盖公章,与原《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及其有关批件共同使用。

八、外经贸部和外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网核查系统。防止擅自篡改证书和合同数据表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略)


 

二ΟΟ一年三月十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