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卡塔尔国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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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卡塔尔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卡塔尔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卡塔尔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7月1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友谊,加强和发展两国贸易关系,并按两国现行法律和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努力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及其他捐税和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目前已成为或将成为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的成员而产生的优惠和利益。
第三条 根据前款所述,并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规章执行本协定。
第四条 本协定下进行的所有交易要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公司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
同时缔约双方允许对方公司在各自国家举办展览,并在各自法律和规章许可下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六条 为保证本协定顺利的执行,促进两国间的相互合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卡塔尔国财政经济贸易部的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混委会会议每年在多哈和北京轮流举行或应其中一方的要求而定。
混委会专门讨论本协定所述有关合作的全部事宜,特别是:
1.检查本协定各条款的执行情况,并向两国有关方面提出必要的建议。
2.提出合理的建议,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合作。
3.讨论执行协定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并提出解决这一分歧的适当建议。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终止时,在本协定有效期内承担和产生的所有义务和承诺,或按协定规定已进行的任何交易,仍根据本协定办理。
本协定于公元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合回历一四一四年一月十一日在多哈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卡塔尔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权代表
李岚清 哈马德
(签字) (签字)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32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01-16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运作,有偿服务”的规定,为规范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收费范围和对象
公共交通线路的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公交车辆夜间停车场及其配套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凡使用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的公交运营单位(含中巴经营业者),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支付使用费。
凡进入公交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支付停车费。
第三条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审定,市物价主管部门下文执行。
第四条 收费方式
(一)现已开通的公交线路,凡使用公共交通首末站、枢纽站和夜间停车场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含中巴经营业者),与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经营管理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凡使用公共交通停靠站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含中巴经营业者),与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二)新开辟的线路,由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含中巴经营业者)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与公共交通场站经营管理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公共交通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
(三)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交线路、站点或调整站牌数的,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不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另行收费。
(四)收费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8日前结算前一季度费用。
第五条 管理与服务
(一)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应为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使用者提供以下服务:
1、负责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夜间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功能;
2、负责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夜间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消防安全保障。夜间停车场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进场停放公交车辆安全管理和通道畅通;
3、负责在首末站、枢纽站提供站务房,提供公用部分的用水和照明;
4、负责提供线路牌的制作和变更服务;
5、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使用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交通服务规范;
2、遵守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夜间停车场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爱护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3、车辆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或按场站现场标线行驶、停放;
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绍兴市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修订)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绍政发〔2004〕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激发和鼓励各行各业广大干部群众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热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决定设立绍兴市市长奖。
第二条 市长奖的评选要体现公开性、示范性和代表性。
第三条 市长奖的申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对我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以及其他方面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
第四条 市长奖每年评选一次,按“好中选优”原则,评选名额控制在10名以内。
第五条 市长奖的候选人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推荐。由市政府秘书长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入围人选,征求市综治委、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对市长奖获得者,颁发由市长签署的“市长奖”证书,给予一定额度的奖金,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第七条 设立市长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市长奖获得者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 连续三年市长奖获得者,不再参加评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市长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