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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1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48:34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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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1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15日选出:
委员长
吴邦国
副委员长
 王兆国   李铁映   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
何鲁丽(女) 丁石孙 成思危 许嘉璐 蒋正华
顾秀莲(女) 热 地(藏族) 盛华仁 路甬祥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韩启德 傅铁山
秘书长
盛华仁(兼)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刀美兰(女,傣族) 万学文 王云龙 王太岚
王以铭(回族) 王东江 王立平(满族)
王宁生 王永炎 王佐书 王怀远 王宋大
王茂林 王茂润 王英凡 王学萍(黎族)
王祖训 王 涛(女) 王梦奎 王梅祥 王维城
韦家能(壮族) 扎汗·俄马尔(哈萨克族) 尤 仁(蒙古族)
毛如柏 乌日图(蒙古族) 方 新(女) 厉无畏
石广生 卢邦正(彝族) 卢瑞华 叶如棠
田玉科(女,土家族) 丛 斌 冯之浚(回族)
邢世忠 邢 军(女) 吉佩定 朱丽兰(女) 朱相远
乔晓阳 伍增荣(女) 任克礼 任茂东 华福周(女)
多吉才让(藏族) 庄公惠 刘大响 刘应明
刘明祖 刘 珩 刘振伟 刘积斌 刘鹤章
汤洪高 许志琴(女) 许智宏 孙 英 孙金龙
孙晓群 买买提明·阿不都热依木(维吾尔族) 严义埙
杜宜瑾 杜铁环 李元正 李从军 李连宁
李明豫(女) 李春亭 李树文 李重庵 李新良
李慎明 杨长槐(侗族) 杨兴富 杨国庆
杨国梁 杨柏龄 杨景宇 吴基传 吴德馨(女)
何晔晖(女) 何椿霖 谷建芬(女) 冷 溶 沈辛荪
沈春耀 张龙俊(朝鲜族) 张志坚 张 肖(女)
张佑才 张学东 张美兰(女,哈尼族) 张 耕
张继禹 张毓茂 陈士能 陈佳贵 陈宜瑜
陈建生 陈难先 陈章良 奉恒高(瑶族)
武连元(回族) 林文漪(女) 林兆枢 林 强
图道多吉(藏族) 金炳华 金 烈 周玉清
周正庆 周坤仁 庞丽娟(女) 郑功成 郑 荃
赵 地(女) 胡光宝 胡贤生(苗族) 胡康生
胡德平 南振中 柳 斌 信春鹰(女) 侯义斌
姜恩柱 姜 颖(女) 祝铭山 姚湘成 贺一诚
贺 铿 袁汉民 袁行霈 袁 驷 贾志杰
夏赞忠 倪岳峰 徐永清 徐志纯 高 洪(白族)
郭凤莲(女) 郭树言 陶伯钧 陶驷驹 桑国卫
黄康生(布依族) 隗福临(满族) 蒋树声
蒋祝平 程贻举 傅志寰 舒惠国 童 傅
曾宪梓 谢佑卿 路 明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戴证良 魏复盛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2003年3月15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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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3)7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8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监察部 中组部 国资委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 电信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产业重组、改制上市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电信业的发展。但一个时期以来,一些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人为设置障碍,干扰、阻碍网间互联互通,有的地方甚至发生砍电缆破坏通信设施、资费违规引起用户集体上访等事件,严重影响了电信网安全畅通,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用户的通信权益。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电信企业法制观念不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行为置若罔闻、阳奉阴违,甚至公开抵触;二是现行网间结算办法和标准不能形成对企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的有效激励;三是电信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解决上述问题,维护电信市场秩序,需要从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擅自破坏通信设施、中断或阻碍电信网间通信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个人,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及有关法规的起草I作,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努力形成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电信企业依法经营、广大用户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推动建立公平、有效、有序的竞争秩序,保障电信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二、完善技术、经济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电信网间互联互通

电信监管部门要研究制订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标准和测试办法,组织各电信企业对电信网间通信质量进行测试,监督电信企业按时上报测试结果,限期解决测试中发现的电信网间通信质量问题,并由信息产业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电信企业互联互通和网间通信质量情况。同时,尽快建设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控系统,对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情况和通信质量等进行实时监测,增强电信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调查取证能力。
要根据互联互通需要,综合考虑技术进步、市场发展、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积极推进电信网经济成本核算。抓紧制订科学、合理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合理调整电信网间结算标准,理顺结算关系,形成有利于各电信企业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有效激励机制,促进电信企业搞好互联互通。

三、加强对电信企业领导干部考核与管理,促进电信企业守法经营,建立良好的电信市场秩序

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电信集团公司(有限公司,下同)领导班子的考核,选拔任用领导班子成员时,应听取信息产业部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把是否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业绩的重要内容和任用依据。各电信集团公司在任免省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时,也要把所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党组反映的意见作为考核、调整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恶性竞争和破坏互联互通等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采取推诿、扯皮等手段干扰、阻挠电信监管部门执法的电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电信监管部门要根据隶属关系,及时向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或电信集团公司反映情况。对因疏于管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恶性事件的电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各电信集团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以外的其他人员,如有纵容甚至参与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或毁坏电信设施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由电信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电信企业依据建议进行严肃处理。对因上述原因被撤、免职人员,在三年内不得任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促进国有电信企业健康发展,今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电信集团公司及其省级公司间,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

四、加强电信企业经营效益监督考核,促进电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监管。对电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时,除依据本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外,还要检查其是否存在因违规经营、恶性竞争等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考核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加强电信监管,维护电信市场秩序,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电信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电信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提高电信监管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各项措施,密切协调与配合,共同促进我国电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199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4〕54号《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即可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执行的标的物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明确指明的特定物,案外人对该特定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则应当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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