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5:37  浏览:9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税发[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西藏),各中烟工业公司:
为了进一步解决采集卷烟价格信息存在的问题,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拟联合对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以来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内、外包装式样、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及市场零售价格进行采样汇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范围
本次采样的企业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含没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点,下同)。
二、产品范围及所属期限
本次采样的产品为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含雪茄型卷烟,不含雪茄烟)。
三、提供样品形式
所有采样产品的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各5套,实物样品一条(或一个包装单位)。
四、 价格内容
本次采集产品价格包括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
五、 采样方式及地点
本次采样采取集中采集方式。
(一)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潇湘大厦。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北纬路42号,电话:83161188。
(二)零售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金三环宾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18号,电话:67237713。
六、 参会人员
各中烟工业公司1名、各生产企业1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1名。
七、会议时间
(一)中烟工业公司、生产企业参会人员5月25日报到,26日至30日集中汇总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会人员6月16日报到,17日至20日集中汇总零售价格。
八、有关要求
参会人员费用按出差办理。请与会代表提前将姓名、性别、民族,分别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便安排食宿。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刘尊涛,电话010-63417758;
国家烟草专卖局:刘艾生,电话010-63605270。
附件: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序号 产品标识码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零售价格 备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工业公司或卷烟生产企业填写。
2.本表所属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3.本表第1栏“序号”为采集的烟标实物编号,暂不填写。
4.本表第2栏“产品标识码”与工业量本利报表上的相同。
5.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所有卷烟牌号。
6.本表第4栏“烟支包装规格”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所有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
7.本表第5栏“调拨价格”为卷烟生产企业自定的出厂价格。在所属期限内,如果该牌号、规格卷烟有多个调拨价格,填写最后调整的调拨价格。
8.本表第6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没有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此栏空缺,并在备注栏中区分以下四种情况填写说明:(1)试销期未满一年;(2)试销期已满一年,但尚未上报;(3)试销期已满一年且已上报,但尚未核价;(4)其他原因(请具体说明)。
9.本表第7栏“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10.本表第8栏“零售价格”为税务机关采集的2004年市场平均零售价格。暂不填写。
11.本表应同时报送电子版(Excel格式)。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发动者是原告,受诉法院是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自主选择的,因而一般不存在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被告参加诉讼是被动应诉,对原告选定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被告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因而,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是由被告提出的。至于原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律未作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原告既已选择诉讼法院,就不应允许其提出异议。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法院无管辖权以及受诉法院移送管辖时,应允许其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符合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本旨。
  关于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故不发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那么他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决定自己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的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而维持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故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须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法定期间提出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而不得在二审、重审、再审程序中提出。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案件尚未受理,自然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如果案件开始进入实体审理时,即视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不得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就被告而言,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为其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变更诉因的,即使原先的答辩期已过,被告仍可提出管辖异议。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就应当予以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上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根据法院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审查后,无论是驳回管辖权异议或移送其他法院管辖,都应作出书面裁定。法院对异议未作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实体审理。
  2、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虽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在法院就此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再提的,不予审议。
  3、在一审、二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申请再审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4、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生效后,若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请再审的,法院经复查,发现管辖权虽然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 如经复查,以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再审或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5、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而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判决,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期召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期召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


(1957年5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5月25日第七十次会议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改于1957年6月20日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于6月17日以前报到。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