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1:08:12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546号

1997-10-13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22号)收悉。日本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以下称三井物产)于1996年底更换其首席代表和常驻代表,分别由现任首席代表泷泽昌隆接替原任首席代表相田壮一;现任常驻代表中岛理接替原任常驻代表小林修。关于上述到任和离任人员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以下称数月奖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或离华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对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的判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86]财税协字第029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上述个人来华后收到的数月奖金,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依照上述有关规定确定中国纳税义务。但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也应在取得该项所得时,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按上述规定判定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数月奖金,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并不再按来华工作后的每月实际在华工作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请你局在核实三井物产有关人员的实际情况后,按照以上批复意见进行税务处理,并做好有关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和执行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赣市府办字 [2003]141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统一保险。现将《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六日

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公务用车统一保险行为,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用支出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赣州市2003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统一投保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四种险种为必保险种。其他险种由单位视情况自行选择,向市财政局申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保险条款按人民银行、国家保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费以政府采购中标确定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直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公务用车的统一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监督管理机构,其内设机构国库科具体负责办理车辆统一保险的审查和保险费用的划拨工作,并负责处理公务用车统一保险过程中有关投诉事宜。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直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招标活动,确定定点保险公司,督促被保险人按时办理投保手续,协调被保险人与定点保险公司的关系,负责做好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情况统计报送工作。
  第八条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被保险人。应在机动车辆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将“公务用车投保申请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及时到定点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负责将车辆的投保情况、异动情况和索赔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中 心。
第九条 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的承保公司为定点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定点保险协议规定的承保、理赔及其它服务要求,并接受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和被保险人的监督。
  第十条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保险费用由市财政局国库科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结算。保险费用属于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支付的,由市财政局国库科直接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保险费用由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的,由单位将保费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国库科对有关单据审核无误后,直接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第十一条 保费实行统一结算后,被保险人以市财政局国库科开出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依据赣市财采字[1999]01号《关于公共物品政府采购支出账务处理的通知》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及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公务用车投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为维护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统一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于财政预算安排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支付的,财政直接扣拨其经费,从下一年度起不再安排其专项经费;属于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的,全额没收违规金额。
  (二)情节严重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规定应保未保的车辆发生事故的修理费和赔偿费,由单位负责人个人负担,不得在本单位经费中报销。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定点保险投标。
  1、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2、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一年内被有效投诉5次以上的。
  4、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保险公司不按时理赔的。
  5、经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较严重的问题。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定点保险的情况进行通报,对统保车辆全年无事故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1997-2010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浙政发〔1998〕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地处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十分紧缺,土地资源以低山丘陵为主,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
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力争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4.67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6.67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7.27万公顷陡坡耕地退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
不得少于7.73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5.60万公顷,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180.76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5.05%。
四、按照《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分区指导,有效地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沿海平原地区,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积极开展农田和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山地丘陵地区,要积极引导各项建设利用
非耕地,提高建设用地效率,有计划地安排陡坡耕地退耕还林,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岛屿地区,要从严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现有城镇用地的利用率,严格控制城镇建设占用耕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合理利用滩涂资源,积极稳妥地实施围涂造地规划。
五、要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6月26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