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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办公楼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45:17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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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办公楼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办公楼管理办法



  为树立总局良好的公众形象,体现总局工作人员良好精神面貌,维护办公区域秩序,特制定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办公楼管理办法。
  一、人员管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勤奋工作、讲究效率。
  (二)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办公楼须主动出示配发的工作卡,服从保安人员验证。不得将工作卡、工作证等有效证件转借他人。骑自行车出入大门时应下车,进入大门时,经保安人员验证允许后方可进入办公区,并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
  (三)总局机关办公楼实行出入验证和登记制度。因公来机关办事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传达室联系,征得接待单位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进入办公楼。
  (四)非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到新办公楼参加会议,凭会议通知进入。会议主办单位应事先将会议通知样式送保卫保密处备案。召开紧急会议或未发书面通知的会议,由主办单位人员持名单在办公楼院门口接待确认。
  (五)举办重要活动或国家领导人来总局机关时,有关接待单位要事先通知办公厅保卫保密处,以便做好接待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外事活动,外宾及侨胞来总局办事,由有关司局派人到传达室迎接,并及时与物业管理部门联系,由接待部门在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
  (七)各司局借调的临时工作人员,经人事司批准后,到办公厅保卫保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八)上访人员来访,需由信访部门接待的,在指定地点(传达室)接待;需由监察部门接待的,由监察局与传达室联系办理登记手续后进入办公楼。
  (九)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进办公楼内。非值班人员不得在办公室留宿,因加班确需留宿的人员须经本司局负责人同意,并由本司局办公室(综合处)向物业服务部门备案。
  二、办公纪律
  (一)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司局级领导离京出差、出访、出国应事先报总局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厅局长办公室备案,其他人员因病、事请假须报本司局领导批准。
  (二)参加会议人员应提前进入会场就座;会议期间,要保持会场肃静,关闭手机、呼机,不得随意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场。
  (三)仪表庄重;礼貌待人。接待客人要热情礼貌,诚恳谦虚;着装整洁、大方、得体。原则上着素装。工作时间,一般应着衬衣加外套或长、短袖衬衣及有领T恤,男士一律穿长裤,女士不得穿超短裙。一律不准穿拖鞋。大型活动、接待外宾要着正装。
  (四)妥善保管纸张等可燃性物品;不得在办公室和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器具;严禁私接、更改电器线路和设备。下班须关灯、关空调、电脑、关窗锁门。
  (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维护环境清洁;保持工作场所的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三、办公室及公共区域管理
  (一)办公桌面要简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办公室内不得堆放有碍办公的杂物,个人生活用品和书籍入柜。
  (二)办公室家具位置摆放不得随意移动。办公室的房间布局和墙体建筑结构不得随意拆改,如确需改动,应报办公厅行政事务管理处批准后由专业人员施工。
  (三)总局机关配备的办公设备以司局、处室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实物贴总局固定资产标签,各司局增、减办公设备须报办公厅审核批准,以保证总局机关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四)机关工作人员要爱护办公设备,不得随意调换办公室和已配备的办公设备。
  (五)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配备的办公设备按规定移交,由调出人员司局的综合处负责核对、接收调动人员交退的办公设备。
  (六)总局机关新增工作人员需配备办公设备,经办公厅、经济司、人事司核准,按标准配备。
  (七)各司局办公室、会议室内的布置装饰,以体现本司局的工作特色为原则,特别是对于上墙的挂件,须事先征得办公厅行政事务管理处同意,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办公厅行政事务管理处统一安排,以免毁坏墙面。
  (八)办公楼内公共部位,如门厅、大厅、报告厅、会议会谈室、餐厅等区域的布置装饰,各有关司局可根据本司局的特点提出具体建议,由宣传司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设计安排。
  (九)司局使用公共会议(接待)室(包括:一层报告厅、大厅、外宾会见室(一大一小)、外宾会谈室、二层局务会议室、四层党组会议室),须提前三天到物业服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详见附件)。紧急会议也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部门并办理登记手续。
  (十)使用总局公共会议室、外宾接待室及报告厅等场所时要爱护公物;损坏、丢失物品由会议、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赔偿。
  (十一)机关办公楼及院内,不得随地吐痰、泼脏水,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杂物。禁止在楼内、院内堆放物品,垃圾及废旧物品要及时清运。楼内安全通道的门在工作期间要保证开启。
  四、机关办公楼物业服务范围
机关服务中心物业公司受总局办公厅的委托,负责机关办公楼的物业服务工作,服务和被服务方应共同遵守管理办法。
  (一)公共环境日常管理
  1.机关办公楼大厅、走廊、电梯、楼梯、卫生间和公共会议室、外宾接待室及报告厅等公共场所的清洁、绿化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物业负责,办公楼内其他工作人员配合保持。
  2.司局长办公室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采用背靠背形式清扫。保洁人员应按清洁标准每天进行常规打扫,定期进行大清扫,确保室内各部位卫生清洁。
  3.物业服务部门对保洁的工作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及时听取被服务人员意见。
  4.卫生间要保持清洁,大小便入池、使用后及时冲洗,卫生纸扔进纸篓内。残茶倒入卫生间内的筐内。
  5.不得随意在外墙、走廊和室内的墙壁、门窗上粘贴图画、宣传广告及安装物品;不得在窗外悬挂衣物等物品;不得拆卸建筑装饰;不得在地面上拖拉重物和用水冲刷地面。
  6.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由物业服务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改动和占用公共部位。
  7.爱护花坛、草坪、树木,禁止攀折花木和践踏草坪。不得随意挪动或更换公共区域内的绿化花木。
  8.国庆节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物业服务部门要做好机关办公楼内外美化工作。
  9.楼内的公共工程设备、设施由物业服务部门进行维护管理。
  10.各办公室的灯光照明要做到节约用电,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使用中要爱护开水器和节约用水;任何人不得损坏消防设备。
  (二)大门日常管理
  1.总局机动车辆凭车证出入机关大门,外单位来总局办事的车辆,接待单位应事先通知传达室车牌号及联系电话以保证通行,由保安发放IC卡后,进入地下车库一层临时车位,离开时交回IC卡。
  2.携带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出办公楼时,应事先到物业服务部门办理物品出门手续,凭证出办公楼。
  (三)会议服务
  1.各司局使用总局公共会议室应提前到物业服务部门登记,并提出服务要求。
  2.总局直属单位或社会单位使用会议室,由主办单位与物业服务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按标准交纳场租和会议服务费。
  3.参加会议人员须维护办公楼公共秩序,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部门。
  (四)安全保卫管理
  1.机关办公楼的安保及消防安全工作在办公厅保卫保密处指导下进行,平时管理由物业服务部门负责。安保、消防监控人员要严格执行安保及消防各项安全制度,规范操作,遵守保密纪律。
  2.由物业服务部门统一制作车辆出入证件,由办公厅保卫保密处监督发放。红色为总局机关公务用车车证,兰色为总局直属单位临时车辆车证,绿色为总局机关其它车辆车证。持“红色”车证的车辆可在总局南院地下一层或北院地上和地下指定车位停放;持“兰色”车证的车辆在总局南、北院车位允许的情况下可进入南院地下车库一层或北院地上车位停放;持“绿色”车证的车辆只可进入南院地下车库二层指定车位停放。
  3.车辆进入办公区域须减速慢行,禁止鸣喇叭,夜间行车使用近光灯;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库、机要室、中控室、配电室、电话机房、电视机房、网络机房、设备机房等重要区域。
  5.个人物品在办公室要妥善存放,单位的贵重物品要入柜、上锁或专人保管。
  6.实行每日清楼制,清楼时间为21时。节假日需要加班人员进入机关大楼须在门口登记,出门时签销。
  (五)消防安全管理
  1.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消防培训,熟悉楼内安全通道,掌握消防器材的基本方法。爱护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及挪作它用,自觉遵守办公楼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2.会议室、中控室、配电室、计算机房、库房等安全重点防火区域,严禁烟火。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3.严禁随意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动火作业的,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制度》执行。
  4.严禁在楼道、办公室、卫生间、地下室及办公楼周围焚烧废纸、树叶等物品。
  5.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6.发现火情,及时向119报警,并向保卫保密处报告。中控室要及时启动预警系统,保证指挥和组织救火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各类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进行有序疏散。
  (六)车辆停放管理
  1.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机关工作的人员自行车一律停放在办公楼院内东南侧自行车棚内,并将车辆码放整齐。自行车棚内由保洁人员负责清扫,物业服务部门将定期对长期存放、不用的自行车进行清理。
  2.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1) 机动车辆按规定标示从北大门出入。遇大型会议或活动按指示路线行驶和指定区域停放。
  (2) 办公楼大院的南侧、西侧路口分别设活动隔离栏,行人、非机动车可通过,机动车禁止通行。
  (3)办公楼门前除总局领导专车等候和外部委来总局办事的专用车辆可短暂停留外,其它车辆一律不得停留。
  (4)机关车辆短时等候出车,可临时停放在办公楼西侧路边,其它区域禁止停放。
  (七)地下车库管理
  1.地下停车位的划分
  (1)地下一层(B1)主要用于停放总局机关公务车辆及系统、外单位临时办事车辆。
  (2)地下一层12至31号,共20个车位停放总局领导专车,按分配号位停车,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3)地下一层1至8号、10号、11号,共10个车位停放机关公务车,其他车辆不得停放;
  (4)地下一层32至42号,共11个车位为临时车位。用于上级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来总局办事临时停车。
  (5)地下二层(B2)停放机关其它机动车。
  (6)按机关各司局人员编制分配车位如下:
  办公厅5个车位(43—47);(不含总局领导专用车位)
  群体司3个车位(48—50);
  竞体司3个车位(51—53);
  经济司3个车位(54—56);
  政法司2个车位(57、58);
  人事司3个车位(59、60、64);
  外联司4个车位(65—68);
  科教司2个车位(69、70);
  宣传司2个车位(71、72);
  党委2个车位(73、74);
  监察局2个车位(75、76);
  离退干局4个车位(77、78及综合楼车库2个车位)。
  (7)每个车位每月收取150元停车管理费。
  2.管理规定
  (1)地下车库设电动拦挡,车辆进出实行IC卡管理,IC卡由机关服务中心交通处负责发放;妥善保管IC卡,一车一卡,不得转借,IC卡丢失应及时通知交通处;
  (2)车辆进入车库须听从指挥,按指定区域和车位顺序停放,车头一律朝外;
  (3)地下二层停放的车辆,7∶00至20∶00可按指定车位停放,严禁夜间或无限期停放,违者取消IC卡。因加班需要超过规定时间停放车辆的,应提前通知物业服务部门;
  (4)车库内不得冲洗、维修车辆和加放燃料;
  (5)严禁在车库内吸烟、使用明火、乱扔废弃物、放置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
  (6)车库内发生事故,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部门协助处理;
  (7)物业服务部门不承担临时停放车辆内的物品保管,发生丢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8)损坏车库内的设施、设备,个人应负责赔偿。
  (八)其他服务
  1.传达室(一站式服务台)承担来客登记、楼宇物业接待、问询、报修、委托服务、服务投诉、回访、信息反馈等工作,确保为机关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
  2.文印服务承担总局各种上报、下发、会议文件的印刷;总局OA系统的录入及局长办公室上报文件的网上传输;各项比赛规程、程序册、成绩册、请柬、胸卡、名片的印刷;奖牌、证书、证章邮寄保管工作;各类邮件、信函、报刊的征订、收发登记;节假日文件、报刊分发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印刷过程中的原稿、清样、半成品,文件等,确保文件不失密、泄密。
  3.机要文件的交换和收发服务要严格遵守制度,绝密件、特急件及外交部机要电报由专人专送,机密以上文件通过机要通信局发送,确保文件及时、准确,安全送达。
  4.图书借阅服务要保证按时开放,确保阅览室环境整洁,图书存放有序。
  5.文具发放服务要保证向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办公用品、保洁用具,随来随领,特殊需要可提前电话预约。
  6.电话服务保证电话安装、移机、维修。
  7.做好办公楼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管理、保管、维护工作。
  8.向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理发服务
  9.向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健身服务,负责健身区的清洁、器械整理维护。
  10.为总局机关公务员提供保障式餐饮服务。
  (1)工作餐
向机关公务员提供自助式早、午餐,餐标按早餐3元、午餐10元。
机关办公楼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可在机关餐厅就餐。餐标按早餐4元、午餐13元。
  (2)值班餐
向机关值班室提供值班餐,标准10元,实行当次记账,半年结算。
  (3)加班餐
经本司局领导同意,各单位加班人员向餐饮部提前预约加班餐,协商餐标,当次记帐,半年结算。
  (4)每日餐厅提供主、副食品种外卖。
  (5)宴请和客饭服务
宴请按需制作,按实际发生收取费用。餐饮部将制定每桌200元—800元的用餐标准,也可零点。服务标准参照二星级酒店标准,客饭按国家规定标准制作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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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推动新一轮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深入开展,逐步健全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增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操作性,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以及公立医院改革要求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二级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级细则》是医院等级评审标准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二级综合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的重要参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前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和卫生政策导向,结合本地特点,遵循“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的原则,对《二级细则》进行适当调整,报我部审核、备案后施行。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陈虎、刘勇
  联系电话:010-68792731
  传  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ygspjc@moh.gov.cn

  附  件: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pdf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lfwjgs/cmsrsdocument/doc14985.pdf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泰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54号

泰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泰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泰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热带风暴)、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风、沙尘暴、大(浓)雾、高温、低温、连阴雨、冻雨、霜冻、道路结冰、寒潮、干旱、干热风等直接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实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预防、监测和信息传播等防御设施的建设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并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影响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需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后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和其他弱电设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予以整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二条 编制经济开发园区规划、太阳能和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加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性进行评估,以避免、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雷击等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
  (一)易燃易爆输送贮存设施项目;
  (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三)体育场、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其他容易受到气象灾害影响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 监测预报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需要等,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有计划地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专业监测体系。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对突发性暴雨、强对流天气等强化实况监测和实时预警,提高预报精细化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观(监)测站点和其他有关单位,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
  气象主管机构和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应当将粮食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区、重要湖泊(水库)等作为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的重点,加强农牧果业生产、森林防火、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等的专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针对性。
  第十六条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御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完善气象应急广播体系,用最快的速度向社会发布传播预报和预警信息:
  (一)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向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新闻媒体等报送信息,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所涉及的部门、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政府要求,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送相应的短信息;
  (四)学校、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设立的相关播放设施和防空警报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等应当及时启动滚动播发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基层社区传递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医院、社区和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工矿企业作为气象灾害防灾重点单位,应当确定配备一名兼职气象协理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终端建设,行政村应明确一名兼职气象信息员,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所涉及的部门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影响,组织落实防灾避险措施,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情况和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政府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安监、民政、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渔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三条 气象、水利渔业、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东平湖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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