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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41:57  浏览:9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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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国
家经贸委的文件如下:
 
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1999年5月5日)
  建材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原材料工业,玻璃和水泥是主要的建材产品。近年来,
由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盲目发展,造成产品过剩、污染严重、能源和资源大量
浪费,一些质量低劣的玻璃、水泥产品还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并危及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为提高玻璃和水泥产品质量,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建材产品生产经
营秩序,优化建材工业结构,促进建材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
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依法清理整顿小玻璃厂、
小水泥厂,压缩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
发[1984]54号)的有关规定,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一律取缔;凡19
97年6月5日以后违反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
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的有关规定,新建成
的小水泥厂、小玻璃厂一律取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经
国务院批准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
委1999年6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小平拉”玻璃厂实施关闭;对四机以下(含
四机)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实施淘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6号
令),对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和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实施
关闭或淘汰。
  在国家确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
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内超标排放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
应于1999年年底前关闭。
  通过这次清理整顿,压缩技术落后的玻璃生产能力3000万重量箱,其中1999
年和2000年各压缩1500万重量箱;压缩技术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1亿吨,其中199
9年压缩4000万吨,2000年压缩6000万吨。
  二、清理整顿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禁止新开工玻璃、水泥建设
项目。凡取缔、关闭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清
理债权债务,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有关
部门要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社)要停止发放贷款,
电力企业要停止供电,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凡淘汰的生产线及生产设
备一律拆除并就地销毁,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

  三、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协调,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建材局负责提出应予取缔、关闭的企业
和淘汰落后生产线名单,并会同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四、各地要及时向国家经贸委报告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建材局要
及时向各地通报情况,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建议措施。
  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地方
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协调配合,抓好宣传教育,
加强舆论监督,努力做到清理整顿与优化结构相结合,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
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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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156号)收悉。关于我国企业接受贷款时,由国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对该类担保费税收上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琦玉银行香港分行收取
担保费免征预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429号)的精神,对外国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担保费收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996年6月26日

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实施方案(试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局(室)、科学部、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9年2月10日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执行。



  附件: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实施方案(试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ОО九年四月二日

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实施方案(试行)
(经2009年2月10日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基金定位
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旨在鼓励外国优秀青年学者到中国内地开展基础研究工作,促进中外学者之间的研究合作与学术交流。
二、申请及资助模式
(一) 本基金采取部门推荐,申请人通过依托单位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申请的方式实施。2009年,先在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所属研究机构和大学内试行。
(二) 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发布申请指南,申请人经依托单位向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报送申请材料,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进行遴选,并将推荐意见和名单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三) 该基金仅资助研究经费,依托单位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在研究项目实施期间的生活费用、相关保险及所必需的生活及工作条件。
(四) 资助期限为半年或一年。资助期满后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申请延续资助,延续资助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当年35周岁以下,且具有博士学位的外国优秀青年学者;
(二) 曾在知名大学、研究机构从事过三年以上基础研究工作或具有博士后研究的经历;
(三) 在中国工作期间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自然科学基金的各项管理规定。
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该基金的申请人依托的研究机构或大学应是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
(二) 依托单位指定联系人,负责向外国青年学者提供政策咨询,并协助进行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 依托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研究的课题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
2. 依托单位为申请人提供的在研究项目实施期间的生活待遇以及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3. 申请人承诺保证资助期内在依托单位的工作时间;
4. 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四、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 申请程序
1. 申请人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的统一申请书,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两封推荐信(至少有一封来自国外);
2. 申请人与依托单位签订协议;
3. 依托单位根据其隶属关系向中国科学院或教育部提交申请;
4. 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分别对依托单位的申请进行遴选后,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推荐名单;
5. 申请人通过自然科学基金委的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申请书;
6.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对推荐的申请进行专家评审。
(二) 评审程序
该基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国际合作局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会议评审;科学部负责项目的后续管理;评审会议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具体受理及评审程序是:
1. 国际合作局发布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
2. 项目受理截止期后,国际合作局负责汇总依托单位评价意见、部门推荐意见和项目申请;
3. 国际合作局组织专家会议评审;
4. 国际合作局将专家组资助建议报委务会议审批;
5. 国际合作局办理有关资助通知和拨款事宜后,将资助项目移交相关科学部。相关科学部负责资助项目的后续管理。
(三) 评审要点
1. 申请人接受教育的背景和基础研究素养及潜力;
2. 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及取得的进展;
3. 申请人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及科学意义;
4. 申请人与国内相关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合作前景和预期成果。
5. 申请人的研究计划及经费预算情况。
(四) 延续资助
获得资助的项目,在资助期内取得良好工作进展且有继续开展研究工作需求的,可以申请延续资助。
1. 申请延续资助者应当在项目资助期结束2个月前撰写延续资助申请,通过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或教育部提交到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
2. 国际合作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3. 国际合作局将专家组资助建议报委务会议审批。
五、实施与管理
批准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条例》要求进行管理:
(一) 申请人收到资助通知后,应当按照申请书中提出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活动。申请人、依托单位必须按照所签定的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承诺。依托单位和指定的联系人协助申请人做好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与申请人之间的联系沟通等工作。
(二) 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终止或调整研究计划的,应当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 资助项目的资助期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四) 本基金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须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并标注项目批准号。
获资助者在依托单位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管理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 资助经费下达到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受理时间、资助规模与资助强度
(一) 本基金在试行期间每年受理1次,受理时间在5月。
(二) 本基金的资助期限为半年或一年,资助经费为10万/半年或20万元/一年。
(三) 2009年资助50人左右,资助经费总额约1000万元左右。
(四) 2009年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各推荐40名。
七、时间安排
(一) 3月10日前,国际合作局将受理通知发至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其中包括允许推荐的申请项数。
(二) 5月20日前,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提交推荐的外国青年学者名单,基本信息包括:排序号、申请人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国外受聘单位、国内依托单位、课题名称、申请代码、执行年限。
(三) 6月30日前,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推荐的外国青年学者通过依托单位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同时提交电子申请书和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一份(包括必要的附件)。
(四) 7月31日前,国际合作局组织专家会议评审。
(五) 9月委务会议审批。
(六) 2009年10月底前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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