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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百县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59:00  浏览:9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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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百县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关于进一步做好百县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市场运行司

有关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16号)下发后,大部分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能够高度重视,按照要求,积极协助所在县商务部门做好农村市场监测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基地场思想上重视不够,没有协助好地方商务部门完成信息填报任务。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建立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系统,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国农村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为“三农”工作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只有实现准确、科学地监测农村市场运行,才能够为合理安排中央储备肉布局提供依据,为国家市场调控服好务。承担协助做好农村市场监测任务的基地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完善机制,建立信息工作奖惩制度

  基地场大部分地处农村,熟悉农村市场运行特点,协助所在县的商务部门做好农村市场监测工作是基地场应尽的义务。基地场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所在县商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市场监测工作。

  百县农村市场监测工作将与中央储备肉工作挂钩,对于信息填报工作突出的基地场,在安排中央储备肉任务时将给予适当倾斜。对于长期完不成信息填报任务的基地场,将取消中央储备肉计划。

  特此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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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

2010-08-27


文号:汇发[2010]43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外汇局总局重新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出口单位远期出口收汇备案”、“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金融机构大额结汇、售汇交易入市安排审批”等7项行政审批项目。
外汇局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等规定,为企业办理收汇分类核销、差额核销、核销备查、远期收汇备案、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等业务。
单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服务贸易项下垫付、分摊等费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等规定办理。
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规定,凭真实有效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金融机构资本金、利润及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进行币种转换的,按规定经批准后直接入市办理。
二、外汇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8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汇综发[2008]191号)等法律和外汇管理规定,切实依法行政,办理行政许可。
三、外汇局总局负责依法设定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外汇局分支局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或者通过细分等方式变相设立行政许可,不得自行创设行政许可标准或者其他实质性要求,不得超越职权办理行政许可。
四、外汇局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公示全部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办理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前述内容增加、取消或者发生变更,应自内容增加、取消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公示内容并对外公布。未经公布,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办理依据。
五、外汇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许可申请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由第一次接待的业务部门受理后,转由同级外汇局综合部门或者请示上级外汇局指定办理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外汇局职责但外汇管理法规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外汇局分支局应及时研究意见向总局报告。其中对外汇局总局已有明确授权的,按程序召开个案业务集体审议会议等办理。
六、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出具书面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可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而无需出具受理通知书。
外汇局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查处,行政许可时限中止,待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处理完毕后重新起算。
七、外汇局应当依法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八、外汇局总局综合司统一归口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项目设立、办理程序、材料要求、审核标准、业务部门分工等事项,解释、明确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上述有关法律问题,对外汇局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
九、以前外汇管理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尽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外汇局总局以局发文形式发布的外汇管理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视为对本通知的修订,以后发文件为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05]3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发布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外汇局分支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发布施行并分别报外汇局总局综合司或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请立即转发辖内支局、银行和企业,加强对辖内支局的指导、监督,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关于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或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或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6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环境预报中心,海洋出版社,海洋学校,上海办事处,局通信站,一○一仓库: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向经济自立、经费自给过渡,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职工收入水平,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我局事业单位(除局和分局机关)职工实行奖励工资或奖金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工资或资金标准
各事业单位奖励工资或资金标准,仍按一九八五年底财政部核定的全年月人均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令工资)的一点二五个月的标准执行。其中一个月的额度由事业费开支,其余由预算外收入的奖励基金中开支。
二、奖励工资或资金发放办法
(一)干部奖励工资发放办法,可以比照海劳(86)671号文件规定,工人奖金发放办法,可以比照局机关工人奖金发放办法,由你们制定具体规定报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奖励工资和奖金额如果发放超过规定标准,必须严格按照(85)财文字第559号和国发〔1985〕11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资金税。
(三)奖励工资或奖金额度,仍由局财务处审定。
三、要求
(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类人员劳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进行考勤、考纪工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于执行制度不好的单位,可以视情况扣发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奖励工资。
(二)奖励工资或奖金的发放,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单位领导必须十分重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种制度的落实,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创造社会效益。
接此通知,可按去年的呈批方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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