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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54:21  浏览:9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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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3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委《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哈尔滨市2004-2005年
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建委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为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2004-2005年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7号)精神及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关于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坚持“政府统筹、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以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扶持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劳动力资源现状及就业市场需求信息,按需施教,以需定培。坚持培训与转移就业相结合,开展订单、定向、定点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力争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培训对象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转移愿望的农村青年劳动力为重点;培训内容以非农职业技能为重点;培训区域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地区和贫困地区为重点。在摸清农村劳动力基本素质情况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逐步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并把农民工培训作为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做到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农忙培训与农闲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相结合,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积极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体系。

  (四)坚持按培训成果兑现培训补贴。为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实行培训券结算制度。由培训机构先行培训,对培训效果验收合格后,按培训券兑现补贴。

  三、培训目标、内容和形式
  (一)培训目标
  2004-2005年,全市培训农民工要达到30万人,其中2004年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0万人,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2005年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4万人,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同时,依托输入地培训机构或单位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民工进行在岗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经过培训,使90%以上的受训农民工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0%以上的农民工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每个接受技能培训的农民工能够掌握1至2项非农职业就业本领。

  (二)培训内容
  1、引导性培训。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城市生活常识、应职应聘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培训。通过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生活观和就业观。

  2、职业技能培训。由经认证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工种、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重点培训餐饮、保安、建筑、制造、家政服务、服装,以及适应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改造需要的各类工种,抓好对俄罗斯、韩国境外输出劳务,农产品加工、发展畜牧业等优势主导产业所需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竞争能力。对具备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三)培训形式
  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地区要以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为依托,发挥大专院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和各职能部门、输出地、输入地的作用,以乡镇培训点为补充,采取定向培训、联合培训、委托培训、代培代训、技术培训、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活动,把人力包袱转变为人才优势,促进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

  (四)培训考核
  凡参加培训的农民工都要参加考试考核。考试和考核标准及程序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制定。重点职业技术培训标准由市统一组织制定。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农民工颁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对经培训达到一定职业资格等级的农民工,经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由市劳动部门颁发职业资格鉴定等级证书。

  (五)培训机构管理
  逐步建立一批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必须由具有一定资质,具备相应的教学、实习、师资和就业服务等条件的机构承担。各地区培训机构由各级农村劳动转移工作机构会同农业、教育、财政、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根据《哈尔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证,并报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备案,被确定为市级培训基地的培训机构须经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认证。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及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化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整合培训资源
  充分利用职业技术学院、县(市)职教中心、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农村中小学现有的场所、设备、师资力量开展培训,鼓励和支持民办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求开展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从本地的各类企业中选择管理水平高、标准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实习实验基地,形成培训农民工的合力。引导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增加项目,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求,安排农民工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同时要广开门路,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民工培训。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农民工非农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落实优惠政策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可通过减免培训费和就业中介费等形式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部门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用人单位要承担起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责任。各类民营培训机构也享有农民工培训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提高转移就业率
  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要及时为培训机构提供就业信息,培训机构也要主动与用工单位搞好合作,根据市场就业信息,开展订单培训。所有参加培训的农民工都要纳入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人才库,供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查询。规范、强化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大推介力度。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和中介机构要及时推介接受培训的农民工,使受训农民工能尽快转移出去。本地企业要优先录用培训后的农民工。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建立重点为农民工服务的劳务中介组织,为转移就业提供全程、全方位服务,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联动,力争培训一个,输出一个。

  (六)选用好师资及教材
  教师队伍由经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的方法选用,或从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部门聘请,其工资标准和有关待遇由培训单位确定。各地应定期组织师资培训,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培训教材依据《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和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的要求定制。引导性培训教材要统一使用农业部编写的《进城务工指南》;技能专业培训教材按照省农委要求,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组织市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建设等部门共同编制。选用的教材应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备案。

  (七)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进度、培训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学习情况、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等方面进行统计、检查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以此作为对培训机构业绩的考核内容;对经过认证的培训机构进行综合排序,实行动态管理;对定期培训业绩突出的培训机构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的单位,要撤消培训资格,取消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补贴,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规范培训档案和信息管理
  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要做好农民工培训后的就业管理登记工作。培训单位要及时将每位培训农民工的培训情况,包括专业、特长、是否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乡镇农村劳动力转移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每位农民工培训情况填入农村劳动力档案,供用人单位查询。要组织建立市农民工培训人才资源库,并实现微机化管理;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及各职业、工种的供求信息,对各种职业、工种,以及不同等级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的调查分析,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使农民工掌握市场供求信息,为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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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8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规模结构与运营绩效等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基础,国有资产统计数据是国家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依据。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共同任务。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编制上报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及早布置培训,争取工作主动。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总结以前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经验,在国务院国资委布置和培训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表内容、指标口径、编制方法、软件操作等工作要求,及早布置下发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做好层层布置、培训工作,明确工作任务,争取工作主动,确保统计范围全面完整。对工作力度不足、工作力量较为薄弱的单位,应当加强帮促和指导,推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严格工作要求,规范报表编制。提高基层企业报表的填报质量是确保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质量的关键,针对当前新旧企业会计准则衔接过渡期报表填报复杂的特殊情况,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工作规范,做好报表编制工作。一是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遵照相应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户数清理、债权债务确认、存货盘点、损益结转等各项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要求,认真填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二是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充分抵消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将各级子企业的会计报表自下而上逐级层层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三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科目、口径和内容填报报表。四是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企业规范执行新会计准则,缩短新旧会计准则的过渡期,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企业的隶属关系逐级开展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审核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报表编制中的问题,严把数据质量关。一是采取企业自审、复审、集中会审相结合,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等多种有效方式,确保同一表中相关数据之间、不同表中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相互配比、衔接一致,切实提高填报质量,客观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状况。二是重点审核报表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填报内容是否符合编制要求,报表数据年度间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及变动的原因是否合理,确保国有资产统计覆盖范围的全面完整。

深化财务监督,强化决算管理。企业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体系。一是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做好各项决算管理基础工作,并加强应收账款催收,清理整合低效、无效资产,严肃财务决算工作纪律,确保经营成果真实可靠。二是加强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完善出资人委托审计和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对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力量配备不足、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是进一步完善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确认等工作制度,将财务决算审核与诊断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结合起来,并将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加强工作协调,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工作途径,本着“减轻负担、数据共享”的原则,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切实减轻企业填报负担。一是对于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充分利用报表软件中的转换功能,在填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相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础上转换生成财政部门报表,避免重复填报。二是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依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国资委、财政部有关中央企业财务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148号)精神,做好协调工作,采用软件数据转换的方式,满足不同部门的工作要求,实现数据共享。

明确报送范围,做好报送工作。《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格式兼容了新准则和原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已纳入国有投资单位合并范围的国有参股企业,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但重要参股企业需要单独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直接持股的国有参股企业,应当填报本套报表。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9年5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其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送。具体报送要求:

集团所属境内大型企业分户报表的报送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报送;中小型企业分户报表的填报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子企业,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将2008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依次装订成册,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同时报送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报告,以及本地区汇总、分户企业数据电子文档。

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报送级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外一级企业,所属二级及以下子企业并入一级企业报送;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属于经费报账性质的境外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由境内投资单位报送本套报表的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

规范数据资料管理,做好数据分析利用工作。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库和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库,完善数据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对涉密数据应限专人保管,在保证数据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采用网络查询等手段,做好数据共享服务,及时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各项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深化统计工作成果,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营运状况的分析研究,为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等工作提供依据。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文化部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1995年8月1日,文化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及艺术专业人员考评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直院团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是对艺术人才专业水平进行考试、评价、认定的非常设机构,接受部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的监督领导,直接对该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关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及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完成对中直院团在职艺术专业人员进行业务评审考试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 考评委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对中直院团各类艺术专业人员业务评审考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各类艺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为人员的优化组合,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客观依据,并以此保证中直院团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整体布局和符合艺术规律的内部结构,促进艺术生产的发展。
第四条 考评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实施中直院团各类艺术人员业务评审考试;
(二)根据不同专业特点,设计试题,拟定考试办法;
(三)制定评分标准和相应的测评方式;
(四)选定考场,发布有关考试业务、监督管理的命令和规章;
(五)发表考评意见,确认应聘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即为应聘资格的终审意见;
(六)确认免考的获奖项目;
(七)审核免予应聘资格评审考试人员的有关材料并签署免考意见;
(八)审理复议有关应聘资格评审考试的申诉事项;
(九)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考评委就考试的办法、评分标准、测评方式和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考评委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考试具体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考评委应当对评议中的具体意见严格保密。评委对考评意见没有解释的义务。
第七条 考评委应当向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提出评审考试情况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报告。
第八条 考评委的工作经费由中直院团体制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考评委由具有本学科较高专业学术水平、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艺术专家、学者、教育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人选一般应在一定形式的民主推荐、协商提名的基础上,经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审定,由部聘请。考评委应注意吸收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吸收一些已离退休、德高望重、健康状况较好的著名艺术专家、学者参加考评委员会。
第十条 根据不同专业,考评委按西洋器乐、民族器乐、声乐、舞蹈、戏曲、编创、舞美设计等门类分设15个专业考评组,各专业考评组不少于7人,其中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各专业考评组组长、副组长的人选,由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提名确定。
各专业考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领导专业考评组的工作,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领导考评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评委的最高组织形式是主任工作会议。主任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人员为各专业考评组的组长、副组长。
第十二条 考评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后,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和评委的实际情况,依照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和聘任。
第十三条 各专业考评组根据考评委的授权,负责本专业在职艺术人员的业务评审考试工作,承办有关业务。考评委每年组织一次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评委的办事机构是考评委办公室,负责处理考评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艺术局。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考评委主任工作会议应就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试提出一个总体方案并根据各专业的特点拟定实施细则,报中直院团体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授权各专业考评组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考评组在考评前,应要求应试人员仔细阅读《应试须知》,提交《准考证》、《应聘资格考评申报表》等材料,充分了解应试人员的业务水平及能力等情况,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力求客观、公正、准确地判分,发表考评意见。
第十七条 在对艺术专业人员进行考试时,判分的委员不得少于7人。评审考试采取百分制,无记名评分方式。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评委给的平均分数即应试人员的得分。个别专业可采取其它办法测评。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评组应召开考评会议,根据应试人员的考试情况及得分写出书面考评意见,内容包括:(1)应试人员考试情况及得分;(2)确认其是否具有应聘资格;(3)评委应到、实到人数。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将书面考评意见及工作报告上报考评委主任工作会议审定。未出席考评会议的委员不得请人代理或补充判分。考评意见及应试者的分数由考评组组长签字后当场封存。
第十九条 考评委主任工作会议审定各专业考评组上报的工作报告,并对应聘资格评审考试的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25人;经出席会议的组长、副组长三分之二以上人数举手同意后,方可通过其工作报告。如主任工作会议认为有必要对某些申诉事项进行复议,则可要求专业考评组对申诉人的业务水平进行重新考试和评审。未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得请人代理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条 考评委主任工作会议根据各艺术专业岗位的设置情况,按考评得分高低顺序,依次确定通过应聘资格的人数,其通过应聘资格的人数必须与岗位数相等,或略少于岗位聘任数。
第二十一条 所有应考人员的分数和通过评审考试确认应聘资格者,由考评委办公室通知各院团,由各院团通知应试者本人。发给应聘资格证书。各院团组建的聘任委员会根据应聘资格证书,自行组织岗位考核和聘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考评委及其成员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应试人员的行为,或不能公正、客观地发表考评意见,保证考评质量,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考评工作,宣布考评结果无效,并对责任者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文化部人事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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