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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31:02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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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20号 印发时间:2005-3-25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

  为保证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意见》(淄政发〔2005〕20号),制定本督查考核办法。
  一、被督查考核的单位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淄博检验检疫局、市烟草专卖局。
  二、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查考核的内容
  1.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意见制定情况;
  2.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领导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计划和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4.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执行情况;
  5.奖励资金落实情况;
  6.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7.重点产品依法生产、销售情况;
  8.培育名牌采取的措施;
  9.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治理整顿情况;
  10.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区县、高新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督查考核细则》(附后)。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督查考核的内容
  1.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目标任务制定的实施计划情况;
  2.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采取的具体措施;
  4.落实责任制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参照《区县、高新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督查考核细则》有关条款。
  三、督查考核的方法及步骤
  考核采取听、查、看的方法进行。听,即听取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情况的全面汇报,听取有关企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具体做法;查,即查阅有关文件、档案及有关质量管理和打假工作的资料;看,即到有关企业和市场,进行实地查看和走访,看工作实际成效。
  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1.自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意见》和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和市质量兴市暨名牌战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2.市政府组织督查考核组对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场考核,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评议、现场调查、走访等形式,进行全面考核。
  3.考核组将自查、考核的情况进行汇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4.经市政府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反馈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四、时间安排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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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修订后的《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业经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从即日起凡不在公布目录之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审批。今后,市级政府部门需要新增、变更、取消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年检(审)项目,须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原《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同时废止。



市长   

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市本级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51项)

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含建设布局和台址),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市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及全市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确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四、购买、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市公安局)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B级)

2.枪支携运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五、因私出入境(市公安局)

1.公民因私护照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

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

4.前往港澳通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6.内地居民赴香港商务3个月多次往返签注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方案(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

七、集会、游行、示威[跨县(市)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5000人以上)(市公安局)

八、汽车驾驶员证核发,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员证核发(市公安局)

1.驾驶员考试及驾驶员证核发

2.驾驶员证到期换证,转入、境外驾驶员证换证

3.驾驶员证补证及注销

4.驾驶员证记满12分、24分考试

九、养犬(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和全市范围内豢养特种犬(市公安局)

十、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

十一、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市财政局)

十二、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国有土地使用(市国土资源局)

1.国有土地使用登记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

3.临时用地

十五、采矿权(市国土资源局)

十六、污染物排放(市环境保护局)

1.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前置)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

3.危险废物经营

4.使用锅炉的环保

十七、城市道路挖掘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军车执行任务除外)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3.临时挖掘城市道路

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等设施

十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占用绿地及树木砍伐移植、非正常剪修(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九、燃气、液化石油气建站、经营、使用(非居民生活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城市排水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危货运输、水上旅游、跨县客运及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出租车客运)开业、停业、歇业及变更(市交通局)

二十三、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登记证、安全配员证、船员证(市交通局)

二十四、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市交通局)

二十五、跨县(市) 区种子生产、经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十六、植物(种子、种苗)产地检疫及调运检疫(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十七、市本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兽医执业许可(市畜牧业发展局)

二十八、市管河道范围内建设等活动(市水利局)

1.河道采砂许可

2.护堤林、护岸林采伐

3.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

4.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除

5.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二十九、取水许可(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市水利局)

三十、临时占用林地、辽宁省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市林业局)

三十一、主要林木种子(不含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市林业局)

三十二、出省木材运输、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证明(市林业局)

三十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有益的和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许可;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邮寄、携带运输证明和准运证(市林业局)

三十四、废金属经营资格审批(市服务业委员会)

三十五、粮食收购企业资格(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粮食局)

三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权限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及企业撤销审批(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十七、打字、复印单位的设立(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三十八、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者改变功能或用途审批(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三十九、医疗机构(含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设置及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四十、市属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含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市卫生局)

四十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二、政策性特殊情况生育指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三、拆迁企业资格(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铁岭新城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十四、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所涉及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含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安全资格(中直在辽及省属企业除外),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十七、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十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证核发(市农机局)

四十九、导游证及出境游领队证核发(市旅游局)

五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1.政府性投资(中央专项投资,国债、省专项部分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投资)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规定由市级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建筑工程(含跨市)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聚集场所及3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场所)(市公安局)

3.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厂址选择的环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一般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市环境保护局)

5.9.66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移动、联通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环境保护局)

6.建筑施工项目许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3)在城市管道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4)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7.商品房预售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渠道)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扩大排污口(市水利局)

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市水利局)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跨县(市)区、1O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2)水利工程开工

(3)建设水工程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1O.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作或爆破、钻探等作业,因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拆除(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市卫生局)

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许可及竣工验收(限银州区、铁岭新城区)(市规划局)

13.房屋拆迁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铁岭新城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竣工验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6.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市地震局)

五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批

1.设立中等(含高中,教育网站、校)民办教育学校(市教育局)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

3.新职业办学、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中级)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省直属驻铁部门行政审批项目(54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铁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市气象局)

三、施放气球审批(市气象局)

四、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市气象局)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限银州区、铁岭县)(市烟草专卖局)

六、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市国家安全局)

七、占用、利用县级公路(铁岭公路路政管理局)

1.挖掘及改线

2.在县级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

3.设置非公路标志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上县级公路(不包括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八、占用、利用干线公路(铁岭公路路政管理局)

1.干线公路占用、挖掘及改线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上干线公路(跨市)(不包括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3.在干线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

4.设置非公路标志

九、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广告经营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二、企业(外资、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三、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四、食品流通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七、计量标准考核及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八、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证书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赋予与IC卡应用维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一、特种设备作业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三、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省委托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四、部分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省委托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五、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七、出口企业外购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八、出口企业延期办理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二十九、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对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百万元开票限额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二、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三、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四、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五、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六、林业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七、软件产品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八、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九、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对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一、外企部分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困难减免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二、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的审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四、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减免契税的审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六、监狱劳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七、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八、贷款卡发放核准(市人民银行)

四十九、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市人民银行)

五十、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市人民银行)

五十一、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市人民银行)

五十二、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市人民银行)

五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市银监局)

五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市银监局)

市本级部门日常监管项目(73项)

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局)

三、市级单位收取的与市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市物价局)

四、城市公交票价(市物价局)

五、企业技术改造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市属企业技术改造及目录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对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2.3000万美元(含3000万)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允许类技改项目的核准

3.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技改项目的核准

六、铁岭市科技型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市科学技术局)

七、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及跨县(市)区的大型宗教活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八、民族成分的鉴别和变更(包括对错误民族成分的更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

九、招商引资及购房落户(市公安局)

十、三轮车、摩托车、机动车注册、变更登记及转移、抵押(市公安局)

十一、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运输路线、时间及在禁止通行道路上行驶审批(市公安局)

十二、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市公安局)

十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市公安局)

十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市公安局)

十五、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的基建项目(市民政局)

十六、国家级三级殡仪馆审批(市民政局)

十七、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资格审批(市司法局)

十八、劳教人员所外劳务、外宿劳务审查(市司法局)

十九、市直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我省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及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许可(省委托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特殊工时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二、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三、企业职工跨地区调动、退休审批及招工(招聘广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台港澳人员在我省就业许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六、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七、城市垃圾处理及环卫设施增减、变更(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八、市政公用设施拆改迁移(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九、市管风景名胜区内各项服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增加用水的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一、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二、城市供水日调水30万吨(含30万吨)以下供水工程的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三、按项目规模界定垃圾、污水、道路建设等城建项目的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四、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五、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暂定资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十八、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市交通局)

三十九、汽车驾驶员、修理工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市交通局)

四十、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路树砍伐许可(市交通局)

四十一、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书(五等)(市水利局)

四十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水产养殖使用许可(市水利局)

四十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年度600元以内/每人)项目审批(市水利局)

四十四、林木种子调运(市林业局)

四十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八、酒类批发经营临时性许可(市服务业委员会)

四十九、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资产抵押及其解押(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五十、新闻出版活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

2.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

3.报刊批发单位、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单位的设立,报刊登记项目变更及报刊临时增版、增期、期刊增刊

4.内部资料性(非宗教内容)出版物准印许可

五十一、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二、电影放映许可(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十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市卫生局)

五十六、放射性诊疗许可及放射工作人员证明(市卫生局)

五十七、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十八、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十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十、对银州区及铁岭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商品流通、交易市场的新建、改建进行审核、审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十一、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运动员资格审批(市体育局)

六十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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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2004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现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请在今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附件: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 指南》的说明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要求明确具体。如以人为本,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统一领导、分 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反应及 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等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简要说明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与趋势。

1.5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 件。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 部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其职 责、权限。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 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管 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要体现应急联动的要求,最好附 图表说明。

2.3 应急联动机制

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中央有关单位、军队、武 警的应急联动机制。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 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 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等 要求。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2 预警

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 程序。明确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措施。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 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明确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条件和发布程序等。按照突发公共事 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 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明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标准、预案启动的级别及 条件、相应级别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 、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按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 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 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明确突 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通报的部门、程序、时限等。对于跨国(境)、跨区 域、跨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 响应程序和措施。要避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 事件。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明确常规信息和现场 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传输渠道及要求,信息分析和共 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等,并符合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要明确通报相关省 (区、市)的程序和要求。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 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 行通报时,要按有关规定明确通报的程序和要求。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 助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3 基本响应程序4.3.1 基本应急

明确信息研判、应急启动、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 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现 场应急结束等程序和要求,明确基本应急程序中各相关机构、责任人、 组织方式、队伍调遣、物资使用、征用、调用等要求。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同时进行。

4.3.2 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明确有关应急机构的行动程 序与要求。

4.4 指挥与协调

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 制和现场指挥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明确 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机制。

4.5 新闻报道

明确新闻发布的机构、原则、内容、程序和规范性格式等。

4.6 应急结束

明确应急结束的决策机制和发布程序,要注意区别于现场抢救活动 的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 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等程序和要求。

5.2 社会救助

明确政府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方案;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 外机构社会救助的程序和要求,并明确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等 事项;有条件的,可明确社会心理援助的单位和方案。

5.3 保险

明确保险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5.4 调查和总结

明确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承办机构和审核程序。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 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 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 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3 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本行政区域各类应急队伍的保障措施。建立各类专业应急队 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充分发挥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 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 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6.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 状态等。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 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 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 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6.6 治安保障

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 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6.7 物资保障

建立物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具体的 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的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

6.8 经费保障

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应急状 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6.9 社会动员保障

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和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可与公园、广场 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专家组,提供联系方式。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 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 学研究。

6.12 其他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广泛宣传应急法 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大、中、小学普 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7.2 培训

明确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 。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7.3 演习

明确演习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 等。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等级以及对应的指标定义,统一信息技术、行 动方案和相关术语等编码标准。

8.2 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目录8.3 预案管理

明确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更新制度。明确其方式 、方法和承办机构。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明确监督主体和奖惩方案,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5 制定与解释

明确预案制定与解释机构,并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8.6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专项应急预案

制定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专项预案可结合本地 实际,参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编制。

9.2 省会或自治区首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9.3 各种规范化 格式文本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

9.4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要求及时更新并通报相关机构、人员。



附件 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说明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各级 政府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 ,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 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制定、修订突发公 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抓紧做好。

本框架指南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总体 应急预案时参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可对总体应急预案的结构、内容作适当调整或 增减。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 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 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 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 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 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 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 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 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二)依法规范。预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 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 结合;要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 预案。

(三)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 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省(区、市)人民政府是 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 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 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四)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 大事的优越性;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 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 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 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五)平战结合。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 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 作准备。要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 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 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 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 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三、内容和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 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 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 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 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 、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 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 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 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 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 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随着形势的发展,今后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 和内容将适当调整,同时要注意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 响。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紧紧围绕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制定、 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体制方面,主要是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 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 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 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咨询队伍。运行机制方面,主要是 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应急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 应急公众沟通机制、分级响应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资源配置、 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救灾恢复体系等。

法制建设方面,主要是依法行政,努力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并注意通过对实践的总结,促 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完善。

(二)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 、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要明确 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 ,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做。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是 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需要各部门、单位制定各种行动方 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省(区、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同时也是指导省属各委、办、厅、局和地市(州、盟)编制应急 预案的依据。

(三)借鉴国内外经验,符合本地实际。认真借鉴国内外处 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深入研究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 全应急机制,切实提高本地区应急能力;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 组织优势,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社区管 理等社会管理机制。

(四)把建立健全大城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 作为重点。条件成熟的大城市,可创造条件实施统一接警、统一处警, 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并发挥大城市在应 急救援工作中的辐射作用。

(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狠抓落实。要 按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的意 见。要规范编制预案的方法和步骤,按程序对预案进行审议和批准。

(六)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 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具体要求 详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 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关于改进和加 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

(七)正确处理日常安全防范、医疗救治、安全生产工作和应急处 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关系;正确处理内部规章制度(如防火、保密、 安全等)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关系。

(八)总体应急预案要定期修 订,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都要对 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重新评估,以利改进工作。

(九)应急总体预案名称为《×××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正文前应有总目录,并就预案的整体情况作简要说明。按 国务院办公厅统一行文规定的要求打印,并按有关规定标注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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