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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9:10  浏览:9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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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的重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是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住房建设规划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领导,认真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住房建设规划是对未来几年住房建设进行调控和指导的主要依据,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以及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是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落实部门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编制工作质量和效率。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做好前期调研、专题研究、规划编制等工作。

  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一是要以国家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二是要立足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发展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三是要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

  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进一步总结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在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报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深入调查,科学确定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统计与分析任务重。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全面调查,建立城市居民住房现状及动态管理档案,加强科学分析和预测。各地要充分利用住房现状调查的既有成果,参考城市住宅的保有量、成套情况、空间分布、产权状况、户均人口、户籍家庭数、流动人口居住情况、居民收入、居住需求意愿等情况,结合本地资源与环境等约束条件,人口和住房需求结构变化趋势,以及旧住宅改造、城市拆迁、市场需求和政策因素等,统筹研究确定住房结构、居住用地空间布局、设施配套和建设规模。

  三、突出重点,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要求

  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要根据本地住宅需求情况,落实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合理确定居住用地供应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和住宅供应规模。要把普通住房供应作为主要内容,突出强调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即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要明确提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及其他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的建设目标、建设项目、住房结构比例、土地供应保障措施等,并提出包括新建、存量住房利用等多种渠道的综合解决方案。

  住房建设规划的成果由规划文本、图册与附件组成。规划文本应包括总则、住房发展目标、住房用地供应目标与空间布局、住房政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研究报告与基础资料。

  四、加强监督,明确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把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过程,近期建设规划中落实项目用地、建设时序和进度安排情况,以及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等作为规划效能监察重点。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到位。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对规划编制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及时整改,确保其按要求及时完成编制及报备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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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总局和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一九八一年标准化合作项目议定书

中国国家标准总局 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总局和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一九八一年标准化合作项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总局和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一九七九年七月签订的标准化合作协议,双方就一九八一年两国标准化合作项目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相互提供下列标准化情报资料:
  一、一式三份新出版的国家标准目录和国家标准。
  二、类标准的技术资料、标准化情报资料和正式的技术条例。
  三、一式三份有关标准化活动的定期出版物。
  四、标准化培训资料,特别是教科书、教程计划、电影、宣传资料。

  第二条 双方同意相互邀请下述标准化专家进行考察访问:
  一、中方邀请三名法国专家考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名统计方法标准化专家访华三周;
  一名包装标准化专家访华三周;
  一名标准化专家访华三周,具体项目由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执行。
  二、法方邀请三名中国专家访问法兰西共和国,考察法国个人安全防护标准和消费品安全标准三周。

  第三条 邀请方负担本议定书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其本国国内的交通、食、宿费用。

  第四条 双方将对共同感兴趣的国际标准化问题交换意见。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经双方一致同意,可进行补充和具体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法兰西共和国标准化专署
     总局代表           代表驻华大使馆科学专员
     董 跃 先             顾 华 年
     (签字)              (签字)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财农[2001]1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四)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范围内的林区道路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区域内护林员,森林公
安人员,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中的直接管理人员。
第九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面积计算,实行总量控制,适当确定,其中管护人员费用不得低于补助标准的70%。各省要按照上述支出内容,制定具体的分项补助标准,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条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费,由地方财政适当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和列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并抄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二条 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对各省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定,由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和已经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拨付资金。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时要通知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下拨。对县及县以下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的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拨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拨到用款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库要保证补助资金尽快拨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制定严格的定员和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林业部门要建立护林人员费用卡和档案,制定严格的目标管护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目标管理合同。费用支出要与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挂钩,定期发放。
第十七条 对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单位、集体和个人,提供报账有效凭证,通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向各级财政部门报账。其中涉及采购的支出,要纳入省级财政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设立台账,健全会计账目,定期如实提供补助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专员办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省级财政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等惩罚措施。报财政部同意后,削减的资金可用于本省其他试点地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的补助。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3月31日之前,要向财政部报送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并抄送国家林业局。凡资金管理不严,挤占挪用资金问题严重的,中央财政将商国家林业局取消其试点资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向国家林业局报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增减变化等情况,并抄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定期派专人对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凡人为因素造成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中央财政将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处理意见,考虑核减其资金,或取消试点资格。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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