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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8:45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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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1985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月10日〔81〕沪高民上字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瑞士驻华大使馆参赞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瑞士驻华大使馆受其本国国民李点提、李爱维的委托代聘律师,属于使馆公务,因此,该大使授权其本馆职员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李点提、李爱维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可以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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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设部 人事部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5年3月22日,建设部、人事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证明;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吊销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由建设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
(二)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
(三)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
(二)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房地产评估收费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由于房地产估价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单位可以对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和未经登记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单位执行业务;
(五)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七)因在房地产估价及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0号文件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从事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作用做好少先队宣传报道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共 青 团 中 央 办 公 厅
全 国 少 工 委 办 公 室

中青办联发[2007]12号

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作用做好少先队宣传报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

  中国少年报及其中、低年级版中国儿童报、中学生版中国中学生报和《辅导员》杂志、《少先队小干部》杂志、《中国少年儿童》杂志,是面向全体少先队员和少先队辅导员的全国性队报队刊,是少先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发挥好队报队刊的作用,做好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宣传发行工作,对于巩固少先队宣传舆论阵地,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广大少年儿童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国性队报队刊的重要作用

  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是少先队组织最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是少先队动员组织少年儿童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从少年儿童的思想生活实际出发,用少年儿童能够理解、喜闻乐见的方式,生动形象地传播党的科学理论,及时有效地宣传推动少先队工作,积极开展少年儿童教育活动,在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好全国性队报队刊的作用,是新形势下为党做好少年儿童工作的需要,对于少先队组织贯彻落实党对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组织、引导、服务少年儿童和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团队组织要从少先队事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少先队宣传舆论阵地建设的重要性,充分认识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重要作用,把办好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推动队报队刊发展作为全团、全队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努力提高全国性队报队刊的办报办刊质量

  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要贯彻党对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下大力气提高办报办刊质量,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少年儿童。

  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报刊的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精心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少年儿童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反映广大少年儿童按照党的要求“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的精神风貌。报道好少先队的重点工作,突出少先队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好少先队在教育引导少年儿童中的积极作用。今年即将召开党的十七大,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要按照党的要求,切实做好党的十七大的宣传报道工作。

  要突出办报办刊的少年儿童特色。突出队报队刊的少年儿童特色,既是报刊定位的要求,也是报刊发展的需要。要把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作为办报办刊的根本目标,坚持以少年儿童为本,“一切为了少年儿童、为了少年儿童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少年儿童”,倾听少年儿童的心声,关注少年儿童的成长,满足少年儿童的需求。要认真研究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努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少年儿童,使队报队刊真正成为广大少年儿童的知心朋友。

  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认真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把握新机遇,积极探索适合队报队刊发展的新路子,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化报刊的改革,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报办刊质量。要加强领导班子、编辑记者队伍和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为推动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进一步扩大全国性队报队刊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各级团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团带队”的方针,高度重视全国性队报队刊的发行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全国性队报队刊特别是中国少年报的发行,努力实现发行逐年稳中有升的目标。

  要加强对发行工作的领导。省级团委、少工委是发行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在本地区、本系统的发行工作。省级团委书记要亲自抓,分管少先队工作的副书记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团委少年部(少工委办公室)要积极协调教育部门,主动承担起宣传发行的具体工作,有针对性地推进发行工作。在发行工作中,各级团组织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报刊发行的各项规定,严禁向农村学校、少年儿童摊派。

  要落实推进发行工作的具体措施。各地要努力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有效手段,制定落实发行工作的具体任务。要争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的支持,确保全国性队报队队刊列入各地“中小学生报刊(读物)推荐目录”。要处理好全国性队报队刊与地方报刊的关系,合理掌握发行比例,切实提高全国性队报队刊在本地区的覆盖率,努力消除队报队刊订阅的空白区县、空白校。中国少年报等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团队组织的沟通,认真作好服务工作。

  要充分运用好队报队刊。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读报用报活动,依托队报队刊精心设计内容鲜活、富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组织开展好“全国好儿童好少年”评选活动、“少年儿童书信文化活动”等品牌活动,依托在各地落户的中国少年报小灵通学生记者站,组织开展小记者采访报道活动,使队报队刊成为少年儿童接受少先队组织教育、参与少先队活动、锻炼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平台。要深入开展“手拉手”读书读报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少年儿童、城镇下岗职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等“献爱心、赠队报”,让所有少年儿童都能在队报队刊的陪伴下茁壮成长。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200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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