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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06:32  浏览:8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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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8号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6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附件: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68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国际石油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4-2006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 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7.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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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洗钱犯罪的意义

钱贵


  二十世纪中期以来,洗钱犯罪逐渐成为世界公害和全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组织犯罪及其洗钱犯罪活动。洗钱犯罪活动为犯罪行为人安全自由地支配犯罪收益创造了条件,为重新犯罪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设置了障碍。此外,犯罪分子为了洗净脏钱,往往采取收买、贿赂等手段,引诱政府官员和银行职员,从而滋生腐败,导致社会风尚沦丧。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洗钱犯罪是在金融领域内进行复杂操作,往往涉及的领域广,资金大,转移快,具有突发性,极容易引起金融危机和信任危机,甚至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
  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惩治洗钱犯罪,不仅是为了预防和制裁洗钱行为本身,同时也是为了预防和制裁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上游犯罪。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犯罪分子从事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取非法所得,如果犯罪分子认识到黑钱的使用困难重重,其犯罪的风险、成本增大,那么他的犯罪原动力就会少得多;从制裁犯罪的角度看,对上游犯罪的侦查往往可以从犯罪行为的最后一环,即非法所得的使用入手,通过追查洗钱犯罪,收集有关证据,不仅可以进一步查处上游犯罪行为人,还可以使侦查机关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甚至避免不必要的牺牲。
  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有关的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特别是随着国内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有组织犯罪的抬头和日趋严峻,洗钱犯罪活动业已成为危害我国金融秩序的一种严重犯罪。虽然我国于1997年3月1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洗钱罪,但洗钱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人们对洗钱活动还缺乏了解和研究,反洗钱立法也显得相对简单。笔者试图从分析洗钱的概念、洗钱罪的认定等入手,比较世界上一些国家对洗钱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洗钱犯罪的实际,尝试对我国反洗钱立法与司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业经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的记录,认定并处理交通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以下简称电子监控记录),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在道路上的电子摄像、拍照系统,对未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行驶、停放的机动车辆自动摄录的影像。

  第三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电子监控记录的交通违章行为,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推广和使用电子监控设施管理道路交通。对安装并使用电子监控设施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0日通过《大连日报》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子监控记录,认定交通违章行为。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违章行为后,应自违章行为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必须是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的标准格式文书。

  第八条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将《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违章机动车驾驶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大连日报》上统一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违章机动车驾驶员应自《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或不能认定驾驶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处理。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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