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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29:05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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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通知》(沪教委德〔2005〕44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管理,现将《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前期准备,做好基地首批招生培训工作。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2.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招生通知

  3.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情况介绍

  4.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学员报名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的师德建设,提升教师的育德能力和人文素养,规范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管理,特制定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一、建设目标

  根据中央8号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的实施要求,树魂立根,有效而持久地开展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力争在3—5年内,着力建立一支德育名师队伍,建设一批由德育名师领衔主持的,发挥孵化示范作用的德育名师实训基地,形成德育骨干队伍孵化培养机制,培养市级德育名师后备力量。

  二、工作原则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严格推荐,结构合理,统筹协调,分类培养的原则:

  1.严格推荐。各区县送审的实训教师数按比例确定,在个人自荐、专家举荐、组织推荐等基础上提出申请。由区县教育部门广泛听取意见,在专家评议基础上,由区县教育部门审核通过,推荐上报实训基地后备人选。

  2.结构合理。审核并确保各学科、各学段教育教学人员的比例和相对成熟与具有潜质培养人员的比例协调合理,所推荐人选必须是在一定区域内有影响的教师。

  3.统筹协调。由市教委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下设“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简称“德育实训基地办公室”),统筹管理10个基地的培训内容和工作进程。在学科德育展示与交流、基地实训和示范操作、课题研究与文库出版、论坛与研讨、考核与评价等方面予以指导。德育实训基地办公室建立专家组对基地工作建言献策、指导策划;各区县教育部门承担动员、审核过程中的支持等具体管理工作;有实训基地的区县要给予经费等配套支持;实训基地所在的区教育学院(校)要对该实训基地进行学分认定等相关工作支持。上下联动,责任到位。

  4.分类培养。根据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培养。对较为成熟的,主要是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强化内涵发展,搭建平台,展示成果、扩大其影响力;对具有潜质人选的培养则要着眼于系统地全面地提高,尤其是课题研究和实践能力的提升。

  三、管理要求

  1.健全机构。“市教委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与总协调;下设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面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德育处。学科教学展示和交流由市教研室和远程教育集团负责;专设课题和文库出版由市教科院德育研究与咨询中心负责;论坛和研讨由市教育报刊总社负责;各区县教育部门负责对所在地德育实训基地的具体指导。

  2.总体规划。各德育实训基地要制定“德育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既有长远规划,又有阶段计划,并确定实训内容、时间和人数,实施程序和步骤,明确培养目标,落实保障机制。要加强信息和简报工作的交流,每年要有中期工作达标的书面总结汇报,年终自查,并汇报工作达标情况。

  3.整合资源。各区县教育部门和教育学院要整合优质资源,为实训基地的培训管理提供平台。要充分发挥存在于高校及教科院德育理论方面的优势;充分挖掘存在于各区县德育实践方面的优质教育资源,为各实训基地提供服务,使之拓展视野,提高专业知识的研修能力。

  4.培养目标与任务。力争在3—5年时间内,形成一批在全市和全国有知名度的、既拥有新颖师德观念,又具有深厚人文素养和良好专业能力的优秀骨干教师。从2006年起建立一个市级德育名师数据库,每个德育名师实训基地要确立一至二个重点研究课题,并建立若干个实验基地学校,带教10—15个以上的骨干教师,并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德育名师宣传。2007-2008年,重点进行培训方式和学员成长研究总结,形成阶段成果,从而推出100名优秀学员,形成系统成果。

  5.评估与考核。由办公室组建市级专家组,每年对各德育实训基地运行情况予以督导和工作评估。建立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评估指标,每年年终进行考核评估。

  实训基地对后备人选要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各基地对实训人选拟定培养计划,鼓励引导实训人选自主设计发展计划。要建立每个学员的电子信息档案,记录学员发展的真实状况。区县教育部门每年对其人选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发展能力和工作实绩等状况进行同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实训基地办公室”备案(考核具体指标标准另定)。

  各有关区县的实训基地方案经区县审定后,分别上报“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招生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和上海市学校德育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上海市思想道德素质培养行动计划”、《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的实施,弘扬高尚的师德风范,营造良好的师德建设氛围,提高教师的育德能力,经市科教党委、市教委批准,首批10个由德育名师领衔的“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德育实训基地”)已正式命名,现决定面向全市中小学校招收学员。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

  面向全市中小学校教师的育德培养,选送学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在教育教学中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一定的人文素养和良好的专业能力,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实践和研究能力,在参与课程改革的过程中,能发挥本学科的育人功能,并在相关工作领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3.具有较强的岗位操作能力。能严格遵守德育实训基地的要求与工作实务,认真开展基地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与研究活动。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与基地培训方向相关的工作经历。报名班主任或者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基地者必须具有5年以上团队和班级管理工作经历。

  二、招生原则

  1.坚持自主申报与学校推荐、区县批准及德育实训基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县向每个基地推荐的培养对象原则上不超过3人。

  2.坚持招生过程中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用公开性的招生及公示结果的方式,确保透明度。

  三、培训时间及招生人数

  第一批2006年7月——2007年12月各德育实训基地招15人左右

  第二批2007年12月——2009年7月各德育实训基地招15人左右

  四、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

  7月16日开始,招生通知和有关文件将在上海教育网(www.shmec.gov.cn)和心域网(www.deyu.sh.cn)公布,教师可上网了解专家情况、招生名额、培养目标、具体研究项目及基地运作方式等情况。

  2006年7月26日——8月10日,招生对象可以从上海教育网和心域网直接下载报名表格(见附件4),填写后一式3份,经所在学校推荐和区县教育局盖章批准后,于8月5日——8月10日期间,将推荐的报名材料送相应的“德育实训基地”(具体情况见附件3)。每位申报者限报一个基地。

  8月10日——8月20日,各“德育实训基地”对各区县推荐的报名教师进行材料评审和面试,按各基地招生人数择优选拔。

  8月20日前,各德育实训基地将本基地报名的学员名单和录取的学员名单反馈至“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大沽路100号3110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德育处;邮编:200003;联系人:邹?;联系电话:23116791;电子邮箱:dyc@shmec.gov.cn)

  8月22日——8月28日,在上海教育网和心域网公示“德育实训基地”录取的学员名单,然后正式公布录取学员名单。

  9月起各“德育实训基地”培训工作启动。

  五、培训费用

  市教委每年对各“德育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各“德育实训基地”所在区县教育局一般按1:1配套资金予以支持鼓励。各“德育实训基地”对除本区县外的其他学员每年可收取相应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由学员所在区县教育局提供。

  六、培训时间与认定方式

  培训时间以双休日为主,并纳入“240”、“540”常规培训系列,计算学分,并由各区县教育学院(校)予以确认。完成培训内容的学员,经基地考核通过后,发给德育实训基地结业证书,并由相关区县教育学院(校)备案。   

  上海市中小学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情况介绍   

  [实训基地一] 上海市理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基地以何晓文和张大同两位老师为领衔主持人。

  何晓文,华师大二附中特级校长

  张大同,华师大二附中特级教师

  2.培养目标

  通过“理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中学理科德育、理科德育骨干培训等机制研究,积极建构实训基地科学运作方式,深入探索中学理科育德方式、能力、评估内涵与实效、显效、长效的理科德育骨干培养模式,培养对理科德育具有指导、研究、提升能力的中学理科德育指导教师,打造具有二附中特点的上海市德育实训基地品牌。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

  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8年1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优秀高中理科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理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建构、中学理科德育的育德方式、理科德育骨干培养模式、二附中理科德育实训品牌等方面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通过系统化、科学化、方案化与践行化实施理科德育指导教师的实训。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张江晨晖路555号

  联系人:吴群

  联系电话:50804228 13301846030

  电子邮箱:hsefz@hsefz.com   

  [实训基地二] 上海市班主任工作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基地以黄静华和陈镇虎两位德育名师为领衔主持人。

  黄静华,德育特级教师。黄浦区班主任工作研究室导师,尚文中学语文教师、班主任。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师德标兵、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陈镇虎,德育特级教师。普陀区学科带头人工作室导师,现任普陀区教育学院德育研究室主任。曾荣获“上海市十佳模范班主任”称号。

  2.培养目标

  使受培对象在班主任专业化发展上有明显提高、建班育人有显著实效、带班风格有鲜明特点、研究成果上有所建树、专业职称有晋升,成为具有辐射、示范作用和社会声誉的市区县“班主任名师”。

  3.招生人数和培训对象

  招生人数:

  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8年1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中小学(含中等职校)班主任骨干。

  4.具体研究项目

  以课题《现代班集体建设与班主任专业化发展的研究与探索》为引领,开展以贯彻两个“纲要”为主要内容的现代班集体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以“班主任工作规程研制”为主要内容的班主任专业化发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以“校本培训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班主任专业化发展“孵化机制”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坚持以班主任自主发展为本,以实施“两纲”、建班育人为重点,以创建现代优秀班集体活动为载体,以提高学习力、研究力和反思力为支撑,以研究性、实践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以课程化、项目制、基地群和研培一体为途径,以“专家指导——问题探究——案例分析——课题研究——观摩交流——外出考察”为模式,开展专题学习、问题研讨、技能操作、科研实践等四大模块的活动。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普陀区教育学院。地址:岚皋路75号。邮编:200063

  联系人:陈镇虎

  联系电话:52048133

  电子邮箱:pujiaodeyu@sina.com   

  [实训基地三]上海市德育管理与少先队工作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洪雨露,向阳小学校长,上海市特级校长,特级教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标兵,上海少先队工作名师。

  2.培养目标

  培养上海市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以及小学分管德育工作领导,使其教育思想、事业心责任感、教育技能技巧,理论研究能力等在培训期间有显著提高。为上海市普教系统培养一批有专业实践操作能力和先进教育思想理论的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德育骨干教师与分管德育的学校领导。

  3.招生人数与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上海市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及小学分管德育工作领导

  招生人数:每期10名,为期一年,现暂定三期。

  4.具体研究项目

  向阳小学洪雨露德育实训基地将以工作实践能力的养成为抓手,以《少年儿童玩的研究》这一课题为支撑,着重培养学校少先队辅导员与德育领导系统性设计和指导主题教育活动,规范少先队基础建设工作,以及协调与学校各个部门乃至社会各个层面的关系等学校少先队辅导员与德育领导必备的实践操作能力为主要培训内容,附以对少先队辅导员专业技能的实践训练与养成,力求使参加培训的学校少先队辅导员与德育领导在培训后,无论是在教育思想、事业心责任感、教育技能技巧,还是在理论研究能力上都有显著提高。

  5.基地运作方式

  向阳小学洪雨露德育实训基地将从教育思想,教育活动的设计组织、指导,教育必需掌握的技能技巧及教育科研课题的实践研究等方面,对培养对象进行培养、训练与指导。基地拥有强大的专家导师团,团市委、市少工委、市少先队工作学会及市少年儿童研究中心、社科院青少所等专家将予以经常性引领、关心,指导。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徐汇区向阳小学,襄阳南路388弄15号,邮编200031

  联系人:徐晶

  联系电话:64377905*213 13331809782

  电子邮箱:sleeper_1995@hotmail.com   

  [实训基地四]上海市德育课程研究开发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张人利,静安区教育学院院长兼教育学院附属学校校长。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区县教师进修学校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全国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特级校长。华东师大和上海师大的兼职教师。2004年,被《上海教育》评为年度人物;2005年被《新闻午报》、上海市德育研究协会评为上海关心未成年人成长年度人物。

  2.培养目标

  使参与培训的校长们能够有校本化德育课程体系构建的思想和操作途径,教师能够校本化地实施基础型德育课程,开发实施拓展型研究型课程、显性、隐性课程,使校长与教师共同成为德育校本化、课程化、体系化的积极实践者和探索者。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15名左右

  培养对象:2006年,首批招收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2007年,同时招收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学校德育课程的研究与改革实施。(包括基础型德育课程、拓展型、研究型德育课程、学科德育等)

  5.基地运作方式

  张人利院长领衔组织专门的专家小组和配套工作人员对学员进行集体和个别化的指导,形成学员与专家群体的对话,途径包括:学习、研讨、观摩、反思、行为跟进。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胶州路727号,邮编:200040

  联系人:朱胤

  联系电话:62300221、13621637291

  电子邮箱:ziziyin@sina.com   

  [实训基地五]上海市学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方仁工,上海市市北中学名誉校长,中学语文特级教师,上海市中学语文教学研究会理事长,曾获上海市中小学优秀校长、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等称号。基地导师:沈黎明,生物特级教师,特级校长;齐珊云,音乐特级教师,校合唱队指挥;潘为国,地理特级教师;吴尚武,化学特级教师。

  2.培养目标

  通过学科德育研究,培养多种专业的市级德育骨干教师,为产生一批市级、全国级学科德育名师夯实基础。

  3.招生对象

  第一期:中学语文教师3-8名,中学生物教师2-5名,中学音乐教师2-3名,中学地理教师1-2名,中学化学教师1-2名。第二期另定。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相关学科加强德育的途径与方法、相关学科德育与教师自身专业化的关系、加强学科德育的工作中如何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等方面的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培训以实训为主,通过调查、研究、考察,将实践与理论结合起来。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兴路365号市北中学

  联系人:颜淑萍

  联系电话:56633988-323

  电子邮箱:ysp365@citiz.net  

  [实训基地六]上海市思想政治课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周增为,教育硕士,特级教师。现任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长期致力于中学政治课的课程与教学研究。曾担任二期课改《社会》教材副主编,中宣部《时事》杂志特邀编审。

  2.培养目标

  在二期课改背景下,深入研究与探索思想政治课的德育功能。通过三年的实践研究,打造一批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与厚实的专业素养,有较强的课程理解力、执行力与开发力,在全市乃至在全国有影响力与有知名度的,具有个性特色的思想政治课程领衔教师。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7年12月—2009年6月15人

  培养对象:全市高中骨干政治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关于中学思想政治的德育功能、课程与教学、教师发展的相关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采取研究—培训—教学实践相结合;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强化个别指导。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浦东大道1600号教研部大楼305室

  联系人:周寰

  联系电话:13817082228 58218941

  电子邮箱:pdxl0901@yahoo.com.cn zzkjd@126.com   

  [实训基地七]上海市中小学德育骨干教师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张蔚芹,上海华锐小学特级校长、特级教师。曾获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优秀教育工作者、上海市教科研先进个人等称号。

  2.培养目标

  多维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学习培训、研讨交流、实践探索,建设一支区县乃至全市、全国优秀德育骨干队伍。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8年1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各区县中小学有3年以上德育干部经历的优秀德育教导(含优秀的团队干部)和有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的骨干班主任。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新时期围绕“两纲”教育的学校德育管理、新时期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坚持研训实践为一体的方法,重在见习实践,开展实训工作。通过理论学习、基地见习、挂职培训、参观考察、展示交流等活动形式,运用多维度、多层次、多形式方法进行实训。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青浦区盈中小区上海华锐小学(邮编201700)

  联系人:张老师、朱老师

  联系电话:69220520、69220965

  电子邮箱:shhrxx@163.com   

  [实训基地八]上海市“生命科学”学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徐向东,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组建了以中国科学院院士、交大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邓子新为首的导师团。

  2.培养目标

  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的现代生命科学学识基础和专业能力,拥有新颖的师德观念、育德意识和育德能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7年12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高中《生命科学》中青年骨干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项目一:现代生命科学前沿和中学《生命科学》课程;

  项目二:中学《生命科学》学科德育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培训以研究为主,辅之以专家讲座、公开课教学、专题讨论等方法。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殷高路42号(邮编200439)

  联系人:沈时炼

  联系电话:65915140,13801956438 传真:65912370

  电子邮件:shenshilian@jdfz.sh.cn   

  [实训基地九]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培养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赵其坤,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副局长、卢湾区教师进修学院常务副院长。世界艺术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中国国画家协会理事,国家一级美术师,国家人事部艺术家学部委员会委员。

  2.培养目标

  通过全方位的艺术文化熏陶,培养教师感受美、欣赏美、体验美、理解美、表现美、创造美的能力;以坚实的文化底蕴,树立正确地人生观、价值观,对教师职业科学的理解、把握教育教学规律,以科学施教、艺术施教,探求教育的真善美。以此提升教师的艺术人文素养,将艺术教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融入人的全面发展。通过教师艺术人文素养的提升,让德育滋润学生心灵,使学生在快乐中接受美的同时,得到道德的提升。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

  中小学校长、书记、中层干部和骨干教师共30人(三年)

  培养对象:

  (1)45岁以下的骨干校长(书记)、中层干部(校级后备干部)、骨干教师(学科教学优秀、优秀的班主任)。

  (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有发展潜力,在教育管理或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勇于探索。

  (4)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学工作。

  (5)在艺术方面有所特长或有兴趣、爱好。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教师人文素养提升与育德能力研究;教师人文素养与教学能力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培养研究”德育实训基地聘请艺术人文专业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导师,他们承担实训基地的教学、研究和带教任务。

  “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培养研究”德育实训基地以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必修科目、选修科目、实践研究为培训内容;以专题讲座、主题活动、案例分析与考察访学、研究与实践、集中学习、小组学习、个性化学习为培训方法;学员将通过三年的学习,在提升自身艺术人文素养同时,形成“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培养研究”的研究成果。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自忠路455号邮编200020

  联系人:冯秋萌

  联系电话:63869163-8034 63879323

  电子邮箱:fengqiumeng@jyxy.lwedu.sh.cn   

  [实训基地十]上海市历史学科德育与资源开发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叶永广,上海市海南中学历史高级教师。虹口区叶永广工作室主持人。曾评为上海市先进教育工作者,2003《上海教育》十大年度教育人物,虹口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

  2.培养目标

  以课题研究与软件开发为培训载体,在导师引领下,引导学员关注课改中的实际问题,探索新时期历史学科德育的规律,开发德育新资源,创新德育新载体。通过教育科研、教学实践和项目开发,提升学员的专业化水平,形成自身的教学特色和风格。培养热爱事业、师德高尚、富有德育创新意识和资源开发能力的在上海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历史教育名师。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7年12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中学历史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新时期历史学科德育有效途径与方法的实践研究及二期课改和“两纲”推进背景下的影视资源开发研究等。

  5.基地运作方式

  围绕“影视资源网络化、影视教育课程化、影视功能多元化、影视研究系列化”的“四化”行动目标,依托基地独有的影视资源优势和研究力量,以“历史教学影视信息网”的建设作为培训的实践平台,发挥向全市及全国的辐射作用。同时将配合“两个纲要”的实施,进一步整合影视资源,拓展德育功能。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海南中学,虹口区塘沽路484号(靠四川北路海宁

  路)502室邮编200080。

  联系人:叶永广

  联系电话:63242016 13611797992

  联系邮箱:yeyongguang2003@yahoo.com.cn   

  附件4:

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学员报名表

所报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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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寓群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0项。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省奖励办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省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发明专利;

  (二)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学等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在与我省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省科技、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向我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成效特别显著,推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的;

  (三)在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我省的独资、合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四)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活动,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个人)提交《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当经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单位申报的,应当在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个人)应当对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奖励办。

  省奖励办应当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学科(专业)分组,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人选、项目、组织的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 省奖励办应当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在省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奖励办提出。省奖励办应当将公示情况及异议处理结果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提出奖励意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意见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100万元。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

  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人员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人员,按照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劳动模范或者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仅限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的科技成果。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 瑞士联邦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1月12日 生效日期1975年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为便利中国人民和瑞士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航空运输方面的相互关系,根据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就建立并经营两国间以及延伸至两国以外地区的定期航班,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及其附件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瑞士方面指联邦航空局,或在任一方面均指被授权行使目前指定给上述当局的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二)“指定空运企业”,指缔约一方根据本协定第三条指定的经营协议航班的空运企业。
  (三)“航班”,指以飞机从事旅客、货物和邮件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四)“国际航班”,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上空的航班。
  (五)“空运企业”,指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六)“非运输业务性经停”,指任何目的不在于上下旅客、货物和邮件的降停。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在本协定附件一所规定的航线(以下简称“规定航线”)上经营定期航班(以下简称“协议航班”)的权利,以载运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在其季节性飞行时刻表经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同意后,有权不降停飞越缔约另一方领土。
  三、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同意,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作非运输业务性经停;
  (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经停,以便上下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无权载运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一地始发或中途分程并以该方领土内另一地为目的地的收费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但该空运企业的人员、其家属和行李除外。

  第三条
  一、缔约一方有权通过外交途径指定一家空运企业,以经营本协定附件一规定航线上的协议航班。
  二、接到指定照会的缔约方,在不违反本条第三、四款的情况下,应立即给予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以必要的经营许可。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接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许可后,即可在任何时候开始经营协议航班,但缔约一方至迟应在六十天前将其开始经营协议航班的日期通知缔约另一方。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或其公民。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不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令规章,或不按照本协定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条件经营时,缔约另一方有权撤销经营许可,或暂停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或对行使这些权利规定它认为必要的条件。但除非为了防止进一步违反法令规章必须立即采取上述措施外,在通常情况下,应同缔约一方协商后方可行使这种权利。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经营规定航线的协议航班方面,应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经营协议航班时,应照顾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规定航线或其航段上提供的航班。
  三、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应与公众对规定航线上的运输需要保持密切的关系,并以提供足够的运力为其主要目的,以满足当前和合理地预计到的、由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内始发或以该领土为终点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运输要求。对在第三国领土内规定航线上地点上下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应按运力须与下列各点相联系的总原则,予以载运:
  (一)来自和前往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的业务需要;
  (二)在考虑到协议航班所经地区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所建立的其他航班后,该地区的业务需要;
  (三)联程航班经营的需要。
  四、经营协议航班的条件和规定,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协议,并应经缔约双方各自的航空当局批准。
  五、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如对上述第四款所指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应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解决。

  第五条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指定供经营规定航线所使用的机场和备降机场,并提供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通信、导航、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具体办法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办理。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机场、设备和技术服务所缴纳的费率,不应高于其他国家空运企业所缴的费率。

  第六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及其留置在飞机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时,缔约另一方应在互惠基础上豁免任何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
  二、下列物资除为提供的服务应付的费用外,亦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
  (一)在缔约任何一方领土内装上飞机、在该缔约方主管当局规定数量以内的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上使用的机上供应品;
  (二)运入缔约一方领土、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使用的机上供应品、油料、润滑油和零备件;然而,这些物品应交缔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并交纳保管费用;
  (三)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国际航班的飞机加注的燃料和润滑油,即使这些燃料和润滑油系供在加注的缔约方境内的航段上使用。
  三、留置在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机上的机上正常设备、物资和供应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方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遇此情况,上述物品可交上述当局监管,并交纳保管费用,直至重新运出,或根据该当局的规定另作处理。

  第七条 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进出其国境和在其领土内停留、航行的法令规章,以及关于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国境和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令规章,均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空勤组和所载运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缔约一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提供上述法令规章资料。

  第八条 对过境缔约一方领土、不离开为此目的而设的机场区域的旅客、行李和货物,只应采取非常简化的控制措施。直接过境的行李和货物应免征关税和其他类似税捐。

  第九条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收入应豁免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所得税,并应按正式比价准予结汇。
  如缔约双方间的支付按特别协定进行,则应按该项特别协定办理。

  第十条
  一、协议航班上所收取的运价,应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适当地照顾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利润、航班特点以及在相同或相等航线或航段上经营定期航班的其他空运企业的运价。
  二、协议航班的运价,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并至迟应在拟议实行日期三十天前提交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同意。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时限可予缩短,但须经上述航空当局同意。如指定空运企业对任何此种运价不能达成协议,或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对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间协议的任何运价感到不满,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协议一项适当的运价。
  三、在新运价制定以前,根据本条各项规定制定的运价仍应有效。然而,不能因为本款规定而使该项运价在其应该已经失效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对等的基础上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规定航线的通航地点设立代表机构,这些代表机构可包括商务、航行和技术人员。代表机构的人数应由缔约双方空运企业间商定,并应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
  二、除非另有协议,上述代表机构的人员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瑞士公民。
  三、上述代表机构的人员必须遵守驻在国的法令和规定。
  四、缔约一方应向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协助和便利。
  五、缔约一方应在可能范围内,保护缔约另一方空运企业在其领土内的经营安全。

  第十二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应具有本国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缔约一方颁发或核准的适航证、合格证和执照,在其有效期内,缔约另一方应承认其有效。
  三、然而,对缔约另一方或其他任何国家颁发给或为缔约一方公民核准的、供在缔约一方境内飞行使用的合格证和执照,缔约一方保留拒绝承认其有效的权利。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应携带本协定附件二所述的证件。
  五、关于运行和飞行安全方面的要求和程序,以及为遇险或业已失事的飞机提供援助的问题,应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予以实施。
  六、飞行规定航线的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空勤组成员,应为该缔约方公民。如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认为需要使用其他国籍的空勤人员在规定航线上驾驶飞机,应经缔约另一方同意。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应密切合作,互相支持,保证本协定正确实施,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发生不同意见,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协议,应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在有要求时,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相互提供与协议航班所载运量有关的定期统计资料或其他类似资料。

  第十五条
  一、缔约一方或其航空当局如认为需要修改或补充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另一方或其航空当局进行协商,此项协商应于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进行。
  在缔约双方互相通知业已履行其关于缔结国际协定和协定生效的必要法律手续后,本协定的修改即行生效。
  二、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可直接协议对本协定附件的修改。这些修改在上述航空当局相互通知予以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 缔约一方可随时将其终止本协定的意愿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在缔约一方发出通知十二月后终止。
  如在期满前缔约一方撤销上述通知,在取得缔约另一方同意后,本协定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适用,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业已履行其关于缔结国际协定和协定生效的必要法律手续后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伯尔尼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解释时有不同意见,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瑞士联邦委员会代表
      陈 志 方          魏纳·古尔迪曼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定空运企业可以经营的航班的往返航线:
  中国境内的地点——卡拉奇或坎大哈或德黑兰——巴格达或大马士革或贝鲁特——安卡拉或开罗——雅典或地拉那或布加勒斯特——罗马或贝尔格莱德或维也纳——苏黎世和/或日内瓦——巴黎——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两个延伸点。
  (二)瑞士方面指定空运企业可以经营的航班的往返航线:
  瑞士境内的地点——维也纳或贝尔格莱德或雅典或伊斯坦布尔——贝鲁特或开罗或德黑兰或科威特——坎大哈或卡拉奇或拉瓦尔品第——孟买或德里——仰光——上海和/或北京——东京——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两个延伸点。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可根据其意愿,在飞行任何或所有航班时,不经停规定航线上任何或所有中间经停地点以及缔约另一方领土以远的地点。遇此情况,应尽早通知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飞行前往或来自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专机和包机,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出申请,由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对此申请给予有利的考虑并负责办理许可手续和答复。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在规定航线上作加班飞行,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应在飞机起飞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并在获得许可后方可飞行。

 附件二

 一、一般规定
  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提供在缔约一方境内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通信、导航和其他服务。

 二、飞机证件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应携带下列证件:
  1.登记证;
  2.适航证;
  3.航行记录表;
  4.机上无线电台执照;
  5.空勤组成员的执照或证件;
  6.注明起讫地点的旅客名单;
  7.货物、邮件舱单;
  8.总申报单。
  缔约一方的上述有效证件,缔约另一方应予承认。

 三、航行资料
  (一)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向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协议航班飞机在缔约一方境内飞行所需的下列航行资料:
  1.航路资料;
  2.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资料;
  3.无线电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资料;
  4.飞行规则。
  (二)上述资料如有更改或补充,应及时以航行通告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紧急航行通告应先以适当方式传递,必要时应直接用无线电发给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有关飞机,并于事后以书面确认。
  (三)航行资料和航行通告应采用英文。航行通告的传递应采用国际通用的航行通告简语。

 四、气象服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从其本国飞往缔约另一方国境,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应在飞机从缔约另一方国境外最后一个起飞站起飞前三小时,向缔约一方航空当局提供缔约另一方国境内的下列气象资料:
  1.目的站的天气预报和天气报告;
  2.由国境线至目的站的航路天气预报;
  3.备降机场的天气预报和天气报告。
  上述飞机在缔约另一方国境内飞行中如发生危险天气警报,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应及时向飞机通报。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在缔约另一方国境内起飞,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应在飞机起飞前三小时,向缔约一方航空当局提供缔约另一方国境内的下列气象资料:
  1.起飞站的天气预报和天气报告;
  2.由起飞站至目的站的航路天气预报;
  3.目的站、重要中间经停站和备降机场的天气预报和天气报告。
  上述飞机在缔约另一方国境内飞行中如发生危险天气警报,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应及时向飞机通报。
  (三)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在编制气象资料时,应使用英文明语或国际通用的气象电码。
  (四)每次起飞前,起飞站气象台应向机长或其代表讲解天气,并提交飞行天气报告表。

 五、空中交通管制
  (一)飞行规定航线的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机的空勤组成员,应充分熟悉并严格遵守缔约另一方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二)起飞前,机长或其代表应提出飞行计划,交起飞站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
  只有取得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方可改变飞行计划;在需要立即改变飞行计划但又来不及取得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的紧急情况下,机长有权改变飞行计划,但应同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尽力予以协作,但机长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每次飞行前,缔约一方航空当局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以其掌握的情况,向机长或其代表讲解关于规定航线上起飞站、第一目的站和备降机场的最新航行通告,包括无线电通信设备、导航设备以及其他为安全飞行所需了解的情况。

 六、无线电通信导航服务
  (一)为了飞行规定航线在两国间传递电报的办法和程序将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应尽可能装有适合使用缔约另一方境内无线电通信导航服务的设备。
  (三)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应备有使用地面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所必需的无线电频率。
  (四)机长应在规定的频率上与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不间断的双向通信联络。
  (五)缔约双方在陆空、平面通信中,采取英语和国际通用的航空Q简语。

 七、遇险的飞机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遇险或失事时,缔约另一方应指示有关当局:
  1.立即将失事情况通知缔约一方;
  2.立即进行寻找和营救;
  3.对旅客和空勤组提供协助和营救;
  4.对飞机和机上装载物,采取一切安全措施;
  5.调查事故情况;
  6.允许缔约一方的代表和专家接近飞机,并参加对事故的调查;
  7.如调查中不再需要上述飞机和其装载物,应予放行;
  8.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缔约一方。
  注:经双方换文,该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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