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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07:19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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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工作,在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注重与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衔接,注重体现中医医院的实际,是一部指导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指导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标准。

  二、信息化是中医医院现代化的基础与前提,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扶持,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进程,以医院信息化促进医院的现代化。

  三、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要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根据各级、各类中医医院的具体情况,做好调查分析,有计划、有步骤实施,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造成人财物浪费。

  四、重视和加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贯彻落实工作。因其涉及较多业务和专业性知识,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培训、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试行期间,请各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我局。

  附件: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
基本规范(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硬件设施 1
第三章 软件系统 3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18
第五章 系统安全 20
第六章 培训与岗位要求 23
第七章 检查与评估 24
第八章 附则 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息化是中医医院现代化的基础与前提。为了加强与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工作,提高中医医院信息化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适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医药卫生改革发展的形势,以病人为中心,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通讯等),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提高医疗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满足患者与医院管理的多种需求,促进中医医院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应遵循“整体规划、合理投入、小步快走”的原则积极实施。
第三条 中医医院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成立由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组成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将信息化工作列入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并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中医医院要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经费投入,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人员培训。要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科计算机人员内应有信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建立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医院内部信息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提高效率,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
第五条 中医医院在信息化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执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委制定的有关行业标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分卷颁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医院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监理单位。民族医医院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硬件设施

第六条 硬件配置基本原则
医院信息系统的硬件设施主要指:中心机房、网络设备、服务器、客户端等。可靠性和稳定性是硬件配置的重要指标。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二、整体设计、统筹规划、考虑后续业务的扩充性。
三、有适当的备用库存,以备应急。
四、硬件维护尽量本地化,及时排除故障。
五、服务器、网络设备、客户端有良好的互联协作性。
六、适应中医医院的实际应用需求和软件系统的发展,保证医院信息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行。
七、有良好的通讯设备,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八、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和技术文档。
第七条 中心机房配置
中心机房是医院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处理、存贮的中心。
一、房屋空间、装修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二、选择位置应安全可靠,原则上选在网络系统的物理中心。
三、做好防静电、防水、防火、防尘、防盗、防鼠、防雷击等安全防范工作,保持恒温、恒湿。
四、安装通讯设备(如:电话、对讲机、移动电话等设备),保证内、外的联系畅通。
五、有可靠的供电设施, 包括双路供电、自备发电机以及UPS(不间断电源)供电系统。
六、建立机房值班制度,保证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第八条 网络配置
网络系统是医院信息沟通与共享的基础设施。
一、布线系统
1、应符合TIA/EIA568国际标准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
2、设计应包含医院内的主要建筑物以及所有与信息业务相关的楼宇,组建建筑群、设备间、干线、水平和工作区等子系统,构成完整的网络系统。
3、建筑群子系统、干线子系统要使用光纤,水平子系统线缆使用超五类双绞线或更高档次的产品,以保证整体系统实现高速连接。
4、应有一定的线路备份,特别是关键部位应该设置应急线路。
5、工程竣工时应提供工程技术文档、线路图、信息点位置图、测试报告、验收报告等,要按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和工程验收。
6、布线的设计与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二、网络连接设备的配置
网络连接设备主要有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等。
1、搭配参数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2、选型要适合医院信息系统的特点。
3、有相对的先进性。
4、要考虑到医院信息系统未来一定阶段发展需求,提供足够的带宽。
5、支持与医院外部网络的连接,满足医疗保险、远程医疗等的需要,支持社区咨询、网上预约、查询等功能。
第九条 服务器配置
服务器是医院信息系统的核心设备。
一、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
二、有足够的内存和存储空间,实现安全可靠的数据访问。
三、有良好的备份和恢复机制。
第十条 客户端配置
客户端是医院数据采集和报表打印输出的前端。
一、能够处理图形界面的应用程序。
二、视需要配置打印机。
三、适应软件系统的需要,保证3年内的使用要求。
四、硬件维护要求本地化,有适当的备用库存。

第三章 软件系统

第十一条 本规范所列的软件系统有: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医生工作站、住院护士工作站、门急诊挂号系统、门急诊划价与收费管理系统、住院病人入出转管理系统、住院收费管理系统、药品管理系统、病历管理系统、院长综合查询系统、医疗统计系统等。
医技系统、物资管理系统、设备管理系统、经济核算管理系统、病人咨询服务系统可参照卫生部制定的《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相关条款实施。
医院财务管理信息,按财政部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提供合理的数据接口,与财政部门认证的财务软件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二条 软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 软件系统开发商资质的评价。包括:营业执照、样板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认证书、施工队伍资质、经营场所以及软件著作权等。
第十四条 软件系统的工程技术文档:
一、总体设计报告书
二、需求分析说明书
三、概要设计说明书
四、详细设计说明书
五、数据字典
六、数据结构与流程
七、测试设计方案(包括技术测试方案和业务功能测试方案)
八、工程进度与管理
九、工程监理报告
十、测试报告书
十一、操作使用说明书
十二、系统维护手册
十三、验收技术指标清单
第十五条 《门诊医生工作站》是用于医生接诊病人、开展中西医各种诊疗活动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分诊接诊、门诊电子病历(含医嘱)、与诊疗费用信息接口、各类辅助检查信息接口和临床辅助信息接口。
一、基本功能
1、根据病人就诊卡号、挂号编号、病案号等,建立或提取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费用类别等基本信息。
2、医生信息:科室、姓名、职称、诊疗时间等。
3、诊疗相关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征、辅助检查等“望、闻、问、切” 中医临床信息和“视、触、叩、听”等西医临床信息。
支持医生电子呼号接诊、初诊与复诊病情记录、辅助检查、中医病证诊断、西医诊断、中医治法治则、中医或西医处方用药、治疗类别、治疗处置、卫生材料、手术、收入院等诊疗活动的信息管理。
4、提供医院、科室、医生常用中西医门诊病历书写模板、项目字典、医嘱模板及相应编辑功能。
5、可调用合理用药信息:常规用法及剂量、费用、功能及适应症、不良反应及禁忌症等,必须提供中药、西药合理用药的相关信息。提供处方的自动监测和咨询功能:药品剂量、药品相互作用、配伍禁忌、适应症等。
6、费用信息:医嘱及相关收费项目名称、规格、价格、费用类别、数量、金额,以及处方费用,包括药品、治疗、辅助检查分类费用和总费用的情况等。并须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参考性信息。
7、自动审核录入医嘱的完整性,一经医生确认不得更改。同时提供医嘱补增、作废及痕迹示踪等功能。
8、提供打印功能,如病历、处方、辅助检查申请单等,打印结果由相关医师签字生效。
9、支持医生查询相关资料:历次就诊信息、辅助检查结果,并可提供比较功能。
10、医嘱均应提供备注栏,可供医师输入相关注意事项。
11、能将诊疗项目及产生的计费信息及时地传输到划价收费处。
12、提供医生权限管理,如部门、等级、手术和处方范围等。
13、可供有关部门查询辅助检查、诊断、药品处方、治疗处置、手术、收住院等诊疗信息,以及相关的费用信息,使医嘱指令顺利执行。
二、运行要求
1、门诊医生工作站不能代替医生做出决策,也不应该限制医生的决策行为。
2、门诊医生工作站产生的各种医嘱信息是门诊药房、门诊治疗、辅助检查、门诊收费等系统的基本数据来源,在联网运行中,要求数据准确可靠,速度快,保密性强,要求具有软、硬件应急方案。现阶段,必须考虑门诊医生工作站与手写处方并存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好医生工作站的应用程度。
第十六条 《住院医生工作站》是协助医生完成病房日常医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主要任务是处理诊断、处方、辅助检查、治疗处置、手术、护理、卫生材料以及会诊、转科、出院等信息。
一、基本功能
1、自动获取或提供如下信息
1)病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病区、床号、入院中医和西医诊断、入院病情、护理等级、费用情况等。
2)医生信息:同第十五条“医生信息”。
3)诊疗相关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诊疗史、体格检查、中医四诊信息等。
4)可调用合理用药信息:同第十五条“可调用合理用药信息”。
5)费用信息:同第十五条“费用信息”。
2、提供住院病历及医嘱处理功能:病程记录、辅助检查、西药处方、中成药处方、饮片处方、治疗处置、卫生材料、手术、护理、会诊、转科、出院等。
3、提供医院、科室、医生常用临床项目字典,中药处方与协定处方模板、医嘱组套、模板及相应编辑功能,并能提供对特殊方药的保密措施。
4、提供处方的自动监测和咨询功能:药品剂量、药品相互作用、配伍禁忌、适应症等。提供与第三方的处方审核软件调用的接口。
5、提供长期和临时医嘱处理功能,包括医嘱的开立、停止和作废。
6、支持医生查询相关资料:历次门诊、住院信息,辅助检查结果,并提供比较功能。提供医嘱执行情况、病床使用情况、中药处方、患者费用明细等查询。
7、支持医生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中医临床诊疗术语下达诊断;支持疾病编码、拼音、汉字等多重检索。
8、自动审核录入医嘱的完整性,提供对所有医嘱进行审核确认功能,根据确认后的医嘱自动定时产生用药信息和医嘱执行单,记录医生姓名及时间,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9、医嘱均应提供备注功能,可供医师输入相关注意事项。
10、支持所有医嘱和辅助检查申请单打印功能,符合有关医疗文件的格式要求,必须提供医生、操作员签字栏,打印结果由处方医生签字生效。提供医嘱的续打功能。
11、提供医生权限管理,如部门、等级、功能等。
12、自动核算各项费用,支持医疗保险费用管理。
13、自动向有关部门传送辅助检查、诊断、处方、治疗处置、手术、转科、出院等诊疗信息,以及相关的费用信息,保证医嘱指令顺利执行。
二、运行要求
1、住院医生工作站不能代替医生做出决策,也不应该限制医生的决策行为。
2、医嘱须经护士核对后方可传送到药房、辅助检查、手术等相关科室的系统中生效执行。
3、网络故障及危重病人抢救等紧急情况口头医嘱事后须及时审核补录入,并记录授权医生姓名或代号及操作员姓名或代号。
4、在住院医生工作站产生的各种医嘱信息是住院药房、辅助检查、门诊收费等系统的基本数据来源,在联网运行中,要求数据准确可靠,速度快,保密性强。
5、在尚未建立数字签名及其认证体系之前,系统应具备续打病历与病程记录的功能,并提供续打内容的页数。
第十七条 《住院护士工作站》是协助病房护士对住院患者完成日常护理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主要任务是协助护士核对并处理医生下达的长期和临时医嘱,对医嘱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同时协助护士完成护理及病区床位管理等日常工作。
门诊护士工作站可参照住院护士工作站的有关内容执行。
一、基本功能
1、床位管理
病区床位使用情况一览表(显示床号、病历号、患者身份“医疗保险患者显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病情“显示病危、病重”、护理等级、陪护、饮食等情况)。
2、医嘱处理
1)医嘱录入。
2)核对医嘱(新开立、停止、作废),查询、打印病区医嘱核对处理情况。
3)打印长期及临时医嘱单(具备续打功能),重整长期医嘱。
4)打印、查询病区对药单(领药单),支持对中药饮片处方分类打印。
5)打印、查询病区长期、临时医嘱治疗单(口服、注射、输液、推拿、针灸、辅助治疗等), 支持治疗单分类维护。打印、查询输液记录卡及瓶签。
6)长期及临时医嘱执行确认。
7)填写药品皮试结果。
8)打印、查询辅助检查结果报告单。
9)医嘱记录查询。
10)打印病历首页。
3、护理文书
1)一般护理文书
包括体温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单、手术护理记录单、特殊记录单。
2)中医整体护理表格
包括入院评估单、护理诊断项目表、健康教育指导表、出院指导表。
4、费用管理
1)护士站收费(一次性材料、治疗费等),具备模板功能。
2)停止及作废医嘱退费申请。
3)病区(病人)退费情况一览表。
4)住院费用清单(含每日费用清单)查询打印。
5)病区一次性卫生材料消耗量查询,卫生材料申请单打印。
6)查询病区欠费病人清单,打印催缴通知单。
5、护理管理
护理工作量统计表、护士排班表、护士长工作手册(护理计划、护理质量检查表、护理业务查房记录表、护理技术操作考核记录、中医护理技术运用、工休会记录表、护理人员动态记录表、参加科主任查房记录表)。
二、运行要求
1、护士工作站的各种信息应来自入院登记、医生工作站和住院收费等多个系统,同时提供直接录入。护士工作站产生的信息应反馈到医生工作站、药房、住院收费、辅助检查等系统。
2、医嘱经护士核对后方可生效,记入医嘱单,并将有关的医嘱信息传输到相应的执行部门。未经护士核对的医嘱,医生可以直接取消,不记入医嘱单。
3、系统应提示需要续打医嘱单的病人清单,并提醒续打长期或临时医嘱单的页数。系统应提供指定页码的补打印功能,保证患者的长期、临时医嘱单的完整性。打印的长期、临时医嘱单必须由医生签署全名方可生效。
4、护士站医嘱打印,应提供单个病人或按病区打印等多种选择。
5、护士站计费时,应提示目前已收的费用,避免重复收费。
6、护士站打印病人辅助检查申请单时,应提醒目前已打印的申请单,避免重复。
7、护土填写的药品皮试结果必须在长期、临时医嘱单上反映出来。 护士的每一项操作一旦确认,不允许修改,系统记录的操作时间以服务器为准。
8、网络运行: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速度快。
第十八条 《药品管理系统》是用于协助医院完成对药品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主要任务是对药库、制剂、门诊药房、住院药房、中药房、药品价格、药品会计核算等信息进行管理。
一、基本功能
1、药品库房管理功能
1)录入或自动获取药品名称、规格、批号、价格、生产厂家、供货商、包装单位、发药单位等药品信息以及医疗保险类别和处方药标志等。
2)具有自动生成采购计划及采购单功能。
3)提供药品入库、出库、调价、调拨、盘点、报损丢失、退药等功能。
4)提供特殊药品入出库管理功能(如赠送、实验药品等)。
5)提供药品库存的日结、月结、年结功能,并能校对帐目与库存的平衡关系。
6)可生成各种药品的入出库明细、盘点明细、调价明细、调拨明细、报损明细、退药明细以及前述各项的汇总数据。
7)可追踪各个药品的明细流水帐,可随时查验任一品种的库存变化入、出、存明细信息。
8)自动接收科室领药单功能。
9)提供药品的核算功能,可统计分析各药房的消耗、库存。
10)可自动调整各种单据的输出内容和格式,并有操作员签字栏。
11)提供药品字典库维护功能(如品种、价格、单位、计量、特殊标志等),支持一药多名操作,判断识别,实现统一规范药品名称。
12)提供药品的有效期管理,可自动报警和统计过期药品的品种数和金额,并有库存量提示功能。
13)对毒麻药品、精神药品的种类及贵重药品、院内制剂、进口药品、自费药品等均有特定的判断识别。
14)支持药品批次管理。
15)支持药品的多级管理。
2、门诊药房管理功能
1)可自动获取药品名称、规格、批号、价格、生产厂家、药品来源、药品剂型、药品属性、药品类别、医疗保险编码、领药人、开处方医生和门诊患者等基本信息。
2)提供对门诊患者的处方执行划价功能。
3)提供对门诊收费的药品明细执行发药核对确认、消减库存的功能,并统计日处方量和各类别的处方量。
4)可实现为住院患者划价、记帐和按医嘱执行发药。
5)为门诊收费设置包装数、低限报警值、控制药品及药品别名等功能。
6)门诊收费的药品金额和药房的发药金额执行对帐。
7)可自动生成药品进药计划申请单,并发往药库。
8)提供对药库发到本药房的药品的出库单进行入库确认。
9)提供本药房药品的调拨、盘点、报损、调换和退药功能。
10)具有药房药品的日结、月结和年结算功能,并自动比较会计帐及实物帐的平衡关系。
11)可随时查询某日和任意时间段的入库药品消耗,以及任一药品的入、出、存明细帐。
12)药品有效期管理及毒麻药品等的管理同药品库房管理中的第12、13条。
13)支持多个门诊药房管理。
14)支持药品批次管理。
15)支持二级审核发药。
3、住院药房管理功能
1)可自动获取药品名称、规格、批号、价格、生产厂家、药品来源、药品剂型、属性、类别和用药患者等基本信息。
2)具有分别按患者的临时和长期医嘱执行确认上帐功能,并自动生成针剂、片剂、输液、毒麻和其它类型的摆药单和统领单,同时追踪各药品的库存及患者的押金等,打印中药饮片处方单,并实现对特殊医嘱、隔日医嘱等的处理。
3)提供科室、病房基数药管理与核算统计分析功能。
4)提供查询和打印药品的出库明细功能。
5)本药房管理中的库存管理同门诊药房管理中的第7、8、9、10条。
6)药品有效期管理及毒麻药品等的管理同药品库房管理中的第12、13条。
7)支持多个住院药房管理。
8)支持药品批次处理。
4、中药房管理功能
除具有上述药房管理功能外,应满足:
1)按照中医处方的特点进行摆药。
2)按照中医处方的特点提供处方的味数、剂数、总重量及急煎方的处理功能。
3)按照中药销售特点进行相应的销售单位与销售单价的处理。
4)提供中医经典处方、科研处方、协定处方等具有中医特色的维护模板。
5)提供中医处方的十八反、十九畏的模板
6)有中药配伍禁忌和有毒中药用法字典。
7)提供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功能。
5、药品会计核算及药品价格管理功能
1)药品从采购到发放给病人有进价、零售价以及设置扣率和加成率参数,这两种价格应由专人负责,根据物价部门的现行调价文件实现全院统一调价,提供自动调价确认和手动调价确认两种方式。
2)要记录调价的明细、时间及调价原因,并记录调价的盈亏等信息,传送到药品会计和财务会计。
3)提供药品会计帐目、药品库管帐目及与财务系统的接口,实现数据共享。按会计制度规定,提供自动报帐和手工报帐核算功能。
4)药品会计帐务处理实现计算进出药品库房和药房处方等的销售额与药品的收款额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并统计全院库房和药房的合计库存金额、消耗金额以及购入成本等信息,计算出各月的实际综合加成率。
5)药品会计统计分析报表应实现对月、季、年进行准确可靠的统计,为“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提供依据。
6)提供医院各科室药品消耗统计核算功能。
7)打印功能:对药品会计需要的帐簿、报表进行打印和输出。
6、制剂管理功能
1)制剂库房管理,包括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入出库、盘点、领用、报废、消耗、销售等的管理。
2)制剂的半成品、成品管理,包括半成品和成品的入库、出库、销售、报废、盘点等的管理。
3)制剂的财务帐目及报表分析,包括月收支报表、月发出成品统计表、原辅料出入库明细表、原辅料与卫生材料及包装材料月消耗统计表、部门领用清单等。
4)提供制剂的成本核算,并能自动生成记帐凭证。
5)提供各种单据和报表的打印功能,如入出库单等。
6)提供各种质控信息管理功能:包括原辅料入库质量检查、制剂产品卫生学检验、成品检验等。
7)提供计划、采购、应付款和付款的管理。
8)提供各种标准定额的管理:包括工时定额、产量定额、水电气的消耗定额等。
9)提供制剂生产过程、生产工序的管理。
二、运行要求
发药窗口与库存管理一体化。整个药剂科药物流、财务流管理一体化。门诊药房与门诊收费处,住院药房与护士工作站和住院收费处、药品会计与财务处之间实现信息一体化连贯处理。
第十九条 《门急诊挂号系统》是用于医院门诊、急诊挂号处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出诊排班表、初诊病人登记、现场挂号、预约挂号、门诊病历与挂号票管理、挂号综合查询与报表等基本功能。
一、基本功能
1、基本信息维护功能:包括建立、修改、删除有关医院工作环境参数、诊别、时间、科室名称及代号、出诊人员名单、挂号类别及费额、号类字典、医疗合同单位和医疗保险机构等信息。
2、出诊排班表功能:日常排班表的建立、修改和查询,当日出诊情况表的维护(包括停诊、加诊、出诊时间调整)等功能。
3、初诊病人登记功能:对病人填写的基本信息登记表内容录入、修改、查询、或发放诊疗卡等功能。
4、挂号处理功能
1)支持多途径挂号方式:如现场挂号、网络挂号、电话挂号、自动挂号(触摸、语音、柜员)等。
2)支持多费别挂号类型:如自费、公费、医疗保险、特约、老年优惠等多种身份的病人挂号。
3)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支票、各类机构发放的储值信息卡等多种收费方式。
4)根据病人请求,快速提供诊别、科室、号别、医生,生成挂号信息,打印挂号单。
5)具有换号与退号处理功能:必须满足病人换号、退号要求,并保证与挂号相关信息及费用的准确性。
6)挂号信息可及时传送到被指定医生的医生工作站或相应的分诊工作站。
5、挂号综合查询与报表功能:依据设定的起止时间、科室、医生、病人、挂号现状、各种方式挂号、退号情况等查询条件,检索出明细结果,并能产生包括费用在内的统计结果与报表,达到以下管理目的:
1)门诊病历管理功能
门诊病历申请功能:根据门诊病人信息,申请提取病历,提供病历查询、回收、注销等功能。
2)门急诊挂号收费核算功能:利用查询条件的默认设定方式,即时完成会计科目、收费项目和科室核算等。
3)门急诊病人统计功能:能实现按科室、门诊工作量等多种业务统计与报表的功能。
4)诊疗卡、病历的发放记录及其费用的统计报表功能。
二、运行要求
1、系统响应速度能够满足门诊挂号要求。
2、系统应设置使用权限、操作员授权等功能,增加系统安全性。
第二十条 《门急诊划价与收费管理系统》是用于处理医院门急诊划价和收费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门急诊划价、收费、退费、打印报销凭证、结帐、统计等功能。
一、基本功能
1、初始化功能:包括医院科室代码字典、医生姓名及编码字典、收费科目字典、药品名称规格字典、收费类别、病人交费类别以及病人身份、合同医疗单位等有关字典。
2、划价功能:支持划价收费一体化或分别处理功能,推荐有条件的医院使用划价收费一体化方案,以方便病人。支持中医医院建立中药饮片处方、协定处方模板进行划价。
3、收费处理功能
1)支持从网络系统中自动获取或直接录入患者收费信息:包括患者姓名、病历号、费别、合同医疗单位、结算类别、医疗类别、诊断、医生编码、开处方科室名称、药品/诊疗项目名称、数量等收费有关信息,系统自动划价,输入所收费用,系统自动找零。支持手工收费和IC卡收费。有条件的医院应支持银行金融卡结算。支持减免患者费用的功能。
2)处理退费功能:必须按现行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退费过程,程序必须使用冲帐方式退费,保留操作全过程的记录,大型医院应使用执行科室确认监督机制。
4、门急诊收费报销凭证打印功能:必须按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格式打印报销凭证,保留存根,计算机生成的凭证序号必须连续,不得出现重号。
5、结算功能
1)日结处理功能:必须完成日收费科目汇总,科目明细汇总,科室核算统计汇总。
2)月结处理功能:必须完成月收费科目汇总,科室核算统计汇总;
3)全院门急诊收费月、季、年报表处理功能。能进行中医治疗项目、中药费用汇总。
6、统计查询功能
1)患者收据及费用明细查询。
2)收费员工作量统计。
3)病人基本信息维护。
4)收款员发票查询。
5)作废发票查询。
7、报表打印输出功能
打印日汇总表、日收费明细表、日收费存根、日科室核算表、全院月收入汇总表、全院月科室核算表、合同医疗单位月费用统计汇总表、全院门诊月、季、年收费核算分析报表。门诊发票重打。
8、管理核查:严格发票号管理,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建议同时使用发票号和机器生成号管理发票。退费必须核对原始票据和存根。建立发票存根抽查制度,由主管人员签字或在有条件的医院执行收费退费分开制度。
二、运行要求
1、要求系统响应速度满足门急诊划价收费要求。
2、系统收费录入与结算、统计结果必须一致。
3、费用录入提交成功后方可打印发票。
4、门急诊划价收费系统可靠性要求高,大型医院要求建设软硬件冗余和备份系统,一般要求故障恢复时间在5~10分钟之内。
第二十一条 急诊留观病人临床信息管理可采用住院系统管理模式,同时遵循《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编制相应的信息录入模板。费用管理可参考门诊费用管理系统模式。
第二十二条 《住院病人入出转管理系统》是用于住院患者登记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入院登记、床位管理、住院预交金管理、住院病历管理等功能。
一、基本功能
1、入院管理
1)预约入院登记。
2)建立病历首页信息,完成部分病历首页录入。
3)提供病历首页打印功能。
4)支持医疗保险及其他身份的患者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入院登记。
2、预交金管理
1)交纳预交金管理,打印预交金收据凭证。
2)预交金日结并打印清单。
3)按照不同方式统计预交金并打印清单。
4)按照不同方式查询预交金并打印清单。
3、住院病历管理功能(中医、中西医结合和西医病历)
1)为首次住院病人建立住院病历。
2)病历号维护功能。
3)检索病历号。
4、出院管理
1)出院登记。
2)出院召回。
3)出入院统计。
5、查询统计
1)空床查询、统计:对各部门的空床信息进行查询统计,打印清单。
2)病人查询:查询患者的住院信息、打印清单。
6、床位管理功能
1)具有增加、删除、定义床位属性功能。
2)处理病人选床、转床、转科功能。
3)打印床位日报表。
二、运行要求
1、病人信息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的病历首页项目录入。
2、支持医疗保险等不同身份的患者就医。
第二十三条 《住院收费管理系统》是用于住院病人费用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住院病人结算、费用录入、打印收费细目和发票、住院预交金管理、欠费管理等功能。
一、基本功能
1、病人费用管理
1)读取医嘱并计算费用。
2)病人费用录入:具有单项费用录入和全项费用录入功能选择,可以从检查、诊察、治疗、药房、病房费用发生处录入或集中费用单据由收费处录入。
3)病人结帐:具备病人住院期间的结算和出院总结算,以及病人出院后再召回病人功能。
4)住院病人预交金使用最低限额警告功能。
5)病人费用查询:提供病人/家属查询自己的各种费用使用情况。
6)病人欠费和退费管理功能。
7)能充分体现中药、针灸等中医处方的特殊计费处理功能。
2、划价收费功能:包括对药品和诊疗项目自动划价收费。
3、住院财务管理
1)日结账:包括当日病人预交金、入院病人预交费、在院病人各项费用、出院病人结帐和退款等统计汇总。
2)旬、月、季、年结帐:包括住院病人预交金、出院病人结帐等帐务处理。
3)住院财务分析:应具有住院收费财务管理的月、季、年度和不同年、季、月度的收费经济分析评价功能。
4、住院收费科室工作量统计
1)月科室工作量统计:完成月科室、病房、药房、检查治疗科室工作量统计和费用汇总工作。
2)年科室工作量统计:完成年度全院、科室、病房、药房、检查治疗科室工作量统计、费用汇总功能。
5、查询统计功能:包括药品与诊疗项目(名称、用量、使用者名称、单价等)查询、科室收入统计、患者住院信息查询、病人查询、结算查询和住院发票查询。
6、打印输出功能
1)打印各种统计查询内容。
2)打印病人报销凭证和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清单需要满足有关部门的要求。
3)打印日结帐汇总表;打印日结帐明细表;打印月、旬结帐报表。
4)打印科室核算月统计报表。
5)打印病人预交金清单;打印病人欠款清单。
6)打印月、季、年收费统计报表。
二、运行要求
1、收费录入:无论从何处、何种方式录入病人费用,应保留录入者痕迹。费用修改必须有原始单据为依据,以补充原始单据录入进行更正。
2、安全管理:处理数据应准确无误、保密性强。
3、满足医疗保险对收费和打印票据的要求。
4、打印住院预交金收据、汇总单。
5、严格住院费的日期管理,预交金、结帐单、退款单日期不得改动。
6、严格退款管理,必须核对预交金、结帐单、退款单,方可办理退款。
7、严格发票管理,建立严格的领取和交还发票管理制度,建立机器核对制度。
8、严格交款管理,财务部门需要使用计算机复核交款单。
9、支持财务部门定期复核在院病人预交金。
第二十四条 《病历管理系统》是中医医院用于病历信息及病历科室业务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病历首页管理,信息查询与检索,多种索引管理,病历的借阅、追踪、质量控制和病人随诊管理。
一、基本功能
1、病历首页管理的基本内容:病人基本信息、住院信息、诊断信息(中医、西医双重诊断)、手术信息、过敏信息、患者费用、治疗结果、医院感染和病历质量等。
1)有灵活多样的检索方式,包括首页内容查询、病案号查询、未归档病历查询。对病历号查询要支持病人姓名的模糊查询。
2)对检索结果要有多种显示或输出形式,包括病历首页;病人姓名、疾病、中医病证、手术等索引卡片;入院病人、出院病人、死亡病人、传染病和肿瘤等登记簿。
3)依据有关标准处理一病多名问题。
4)具有基本统计功能,包括中医病证和西医疾病的统计分析、中医治疗率和中医病种等中医特色分析、科室统计、医生统计、病人情况分析(如职业、来源地)等。
2、病历借阅基本功能:借阅和预约登记、出库处理、在借查询、打印应还者名单和借阅情况分析。
3、病历追踪
1)出库登记,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科研病历的出库登记。
2)能够处理门诊、住院病历分开的情况。
4、病案质量控制
1)打印错误修改通知单。
2)质量分析。
3)打印按医生、科室的统计报表。
5、病人随诊管理
随诊病人设定、随诊信件管理、打印随诊卡片、问卷管理(打印、回收确定、存档)。
二、运行要求
1、病人基本情况是全院的基本数据,必须在全院范围内共享,同时要能够读取其它分系统的数据。
2、数据录入灵活方便、提供多种必要的提示信息。
3、权限设置:对非使用人员加以限制。
4、输人后的数据不得修改,任何操作都应留有痕迹。
第二十五条 《院长综合查询系统》是为医院领导掌握医院运行状况而提供数据查询和分析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一、基本功能
1、临床医疗(含护理)统计分析信息。
2、中医药特色信息分析。
3、医院财务统计分析,收支和科室核算情况。
4、药品进出库信息,药品会计核算和统计情况。
5、重要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信息。
6、后勤物资供应情况和经济核算。
7、教学、科研工作信息。
8、人事管理基本信息。
9、门诊挂号统计、收费分项结算、科室核算及门诊月报。
10、住院收费分项核算、各科月核算、患者费用查询、病人分类统计。
11、医院社会及经济效益年报信息。
12、医院工作指标、医技报表、疫情报表、医疗保险工作量与费用信息。
二、运行要求
1、采用多媒体技术,以图像、图形、图表、数据、文字或语音综合形式表达信息。
2、设置权限管理,保证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医疗统计系统》是用于医疗统计分析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一、基本功能
通过各分系统,网络能够自动采集门诊、住院、医技信息,完成医疗效率统计和医疗质量统计。系统对收费分系统、药品管理分系统、消耗品管理分系统留有网络接口。
1、数据收集包括:门诊病人 (包括社区服务)、急诊、住院病人和医技科室工作量统计数据。
2、提供门、急诊日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
3、提供病房日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
4、门诊挂号统计。
5、病人分类统计报表。
6、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报表:医院医疗工作月报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报表、损伤和中毒小计的外部原因分类表、中医疾病分类报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法定报表。
7、统计综合分析
1)门诊工作情况。
2)病房(病区)工作情况。
3)中医特色与中医药治疗率
4)出院病人分病种统计。
5)手术与麻醉情况。
6)医技科室工作量统计。
7)医院工作指标。
8)医院的社会、经济效益统计。
二、运行要求
1、数据录入:既能从网络工作站录入数据亦能人工收集数据集中录入。
2、数据处理:一次性录入数据,自动生成日报、月报、季报、半年报、以及各类统计分析报表。
3、系统标准性:系统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疾病分类代码、医院科室代码、职业分类代码、家庭关系代码、婚姻状况代码、出生地、国籍、民族代码等基础维护严格采用卫生部颁布的中国统计调查制度中的统计分类标准字典。
4、查询显示数据:查询显示多种组合的数据信息。
5、修改更正数据:对未存档数据允许修改。
6、输出打印:输出打印统计分析多种图形、报表内容和格式。
第二十七条 HIS(医院信息系统)的外部接口包括:医疗保险接口、社区卫生服务接口、远程医疗接口、安全用药接口、PACS(医学影像系统)接口、LIS(检验信息系统)接口等。
第二十八条 图书、情报、科技、统计、办公系统、人事、劳资、工资等信息系统可自行开发或购置,为保证医院系统的整体性,这些系统必须与HIS留有接口。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网络操作系统
一、服务器的网络操作系统应能满足医院的业务要求和用户数要求。
二、系统参数的配置能够满足工作性能要求。
三、设置必要的用户和用户组,加强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网络操作权限的控制。
四、建立网络操作系统的管理档案,记录日志,记录服务器的命名、域、地址、用户、权限以及各主要配置参数。
五、加强系统的版本号管理,保证系统的升级。
第三十条 数据库的管理
一、数据库由系统管理员负责,集中管理。管理员口令专人负责,在最小的范围内使用,记录存档,口令要定期修改,超级管理员口令原则上只允许在服务器上使用,不允许在网络中心管理终端之外的计算机上使用。
二、数据库设置不同的用户和用户组,每个用户组要设置数据库各用户表的访问权限,用户通过帐号和密码登录系统,操作均在数据库中保留有日志,保证系统操作的安全性。数据库中要设置使用角色,限制各使用用户的范围。
三、要对重要保密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后再存入机内,对存贮磁性介质或其它介质的文件和数据,系统必须提供相关的保护措施。
四、数据库、数据库日志安排定期备份与恢复,数据备份可以用磁带或硬盘以及光盘等介质备份。备份文件应异地存放,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第三十一条 客户机管理
一、安装好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客户端软件。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装硬盘保护卡,防止误操作删除系统文件。
三、建立各部门操作和设备的管理规程,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客户端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应用软件的安装和调试
一、应用软件应安装到服务器。
二、设置和修改应用系统的工作参数,满足不同部门工作业务要求。
三、设置应用系统的用户权限,定期修改操作口令,保证系统的登录和操作的安全。
四、执行应用程序,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五、调整好所有票据格式和专用报表格式。
第三十三条 基础数据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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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68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4日第二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妥善解决破产企业和无缴费能力的特困企业退休人员患大病治疗的基本需求,使其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根据《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鹤壁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破产企业)和无缴费能力的原国有、集体特困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破产和特困企业的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企业服务局参加,经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经审核确定的破产和特困企业,由主管部门或企业到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整体登记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对经过动员不按要求参保的,以后申请参保时,需参加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符合条件(具体条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足额补缴自本办法实施至参保时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从参保下月起享受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暂按年人均46元的标准筹集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其中单位负担28元,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8元。

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渠道:单位负担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帮助解决,区属企业由区财政帮助解决,区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个人负担部分由退休人员个人缴纳。

市、区财政承担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分别于每年的6月份拨付到退休人员管理组织,由退休人员管理组织连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于7月份一并向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缴纳。

第七条 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所发生的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按应结算费用9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度15万元。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手续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自付。

第八条 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在就医、购药、转诊、报销等方面,均执行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医疗费报销等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两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徐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五)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具体考核内容见当年度《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百分考核细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2月底前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和百分考核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组将依据《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百分考核细则》,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网上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办公室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评议活动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室。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八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应当设立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市政府在政府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的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六)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略)

  附件2: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 (略)





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汇总、掌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市政府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和市政府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每年3 月15日前编制出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做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表一:主动公开情况统计    (略)

  附表二: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   (略)

  表三:依申请信息收费及费用免除情况统计  (略)

  表四:申诉情况统计        (略)

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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